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07:22  浏览:88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为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将贯彻落实《办法》列上重要的议事日程
  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国务院于2004年3月22日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要求,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不断推进依法行政。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各级税务机关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手段,是基层税务机关执法的重要依据,在税收执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改进和完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制度、机制,有利于减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随意性,实现税收执法依据的规范、统一。为贯彻落实《纲要》,提高税务机关制度建设质量,总局于2005年制定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01号),并于2006年3月1日开始施行。在总结国税发[2005]201号文件试行经验的基础上,总局以规章形式制定出台了《办法》。
  制定实施《办法》,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纲要》的重要举措,对加强和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改进税收执法,防范执法风险,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将贯彻落实《办法》作为税务机关当前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列上议事日程,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全面提升税务机关制度建设质量。要深刻认识到,贯彻落实《办法》是一项全局性工作,领导干部以及办公室、政策法规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都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学习,精心部署,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收到实效。要创造条件,支持政策法规部门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和清理等工作,尤其要确保人员配置能够适应相关工作需要。
  二、加强培训,全面掌握《办法》的立法意图和主要内容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培训工作,使广大税务干部能够全面掌握和准确理解《办法》的制定背景、立法意图以及《办法》确立的基本规则、主要程序和技术规范等内容,从源头上提高税收规范性文件起草和审核质量。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开展培训和辅导工作,总局正在组织编写《〈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条文释义》(以下简称《释义》),并将于5月中下旬下发各地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办法》规定,结合《释义》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培训和辅导工作。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发挥表率作用;办公室、政策法规和业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作为培训重点,要认真学习《办法》的制度规定,并自觉加以贯彻执行;政策法规部门要在培训、辅导中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注重培养师资力量;教育培训部门要在培训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在各类业务培训班中增加相应的课程。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入做好宣传工作,使广大纳税人了解《办法》的精神和实质,充分行使民主权和监督权,在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过程中积极进言献策,有效实施监督,切实维护自身权益。
  三、精心准备,做好《办法》施行前的各项基础性工作
  与国税发[2005]201号文件及现行做法相比,《办法》在文种文号、发文形式、施行时间等制度机制方面有较大调整和创新。为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和《办法》的有效施行,各级税务机关要精心筹划,做好《办法》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是要根据《办法》规定,结合本机关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工作规程,细化有关规定,增加可操作性。二是要在《办法》正式施行之前,开展调研,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在准备工作中,政策法规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办公室、电子税务中心等部门要做好配合,确保各项工作扎实开展、有序进行。
  四、认真执行,严格遵守《办法》的制度规定
  《办法》确立了“权力有限、规则有效、程序制约、管理规范、监督有力”的制度机制,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遵守,确保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要重点抓好以下制度的贯彻落实:
  (一)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使用公告形式。公告没有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也没有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更不需要由基层税务机关层层转发。机关标识为×××国家(地方)税务局公告,套红头。文件字号按局领导签发日期所属年度顺序编排。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格式详见附件。
  内部管理事项与对纳税人有普遍约束力的事项应分别行文。确实难以分别行文的,只要该文件涉及到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就应使用公告形式。
  对特定纳税人的特定事项所做的个案答复,可以不采用公告形式,并称批复;但是,需要抄送本辖区的批复,必须以公告形式公布,不得称批复。
  (二)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经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业务主管部门起草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送经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以在OA办公系统中建立相关机制,即未经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无法向下一环节流转。政策法规部门在开展合法性审核时,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并注意与起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要逐步建立政策法规部门提前介入机制,为各业务部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三)遵守《办法》有关施行时间的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对公布后不立即施行有碍执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立即施行或者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的任何时日开始施行。制定机关应当认真遵守这一规定,不得滥用特殊情形和特别规定,确保基层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执行和遵从时能有足够的预期。实施机关需要对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做出补充规定的,应当单独制定公告,并在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生效之前出台,同步施行。
  (四)积极开展文件清理。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办法》要求,建立健全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长效机制,将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相结合。尤其要注重日常清理工作,业务主管部门在起草税收规范性文件时,应当明确列举将被该文件废止的文件的名称、文号及条款内容;同时,对重复规定进行归并、整合。对定期清理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机关要分别情况给予不同处理,并及时公布清理结果。
  (五)认真做好备案审查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纲要》有关“有件必备、有备必查、有错必纠”的要求,认真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定机关要通过OA办公系统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送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文件目录的电子版。接受备案的税务机关要认真开展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政策法规部门和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尤其要倚重业务主管部门的专业特长和资源优势。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来件即审,确因人员短缺等原因无法做到随来随审的,也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开展集中审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予以纠正,对备案审查结果要按年度予以通报。
  (六)探索建立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新机制。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办法》要求,探索建立税收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机制、异议处理机制,为进一步完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积累经验。
  五、强化检查,确保《办法》规定落到实处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检查,确保《办法》得到有效施行。上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贯彻落实《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将《办法》执行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和税收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对贯彻落实不力、不遵守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违规出台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税务机关要进行通报批评,必要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各地税务机关在贯彻落实《办法》中遇到情况和问题时,应及时向总局(政策法规司)反映。
  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格式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9731375.files/n9731374.doc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一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格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法》的公告


现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表格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印章)
年 月 日


×××办法

(办法的内容)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0年5月31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现对×××问题公告如下:
××××××××××××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表格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印章)
年 月 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0年5月31日印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烟草专卖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04年烟草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运安[2004]2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04年烟草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

  现将《2004年烟草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国家烟草专卖局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00四年一月五日

   附 件:

  2004年烟草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705&pic_id=0



全国妇联、劳动保障部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推进妇女创业与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全国妇联、劳动部


全国妇联、劳动保障部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推进妇女创业与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妇字〔200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促进妇女创业和再就业工作,充分发挥全社会资源优势,形成合力,切实为妇女创业与再就业提供有效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统筹,把妇女创业与再就业工作纳入国家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总体规划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将其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观调控目标。妇女是我国就业和再就业压力较大的人群,做好妇女创业和再就业工作,关系到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全局。各级妇联组织要遵循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响应中国妇女九大提出的“创造新岗位、创造新业绩、创造新生活”的号召,充分发挥优势,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妇女创业和再就业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规划妇女创业和再就业工作,充分依托妇联组织,指导和帮助她们在组织动员妇女创业和再就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要分析本地区妇女就业状况,完善和落实相关政策,以有力的措施帮助妇女创业,促进妇女就业和再就业。
二、明确任务,大力开展妇女创业与再就业培训
全国妇联与各级妇联组织计划在“十五”期间培训200万下岗失业妇女;为200万下岗失业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帮助200万下岗失业妇女实现再就业。同时,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委托,2004年培训5万名创业妇女,并努力实现较高的培训合格率和创业成功率。培训对象包括下岗失业妇女、女大学生、农村富余女劳力等。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妇联的工作,并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妇联培训机构,应认定为定点培训基地;对培训合格的学员,应按规定给予培训经费补贴;对培训合格后有职业技能鉴定要求的,应优先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劳动保障部与全国妇联将共同组织开展妇女创业培训教师培训、家政服务员师资培训及其他示范性培训,在妇联系统培养一批有较高水平的培训师资及管理人员。
三、突出重点,积极探索创业培训的有效模式
北京、天津等国家创业示范基地要将本地妇联组织开展的创业培训纳入规划,并对妇女创业学员提供项目开发、小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提高妇女创业成功率,对于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女性学员,持社区出具的资信证明,在办理小额担保贷款时可免予提供反担保。各国家创业示范基地要将发挥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推动创业和再就业作为基地建设的重要评价标准,率先在支持妇女创业方面做出成绩。各级妇联组织要积极配合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有创业意愿的城乡妇女参加培训,并提供创业服务。
四、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设计和确定培训内容
各地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需求为目标,以提高实用技能为重点,在各种层次的培训实践中,推行订单培训。要介绍创业、再就业及社会保障的相关政策,教授法律知识、健康知识、安全知识,宣传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要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特别是诚信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接受培训妇女的综合素质得到提升,成为具有平等理念、竞争意识和创业精神的新型劳动者或创业者。
五、加强合作,共同搭建妇女创业与再就业平台
各级妇联组织要继续把配合政府帮助妇女创业与再就业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任务,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积极协调、大胆创新、务求实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向妇联介绍政策、沟通情况、交换信息,提供资源,帮助妇联增强为妇女群众服务的能力,维护妇女劳动权益,促进妇女平等创业与再就业。各级妇联组织、劳动保障部门要相互支持,共同努力,并积极争取当地财政部门的支持,建设以政府职能部门为主导,各界广泛参与,社会通力合作的创业与再就业工作格局。
六、注重宣传,优化妇女创业与再就业的社会环境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杂志、互联网等多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党和政府促进创业与再就业的政策措施,宣传新的创业理念和“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模式,宣传基层开展创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有效做法和工作经验,宣传妇女创业的典型和再就业的模范,引导和鼓励有创业意愿和条件的妇女积极创业,推进广大妇女广泛、平等、充分地参与创业和再就业,为妇女创业和再就业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全国妇联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