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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3:09:02  浏览:89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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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实施办法》的通知

钦政发〔2009〕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钦州市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一日       



钦州市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在全市上下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政府(管委)及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级政府(管委)负责人及主管部门负责人既要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又要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负责,按照“谁管辖,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钦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政府(管委)以及主管部门。


第二章 政府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是本级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行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政府、同级党委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指示的贯彻落实;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并落实政府(管委)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管委)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及时对本行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部署并督促检查;

(六)落实本地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加强考核,建立约束、激励机制;

(七)将安全生产监管及隐患专项整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且根据工作需要每年有所递增,确保安全监管工作正常运行;

(八)主持召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第五条 各级政府(管委)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行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主持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安全生产监管的办法和措施;

(二)受本级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委托,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研究和协调处理安全生产中的重要问题;

(三)组织并参加本行政区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重大活动;

(四)督促、检查本级政府(管委)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令有关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

(五)监控安全生产专项目标、控制指标运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六)督促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七)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按规定启动本级政府(管委)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应急预案。

第六条 各级政府(管委)分管其他工作的行政负责人负责抓好分管工作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贯彻落实;

(二)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三)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适时组织开展并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协调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

(四)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按规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第三章 部门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各级政府(管委)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本部门、本系统的贯彻落实;

(二)组织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目标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

(三)坚持“三同时”制度,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部门、本系统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四)组织和领导本部门、本系统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督促制定整治措施并加以落实;

(五)完善确定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经费;

(六)本部门、本系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按规定启动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应急预案。

第八条 各级政府(管委)主管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抓好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结合本部门、本系统工作实际,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受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委托,主持召开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贯彻上级指示,分析安全形势,部署工作任务;

(三)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参加安全生产重要活动;

(四)督促、指导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五)本部门、本系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按规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

第九条 各级政府(管委)主管部门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条 各级政府(管委)负责人在安排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时,同时安排安全生产工作;在检查经济和社会运行情况时,要安排好安全生产专题检查时间,检查安全生产,对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实行安全生产专项督察制度。各级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安排半天、其他负责人每季度安排1天,作为安全生产专项督察时间,督查安全隐患治理项目的整改和落实情况。

实行安全生产集中检查制度。各级政府(管委)负责人,每半年至少安排半天时间对分管范围内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进行集中大检查,对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实行安全生产检查登记备案制度。各级政府(管委)安委会办公室要做好本级政府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的督查、整改情况的登记备案,并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的跟踪督察。

第十一条 坚持安全生产工作述职制度。各县区政府(管委)和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年终要就年度安全生产情况向市政府作书面述职报告,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述职报告进行审核和评议,并将述职情况汇总后向市政府报告。凡年度内发生1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和2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较大安全事故的县区政府(管委)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向市政府作书面检查。

第十二条 建立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制度。政府(管委)安委会办公室定期对下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报政府(管委)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管委)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定期对本级各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对执行不力、贻误工作的,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管委)有关负责人及主管部门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仍按《钦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钦政发〔2005〕1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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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主任委员钱其琛作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成立一年来,为筹建香港特别行政区所做的工作是富有成效的。筹备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定中关于“一国两制”、高度自治、“港人治港”的方针,通过了《关于推选委员会产生办法的原则设想的决议》、《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决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作出解释的建议》、《关于处理香港原有法律问题的建议》、《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临时立法会在1997年6月30日前开展工作的决定》等一系列决定、决议和建议;组建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主持推选委员会选举产生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和临时立法会议员,并对与香港政权交接和平稳过渡有关的重大经济问题、法律问题以及庆祝香港回归的有关活动安排等提出了建议和意见,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成立和香港的平稳过渡奠定了基础,并且有利于香港的长期稳定和繁荣。
会议希望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再接再厉,继续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的工作,为圆满完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赋予的任务而努力。




池州市城区基准地价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州市城区基准地价

(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政[2001]15号)

一、基准地价的应用范围
基准地价是按不同的土地级别、不同地段分别评估和测算的商业、工业、住宅等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平等价格。
本市城区基准地价主要用于指导土地市场交易价格,作为市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一级市场中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的依据。
二、市城区土地级别范围
一级地区域:
由下列路线围成的封闭区域为一级地区域:
清风路以南--东湖路--南门大转盘--翠微路--幸福路--秋浦路--虎泉路西15米--建设路北侧15米--长江路西侧15米--长江西路西测15米--百牙路北侧15米。
二级地区域:
由一级地区域外围线与下列路线围成的封闭区域为二级区域;
工业大道--滨湖路--翠微堤路--翠微新村--新河埂--西六大桥--白洋路--建设路--金湖路--池口路--清风北路北侧100米。
三级地区域:
由二级地区域外围线与下列路线围成的封闭区域为三级地区域:
外江防洪堤--白沙湖--齐山脚--南湖村--白洋河埂--外江防洪堤。
四级地区域:
由三级地区域的外围线与下列路线围成的封闭区域为四级地区域:
白沙湖堤埂--地区加油站--南湖村一线--苗圃--杜坞大桥--长江。
三、市城区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级别基准地价用途 一 二 三 四
商业综合 1151.16 599.06 402.44 /
住 宅 588.00 471.05 279.54 100.98
工 业 / 349.74 245.91 106.37
四、有关事项
1、以本基准地价为基础评定宗地价格时,可以采用交易实例比较法或因素修正法进行,采用因素修正法必须根据具体家地各种地价影响因素与基准地价对应的土地级别区域整体影响因素状况的差别,进行商业繁华度、交通便捷度、城市设施完备度等区域因素和环境质量、容积率等个别因素的修正。修正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进行。
2、与本基准地价相对应的土地级别为市区统一的土地级别;现行的土地使用费、公房租金、成套公房出售、房屋动拆迁等各自采用的土地等级应逐步调整到该级别标准上来。相应其它形式的土地价格、土地租金、土地税费等将以本基准地价为基础另行制定或调整,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在未调整之前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3、基准地价公布以后,将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市实施情况每隔2-3年进行一次调整修订.调整如唤油有关部门组织论de,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
4、基准地价应用问题。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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