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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纠错程序不能缺位/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1:38:55  浏览:85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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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纠错程序不能缺位

    杨涛


   闹得沸沸扬扬的宁夏银川出租车风波,终于以市政府停止执行“两个文件”的决定,得到平息,从8月3日早晨开始,银川市部分出租车已开始运营。人民网8月5日报道,在银川第五届国际摩托车旅游节招待酒会上,记者与银川市市长刘学军相遇。刘学军坦承:银川市的工作没做好,这几天他的压力非常大,晚上时常睡不好觉。
   银川市的工作的确没有做好,市政府出台的《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更新管理规定》两个政府规定,都涉及公民的重大权益。而按照国务院规定,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银川市却从未向社会公示,也没有召开听证会。行政许可法规定,实施时必须有30天的准备期,而银川市从公布到实施只有四五天的时间。至于国务院规定的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等等对于依法行政的要求,银川市统统都没有兑现。刘学军说:“银川市出台出租车管理办法之前,曾进行过半年时间的调研,并派专门的工作组到全国部分大中城市取经。后来又征求社会上的意见,遗憾的是他们找的全是出租车公司的老板,没有听取身处第一线的出租车司机的意见,导致出台的管理办法和管理规定不符合实际,引起广大出租车司机强烈不满。”如果这也算是调研或听证,那只能说明要实现国务院依法行政的要求,单纯依靠地方政府的自觉是远远不够的,一些地方政府完全可以用“打擦边球”和做样子的方式来规避国务院的规定。
    对于这么一个程序上不合法的地方政府规定,我们遗憾地看到,法律并没有给予相对人一个有效地启动对其纠错的程序。银川出租车风波虽然平息了,但它仍是遵循的是:受规定不利影响的相对人集体上访??媒体的连续报道??引起上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重视??地方政府主动终止规定的效力的非正常法律程序,这一带有强烈人治的程序使这一问题的解决带有偶然性、不确定性和非理性,也很难保证一些地方政府从中汲取什么教训,从而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我国的《宪法》和《立法法》虽然都规定了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但并没有规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对于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不服是否有权提起合法性审查,受理机关、受理时限、如何审查与对审查不服如何救济等等程序规定。而我们知道,地方人大会常委会对于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是从备案中发现,是一种事后的监督,具有滞后性;而且地方人大会常委会与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所作的规定利益无关缺乏审查的强烈动机很难主动去审查,况且不是当事人也难以自行发现问题,这一切都让地方人大会常委会的审查有效性打上一个大大的折扣。实践中,几乎未有过地方人大会常委会主动撤销地方政府的规章这一事实正有力地说明了这一点。
       在司法救济层面上,地方政府的规章、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作为一种抽象行政行为,不具可诉性,这让受规章、规定不利影响的相对人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不能对其提起行政诉讼,不能得到司法救济。在行政救济层面上,《行政复议法》虽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但是,这只是一种事后救济,带有滞后性,这是一;其二是依规章、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是较低层次的政府部门,其无权审查,要提交制定的政府机关自行审查,时间就拖得相当长;其三是由制定规章、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来自行审查也缺乏公正性,很难做到自身纠错;最后,这一规定还特别说明“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从而排除了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审查。
     受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不利影响的相对人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不能得以有效救济,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违法没有有效纠错程序,相对人在体制内不能理性地表达其利益诉求,就只好采取非理性的体制外的表达??集体上访等方式,以求得到上级政府和公众的重视,从而引发社会的动荡与不稳定。
     宁夏银川出租车风波的解决不应成为我们处理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违法的范例,寻求制度上的突破是我们应当思考的重点。从法律角度思考,出路有二条:一是法律应该规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有权对于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向地方人大常委会提出合法性审查,并制定出比较可行的细则,让审查有公开、公正的程序,并且对审查结果不服还能再次提交上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否则即使《立法法》规定了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在前不久成立法规备案审查室,但仍收效甚微;二是将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列入可诉性范围,受规章、规定不利影响的相对人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可以对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其进行司法审查,得到司法救济。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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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临时占用道路经商有偿使用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临时占用道路经商有偿使用规定
广州市政府


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本市室内市场建设,把临时占用道路经商的市场和摊档迁入室内市场经营,恢复城市道路功能,改善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市属八区行政街范围内临时占用道路经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临时占用道路经商,是指现已临时占用道路、人行道、内街、巷、公共广场、城市空地而从事商业、饮食业、手工业、修理服务业、集市贸易等经营活动。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缴交有偿使用费:
(一)持有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进行经商的;
(二)已领取营业执照或摆卖证,虽未办理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但实际临时占用道路进行经商的;
(三)在临时占用道路开设的各类农贸市场、工业品市场、灯光夜市、各种专业市场内经营和摆卖的。
书报摊和公用电话亭不在上述收费范围。
第五条 有偿使用费的缴纳标准,按主、次干道及各地段商业繁华程度和从事经营项目、占道面积、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执行。
第六条 临时占用道路经商面积按下列规定核定:
(一)以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核定的面积核定;
(二)没有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的,以实际占道经商面积核定。
第七条 有偿使用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所辖范围按月收取,并建立专项预算外资金专户,由各区财政局管理。
临时占用道路经商有偿使用费收据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
第八条 有偿使用费用于室内市场建设、业务管理、道路维护、组织摊档入室,专款专用,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共同监督使用。
第九条 凡临时占用道路经商的单位或个人按时交纳占用道路有偿使用费的,应优先安排迁入室内市场经营。
第十条 凡不按规定期限缴交有偿使用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补交,并按每愈期一天加收应缴金额1%的滞纳金。愈期三十天仍不缴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和由公安部门吊销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实施之日起,任何部门一律不得再行批准单位和个人占用道路进行经商。否则,依法追究批准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1993年4月4日

中葡两国总理签署联合声明

中国 葡萄牙


中葡两国总理签署联合声明(全文)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里斯本与葡萄牙总理苏格拉底共同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加强双边关系的联合声明》



  2005年12月9日,正在葡萄牙进行正式访问的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同葡萄牙总理苏格拉底会谈后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加强双边关系的联合声明。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加强双边关系的联合声明

  应葡萄牙共和国总理苏格拉底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二00五年十二月九日至十日对葡萄牙进行了正式访问。访问期间,温家宝总理与苏格拉底总理举行了会谈,并会见了桑帕约总统和伽马议长。

  两国领导人对中葡建立在相互尊重基础上的传统友好关系不断取得发展表示满意。强调指出,两国关于澳门问题的谈判进程促成了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门政权的顺利交接。双方积极评价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几年来所取得的成就,并相信澳门将继续为密切中葡两国关系作出贡献。

  两国指出,在当前国际形势下,中葡应该加强合作,促进共同发展,实现互利双赢。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应对威胁和挑战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中葡同意在联合国改革、加强多边体制、反恐、打击贩毒、防范自然灾害、控制传染性疾病等全球性重大问题上继续积极努力。

  两国认为,中葡关系基础牢固,并富有发展潜力。双方应共同努力,通过深化政治对话、加强经济、文化联系以及密切教育、科技、司法和卫生等领域的合作,赋予两国关系发展更强劲动力和更深刻内容,以造福于两国人民,为促进共同繁荣作出贡献。

  中葡一致同意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双方希望在以下领域重点加强合作:

  一、政治对话

  (一)中葡同意加强高层会晤,包括适时安排两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互访。

  (二)两国希望增强定期政治磋商,以实现中葡外长或政府其他部级负责人年度访问的可能性。利用好政府层面和高官间的定期接触,并在双方方便的情况下,在联合国大会以及亚欧会议期间举行双边会见。

  (三)葡方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反对台湾采取违背这一原则的任何单边行动,认为海峡两岸的关系应建立在建设性对话基础上,以找到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办法,维护地区稳定和繁荣。

  (四)葡方表示愿继续在欧盟内努力,在欧盟首脑会议结论基础上,推动欧盟解除对华军售禁令。葡方认同中国在发展市场经济方面取得的进展,将继续与欧盟委员会努力,以使中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五)两国强调中国与欧盟在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进行人权对话的重要性。双方强调,有必要根据两国各自的情况,并按照《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框架内有关国际条约,促进对人权的维护和保护。

  (六)两国愿在全面实施千年发展目标,特别是在推动解决影响非洲许多国家和人民的问题方面,进行更加紧密的合作。

  二、经济

  (七)中葡将致力于加强两国政府和企业接触,深化经贸合作。充分利用经贸混委会、企业委员会等现有的磋商与交流机制,发展贸易、投资、旅游等领域的合作关系。双方同意于明年举行中葡经贸混委会第六次例会。

  (八)中葡对双方续签《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表示满意,这将为两国投资者提供保护机制。为鼓励促进相互投资,两国讨论了在经贸混委会范围内建立双向直接投资工作组。

  (九)两国还将在经贸混委会范围内,探讨在双方感兴趣的领域里成立工作组的可能性,以扩大和丰富双边经济合作。

  (十)中葡重视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两国企业增加交流,强调中葡企业委员会可从中发挥作用,如举办企业家定期会晤等。两国还鼓励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或财团,参与两国项目的公开招标。

  (十一)中葡强调“中国-葡语国家经贸合作论坛(澳门)”对发展两国机构和企业间经贸合作关系发挥的重要平台作用。两国对明年将在葡举行中国-葡语国家企业经济合作展览会以及论坛发展研讨会这两项重要活动表示高兴,并预祝将于明年下半年在澳门举行的论坛第二届部长级会议取得成功。

  (十二)两国认识到目前“创新与接触”等计划的重要意义。该计划拟向设在中国的企业派遣新毕业的葡萄牙大学生开展实习。双方表示愿为该计划的成功实施而努力。

  (十三)中葡愿就旅游促销战略、增加游客流量开展合作。创建使用各自语言的推介材料,努力开展两国旅行商之间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官方传媒手段,特别是电视台,播放宣传对方作为旅游目的地国的节目。

  三、语言、文化和教育

  (十四)中葡同意在教授对方国家的语言和文化方面加强合作。通过深化卡蒙斯学院和葡萄牙东方学会与中国有关教学机构之间的合作,优化和增加在中国现有的葡语教学手段。通过孔子学院开展的活动,扩大在葡萄牙的汉语教学规模并提高教育质量。

  (十五)两国同意逐步推出一项试点计划,将在葡中文教学,在华葡语教学,纳入到两国基础教育和中等教育阶段的外语科目学历教育中。

  (十六)两国同意在语言教学以及语言的其他技术运用中,使用信息和通讯技术。赞赏两国企业在软件领域,以及科教课题方面,正在共同从事的工作。

  (十七)中葡承诺,将深化双方在文学、建筑、电影、音像、造型艺术、表演方面,在各类文化遗产的维护、保护和利用,以及著作权和相关权利等领域内的交流。

  (十八)中葡决定在学校范围内更多开展教育活动,以增加两国学生对对方国家历史、教育和文化的了解。

  (十九)两国愿加强高等教育领域内的合作。认为双方签署《互认高等教育学历及学位证书协定》已经在此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双方将重点促进两国高教机构在科技领域的硕士及博士生层面开展更多的交流。

  四、科技

  (二十)中葡强调中葡科技史中心在促进两国历史科技交流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决定对其予以加强和巩固,并支持其今后的工作。

  (二十一)两国将进一步开展旨在深化和活跃双方科技合作的活动,具体包括:1、轮流在两国定期举办新一轮的科技合作研讨会,以确定在科学和工业方面进行研发的新机会;2、推出在两国有关机构中召开中葡资深科学家高级别会议的计划;3、鼓励两国机构在工业部门和大学中,在诸如信息和通讯技术、生物技术、生物医学研究、物理、空间科学、材料科学、环境和海洋科学等优先合作领域,开展科技人才高级培训的合作。

  五、司法

  (二十二)中葡将共同制定司法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计划,密切相应部门之间的关系,促进两国司法体系间更好的相互了解,其内容优先涉及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刑罚执行,加强法治建设,司法管理体系的作用,司法协助,打击恐怖主义和跨国犯罪,以及在双边刑事、民事和经济案件方面开展司法合作等诸多领域。该计划的实施方式包括,两国司法部负责人和官员加强访问,共享司法、立法和法学信息,并在国际组织中加强经验交流。

  (二十三)两国将努力尽快完成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使双方签署的《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生效。双方表示愿就今后签署引渡协定及被判刑人员移管协定继续商谈。

  六、卫生

  (二十四)中葡愿促进两国专业团体和卫生部门之间的联络、经验交流、合作计划的制订以及协同工作,同意构建流行病学、传染病防控、妇幼保健、急救医学、食品安全和健康教育、病毒学、药品政策、医院管理和中医等领域的卫生合作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葡萄牙共和国政府代表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  葡萄牙总理苏格拉底

  二00五年十二月九日于里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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