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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0:32:12  浏览:89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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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浙农政发〔2007〕6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

  《浙江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

  浙江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蚕种生产经营管理,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保护蚕种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桑蚕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一代杂交种生产、经营、冷藏、浸酸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 申请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生产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基地。周围环境清洁、水源充足,无氟化物、农药、微粒子病等污染,离种茧育、丝茧育场所2公里以上,离氟化物、农药等污染源5公里以上。

  (二)有自备桑园。每期生产1万张原种须配备120亩以上桑园,其中小蚕专用桑园必须占20%以上;并具备与浙江省地方标准《桑蚕种繁育技术规程》要求相适应的催青室、蚕室、贮桑室、蔟室、低温室、蚕种保护室、制种室、检验室等生产设施及检验仪器。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至少配备1名具有蚕桑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熟悉蚕种种性保持技术的技术负责人,同时每生产1万张原种须再配备2名以上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及检验能力,蚕种质量稳定。年度母蛾微粒子病淘汰率不超过5%;农业部或省农业厅质量抽检中,主要质量指标无连续二年不合格的情况。

  (五)无违反《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的有关行为,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申请一代杂交种生产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安全的生产基地。环境清洁、水源充足,氟化物、农药、微粒子病等污染少。

  (二)有不少于5万张的年生产能力。

  (三)有与生产要求相适应的桑园及相关设施。每期生产1万张蚕种须配备100亩以上桑园,并具有与与浙江省地方标准《桑蚕种繁育技术规程》要求相适应的催青室、蚕室、贮桑室、蔟室、低温室、蚕种保护室、制种室、检验室等生产设施及相配套的蚕具和检验仪器。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至少配备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负责人,同时每生产2万张蚕种须再配备1名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及检验能力,蚕种质量稳定。年度母蛾微粒子病淘汰率不超过20%,农业部或省农业厅质量抽检中,主要质量指标无连续二年不合格的情况。

  (六)无违反《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的有关行为,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蚕种冷藏、浸酸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用的蚕种冷藏、浸酸设施、设备。冷藏每10万张蚕种须具备能控制目的温度的冷藏库房60平方米,冷藏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须具备相应的专用库房。

  (二)水电充足,有保障。

  (三)有相应的孵化试验催青室、蚕种胚胎解剖室。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冷藏一代杂交种至少配备1名具有蚕桑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该项工作5年以上的技术人员;冷藏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至少配备1名具有蚕桑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该项工作5年以上的技术人员。

  (五)无违反《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的有关行为,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蚕种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营蚕种所必需的固定营业场所、催青、检验等设施。

  (二)有1名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三)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及相应的销售、技术服务能力。

  (四)无违反《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的有关行为,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蚕种生产、冷藏、浸酸许可的,应当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蚕种生产许可申请表》。

  (二)蚕种生产基地、桑园等设备、设施情况说明、清单。

  (三)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职称及从业经历证明。

  (四)新建蚕种生产、冷藏、浸酸的,还应提供由省农业厅出具的蚕种生产条件评估报告。

  第八条 申请蚕种经营许可的,应当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蚕种经营许可申请表》。

  (二)营业场所和催青设备、检验室及检验仪器情况说明、清单。

  (三)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职称及从业经历证明。

  第九条 受理申请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农业厅审批;省农业厅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仍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按原申请程序和申请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申请表由省农业厅统一监制,并无偿提供给申请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0日起施行。原厅发有关涉及蚕种管理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遵照本办法执行。

蚕 种 生 产 许 可 申 请 表

申请者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电 话 邮 编
生产基地地点
生产类别 生产规模




件 注册资本 万元 蚕(蔟)室 平方米
技术人员 人 催 青 室 平方米
检验人员 人 低 温 室 平方米
桑园面积 亩 保 护 室 平方米
贮 桑 室 平方米 检 验 室 平方米
冷藏库房 平方米













负责人(公章)
年 月 日

县级
农业
行政
主管
部门
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省农
业厅
审批
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浙江省农业厅印制

蚕 种 经 营 许 可 申 请 表

申请者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电 话 邮 编
经营类别 经营方式
经营区域



件 注册资本 万元 营业场所 平方米
技术人员 人 检 验 室 平方米
检验人员 人 催 青 室 平方米













负责人(公章)
年 月 日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省 农
业 厅
审 批
意 见

 (公章)
年 月 日



浙江省农业厅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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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常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 4 号

  《常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4年9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陈君文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常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为表彰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公民,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促进经济进步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常德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功臣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功臣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定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2人。奖金额为每人10万元。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定一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15%,二等奖不超过30%。奖金额为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机构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的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每届任期三年。

  市科学技术奖的具体评审规则和标准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条 科学技术功臣奖报请市长签署,颁发证书和奖金。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八条 科学技术功臣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组织和公民: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经实施应用,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转化、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作出重要贡献,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六)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显著成就,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

  (七)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研究中,取得创新成果,经实践检验,创造出特别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区县(市)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条件的其它单位。

  第十一条 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一经查实,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报请市政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凡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取消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报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市人民政府其它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及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者自筹资金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1996年2月27日《关于调整常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标准的通知》(常政办函〔1996〕15号)同时废止。





建设部关于废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部令的决定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废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部令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06号


  《建设部关于废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部令的决定》已经2001年10月19日建设部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部长 俞正声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建设部关于废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部令的决定

  经2001年10月19日第4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以下部令,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9号,1993年11月16日发布)。

  2、《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4号,1994年3月23日发布)。

  3、《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建设部、监察部令第68号,1999年3月3日发布,商监察部同意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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