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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参事室参事和文史馆馆员不适用退休退职等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0:14:17  浏览:88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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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参事室参事和文史馆馆员不适用退休退职等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参事室参事和文史馆馆员不适用退休退职等办法的通知

1956年6月23日,国务院

1955年12月29日,国务院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待遇等暂行办法颁发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执行.现在,考虑到参事室和文史研究馆的特殊情况,确定:参事室的参事和文史研究馆的馆员,不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工资(生活费)照发,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待遇等暂行办法不适用于上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此通知,希即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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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年报表编制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年报表编制办法》的通知

1990年10月29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投资专科学校、常州财校、无锡疗养院、兴城疗养院、总行行政部:
为使我行系统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编报质量,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的具体情况,修订了我行系统基本建设及更新改造项目的年度统计报表及编报办法,现发给你行,自一九九○年起试行。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建总会字第211号通知中,有关年度统计报表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年报编制办法
一、基本建设统计年报表
1、“基本建设项目个数和投资表”(附表一);
2、“按资金来源划分的基本建设投资表”(附表二)
3、“基本建设投资平衡表”(附表三);
4、“基本建设房屋建筑面积及竣工房屋价值表”(附表四)。
二、更新改造统计年报表
1、“更新改造项目个数和投资表”(附表五);
2、“按资金来源划分的更新改造投资表”(附表六);
3、“更新改造投资平衡表”(附表七);
4、“更新改造房屋建筑面积及竣工房屋价值 表”(附表八);
三、统计年报的编制办法和说明:
1、凡总投资在5万元以上的新建、改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更新改造项目,均应按本规定编报统计年报表。列入本年度中央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新建或续建项目(包括商品房购置的项目),均按基本建设统计年报要求列报。更新改造投资计划安排的翻建或续建项目,按更新改造统计年报要求列报。
2、总投资在5万元以下的零星基本建设项目,如大修理及维护工程项目不列入本办法规定的统计范围之内。
3、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统计年报。各项有关数字,均应按中央和地方的部分分别列报,报列金额一律填至“千元”,千元以下四舍五入,建筑面积填至”100平方米”,100平方米以下四舍五入,项目填写以“个”为单位。
4、一个项目或单项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有的年度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有的年度列入更新改造措施计划,一般可按当年列入何种计划,就做为何种项目统计,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年度计划调整后,本年度各项累计指标也要相应调整。
5、一个项目本年既安排了基本建设计划,又安排了更新改造计划的拼盘项目,统计各项指标时,按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指标所占项目的投资比例分析填列,统计项目个数时,只做为一个项目(或基本建设或更新改造)统计,不得做为二个项目重复列报。
6、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统计年报表,于下年度一月底前报总行财会部。
四、项目填制方法:
<一>“基本建设(更新改造)项目个数和投资表”
1、“本年全部项目个数”:包括本年正式施工的建设项目个数,以及本年尚未正式开工,但已进行征地、拆迁、地质勘探、场地平整等前期准备工作的建设项目和购置商品房项目的个数;
2、“本年正式施工项目个数”:指本年内正式进行建筑或安装活动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本年度新开工和以前年度开工跨入本年度继续施工的项目。本年全部建成投产或本年全部停缓建项目,仍做为本年正式施工项目个数统计。
3、“本年全部建成投产项目个数“:指本年度经验收合格,并已办理交付使用财产的项目个数,购入的商品房项目也应在此栏内填列。
4、“本年完成投资额”指本年度完成的全部投资额(不含本年度转出投资部分,但应包括本年度从其他单位转入的投资部分)。
5栏=6栏+7栏+8栏+9栏
5栏=10栏+11栏+12栏
5、第九栏“其他费用”:指除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转出投资以外的构成本年投资完成额的应核 销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部分。
6、“单纯建造生活设施”:指在不扩建、改建业务用房的情况下,单纯建造职工住宅、托儿所、子弟学校、医务室、浴室、食堂等生活福利设施本年完成的投资额。
7、第十四栏“住宅”:是指本年度住宅部分完成的投资额。
8、“本年新增固定资产”:指本年度已办理交付使用财产的价值。
<二>“按资金来源划分的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投资表”
资金来源是指构成本年投资完成额的资金来源,分别按国家基金投资、 自筹投资和其他投资三种资金来源填列。资金来源中,不属于基建基金投资和自筹基建投资的,均在其他投资栏内填列(含更改投资)。
本年投资完成额栏和资金来源栏均应分别按纳入中央和地方投资规模的金额分开填列。
<三>“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投资平衡表”
1、“计划总投资”:指设计概算总投资。
2、“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完成投资”:指全部在建项目自开始建设至本年末投资完成额的累计。建设项目累计完成投资应与“计划总投资”指标及工程内容相一致,停缓建项目完成的投资和报废工程完成的投资以及转入的在建工程投资均应包括在内,但转出的“在建工程”部分,应在累计投资中予以扣除。
3、“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新增固定资产”:是指建设项目“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完成投资”中,已经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价值。
4、“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完成不增加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建设项目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的应核销其他支出和应核销投资支出之和的累计部分。
5、“本年底未完工程累计完成投资”:是指所有已经开始施工,截止年底尚未建成交付使用的工程累计完成投资额(不含应核销投资)。
6栏=2栏-4栏-5栏
<四>“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屋建筑面积及竣工房屋价值表”
1、“本年施工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本年度正式施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
2、“本年竣工房屋建筑面积”:指本年度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
3、“本年竣工房屋价值”:指本年度竣工房屋本身的建造价值。

附件二:基本建设统计年报表
附表一:基本建设项目个数和投资表
编报单位: 199 年度 单位:个、千 元
┌───┬──┬───────┬────┬──┬───────────────────────┬──┐
│ │ │ 本年正式施工 │本年全部│ │ 其中: │ │
│ 项 │本年│ 项目个数 │ │本年├────────────┬─────┬──┬─┤本年│
│ │全部├──┬────┤建成投产│完成│ 按构成分 │按性质分 │单纯│ │新增│
│ 目│项目│合计│其中:本 │ │投资├──┬──┬───┬──┼─┬─┬─┤建造│住│固定│
│级 │个数│ │年新开工│项目个数│ 额 │建筑│安装│设 备│其他│新│扩│改│生活│ │资产│
│别 │ │ │项目个数│ │ │工程│工程│工器具│费用│ │ │ │设施│宅│ │
│ │ │ │ │ │ │ │ │购 置│ │建│建│建│ │ │ │
├───┼──┼──┼────┼────┼──┼──┼──┼───┼──┼─┼─┼─┼──┼─┼──┤
│ 甲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10│11│12│ 13 │14│ 15 │
├───┼──┼──┼────┼────┼──┼──┼──┼───┼──┼─┼─┼─┼──┼─┼──┤
│ 中央 │ │ │ │ │ │ │ │ │ │ │ │ │ │ │ │
├───┼──┼──┼────┼────┼──┼──┼──┼───┼──┼─┼─┼─┼──┼─┼──┤
│ 地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会计主管: 复核: 编报人: 编报日期:199 年 月 日
附表二:按资金来源划分的基本建设投资表
编报单位: 199 年度 单位:千元
┌─────┬────┬──────────────────────┐
│ 投资 │本年完成│ 资 金 来 源 │
│ │ ├────────┬──────┬──────┤
│级别 │ 投资额 │国家基建基金投资│自 筹 投 资 │其 他 投 资 │
├─────┼────┼────────┼──────┼──────┤
│ 甲 │ 1 │ 2 │ 3 │ 4 │
├─────┼────┼────────┼──────┼──────┤
│ 总 计 │ │ │ │ │
├─────┼────┼────────┼──────┼──────┤
│ 中 央 │ │ │ │ │
├─────┼────┼────────┼──────┼──────┤
│ 地 方 │ │ │ │ │
├─────┴────┴────────┴──────┴──────┤
│ │
│ │
└─────────────────────────────────┘
会计主管: 复核: 编报人: 编报日期: 199 年 月 日
附表三:基本建设投资平衡表
编报单位: 199 年度 单位:千元、万平方米
┌──────────┬─────┬─────┬─────┬──────┬────────┬─────┐
│ 投资 │ 计 划 │自开始建设│ 其中: │自开始建设至│自开始建设至本 │本年底未完│
│ 分类 │ │至本年底累│ 本年完成 │本年底累计新│年底累计完成不 │工程累计完│
│ 级别 │ 总投资 │计完成投资│ 投 资 │增固定资产 │增加固定资产投资│ 成投资 │
│项目 ├─────┼─────┼─────┼──────┼────────┼─────┤
│ │ 1 │ 2 │ 3 │ 4 │ 5 │ 6 │
│ ├──┬──┼──┬──┼──┬──┼───┬──┼───┬────┼──┬──┤
│ │中央│地方│中央│地方│中央│地方│中 央│地方│中 央 │ 地 方 │中央│地方│
├──────────┼──┼──┼──┼──┼──┼──┼───┼──┼───┼────┼──┼──┤
│本年正式施工项目总计│ │ │ │ │ │ │ │ │ │ │ │ │
├──────────┼──┼──┼──┼──┼──┼──┼───┼──┼───┼────┼──┼──┤
│一.其中:1.本年新开工│ │ │ │ │ │ │ │ │ │ │ │ │
├──────────┼──┼──┼──┼──┼──┼──┼───┼──┼───┼────┼──┼──┤
│ 2.本年全部建成投产│ │ │ │ │ │ │ │ │ │ │ │ │
├──────────┼──┼──┼──┼──┼──┼──┼───┼──┼───┼────┼──┼──┤
│二.按性质分 │ │ │ │ │ │ │ │ │ │ │ │ │
├──────────┼──┼──┼──┼──┼──┼──┼───┼──┼───┼────┼──┼──┤
│ 其中:1.新建 │ │ │ │ │ │ │ │ │ │ │ │ │
├──────────┼──┼──┼──┼──┼──┼──┼───┼──┼───┼────┼──┼──┤
│ 2.扩建 │ │ │ │ │ │ │ │ │ │ │ │ │
├──────────┼──┼──┼──┼──┼──┼──┼───┼──┼───┼────┼──┼──┤
│ 3.改建 │ │ │ │ │ │ │ │ │ │ │ │ │
├──────────┼──┼──┼──┼──┼──┼──┼───┼──┼───┼────┼──┼──┤
│ 4.纯建造生活设施│ │ │ │ │ │ │ │ │ │ │ │ │
├──────────┴──┴──┴──┴──┴──┴──┴───┴──┴───┴────┴──┴──┤
│ │
└──────────────────────────────────────────────────┘
会计主管: 复核: 编报人: 编报日期: 199 年 月 日
附表四:基本建设房屋建筑面积及竣工房屋价值表
编报单位: 199 年度 单位:千元、万平方米
┌────────────┬───────────────┬──────┬─────┐
│ 面积 │本年施工房屋建筑面积(万平方米)│本年竣工房屋│本年竣工 │
│ 价值 ├───────┬───────┤ │ │
│ │ 合 计 │其中:本年新开工│建 筑 面 积│房屋价值 │
│ 级别 ├───────┼───────┼──────┼─────┤
│ │ 1 │ 2 │ 3 │ 4 │
│ 项目 ├───┬───┼───┬───┼───┬──┼──┬──┤
│ │中 央│ 地 方│ 中 央│ 地 方│中 央 │地方│中央│地方│
├────────────┼───┼───┼───┼───┼───┼──┼──┼──┤
│ 总 计 │ │ │ │ │ │ │ │ │
├────────────┼───┼───┼───┼───┼───┼──┼──┼──┤
│ 1.营业用房 │ │ │ │ │ │ │ │ │
├────────────┼───┼───┼───┼───┼───┼──┼──┼──┤
│ 2.职工宿舍 │ │ │ │ │ │ │ │ │
├────────────┼───┼───┼───┼───┼───┼──┼──┼──┤
│ 3.集体宿舍 │ │ │ │ │ │ │ │ │
├────────────┼───┼───┼───┼───┼───┼──┼──┼──┤
│ 4.教育用房 │ │ │ │ │ │ │ │ │
├────────────┼───┼───┼───┼───┼───┼──┼──┼──┤
│ 5.其他 │ │ │ │ │ │ │ │ │
├────────────┴───┴───┴───┴───┴───┴──┴──┴──┤
│备 注:此表小数点后保留二位小数. │
│ │
│ │
└─────────────────────────────────────────┘
会计主管: 复核: 编报人: 编报日期:199 年 月 日

附件三:更新改造统计年报表
附表五:更新改造项目个数和投资表
编报单位: 199 年度 单位:个、千 元
┌───┬──┬───────┬────┬──┬───────────────────────┬──┐
│ 项 │ │ 本年正式施工 │本年全部│ │ 其中: │ │
│ 目│本年│ 项目个数 │ │本年├────────────┬─────┬──┬─┤本年│
│ │全部├──┬────┤建成投产│完成│ 按构成分 │按性质分 │单纯│ │新增│
│ │项目│合计│其中:本 │ │投资├──┬──┬───┬──┼─┬─┬─┤建造│住│固定│
│级 │个数│ │年新开工│项目个数│ 额 │建筑│安装│设 备│其他│新│扩│改│生活│ │资产│
│别 │ │ │项目个数│ │ │工程│工程│工器具│费用│ │ │ │设置│宅│ │
│ │ │ │ │ │ │ │ │购 置│ │建│建│建│ │ │ │
├───┼──┼──┼────┼────┼──┼──┼──┼───┼──┼─┼─┼─┼──┼─┼──┤
│ 甲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10│11│12│ 13 │14│ 15 │
├───┼──┼──┼────┼────┼──┼──┼──┼───┼──┼─┼─┼─┼──┼─┼──┤
│ 中央 │ │ │ │ │ │ │ │ │ │ │ │ │ │ │ │
├───┼──┼──┼────┼────┼──┼──┼──┼───┼──┼─┼─┼─┼──┼─┼──┤
│ 地方 │ │ │ │ │ │ │ │ │ │ │ │ │ │ │ │
├───┴──┴──┴────┴────┴──┴──┴──┴───┴──┴─┴─┴─┴──┴─┴──┤
│ │
│ │
└─────────────────────────────────────────────────┘
会计主管: 复核: 编报人: 编报日期:199 年 月 日
附表六:按资金来源划分的更新改造投资表
编报单位: 199 年度 单位:千元
┌─────┬────┬──────────────────────┐
│ 投资 │本年完成│ 资 金 来 源 │
│ │ ├────────┬──────┬──────┤
│级别 │ 投资额 │国家基建基金投资│自 筹 投 资 │其 他 投 资 │
├─────┼────┼────────┼──────┼──────┤
│ 甲 │ 1 │ 2 │ 3 │ 4 │
├─────┼────┼────────┼──────┼──────┤
│ 总 计 │ │ │ │ │
├─────┼────┼────────┼──────┼──────┤
│ 中 央 │ │ │ │ │
├─────┼────┼────────┼──────┼──────┤
│ 地 方 │ │ │ │ │
├─────┴────┴────────┴──────┴──────┤
│ │
│ │
└─────────────────────────────────┘
会计主管: 复核: 编报人: 编报日期: 199 年 月 日
附表七:更新改造投资平稳表
编报单位: 199 年度 单位:千元
┌──────────┬─────┬─────┬─────┬──────┬────────┬─────┐
│ 投资 │ 计 划 │自开始建设│ 其中: │自开始建设至│自开始建设至本 │本年底未完│
│ 分类 │ │至本年底累│ 本年完成 │本年底累计新│年底累计完成不 │工程累计完│
│ 级别 │ 总投资 │计完成投资│ 投 资 │增固定资产 │增加固定资产投资│ 成投资 │
│项目 ├─────┼─────┼─────┼──────┼────────┼─────┤
│ │ 1 │ 2 │ 3 │ 4 │ 5 │ 6 │
│ ├──┬──┼──┬──┼──┬──┼───┬──┼───┬────┼──┬──┤
│ │中央│地方│中央│地方│中央│地方│中 央│地方│中 央 │ 地 方 │中央│地方│
├──────────┼──┼──┼──┼──┼──┼──┼───┼──┼───┼────┼──┼──┤
│本年正式施工项目总计│ │ │ │ │ │ │ │ │ │ │ │ │
├──────────┼──┼──┼──┼──┼──┼──┼───┼──┼───┼────┼──┼──┤
│一.其中:1.本年新开工│ │ │ │ │ │ │ │ │ │ │ │ │
├──────────┼──┼──┼──┼──┼──┼──┼───┼──┼───┼────┼──┼──┤
│ 2.本年全部建成投产│ │ │ │ │ │ │ │ │ │ │ │ │
├──────────┼──┼──┼──┼──┼──┼──┼───┼──┼───┼────┼──┼──┤
│二.按性质分 │ │ │ │ │ │ │ │ │ │ │ │ │
├──────────┼──┼──┼──┼──┼──┼──┼───┼──┼───┼────┼──┼──┤
│ 其中:1.新建 │ │ │ │ │ │ │ │ │ │ │ │ │
├──────────┼──┼──┼──┼──┼──┼──┼───┼──┼───┼────┼──┼──┤
│ 2.扩建 │ │ │ │ │ │ │ │ │ │ │ │ │
├──────────┼──┼──┼──┼──┼──┼──┼───┼──┼───┼────┼──┼──┤
│ 3.改建 │ │ │ │ │ │ │ │ │ │ │ │ │
├──────────┼──┼──┼──┼──┼──┼──┼───┼──┼───┼────┼──┼──┤
│ 4.纯建造生活设施│ │ │ │ │ │ │ │ │ │ │ │ │
├──────────┴──┴──┴──┴──┴──┴──┴───┴──┴───┴────┴──┴──┤
│ │
└──────────────────────────────────────────────────┘
会计主管: 复核: 编报人: 编报日期: 199 年 月 日
附表八:更新改造房屋建筑面积及竣工房屋价值表
编报单位: 199 年度 单位:千元、万平方米
┌───────┬───────────────┬─────────┬─────┐
│ 面积 │本年施工房屋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本年竣工房屋建 │本年竣工 │
│ 价值 ├───────┬───────┤ │ │
│ │ 合 计 │其中:本年新开工│筑面积(万平方米) │房层价值 │
│ 级别 ├───────┼───────┼─────────┼─────┤
│ │ 1 │ 2 │ 3 │ 4 │
│项目 ├───┬───┼───┬───┼────┬────┼──┬──┤
│ │中 央│地 方│中 央│地 方│ 中 央 │ 地 方│中央│地方│
├───────┼───┼───┼───┼───┼────┼────┼──┼──┤
│ 总 计 │ │ │ │ │ │ │ │ │
├───────┼───┼───┼───┼───┼────┼────┼──┼──┤
│ 1.营业用房 │ │ │ │ │ │ │ │ │
├───────┼───┼───┼───┼───┼────┼────┼──┼──┤
│ 2.职工宿舍 │ │ │ │ │ │ │ │ │
├───────┼───┼───┼───┼───┼────┼────┼──┼──┤
│ 3.集体宿舍 │ │ │ │ │ │ │ │ │
├───────┼───┼───┼───┼───┼────┼────┼──┼──┤
│ 4.教育用房 │ │ │ │ │ │ │ │ │
├───────┼───┼───┼───┼───┼────┼────┼──┼──┤
│ 5.其他 │ │ │ │ │ │ │ │ │
├───────┴───┴───┴───┴───┴────┴────┴──┴──┤
│备 注:此表小数点后保留二位小数. │
│ │
└───────────────────────────────────────┘
会计主管: 复核: 编报人: 编报日期:199 年 月 日


苏州市经济开发区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苏州市经济开发区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4月19日江苏省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6年6月14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四章 开发经营
第五章 开发建设资金
第六章 社会服务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济开发区的管理,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加快经济开发区的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开发区的设立应当由县级市、郊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当地人民政府)报苏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转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在苏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开发区的设立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 开发区应当从本地实际出发,确定开发建设任务,将开发区办成以对外开放、引进外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强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为主和各项社会事业相应发展的经济区域。
第四条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为开发区建设和管理服务。
第五条 开发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享受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有关开发区的待遇,其在开发区内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六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当地人民政府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对开发区实行统一行政管理,行使当地人民政府依照职权授予的经济管理权力。
第七条 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
(二)组织实施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实施开发区行政管理的具体规定;
(四)协调各部门、单位在开发内的工作;
(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定的权限,制定投资办法,审批或者审核开发区的各类投资项目;
(六)组织建设和管理各项基础设施,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七)对开发区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服务指导,依法实行监督;
(八)受理开发区内单位和个人的行政投诉,保护其合法权益;
(九)按照国家规定处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
(十)行使当地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管委会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必要的办事机构,负责开发区的行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管理事务。
第九条 有关部门、单位在开发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接受管委会的指导。管委会应当为分支机构开展工作提供服务。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十条 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应当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经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在苏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苏州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区的总体规划涉及到城市总体规划需要局部调整或者重大变更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原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审批。
第十二条 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应当在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中发挥导向作用。
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和重大建设项目,应当与本地区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相衔接。
开发区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按照开发区总体规划要求,有选择、有重点地进行开发建设,鼓励开发和发展以利用外资、出口创汇、高新技术为主的产业和产品,禁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不适合本地发展的项目。
第十三条 开发区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面积,分期开发,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及空间资源。土地资源不得多征少用,征而不用。
开发区的规划人口要与规划的面积相适应。
第十四条 按照开发区总体规划制定的详细规划,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四章 开发经营
第十五条 开发区应当设立国有开发经营机构,负责开发区的开发经营。开发经营机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开发经营机构下面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由国家控股的专业经营机构。
第十六条 开发经营机构承担下列任务:
(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授权,负责经营管理开发区内当地人民政府管辖的国有资产,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从事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三)从事开发区的土地开发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参与房地产经营;
(四)参与开发、投资或者通过合资、合作等形式引进资金、兴办企业;
(五)参与开发区建设资金的筹集、融通;
(六)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其他开发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开发经营机构应当依法接受财政、国有资产、税务、审计、工商、物价、环保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开发建设资金
第十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好各项财政收入,建立财政收支预算制度,平衡开发区的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 开发建设资金的来源有:
(一)开发区财政收入按规定上缴后的留成部分;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收入的留成部分;
(三)开发区的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有偿使用的收入;
(四)房地产开发经营收益;
(五)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
(六)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投资、捐赠款;
(七)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发行的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收入;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条 开发建设资金的用途是:
(一)建设开发区的基础设施;
(二)建设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兴办各项社会公益事业;
(三)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开发;
(四)培训、引进开发区所需各类人才;
(五)加快开发区建设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应当建立健全开发建设资金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严禁挪作他用。
开发区管委会每年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开发建设资金收支执行情况,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章 社会服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负责制定开发区的社会服务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应当具备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仓储、运输、污水处理等设施。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应当建设居住、商业、科研、教育、文化、卫生、娱乐、体育等设施。
第二十五条 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经批准可以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六条 开发区内可以设立咨询、律师、公证、会计、评估、审计、税务、人才交流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第二十七条 开发区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确保员工的基本权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港口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和其他经济开发区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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