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刑法第17条第2款之我见/徐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06:03  浏览:88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刑法第17条第二款之我见


徐 洋*
**********************************************************************
[内容摘要]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行为人刑事责任问题的规定,
97刑法显然优于79刑法,但97刑法的规定并非一劳永逸,其中所暴露的问
题是不可回避的。鉴于此,本文从协调性、法定性、逻辑性、实践性等层面
出发,结合综向、横向之比较,得出刑法第17条第2款中故意杀人、故意伤
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抡劫是行为,而非罪名的结论。
[关键词] 刑事责任 转化犯 结果加重犯
**********************************************************************

当今社会日益发展,犯罪“与时俱进”为此97刑法在79刑法的基础上做了较大的
调整,如明确了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废除了类推制度,对个别罪名进行删除、修改和
添加,其最终目的是使刑法与发展的社会相适应,从而有效的打击犯罪,制止犯罪。有学
者曾对97刑法做出这样的评价:“一本刑法典在手,定罪、量刑、不愁”。但事实并非如
此,由于立法者认识的有限性和社会生活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使得在现实生活中常常遇
到许多法律适用上的问题,其中暴露的问题如骨鲠在喉,不吐不为快,因此本人就刑法第
17条第二款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定罪略抒已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14周岁至16周岁为限制负刑事责任
年龄阶段。就此阶段的未成年人而言,他们已经具备了一定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刑法规定: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抡
劫、贩买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此规定,刑法界通说认为新刑法第17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内容应仅限于故意杀人
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
投毒罪这八项罪名定罪处罚,其原因在于:未成年人的可塑性较强,对他们的犯罪行为的
处罚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不能任意扩大其刑事责任的范围。笔者认为此观
点较为偏颇。若按通说所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行为人为了故意杀人而实施决水、
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就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上说法固然限制了处罚的范围,但并非
越是限制处罚范围就越好,因为刑法在保障人权的同时还要保护法益,两者应保持最合理
的均衡关系,即要尽可能的限制处罚范围,又要尽可能地保护法益,如果对任何犯罪行为
都不予处罚,可谓是最充分的保障行为人的人权,却不能充分保护法益,刑法的存在就失
去了它的意义;如果对任何犯罪行为都予以处罚,可谓是最充分的保护了法益,却不能充
分保护行为人的人权。所以在不处罚就不能充分保护法益的情况下,应该给予处罚。
纵观域外之刑法典,如《蒙古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2条规定“14岁以上16岁以下
的犯罪人实施杀人、故意重伤和故意伤害而导致健康损害的行为、强奸、盗窃、抢夺或者
实施情节恶劣的流氓行为,故意毁坏国家财产或者公民个人财产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以
及实施故意引起的列车倾覆、汽车事故的行为,应负刑事责任。”此款条文与我国刑法第
17条第2款相比较,前者在每个罪后面都加上了“行为”这两个字眼,这样一来,便可
更确切地描述此年龄段的行为人刑事责任范围,从而达到不枉不纵的效用,在司法操作中
也较容易把握。而我国刑法对此问题的规定,让人感觉模棱两可,司法操作难度较大,很
难予以把握。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
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范围问题”也做出了答复,答复指出,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八
种犯罪指的是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17条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
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是指只要实施杀人,伤害行为并且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都应负刑
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罪才负刑事责任,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

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2号令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已经2010年6月18日监察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马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2010年7月8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公务员廉洁从政,规范工程建设秩序,惩处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廉洁、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副科级以上行政机关公务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允许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

(二)要求建设单位对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

(三)要求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违反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的;

(四)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违反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规划、设计项目方案的;

(五)违反规定以会议或者集体讨论决定方式安排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

(六)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的。

第五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对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的;

(三)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并办理招标事宜的;

(四)影响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中标结果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为的。

第六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对应当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采用划拨、协议方式供地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采用合作开发、招商引资、历史遗留问题等名义或者使用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确定用地者等手段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三)影响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竞买人的确定或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的;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确定后,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批准减免、缓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五)要求有关部门为不符合供地政策的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土地,或者为不具备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的;

(六)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审批或者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七)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行为的。

第七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城乡规划管理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改变城乡规划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城乡规划管理活动行为的。

第八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同意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相符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为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开发项目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三)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求有关部门允许其交付使用的;

(四)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用地、立项、规划、建设和销售等行为的。

第九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指定生产商、供应商、服务商的;

(二)要求试验检测单位弄虚作假的;

(三)要求项目单位违反规定压缩工期、赶进度,导致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

(四)在对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或者中介机构施加影响,导致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行为的。

第十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施加影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行为的。

第十一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降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拆分审批、超越审批权限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二)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活动施加影响,导致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或者防治生态破坏的设施不能与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行为的。

第十二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物资采购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对不符合预算要求、工程进度需要的工程建设项目支付资金,或者对符合预算要求、工程进度需要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及时支付资金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有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行为之一,虽未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但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者给本地区、本部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六条 有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有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四条行为之一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副科级或者相当于副科级以上工作人员;

(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副科级或者相当于副科级以上人员。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试行)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华医学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试行)》(以下简称《名录》)。该《名录》业经2002年7月19日部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医学会应当根据《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设置学科专业组时,可以根据本地区医疗工作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际,对本专家库学科专业组设立予以适当增减和调整。

二OO二年八月二日

附件: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试行)


内科
呼吸内科专业
消化内科专业
心血管内科专业
神经内科专业
肾病学专业
血液内科专业
外科
普通外科专业
神经外科专业
泌尿外科专业
心胸外科专业
骨科专业
妇产科
妇科专业
产科专业
计划生育专业
儿科
小儿外科
眼科
耳鼻咽喉科
口腔科
口腔内科专业
口腔颌面外科专业
口腔正畸专业
口腔修复专业
皮肤科
皮肤病专业
性传播疾病专业
医疗美容科
精神科
传染科
肿瘤科
急诊医学科
康复医学科
麻醉科
医学检验科
病理科
医学影像科
药学
护理
中医科
中医内科专业
中医外科专业
中医妇产科专业
中医儿科专业
中医骨伤科专业
中医肛肠科专业
中医眼科专业
中医耳鼻喉科专业
中医皮肤科专业
中医针灸科专业
中医推拿(按摩)科专业
民族医学科
蒙医科专业
藏医科专业
维吾尔医科专业
傣医科专业
中西医结合科
中西医结合内科专业
中西医结合外科专业
中西医结合妇产科专业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专业
中西医结合眼科专业
中西医结合耳鼻喉科专业
中西医结合传染科专业
中药学
法医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