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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生产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7:51:32  浏览:85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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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生产管理办法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50号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4月11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OO三年三月十一日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药生产管理,促进农药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农药,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和林业的病、虫、草及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第四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对全国农药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审核和批准(以下简称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和农药产品生产的审批。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经贸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农药生产企业核准

  第六条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向国家经贸委申报核准。

  第七条 申报核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四)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五)所生产的农药是依法取得农药登记的农药;

  (六)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七)国家经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报核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生产企业核准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企业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国家经贸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将所需材料报送省级经贸管理部门。

  省级经贸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企业申报材料,应当于每年2月份或者8月份报送国家经贸委。

  第十条 国家经贸委分别于每年3月、9月分两次组织专家审核,并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对通过审核的企业,国家经贸委确认其农药生产资格,并公告。

  未通过审核的申报材料,不再作为下一次核准申请的依据。

第三章 农药产品生产审批

  第十一条 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农药产品,应当向国家经贸委申请农药生产批准文件。企业获得生产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所批准的产品。

  第十二条 申请批准文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已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资格;

  (二)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三)产品有效成份确切;

  (四)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相应工艺技术、生产设备、厂房、辅助设施及计量和质量检测手段;

  (五)具有与该产品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劳动卫生设施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六)具有与该产品相适应的“三废”治理设施和措施,污染物处理后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七)产品及生产技术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八)国家经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批准文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

  (四)药效试验报告;

  (五)毒性测定报告;

  (六)省级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七)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国家统计局B201表);

  (八)新增原药生产装置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九)生产装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十)加工、复配产品的原药来源证明;

  (十一)分装产品的分装授权协议书;

  (十二)国家经贸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新增原药产品的,应当提交前款(一)、(二)、(三)、(四)、(五)、(六)、(八)、(九)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新增加工、复配产品的,应当提交前款(一)、(二)、(三)、(四)、(五)、(六)、(九)、(十)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新增分装产品的,应当提交前款(一)、(二)、(三)、(六)、(九)、(十一)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换发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应当提交前款(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材料。

  分装企业申请换发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应当提交(一)、(二)、(三)、(六)、(七)、(十一)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四条 企业生产国内首次投产的新原药及其制剂的,应当先办理农药登记。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所需材料报送省级经贸管理部门。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企业,省级经贸管理部门应当在45个有效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现场审查及产品抽样检测工作。

  第十六条 现场审查应当由具有生产、质量、安全等方面经验的行业内专家进行。现场审查应当填写《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生产条件审查表》。

  申请本企业已有的相同剂型产品,前次现场审查结果2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 省级经贸管理部门应当于每月20日前将初审合格的农药产品生产申请材料以及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生产条件审查表报送国家经贸委。

  第十八条 国家经贸委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通过审查的,发给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并公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农药产品出厂必须标明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编号。

  第二十条 农药生产企业核准的有效期为3年。3年内未能取得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或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其获得的核准资格作废。

  农药生产批准文件自发放之日起,原药产品有效期为2年(试产期),换发的原药产品有效期为5年,加工及复配产品有效期为3年,分装产品有效期为2年。批准文件逾期作废。

  第二十一条 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有效期满3个月前,企业可申请换发。换发批准文件按本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执行。

  第二十二条 变更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企业名称,应当向省级经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经贸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国家经贸委批准。

  提出企业名称变更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更改企业名称申请表;

  (二)新、旧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原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 企业农药生产批准文件遗失或者因毁坏等原因造成无法辩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刊上刊登声明,并向省级经贸管理部门提出补办申请。

  省级经贸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国家经贸委。国家经贸委审核通过的,补发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申请补办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药生产批准文件遗失补办申请表;

  (二)刊登声明的报刊原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企业生产装置省内迁建,应当报省级经贸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省级经贸管理部门聘用的现场审查专家应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经贸委撤销其农药生产资格:

  (一)己核准企业的实际情况与上报材料严重不符的;

  (二)擅自变更核准内容的;

  (三)三年内未取得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或者生产许可证)的。

  第二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经贸委收缴或者吊销其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一)经复查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二)连续两次经省级以上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三)将农药生产批准文件转让其他企业使用或者用于其他产品的;

  (四)在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国家决定停止生产该产品的;

  (五)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的。

  第二十八条 承担农药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的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由省级经贸管理部门或者国家经贸委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其承担农药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 从事农药生产审批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农药生产企业核准申请表、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生产条件审查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农药生产批准文件遗失补办申请表和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更改企业名称申请表的格式由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

  第三十一条 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和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审批结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贸委公告》和国家经贸委互联网上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1日起施行。原化学工业部颁布的《化学工业部贯彻〈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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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科研管理(自然科学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科研管理(自然科学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2001-12-24

教技〔2001〕2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科研管理水平,增强高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鼓励先进,经研究决定,对“九五”期间科研管理(自然科学类)成绩突出的北京大学科研部等121个先进集体和孟根发等255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全国高校的科研管理人员不断学习现代科技知识,钻研科研管理业务,理论联系实际,团结协作,开拓创新,提高科研管理水平和能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再接再厉,为“十五”期间高校科技工作和各项事业的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科研管理(自然科学类)先进集体名单(121个)

  北京市:  

    北京大学科研部        清华大学科技处

北京师范大学科技处      北京科技大学科技处

北京化工大学科技处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技处

北京理工大学科技处      北京邮电电大学科技处

北方交通大学科技处      中国农业大学科研处

北京工业大学科技处  

  天津市:    

    天津大学科技处        南开大学科技处

    天津师范大学科研处  

  河北省:  

    河北工业大学科研处      河北农业大学科技处

    燕山大学科技处  

  山西省:  

    山西大学科技处        太原理工大学科研处

    华北工学院科技处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大学科技处    

  辽宁省:    

    大连理工大学科技处      东北大学科技处

    沈阳工业大学科技处      中国医科大学科研处

    辽宁师范大学科研处  

  吉林省:  

    吉林大学科技处        东北师范大学科研处

    延边大学科研处        东北电力学院科研处  

  黑龙江省:  

    哈尔滨工业大学科技处     东北农业大学科技处

    东北林业大学科技处      大庆石油学院科研处  

  上海市:  

    上海市教委科技处       复旦大学科技处

    上海交通大学科技处      同济大学科技处

    华东师范大学科研处      华东理工大学科技处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科研处    东华大学科研与产业处

    上海大学科研处        第二军医大学科研部  

  江苏省:  

    江苏省教育厅科技与产业处   南京大学科技与产业处

    东南大学科技处        南京农业大学科技处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技部    南京理工大学科技处

    南京工业大学科技处      中国矿业大学科技与产业处  

    江南大学科技处        江苏大学科技与产业处  

  浙江省:  

    浙江大学科技部        浙江工业大学科技处  

  安徽省:  

    安徽省教育厅科技处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科技处

    合肥工业大学科研处      安徽大学科研处  

    淮南工业学院科技与产业处  

  福建省:  

    厦门大学科研处        福州大学科研处福建师范大学科研处

  江西省:  

    南昌大学科研处  

  山东省:  

    山东大学科技处        青岛海洋大学科技处

    石油大学(华东)科技处    青岛大学科技处  

    山东农业大学科研处      山东科技大学科研处

  河南省:  

    郑州大学科研处        河南大学科研处

    河南农业大学科技处      洛阳工学院科技处  

  湖北省:  

    湖北省教育厅科技处      武汉大学科技部

    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处      武汉理工大学科技处

    华中农业大学科研处      华中师范大学科技与产业处

    湖北大学科研处  

  湖南省:  

    国防科技大学科研部      中南大学科技处湖南大学科技处

    湖南农业大学科技处      湖南师范大学科研处  

  广东省:  

    广东省教育厅科研处      中山大学科技处

    华南理工大学科技处      暨南大学科研处

    华南农业大学科技处      中山大学医学科学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大学科技处        广西师范大学科研处  

  海南省:  

    海南大学科研设备处  

  重庆市:  

    第三军医大学科研部      重庆大学科研处

    西南师范大学科技处      重庆医科大学科研处  

  四川省:  

    四川大学科技处        西南交通大学科研处

    成都理工大学科技与外事处   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处

    四川农业大学科研处      西南石油学院科研处

  云南省:  

    昆明理工大学科技处      云南农业大学科技处  

  贵州省:  

    贵州大学科技处  

  陕西省:  

    陕西省教育厅科研与产业处   西安交通大学科技处

    西北大学科研处        西北工业大学科技处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科技处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科研处

    西安理工大学科技处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研处  

  甘肃省:  

    兰州大学科研处        甘肃工业大学科技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大学科研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大学科研处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科研管理(自然科学类)先进个人名单(255名)

  北京市:  

    北京化工大学  孟根发       北京科技大学  刘月娥  

    北京理工大学  赵长禄       北方交通大学  李学伟  

    北京邮电大学  吕嘉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董晋曦  

    北京师范大学  刘文彦       石油大学(北京)  宁正福  

    北京林业大学  吴丽娟       北京大学  郑英姿  

    中国农业大学  吴海芹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杜杨松  

    首都师范大学  孙彤        北京工业大学  林美珍  

    北京服装学院  韩福华       北京机械工程学院  栾忠权  

    北京信息工程学院  钟玲      首都医科大学  张茂先  

    北京化工大学  张晓丰       清华大学  吴振宇  

    清华大学  秦竹          北京大学  吴奇  

  天津市:    

    天津大学  古瑶          南开大学  杨国凤  

    天津医科大学  侯军儒       天津师范大学  郝泗城  

    天津工业大学  管国  

  河北省:    

    河北医科大学  张瑛        石家庄铁道学院  郭枫  

    河北师范大学  韩来平       燕山大学  刘成斌  

    河北工业大学  余迎新       河北农业大学  张月辰  

    河北大学  雷天亮         河北省教育厅  董友  

  山西省:    

    山西农业大学  杨万仓       山西大学  张福增  

    太原理工大学  庞建英       华北工学院  高建华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医学院  秦林金       包头钢铁学院  陈宏杰  

    内蒙古大学  李其宏        内蒙古农业大学  闫伟  

    内蒙古师范大学  马跃东  

  辽宁省:    

    沈阳航空工业学院  张敏      沈阳建筑工程学院  李伟  

    大连医科大学  徐秀美       大连海事大学  慕泽春  

    沈阳工业大学  宫兴祯       大连轻工业学院  刘贵伟  

    辽宁工学院  杨艳         大连理工大学  卢中昌  

    大连理工大学  康旭东       中国医科大学  何钦成  

    东北大学  安宇红         东北大学  厉英  

  吉林省:    

    东北师范大学  姜锡东       长春光学精密机械学院  李占国  

    吉林工学院  韩春雨        吉林大学  刘勇兵  

    吉林大学  张兴洲         吉林大学  王治强  

    东北电力学院  李国庆       四平师范学院  沈永祥  

  黑龙江省:    

    东北农业大学  郑秋鹛       大庆石油学院  常瑛  

    哈尔滨理工大学  姚秀荣      黑龙江省教育厅  吴涛  

    东北林业大学  何旭        哈尔滨商业大学  孔琪  

  上海市:    

    复旦大学  陆飞          同济大学  姜富明  

    上海第二军医大学  郑兴东     复旦大学  殷南根  

    东华大学  蔡玉华         华东理工大学  于建国  

    上海市教委  陈凯         同济大学  朱晓岚  

    上海师范大学  章敏        上海大学  严家麟  

    复旦大学  孙桂芳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  张廷翔  

    上海水产大学  郁美娣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何瑞铨  

    华东师范大学  韩建水       上海交通大学  陈大跃  

    上海理工大学  席与亨       同济大学  徐迪民  

  江苏省:    

    南京理工大学  吴树山       南京医科大学  吴建国  

    南京大学  李成          南京工业大学  阮锦强  

    南京农业大学  钱宝英       南京中医药大学  黄奇恩  

    江南大学  徐保国         扬州大学  邬碧鹏  

    东南大学  李建清         中国矿业大学  高国英  

    南京林业大学  施季森       中国药科大学  朱央央  

    江苏大学  宋顺林         苏州大学  崔志明  

    南京师范大学  傅康生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王萍  

    南京邮电学院  张顺颐       南京大学  刘荣川  

  浙江省:    

    浙江大学  葛朝阳         浙江省教育厅  赵章仁  

    杭州电子工业学院  杨永德     浙江工程学院  虞树荣  

    浙江中医学院  陈怀耳       宁波大学  唐绍祥  

  安徽省:    

    安徽师范大学  马三保       安徽工业大学  王翠宝  

    安徽大学  张启兵         安徽医科大学  卞修凡  

    合肥工业大学  叶敏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张玲  

    蚌埠医学院  王光育        淮南工业学院  吕松  

    安徽农业大学  倪健        安徽机电学院  朱文藻  

  福建省:    

    厦门大学  廖鸿翔         福州大学  柯瑞英  

    集美大学  许伟          福建师范大学  张江山  

  江西省:    

    南昌大学  夏芳臣         南方冶金学院  陈米宋  

    江西师范大学  蒋凤池       华东交通大学  洪汶  

  山东省:  

    山东大学  栾维东         山东科技大学  林强  

    青岛化工学院  刘安祥       山东省教育厅  王志田  

    青岛海洋大学  纵日山       山东轻工业学院  王权  

    山东工程学院  巴连良       山东大学  王振光  

    山东师范大学  唐波        烟台师范学院  姚淑云  

    山东建筑工程学院  蓝静      滨州医学院  宋汝峰  

  河南省:    

    郑州大学  李利民         河南大学  宋伟  

    郑州大学  李逊霞         河南省教育厅  孔繁士  

    新乡医学院  马更新        河南农业大学  傅国泰  

    中原工学院  丁淑敏        河南职业技术师院  丁福虎  

    河南省教育厅  杨学勇  

  湖北省:    

    华中科技大学  陈国清       武汉理工大学  姜从盛  

    华中农业大学  陈东明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秦小玲  

    江汉石油学院  王贯中       武汉大学  沈百舸  

    黄冈师范学院  陈中文       武汉科技学院  向新柱  

    三峡大学  孟遂民         湖北省教育厅  夏杨福  

    武汉化工学院  李世荣       湖北工学院  李厚祥  

    湖北农学院  赵毅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简炜  

    湖北师范学院  刘堂昆       襄樊学院  潘梅笑  

  湖南省:    

    湖南农业大学  符少辉       中南大学  吴厚平  

    湖南师范大学  周蒲荣       国防科技大学  张海新  

    中南大学  唐新孝         中南林学院  赵坤  

    湘潭工学院  徐丽瑛        湖南大学  韩绍昌  

    吉首大学  傅伟昌  

  广东省:    

    中山大学  李子和         中山大学  夏亮辉  

    中山大学  袁凯瑜         华南理工大学  李本祥  

    广东省教育厅  吴锡尧       暨南大学  张素娟  

    华南师范大学  安宁        华南农业大学  吕建秋  

    华南理工大学  吴斯桃       广东工业大学  刘璇华  

    暨南大学  梁燕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师范大学  查丹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李向红  

    广西大学科技处  黄品鲜      桂林电子工业学院  林燕雄  

    广西医科大学  叶峻        广西工学院  冯德芬  

    桂林工学院  李启培  

  海南省:    

    海南大学  陈泽林    

  重庆市:  

    第三军医大学  罗长坤       西南师范大学  杨华  

    重庆医科大学  秦亚恬       重庆大学  朱明君  

    重庆工学院  万沛霖        重庆师范学院  何兴宜  

    重庆交通学院  吴国雄  

  四川省:    

    成都中医药大学  杨明       西南交通大学  马跃  

    西南石油学院  廖细明       四川农业大学  罗玲萍  

    泸州医学院  曾晓荣        电子科技大学  张万祥  

    四川大学  姬郁林         川北医学院  鄢佳程  

    四川师范大学  万光义       四川省教育厅  黄勇  

    四川工业学院  张礼达       四川农业大学  张健  

  贵州省:    

    贵州大学  郭兰          贵州中医学院  郑曙光  

  云南省:    

    云南农业大学  李文祥       昆明理工大学  申立中  

    大理医学院  陈艳兰        昆明医学院  刘美芳  

    云南师范大学  何斌        昆明理工大学  易定芬  

    云南农业大学  王海宁  

  西藏自治区:  

    西藏农牧学院  郑维列    

  陕西省:    

    西北大学  朱恪孝         陕西师范大学  党文昌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叶青峰     西安交通大学  白小萱  

    西安交通大学  郝云峰       西安工程科技学院  田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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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美国驻华联络处办理认证事》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美国驻华联络处办理认证事》的函

1975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兹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美国驻华联络处办理认证事》的函,望转知所属办理公证的单位照此办理。

附:外交部领事司关于美国驻华联络处办理认证事 (1975年3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处:
根据美国驻华联络处的正式通知,今后中国公民在香港的美国总领事馆为申请入美签证所需的“结婚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等各种公证文件,都不必办理美国驻华联络处的认证,只要经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即可使用。
凡欲在美国境内谋职、升学所需的“工作证明”和“学历证明”、为进行法院诉讼所需和用于其他法律目的的各种公证文件,仍需办理美国驻华联络处的认证。
以上请通知各有关公证机关参照执行。今后凡欲申办美联处认证的公证文件,均请附函说明作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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