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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00:56  浏览:93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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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7〕10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自2003年我局印发《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环发〔2003〕101号)以来,各地环保部门普遍开展了对重污染行业申请上市或再融资公司的环保核查工作,并取得较好的效果。为进一步规范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申请上市或再融资公司的环保核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按照环发〔2003〕101号文件和2004年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紧急通知》(环发〔2004〕12号)的规定,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公司和跨省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其他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的环保核查工作,由我局统一组织开展,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核查意见。
  
  上述公司申请环保核查的,应向我局提出核查申请,提交环发〔2003〕10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资料及我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核查申请应同时抄报核查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局(厅)。我局按规定程序组织开展核查工作,相关省级环保局(厅)应向我局出具审核意见。
  
  二、需核查企业的范围暂定为:申请环保核查公司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辖的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利用募集资金从事重污染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
  
  三、核查工作完成后,由我局统一进行公示,在我局网站和中国环境报上公示10天,同时在相关省级环保局(厅)、企业所在地地级及以上市级环保局的政府网站和地方主要媒体上公示10天。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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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实施出口电熨斗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实施出口电熨斗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检监联〔1996〕309号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轻工(二轻)厅、局、总会(总公司),各有关检测单位:

  根据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联合发布的《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国检监联(1995)302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将实施出口电熨斗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出口电熨斗产品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包括:普通型干式电熨斗、调温型干式电熨斗、蒸汽式电熨斗。

  二、出口电熨斗产品质量许可证的取证条件、申请和发放程序、工厂审查和产品检测的减免、工厂质量体系审查要求等均按《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出口电熨斗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工作由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试验室(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机械工业部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承担。

  四、出口电熨斗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按《出口电熨斗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要求》(见附件一)执行。

  五、出口电熨斗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按《出口电熨斗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规定》(见附件二)执行。

  六、其它有关事宜:

  1、申请取证的企业如有异地分厂或加工场所的,如分厂或加工场所有独立法人资格,可在其所在地单独按程序申请取证,否则应随主体厂共同申请并分别进行抽样检验和工厂审查,其抽样和工厂审查由主体厂所在地商检局和轻工厅、局进行。

  2、产品检测或工厂审查不合格的,允许企业进行一般不超过半年的整改。整改后企业可向有关商检局和轻工厅、局提出复测或(和)复审申请。复测由原承检单位进行,对首次检验不合格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测试,复审由初审单位对不合格的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审查,并分别出具检测及审查报告。对复测或复审仍不合格的,一年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3、出口电熨斗产品质量许可证证书按申请单元发放。

  七、本通知有关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   出口电熨斗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要求

  一、适用范围:

  1.干式电熨斗:分为普通型和调温型。

  2.蒸汽式电熨斗。

  二、申请单元划分:

  按产品品种划分申请单元。

  三、抽样方法:

  1.抽样数量:

  (1)整机:每一申请单元封样台数为同一规格型号电熨斗7台(相同品种规格选择控制功能多,结构复杂的),其中1台样机用于安全项目检验,3台样机用于性能项目检验,其余用于复检。

  (2)零部件:电镀件(底板,上盖);喷涂底板;塑料件各3套。

  2.抽样地点:在工厂仓库抽取(基数不少于100台)或在生产线上随机抽取(基数不受限制)。

  3.抽样说明:

  (1)抽样产品应为近两个月内的产品,抽样时填写抽样单(见附表2)。

  (2)抽样产品自封样日期起20天内,由受检企业送至检测单位。

  (3)检测后的样机由检测单位通知受检企业处理。

  四、承检单位:

  1.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实验室(北京303)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

    地 址:北京市宣武区下斜街29号

    邮 编:100053

    电 话:(010)63013391

    传 真:(010)63013391

    联系人:赵家瑞 乔惠琦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市南礼士路支行

    收款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

    帐  号:144105-69

  2.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实验室(广州307)

    (机械工业部广州日用电器科学研究所)

    地 址:广州市新港西路204号

    邮 编:510302

    电 话:(020)84451692

    传 真:(020)84183160

    联系人:李伯宁

    开户银行:广州市中行新港西办事处

    收款单位: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

    帐  号:256-517002-05

  五、检验标准:

  1.GB4706.1-9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要求 通用要

                 求》

  2.GB4706.2-86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要求 电熨斗

                 的特殊要求》

  3.GB10154-88   《电熨斗》

  4.GB12021.5-89 《电熨斗电耗限定值及测试方法》

  5.《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章第九条2、3、4款规定。

  六、按国标的检验项目及缺陷性质:

  详见附表1。

  七、按国标检验的判定原则:

  1.合格判定:

  (1)致命缺陷台项数为0,重缺陷台项数为0,轻缺陷不计;

  (2)致命缺陷台项数为0,重缺陷台项数为1,轻缺陷不计。

  2.不合格判定:

  (1)致命缺陷台项数为1;

  (2)致命缺陷台项数为0,重缺陷台项数为3。

  3.复检判定:当致命缺陷台项数为0,重缺陷台项数为2时,允许进行该项复检,复检用三台备用样机进行。复检后,致命缺陷台项数为0,重缺陷台项数为0,则判合格;否则判不合格。

  八、按《办法》第二章第九条2、3、4款规定进行检测的按相应规定进行判定。

  附表1:      电熨斗检验项目及缺陷性质

┌──┬─────────────────────┬──────┬──┐

│  │                     │ 缺陷性质 │  │

│序号│         检验项目         ├──┬─┬─┤备注│

│  │                     │致命│重│轻│  │

├──┼─────────────────────┼──┼─┼─┼──┤

│1  │额定值                  │√ │ │ │  │

├──┼─────────────────────┼──┼─┼─┼──┤

│2  │分类                   │√ │ │ │  │

├──┼─────────────────────┼──┼─┼─┼──┤

│3  │标志                   │√ │ │ │  │

├──┼─────────────────────┼──┼─┼─┼──┤

│4  │防触电保护                │√ │ │ │  │

├──┼─────────────────────┼──┼─┼─┼──┤

│5  │输入功率和电流              │√ │ │ │  │

├──┼─────────────────────┼──┼─┼─┼──┤

│6  │发热                   │√ │ │ │  │

├──┼─────────────────────┼──┼─┼─┼──┤

│7  │带电热元件的电器在过载情况下工作     │√ │ │ │  │

├──┼─────────────────────┼──┼─┼─┼──┤

│8  │工作温度下的电气绝缘和泄漏电流      │√ │ │ │  │

├──┼─────────────────────┼──┼─┼─┼──┤

│9  │防水                   │√ │ │ │  │

├──┼─────────────────────┼──┼─┼─┼──┤

│10 │泄漏电流、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 │ │ │  │

├──┼─────────────────────┼──┼─┼─┼──┤

│11 │过载保护                 │√ │ │ │  │

├──┼─────────────────────┼──┼─┼─┼──┤

│12 │耐久性                  │√ │ │ │  │

├──┼─────────────────────┼──┼─┼─┼──┤

│13 │非正常工作                │√ │ │ │  │

├──┼─────────────────────┼──┼─┼─┼──┤

│14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 │ │ │  │

├──┼─────────────────────┼──┼─┼─┼──┤

│15 │机械强度                 │√ │ │ │  │

├──┼─────────────────────┼──┼─┼─┼──┤

│16 │结构                   │√ │ │ │  │

├──┼─────────────────────┼──┼─┼─┼──┤

│17 │内部布线                 │√ │ │ │  │

├──┼─────────────────────┼──┼─┼─┼──┤

│18 │元件                   │√ │ │ │  │

├──┼─────────────────────┼──┼─┼─┼──┤

│19 │电源连接及外部软缆和软线         │√ │ │ │  │

├──┼─────────────────────┼──┼─┼─┼──┤

│20 │外导线的接线端子             │√ │ │ │  │

├──┼─────────────────────┼──┼─┼─┼──┤

│21 │接地措施                 │√ │ │ │  │

├──┼─────────────────────┼──┼─┼─┼──┤

│22 │螺钉和接头                │√ │ │ │  │

├──┼─────────────────────┼──┼─┼─┼──┤

│23 │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绝缘距离     │√ │ │ │  │

├──┼─────────────────────┼──┼─┼─┼──┤

│24 │耐热、耐燃和耐漏电起痕          │√ │ │ │  │

├──┼─────────────────────┼──┼─┼─┼──┤

│25 │防锈                   │√ │ │ │  │

├──┼─────────────────────┼──┼─┼─┼──┤

│26 │辐射、毒性和类似危害           │√ │ │ │  │

├──┼─────────────────────┼──┼─┼─┼──┤

│27 │底板加热时间               │  │√│ │  │

├──┼─────────────────────┼──┼─┼─┼──┤

│28 │底板温度均匀性              │  │√│ │  │

├──┼─────────────────────┼──┼─┼─┼──┤

│29 │调温器的要求               │  │√│ │  │

├──┼─────────────────────┼──┼─┼─┼──┤

│30 │喷汽特性                 │  │√│ │  │

├──┼─────────────────────┼──┼─┼─┼──┤

│31 │保护层                  │  │ │√│  │

├──┼─────────────────────┼──┼─┼─┼──┤

│32 │额定时耗电能               │  │√│ │  │

└──┴─────────────────────┴──┴─┴─┴──┘

说明:申请许可证的产品在下列情况下可免做安全项目的检验,只进行性能项目的

检验。

  (1)获得产品认证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或

  (2)通过式认可检验且检验报告在一年有效期内。

  附表2:    出口电熨斗产品质量许可证样品抽样单

                       申请书编号:

┌──────┬──────────┬──────┬─────────┐

│申请单位名称│          │  地址  │         │

├──────┼────┬────┬┴───┬──┴─┬───────┤

│电    话│    │邮  编│    │主管部门│       │

├──────┼────┼────┼────┴─┬──┴─┬─────┤

│申请产品名称│    │申请规格│      │ 商标 │     │

├──────┼────┼────┼──────┼────┼─────┤

│抽样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 商标 │     │

├──────┼────┼────┼────┬─┴────┼─────┤

│ 抽样地点 │    │抽样数量│    │ 抽样基数 │     │

├──────┴───┬┴────┴────┴┬─────┴─────┤

│申证单位:     │抽样单位:      │备注:        │

│          │           │           │

│负责人:      │抽样人:       │           │

│          │           │           │

│  (申证单位公章)│     (公章)  │           │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注:抽样单按申证单元填写,每单元一式三份,由申证单位、直属商检局和检测单位各执一份。签字盖章有效。

  附件二:    出口电熨斗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规定

  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94号)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规定。申证企业应交纳如下费用:

  1、申请费、证书费:

  每个申请单元100元申请费,每张证书10元证书费。申证单位应在领取证书前,将款付至中国轻工总会。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阜外大街分理处

  收款单位:中国轻工总会机关服务局

  帐  号:492-264003-14

  2、考核费:

  距离在200公里以内的企业每次500元,距离在200公里以外的企业每次1000元(不包括审查人员交通费。

  注:距离是指商检机构与生产企业之间的距离。

  3、产品检测费

  (1)产品检测费按每个申证单元抽样检测的产品种类收费,收费标准按〔1992〕价费字496号文执行。

  (2)如根据合同等要求检测的产品则按实际检测项目另行计收。

  (3)申证单位应在收到检测单位付款通知书后立即付清。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198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198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8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准国务委员兼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宋平所作的《关于198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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