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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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废止《江苏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江苏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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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06〕107号
各保监局,各产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发展平稳,车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但是个别地区、个别公司还存在不严格执行交强险费率、虚列营业费用、变相提高交强险手续费、交强险应收保费率不断上升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大对交强险及商业车险的监管力度,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抑制价格竞争,实现产险业效益明显提高的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交强险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严禁保险公司滥用不同车型的交强险费率档次,变相降低或提高费率。严禁以虚列营业费用、虚挂应收保费等手段变相提高手续费支付标准或降低保险费。
二、加强交强险应收保费管理。保险公司必须一次性收清投保人缴纳的全部交强险保费后,方可出具保单。保险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应收保费的催收,及时与保险中介机构结算交强险保费。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交强险保费全额解付或结转保险公司。
三、严格规范提前续保工作。2006年7月1日起,《条例》正式实施,各财产保险公司制定的原商业三责险条款和费率全部废止。各保险公司已签发的保险起期在2006年7月1日以后的原商业三责险保单不能替代交强险。各保险公司要制定解决方案,向相关投保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且明确告知每个投保人“该类商业三责险不能替代交强险,以及未按《条例》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后果”。投保人要求对原商业三责险退保的,保险公司应妥善处理,避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为确保按照《条例》规定,施行保险费率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道路交通事故挂钩的浮动机制,交强险保单签发日不得早于保险起期日前三个月。
四、加强交强险单证管理。保险公司必须通过核心业务系统签发交强险保险单和交强险批单;手工签发的交强险定额保险单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补录到核心业务系统内,补录信息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应与手工签发的交强险定额保险单内容保持一致。各保险公司要建立和完善单证管理信息系统,单证管理信息系统要与核心业务系统相衔接,确保交强险保单号、保单印刷流水号、标志印刷流水号和车牌号、发动机号等要素相对应,确保交强险单证入库、领用、核销等各个环节管理清晰、规范。
五、积极协调,妥善处理好过渡期商业车险赔偿纠纷。各保监局要积极稳妥地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好交强险过渡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已在批复浙江省高院明传电报(〔2006〕民一他字第1号)中明确将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认定商业保险。各保监局要据此,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做好与当地司法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确保交强险制度平稳施行。
六、加大对交强险及商业车险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要突出重点,加大对交强险和商业车险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特别要把车险综合成本率高、车均保费低或信访投诉多的公司和地区作为重点查实、查透,严肃处理。
交强险要重点查处费率、手续费和理赔三个环节的问题,具体包括:
(一)不执行交强险基础保险费率和统一条款的;
(二)不据实列支或超规定标准支付交强险手续费的;
(三)在交强险理赔中拖赔、惜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商业车险要重点查处手续费、退费、理赔和应收保费四个环节的问题,具体包括:
(一)不据实列支车险手续费的;
(二)违规批单退费的;
(三)理赔环节“跑、冒、滴、漏”的;
(四)虚列应收保费的。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点违规问题,各保监局要依法从严处理并在行业内通报。对于违规机构要依法采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限制业务范围”、“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对于违规责任人要依法采取“责令撤换”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上级公司有关责任人。各保险公司要对有关分支机构和人员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各保监局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进行深入剖析,查找深层原因,务必在11月25日前将违规问题分析及查处情况上报中国保监会。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轻工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琼人劳保专[2006]43号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轻工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洋浦开发区管理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轻工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和《海南省轻工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馈。
二○○六年 六 月十二 日
主题词: 轻工工程 技术 资格 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办公室 2006年6 月 印发
(共印60份)
海南省轻工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食品、制糖、发酵、印刷、包装、造纸、制浆、饲料、粮食加工、工艺美术等专业从事科研、设计、生产、技术开发及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任现职以来,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5、取得工程师资格后,获本专业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排名前二名)。
6、国家科技进步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二等奖以上1项获得者(主要完成人),申报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
1、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理论知识。
2、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专业知识,并在某一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研究。
3、能熟悉练运用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4、熟悉本专业相关产品和相关技术的国内外水平及发展趋势,并能运用本专业的新理论和新方法指导实践工作。
5、能运用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专业知识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熟悉工业工程技术。
6、掌握现代科技管理知识。
7、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法规和产业政策。
8、能指导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和学习。
(二)实践经验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过一项以上国家级重点项目或重点产品主要部分的研究、设计或负责组织现场安装、调试、工艺技术实施工作。
2、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过两项以上省部级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点项目或重点产品的主要部分的研究、设计或现场安装、调试、工艺技术实施工作。
3、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两项以上具有一定技术难度的产品设计、研究,并主持使之投产。
4、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总结能力,曾参加过一项以上大型项目或两项以上中型项目的立项调研、方案论证和实验研究工作,且这些项目已经应用于工业生产中。
(三)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贡献者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负责或承担的专业技术项目,其成果通过省技术主管部门验收,并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单位出具证明)。
2、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3、获得地厅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2、论文、著作
任现职以来,出版、发表、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著作、论文和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著、合著、译著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著述不少于3万字)。
2、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或应用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3、独立撰写由本人完成的、能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3篇以上。
第四条 认定条件
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工作站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附件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二)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从取得工程师资格从事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三)本条件中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四)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五)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折半计算。
(六)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技术报告还需由单位做出审核意见。
(七)大中型企业的界定参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执行。
(八)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轻工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食品、制糖、发酵、印刷、包装、造纸、制浆、饲料、粮食加工、工艺美术等专业从事科研、设计、生产、技术开发及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任现职以来,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5、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年限满15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6、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前四名),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申报。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
1、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理论知识。
2、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专业知识。
3、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4、了解本专业相关产品和相关技术的国内外水平及发展趋势。
5、了解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专业知识,并基本了解其国内外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
6、了解现代科技管理知识。
7、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法规和产业政策。
(二)实践经验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一项以上国家或者省、部级重点项目中承担一个单项的研究、设计或现场技术指导。
2、参加过一项以上对本行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新产品设计和研究工作。
3、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一项以上具有一定技术难度的产品设计、研究或主持过这些产品的工业化。
4、参加过两项以上的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品质改造工作,并在其中担任某一专业方面的技术负责人。
5、参加过中型以上项目的立项调研、方案论证和实验研究等工作。
(三)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完成者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获地厅以上科技成果及转化二等奖以上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2、获县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3、在生产中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如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使本企业的产品质量,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有明显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单位出具证明)。
(四)论文、报告
任现职以来,发表、撰写本专业有一定高水平的论文和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2、编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可操作性的专项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2篇以上。
第四条 认定条件
获本专业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或获本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认定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二)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三)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四)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折半计算。
(五)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技术报告还需由单位做出审核意见。
(六)大中型企业的界定参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执行。
(七)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