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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5:44:42  浏览:92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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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医药管理局


医药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

1987年5月25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批准发布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建立、健全医药科学技术档案(以下简称医药科技档案)工作,加强对医药科技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医药科技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议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药科技档案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在从事医药科研、设计、生产、经营、基建、教学、情报、外事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计算材料、图纸、图表、照片、影片、录像、录音带等科技文件材料。
第三条 医药科技档案是国家科技档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医药科技档案的管理工作是一门专业性的技术管理工作,是生产管理、经营管理、技术管理、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科研、设计、生产、经营、基建、教学、情报、外事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都应当把科技档案工作纳入有关管理工作之中,切实加强领导。
第四条 各单位都必须贯彻执行集中统一管理科技档案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科技档案,以维护科技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及有效的开发利用。

第二章 机构和任务
第五章 国家医药管理局(简称国家医药局)在办公室下设档案处。国家医药局档案处是全国医药科技档案的业务主管部门。在业务上接受国家档案局的指导。其主要任务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技档案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医药专业系统科技档案工作制度、办法、规范并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单位贯彻执行情况。
(2)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各省、区、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及国家医药局各直属单位的科技档案工作进行经常地监督、指导和检查。
(3)总结和交流科技档案工作经验。
(4)组织培训科技档案干部提高业务素质。
(5)负责局机关科技档案的收集、整理和集中统一管理工作。
(6)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筹建医药科技档案馆。
第六条 各省、区、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应按照《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设立档案管理机构,除负责局(总公司)科技档案的收集、整理和集中统一管理工作外,要加强对本系统和所属单位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 基层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工作量大小,设立科技档案室(馆),由主管院(所)、厂长或总工程师分工领导,业务上接受上级及当地档案部门指导。各单位的科技档案部门是科技档案组织体系中最基层的业务机构,其基本任务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办法。制定本单位科技档案工作各项实施细则。
(2)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科技档案。
(3)积极为科研、生产和基建等工作提供科技档案。
(4)督促、协助、指导本单位有关业务部门进行立卷归档工作。
(5)负责组织鉴定科技档案和剔除已失去保存价值的科技档案的处理工作。
(6)做好需要向上级医药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科技档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7)凡有条件的应结合工作实际,开展科技档案的信息加工工作,编撰简介、文摘、汇编、手册及进行有关科技史料的编研工作。

第三章 医药科技档案的形成和归档
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制度,并列入科技工作程序和科研、生产、基建等计划中,列入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要做到每项科研、生产、基建等活动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文件材料归档。
第九条 各单位在对每一科研、生产或设计工程项目进行评议、鉴定、贵重仪器设备开箱验收、基建工程竣工验收时,要有科技档案部门参加,对应当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加以验收。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文件材料归案的项目,不能验收。
第十条 一个科研课题、生产产品、一项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在完成或告一段落后,都必须将所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按其自然形成规律,按归档具体要求加以系统整理,组成保管单位,填写保管期限,注明密级,由项目负责人审查签字后向档案部门归档。
第十一条 凡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都应做到书写材料优良、字迹工整、图样清晰,宜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书写,禁用铅笔书写,以利长期保存。
第十二条 需要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至少配套归档一份。重要项目的科技文件材料应复制二份至三份配套归档。
第十三条 科技档案的归档时间,以一项科研成果鉴定、产品正式投产、仪器设备正常运转、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整理,随时归档。综合科技计划、报表以年度为单位,在年终汇总后归档。
第十四条 凡是几个单位共同协作完成的项目或工程,由主办单位归档保存一整套完整的科技档案。参加协作单位除保存本单位承担任务部分的档案正本外,应将复制本送主办单位保存。
第十五条 因故中断的研制任务,项目(课题)负责人必须将该项目的技术文件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医药科技文件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药政管理类、(2)药学教育类、(3)医药技术情报类、(4)医药科研类、(5)医药设计类、(6)药品生产类、(7)医疗设备器械生产类、(8)医药科技出版物类、(9)仪器设备类、(10)基本建设类。
各类具体科技文件材料的收集范围按《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划定办法》(试行)的各条款执行。

第四章 医药科技档案的管理
第十七条 科技文件材料归档后要及时进行分类、编目、登帐、统计和必要的加工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为科研、生产、基建、教学等各项工作积极提供利用。《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技档案分类法》是医药科技档案分类的依据,供本系统分类科技档案应用。
第十八条 科技档案的密级划定、升、降,由业务主管部门、鉴定小组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种。科技档案部门必须建立保密制度,注意在不失密的情况下扩大利用范围。
第十九条 科技档案的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15年以上)、短期(15年以下)三种。各单位根据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技档案保管期限表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科技档案具体保管期限。
第二十条 各单位的科技档案部门,要做好科技档案的鉴定工作,在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由科技领导干部、熟悉有关业务的科技人员和科技档案人员组成鉴定小组。鉴定的方法为直接鉴定法。即直接对每一案卷档案的内容、完整情况等进行慎重地详细审查,对案卷的密别、保管期限进行严格的审核和调整。凡没有划定保管期限的,应确定其保管期限;对已失去保存价值的,应及时进行剔除处理;凡属需要销毁的,应提出销毁意见,并写出销毁报告、编造清册,经单位领导审定,并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销毁档案时,应与本单位的保密、保卫部门取得联系,并指定销毁地点和监销人,防止失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对已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的补充修改制度,在得到业务负责人的审批后方可进行补充、修改。
第二十三条 管理科技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库房内保持适当的温、湿度,并应有防火、防虫、防鼠、防晒等措施,搞好技术保护工作。档案部门应经常地对科技档案进行保管状况的检查。如发现问题除及时报告本单位的保密、保卫部门及单位领导外,应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档案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的科技档案部门应建立登记统计制度,对科技档案的接收、借阅、利用效果等方面进行登记和统计。
第二十五条 单位撤销或变动,以及建筑物、构筑物、设备、仪器等转移使用关系时,应将其档案收集齐全,妥善整理,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向接受单位办理交接手续。重要设备、仪器报废后,其档案仍由档案部门存查。
第二十六条 科技档案部门增添设备和用品的费用,按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科技档案干部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量的大小,给科技档案部门配备一定数量且能胜任工作的专、兼职科技档案管理技术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科技档案干部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认真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工作,刻苦钻研业务,扩充知识面,勇于开创新局面,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管理工作水平,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经常对科技档案干部进行保守国家机密的教育,检查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
第三十条 科技档案干部的聘任(任命)、晋升、奖惩,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报上级主管机关档案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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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的决议


(1957年11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五次会议通过)

1957年11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五次会议决议:原则批准国务院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



解放以来,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各企业和事业单位曾经采用短期的师傅带徒弟和技工训练班的办法,训练了大批的技术工人。这从解决当时技术工人严重不足的困难来看,是必要的。但是由于学习期限太短,学徒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大都技术水平较低,缺乏独立的作业能力。同时,学习期间的生活待遇过高,学习期满后又升级太快,这不仅不能鼓励青年徒工刻苦钻研技术,而且影响到新老工人的团结和师徒之间的合作,甚至使许多手工业者、服务性行业以及个体的体力或脑力劳动者不愿意招收和培养学徒。这种情况,对于国家建设事业和青年就业都是不利的。为了鼓励手工业者、服务性行业和个体的体力或脑力劳动者积极地招收和培养学徒,使广大青年有更多的就业机会,为了使学徒能够有充分的时间学会多种技术和业务,学习必要的政治和文化知识,锻炼好强健的体格,全面地提高我国后备工人、职员的质量,我们必须改变目前培养学徒的办法。我们应该从我国人口多、经济落后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统筹兼顾、勤俭建国的方针,适当地吸取我国过去学徒制度中的长处,合理地规定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待遇。
为此,现在对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包括练习生)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规定如下:
一、学徒的年龄,一般应该在十六周岁以上,某些特殊行业可以少于十六周岁。学徒的学习期限应该为三年。技术比较简单的工种的学习期限可以适当缩短,但是不得少于二年。技术特殊复杂的工种的学习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各行业学徒学习的具体期限,和学习技术、业务的具体要求,中央国营和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由中央各主管部门按照实际情况分别规定,经劳动部审查平衡后发布执行;地方国营和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参照中央国营和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未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手工业合作社和个体的体力或脑力劳动者所培养的学徒,其学习期限一般也应该为三年。
二、学徒在学习期限内,由所在单位按人发给生活补贴。生活补贴的标准,按照当地或者本行业一般低级职工的伙食费另加少数零用钱计算规定。零用钱可以根据城乡的不同消费水平,规定为第一年每月二元或者三元,第二年每月三元或者四元,第三年每月四元、五元或者六元。这种生活补贴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根据上述原则制定颁发,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铁道、航运系统各由其中央主管部门制定颁发执行,都报送劳动部备案。
未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手工业合作社和个体的体力或脑力劳动者所培养的学徒的生活补贴,一般可以采用上述规定中的较低标准。
三、各单位适用于工人、职员的工资制度(包括计件工资制)、奖励制度和津贴办法,都不适用于学徒。但是,在学徒患病的时候,可以享受所在单位实行的公费医疗待遇。
四、学徒经过一个时期的学习,具备了一定的技术或者业务能力以后,为了加强他们的实际锻炼或者由于生产和工作的需要,行政方面可以分配他们从事某些正式工作。但是,在学习期限未满以前,一律不得提前转为正式工人、职员。在学习期满以后,经过考试合格,才能够转为正式工人、职员。学徒转为正式工人、职员后第一年的工资,按照所在单位工人、职员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工作满一年以后,再根据生产或者工作的需要、本人的技术、业务水平和平日的工作成绩,正式评定他们的技术等级和工资等级。
未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手工业合作社和个体的体力或脑力劳动者所培养的学徒,学习期满以后,一般应该留用一年或者二年,给予稍高于学徒生活补贴的工资待遇。期满以后,留用或者离职,双方自便。
五、学徒学习期满以后,如果对于应该学会的技术或者业务未能达到预定的要求,应该酌量延长他们的学习期限。在延长学习期间的生活补贴,按照原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年的标准发给。
六、在学徒学习期限内,师徒之间应该发扬尊师爱徒和互助合作的精神。师傅应该认真的教导学徒学习技术、业务,学徒应该尊重师傅的教导,并且遵守各种工作制度。同时,企业、事业单位和师傅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和具体需要,分配学徒担负一部分技术、业务以外的杂务工作或者其他体力劳动,学徒不得拒绝。
七、企业、事业单位同学徒或者师傅同学徒之间,都应该订立合同。合同上写明学习的期限、学习的内容、学习期间的生活待遇以及双方的义务和权利。如果任何一方故意破坏合同规定的时候,另一方有权辞退或者停学。
八、各单位在本规定公布以前招收的学徒的生活补贴标准(即有些单位所称的“学徒工资标准”)高于本规定公布以后的新标准时候,仍然可以按照原来的标准执行,但是,也可以根据学徒本人的自愿执行新标准。
九、凡是非技术性的简单的体力劳动工作,可以不实行学徒制度。
十、本规定公布以后,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可以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补充规定。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国务院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草案)”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部长 马文瑞

全国解放以来,适应国民经济的迅速恢复和发展,各部门曾经培养了大批新工人,其中绝大部分是采取师傅带徒弟的方式培养的,这对于解决当时技术工人十分缺乏的困难,是起了很大作用的。但是,过去几年实行的学徒制度,也存在着比较严重的缺点。一是学习期限太短。多数学徒只学习半年、一年或者三个月,少数学习时间较长的也只有一年半或者二年。这从当时急需补充大量新工人的情况来说,采取这种短期培养的办法也是难免的。但是,从长远来说,学徒的学习期限过短,毕竟会造成新工人的质量不高。实际情况也正是这样,许多学徒在出师以后仍然不能够离开师傅独立操作,许多青年工人只会在一个简单的工序上操作,一旦改变工序或者更换工作物,就不会操作了,遇到机器故障和技术上的难题,更是束手无策,并且,青年工人所造成的次品、废品和发生的事故,也是比较多的。二是待遇偏高。据国家统计局1956年工业统计年报,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学徒的月平均生活补贴为28.65元。有些城市的学徒生活补贴标准高达35元、39元,个别的甚至有48元的。而在学徒经过短期学习出师以后,升级又太快,一般的一出师就是三级工、至少二级工,再过二、三年又升为四级工、五级工。待遇过高的结果,使得许多学徒和青年工人产生了骄傲自满情绪,他们往往满足于简单的操作技能和一知半解,而不去努力钻研提高技术,甚至瞧不起老工人,不能够和老工人很好地团结合作;有的还在生活上铺张浪费,忽视了思想意识方面的刻苦锻炼。在现行学徒制度的弊病的影响下,还使得青年们就业的门路狭窄了。本来,除了现代工业而外,我国的农业可以容纳更大量的劳动力,但是由于学徒和青年工人的待遇过高,就助长了许多青年的重工轻农的片面观点,只愿意当产业工人,不愿意当农民。本来,我国的手工业、服务性行业以及广大的个体体力或脑力劳动者是可以招收培养大量学徒的,但是由于学徒的待遇过高,就使得他们不愿意招收和培养学徒了。上述种种,对于我国建设事业和青年本身,无疑地都是不利的。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而经济还落后的国家,一切事情都应该本着勤俭建国、勤俭持家、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方针去办。在培养青年徒工这个问题上,究竟是待遇定得高一点少培养一些好呢,还是待遇低一点多培养一些好呢?是让少数青年过早地享受显然偏高的待遇而多数青年无法就业好呢,还是尽量使更多的青年就业好呢?很明显的,只有待遇低一点、多培养一些才是正确的,适合于我国实际情况的,是对国家和青年都有益的。现在制定这个规定的目的,就是要改变现行的不适当的学徒制度,逐步建立起一套适合于我国人口多而经济落后这一基本特点的新的学徒制度,使广大青年能够获得更多的就业机会,使广大学徒能够真正培养成为技术好、思想好、身体好的我国工人阶级的新生一代,以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胜利前进。
以下,对规定中的几个主要问题,作一些说明。
这里规定的学徒的年龄,一般应该在16周岁以上。这是因为16周岁是青少年开始从事劳动的较适宜的年龄,学徒的年龄过小是不适当的。但是必须招收年龄更小的学徒的某些特殊行业(例如学习杂技、舞蹈的学徒),可以降低年龄。有人主张规定一个学徒的最低年龄。我们考虑到一些特殊行业的情况很复杂,不好作统一规定。
新规定的学徒的学习期限为三年。有人怀疑三年是否长了一点。我们认为这个期限是不算长的。在旧社会里,学徒只能够学习有限的一点东西,都要三年零一节才能出师。而今天我们所要求的,不仅要学徒能够精通他所从事的一项技术或者业务,并且要求学徒能够学会多种技术、业务;不仅要实际操作熟练,还要懂得有关的基础理论;除此而外,还要学习必需的政治和文化知识,要在学习期间加强思想意识的锻炼和体格的锻炼。所以应该有比较充裕的时间。并且,某些技术特殊复杂的工种,学徒的学习期限还应该长于三年。至于少数技术确实比较简单的工种,也允许适当缩短学习期限,但是最短也不得少于二年,否则,也是不可能达到上述培养目标的。
新规定的学徒的学习期间的生活补贴,按照管伙食另加少数零用钱为标准。因为学徒是在学习锻炼期间,对社会还没有什么贡献,待遇过高是有害无益的,不应该的。而新标准同一般低级工人、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待遇及一般农民青少年的劳动收入比较起来,也不算低的。尤其是实行了新标准以后,就可以使得更多的青年能够就业,这对于整个青年一代说来,更是有好处的。
这个规定中还规定了学徒在学习期满、考试及格转为正式工人、职员以后,第一年的工资待遇执行所在单位工人、职员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也是为了避免青年徒工在刚刚学成走上工作岗位的时候,升级太快和待遇一下提得过高,使他们能够继续虚心刻苦地学习锻炼,并且同老工人保持良好的关系。
学徒学习期限的加长和学习期间待遇的降低,将不仅是我国现行学徒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并且会对于我国企业、事业的劳动组织和工资制度,产生较大的影响,对于企业、事业的劳动力安排,工人职员的技术等级标准,工人职员的升级制度以及平均工资水平等等,都将有相应的变化。这将更进一步地适合于我国人口众多而经济还落后这个基本情况。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淄政办发〔2007〕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五日

淄博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各区县、高新区服务业发展情况,切实加强全市服务业绩效考核工作,根据《山东省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
  (一)宏观性要求:通过科学的指标设置与考核,宏观体现服务业经济发展水平,全面反映服务业经济活动与宏观经济的内在关系。
  (二)客观性要求:运用各种综合指标和细分指标,保持各方面指标数据互相印证、配套衔接,便于同实际参照比较,使考核更具客观依据。
  (三)引导性要求:形成科学有效的服务业评价指标考核体系,以此明确服务业发展战略意图,引导地方、行业与市场主体行为方向。
  二、指标体系构成
  全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的构成,以服务业可持续发展为总纲,以规模、效益、结构为重要内容,综合考虑变量,统筹设置指标。分别围绕规模与发展、质量与效益、结构与协调、组织与领导设置4个评价领域,具体设置25项评价指标。其中,核心指标4项,配套指标21项(附后)。
  三、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区县、高新区。
  (二)考核内容:主要考核淄博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中25项评价指标。
  (三)考核时限:考核分年度进行,每年为一考核单元。为掌握情况,督促落实,每季度调度分析一次。
  (四)计分方法:将淄博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中25项评价指标依据权重确定系数,总系数为100。考核主要依据指标同比增减测算,每一指标以全市各区县、高新区最高增幅为100,最低增幅为30,相应核算出得分,再按指标权重系数核算出各区县、高新区总分及排序。
  (五)考核办法:每年4月由市发改委和市统计局收集并计算上年指标体系的基础数据;对各项指标的基础数据进行技术处理,形成指标比较值;按照计分方法确定综合考核结果。
  (六)考核结果审定、奖励与发布:每年4月底前,市发改委和市统计局将各区县、高新区综合考核结果进行排序。考评结果分先进、达标和不达标3类。考评达到先进和达标标准的,由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提出表彰奖励建议,书面报告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奖励资金从市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列支;考核不达标的,由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通报批评,取消相关责任单位年终评先资格,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整改报告。
  四、组织领导
  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确保工作成效。市发改委和市统计局负责收集数据、初步审查、综合计算考核结果等具体工作,力求通过考核促进服务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本办法自2006年起试行。
  附件:1.淄博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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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淄博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指标解释
附件2

《淄博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指标解释

  一、核心指标
  (一)规模与发展
  1.服务业增加值
  本指标体系中服务业包括第一产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全部的第三产业。服务业增加值是指属于服务业行业的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通常指一年)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即常住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新增价值和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增加值可以按生产法计算,也可以按收入法计算。按生产法计算增加值等于总产出扣除中间投入后的余额;按收入法计算增加值等于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之和。增加值反映生产单位或部门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也反映了本单位或部门对国内(地区)生产总值的贡献。2.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
  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是指以服务业常住单位基期所创造的增加值为100,报告期增加值比基期增加值增长的相对程度,以公式表示就是:
  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报告期服务业增加值-基期服务业增加值)燉基期服务业增加值×100
  以现行价格计算增加值的增长速度,是名义增长速度,其中包含了价格因素的变化;以可比价格计算的增加值增长速度,剔除了价格因素的变化,是实际的增长速度,或称可比价格增长速度。本指标体系中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是指可比价格增长速度。
  3.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是指服务业增加值在该地区生产总值中所占的百分比,用以从三次产业结构角度反映经济发展对服务业的依存度。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服务业增加值燉地区生产总值×100
  其中:地区生产总值=第一产业增加值+第二产业增加值+第三产业增加值。
  4.人均服务业增加值
  人均服务业增加值是指服务业增加值按同期年平均常住人口进行平均的结果,即该地服务业产品与服务的平均每人拥有量。该指标用以反映某地区服务业发展的绝对平均水平。用公式表示为:
  人均服务业增加值=服务业增加值燉年平均常住人口
  二、配套指标
  (一)质量与效益
  5.服务业劳动生产率
  服务业劳动生产率=服务业增加值燉服务业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
  6.服务业税收增长速度
  服务业税收增长速度是指报告期服务业税收收入比基期的增长率,通常以现行价格计算。本指标体系中,该速度指标是年度增长速度。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税收增长速度=(报告期服务业税收收入-基期服务业税收收入)燉基期服务业税收收入×100
  7.服务业税收占全部税收比重
  服务业税收占全部税收比重是指某地区全部税收收入中服务业同期提供的税收所占的比例。该指标反映服务业在按三次产业划分的税收结构中的地位。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税收占全部税收比重=服务业税收燉全部税收×100
  8.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
  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是指报告期固定资产投资中对服务业的投资比基期相应投资增长的比率,通常以现行价格计算。本指标体系中,该速度指标是年度增长速度。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报告期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基期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燉基期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100
  9.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
  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是指一地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中对服务业的同期投资所占的百分比,该指标一方面反映了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服务业投资的构成情况,另一方面反映了未来新增全社会总供给中服务业所占的比例。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燉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00
  10.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
  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是指在服务业中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全部劳动力占全社会就业人口的比例。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服务业从业人员燉全社会从业人员×100
  11.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
  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指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在全部服务业(第三产业)增加值中所占的比例。用公式表示为:
  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100-传统服务业增加值燉服务业增加值×100
  12.限额以上批零、住宿餐饮业增加值及增长速度
  限额以上批零业增加值是指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和年销售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增加值。
  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增加值是指星级宾馆饭店和年销售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餐饮业增加值。
  限额以上批零、住宿餐饮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报告期限额以上批零、住宿餐饮业服务业不变价增加值-基期限额以上批零、住宿餐饮业服务业不变价增加值)燉基期限额以上批零、住宿餐饮业服务业不变价增加值×100
  13.服务业从业人员增长速度
  服务业从业人员是指在服务业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
  服务业从业人员增长速度=(报告期服务业平均从业人员-基期服务业平均从业人员)燉基期服务业平均从业人员×100
  14.服务业劳动报酬增长速度
  服务业劳动报酬指服务业各单位在本年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
  服务业劳动报酬增长速度=(报告期服务业劳动报酬-基期服务业劳动报酬)燉基期服务业劳动报酬×100
  15.服务业12个行业增加值增长速度
  服务业12个行业增加值是指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社会福利业、体育和娱乐业的增加值。
  服务业12个行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报告期服务业12个行业不变价增加值-基期服务业12个行业不变价增加值)燉基期服务业12个行业不变价增加值×100
  (二)结构与协调
  16.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速度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各种经济类型的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制造业和其他行业对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的消费品零售额和农业生产者对非农业居民零售额的总和。其增长速度即报告期比基期的增长百分比。
  17.交通运输业客货运周转量增长速度
  客货运周转量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由各种运输工具运送的旅客(货物)数量与其相应运输距离的乘积之总和,是反映运输业生产总成果的重要指标。用公式表示为:
  客货运周转量=
  Σ
  旅客(货物)运输量×运输距离
  统计上在计算不同交通运输方式的客货运总周转量时,需要对客运周转量进行转换。客运周转量转换为货运周转量的比例分别是:铁路1:1,公路10:1,水运2:1,航空13.7:1。交通运输总周转量用公式表示为:
  交通运输总周转量=各种运输方式的货物周转量+铁路旅客周转量+公路旅客周转量÷10+水运旅客周转量÷2+民航旅客周转量÷13.7
  交通运输客货运周转量增长速度就是报告期客货运总周转量比基期增长量除以基期客货运总周转量得到的百分比。
  18.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增长速度
  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是指某一时点上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与贷款余额的合计数,用以反映该时点金融机构资金融通活动的总规模。其增长速度即报告期比基期的增长幅度相对于基期规模的百分数,按照国家统计局现行统计制度,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发展速度采用加权法计算。用公式表示为:
  当期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加权平均发展速度=当期存款余额现价发展速度×(上年年度存款余额燉上年年度存贷款余额合计)+当期贷款余额现价发展速度×(上年年度贷款余额燉上年年度存贷款余额合计)
  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增长速度=当期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加权平均发展速度-100
  19.邮电业务总量增长速度
  邮电业务总量指以货币表现的邮政电信部门为用户传递信息和提供其他邮电通信服务的总量。它用各种邮政电信分类业务量,如函件件数、电报份数、长话张数、市内电话和农村电话的年均户数、订销报刊累计份数等,分别乘以相应的平均单价(不变价),加总后再加上出租电路和设备的收入、代用户维护电话交换机和线路等设备的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求得。邮电业务总量综合反映了一定时期邮政电信工作的总成果,是研究邮政电信业务量构成和发展趋势的重要指标。其增长速度即报告期邮电业务总量比基期邮电业务总量的增长百分比。
  20.旅游业总收入增长速度
  旅游业总收入分为国际旅游收入和国内旅游收入,前者是指入境旅游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中国大陆旅游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旅游支出,后者指我国大陆居民和在我国常住1年以上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离开常住地在境内其他地方的旅游设施内至少停留一夜,最长不超过6个月发生的旅游支出。国际旅游收入折算成人民币与同期国内旅游收入的合计就是旅游业总收入,其增长速度即报告期比基期的名义增长百分比。
  21.商品房销售面积增长速度
  商品房销售面积是指报告期已竣工的房屋面积中已正式交付给购房者或已签订(正式)销售合同的商品房屋面积。不包括已签订预售合同正在建设的商品房屋面积,但包括报告期或报告期以前签订了预售合同,在报告期又竣工的商品房屋面积。其增长速度即报告期比基期的增长百分比。
  (三)组织与领导
  22.领导重视
  主要评价机构是否健全、分工是否明确、责任是否落实,由专家进行评定。
  23.措施有力
  主要评价政策是否完善、工作措施是否到位,由专家进行评定。
  24.效果显著
  主要评价服务业拉动经济增长,对环境保护、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贡献以及服务业排序位次增长,由专家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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