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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04:11:58  浏览:86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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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

国办发〔2013〕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依法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是人民政府密切联系群众、转变政风的内在要求,是建设现代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稳定市场预期,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以来,政府信息公开迈出重大步伐,取得显著成效。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信息传播方式的深刻变革,社会公众对政府工作知情、参与和监督意识不断增强,对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和正确引导舆情提出了更高要求。与公众期望相比,当前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政府信息公开不主动、不及时,面对公众关切不回应、不发声等问题,易使公众产生误解或质疑,给政府形象和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强公开实效,提升政府公信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平台建设
(一)进一步加强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要以主动做好重要政策法规解读、妥善回应公众质疑、及时澄清不实传言、权威发布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为重点,切实加强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提升新闻发言人的履职能力,完善新闻发言人工作各项流程,建立重要政府信息及热点问题定期有序发布机制,让政府信息发布成为制度性安排。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要围绕国务院常务会议等重要会议内容、国务院重点工作、公众关注热点问题,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把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厅建设成中央政府重要信息发布的主要场所。与宏观经济和民生关系密切以及社会关注事项较多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原则上每年应出席一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或相关负责人至少每季度出席一次。国务院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例行新闻发布制度,利用新闻发布会、组织记者采访、答记者问、网上访谈等多种形式发布信息,增强信息发布的实效;与宏观经济和民生关系密切以及社会关注事项较多的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增加发布的频次,原则上每季度至少举办一次新闻发布会。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依托新闻发布平台和新媒体发布重要信息的制度,并指导本级政府各部门和市、县级政府加强新闻发布工作,进一步增强信息发布的权威性、时效性,更好地回应公众关切。
(二)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在信息公开中的平台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通过更加符合传播规律的信息发布方式,将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在网络领域传播主流声音。加强政府信息上网发布工作,对各类政府信息,依照公众关注情况梳理、整合成相关专题,以数字化、图表、音频、视频等方式予以展现,使政府信息传播更加可视、可读、可感,进一步增强政府网站的吸引力、亲和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重要政策法规出台后,要针对公众关切,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发布政策法规解读信息,加强解疑释惑;对涉及政务活动的重要舆情和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要积极予以回应,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发布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有关政策措施以及处理结果等,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同志应主动到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拓展政府网站互动功能,围绕政府重点工作和公众关注热点,通过领导信箱、公众问答、网上调查等方式,接受公众建言献策和情况反映,征集公众意见建议。完善政府网站服务功能,及时调整和更新网上服务事项,确保公众能够及时获得便利的在线服务。加强政府网站数据库建设,逐步整合交通、社保、医疗、教育等公共信息资源,以及投资、生产、消费等经济领域数据,方便公众查询。
(三)着力建设基于新媒体的政务信息发布和与公众互动交流新渠道。各地区各部门应积极探索利用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及时发布各类权威政务信息,尤其是涉及公众重大关切的公共事件和政策法规方面的信息,并充分利用新媒体的互动功能,以及时、便捷的方式与公众进行互动交流。开通政务微博、微信要加强审核登记,制定完善管理办法,规范信息发布程序及公众提问处理答复程序,确保政务微博、微信安全可靠。
此外,要进一步加强政府热线电话建设和管理,清理整合有关电话资源,确保热线电话有人接、能及时答复公众询问。
二、加强机制建设
(四)健全舆情收集和回应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机制,密切关注重要政务相关舆情,及时敏锐捕捉外界对政府工作的疑虑、误解,甚至歪曲和谣言,加强分析研判,通过网上发布消息、组织专家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等形式及时予以回应,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消除谣言。回应公众关切要以事实说话,避免空洞说教,真正起到正面引导作用。有关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网络舆情监测工作力度,重要舆情形成监测报告,及时转请相关地方和部门关注、回应。
(五)完善主动发布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针对公众关切,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地发布权威政府信息,特别是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决策部署,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重要动态,重大突发事件及其应对处置情况等方面的信息,以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了解和理解。对发布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统筹运用新闻发言人、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发布信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商业网站等媒体的作用,扩大发布信息的受众面,增强影响力。
(六)建立专家解读机制。重要政策法规出台后,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组织专家通过多种方式做好科学解读,让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改革举措。有关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组建政策解读的专家队伍,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让群众“听得懂”、“信得过”。
(七)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宣传部门、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建立重大政务舆情会商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政务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联动机制,妥善制定重大政务信息公开发布和传播方案,共同做好政府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三、完善保障措施
(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提高信息发布实效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做到政府经济社会政策透明、权力运行透明,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不断把人民群众的期盼融入政府决策和工作之中,努力增强提升政府公信力、社会凝聚力的“软实力”。地方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人要直接负责,逐级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要加强工作机构建设,已经设置专门机构的,要加强力量配置,把专业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配置到关键岗位,特别是要选好配强新闻发言人;尚未设置专门机构的,要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社会热点事件时不失声、不缺位,有条件的应尽快成立专门机构,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同时,要为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新闻发言人、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政务微博微信相关人员参加重要会议、掌握相关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九)加强业务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培训工作常态化机制,经常组织开展面向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新闻发言人、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政务微博微信相关人员等的专业培训,及时总结交流经验,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政策把握能力、舆情研判能力、解疑释惑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有关部门要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为公务员培训内容,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扩大培训范围。
(十)加强督查指导。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要协同加强对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督查和指导,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和管理办法,加强工作考核,加大问责力度,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平台建设和机制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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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重大事故发生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重大事故发生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安监管办字〔200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有关企业:

去年以来,各地先后发生多起建设工程现场塔吊倒塌、折断或倾覆的重大、特大伤亡事故,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并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2001年2月22日,山东省章丘市明水镇第二建筑公司承建的明水镇眼明泉住宅小区1号楼工程施工过程中,章丘市广大起重机厂将塔吊安装任务分包给不具备安装资格的私人,在约18米高处安装塔吊起重臂时,起重臂突然折下,将正在塔吊起重臂进行安装作业的5名工人抛下,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

2001年7月17日,在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船坞工地上,由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上海电力建筑工程公司等单位承接安装的600T×170M龙门起重机在吊装主梁过程中,由于吊装施工方案不完善,吊装过程中违章指挥和操作,并缺乏统一严格的现场管理,发生倒塌倾覆,造成36人死亡,3人受伤。

2001年8月18日,河北省衡水市第一建筑工程处承包的该市英才学校餐厅工程,因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在拆除塔吊时违章操作,距离地面25米高的塔吊顶部发生倾斜并整体坠落,正在塔吊上作业的3人坠落死亡。

2001年12月24日,甘肃省天水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天府大厦工程,因使用非标准组合件,未按规范进行检验,以及违章指挥和操作等原因,造成在施工时塔吊整体突然倒塌,塔体砸在秦城区建设路第三小学南教学楼上,塔吊的配重将教学楼顶击穿,致5人死亡(其中4名学生),19名学生受伤。

2002年3月15日,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中石化高桥分公司炼油厂延迟焦化工程施工过程中,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的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上海石化安装检修工程公司机械化施工处的680吨吊机,在进行吊装作业过程中发生吊机臂架系统倾覆事故,造成现场作业人员5人死亡,10人受伤。这些事故的发生暴露出有关企业在建设工程现场作业安全监督管理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如:施工方案不完善、违章指挥、有章不循、以包代管、无证上岗和规章制度不健全等。

这此事故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各级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也采取了积极措施,有重点地进行了专项整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同类事故还未得到有效遏制。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加强重大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决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员及设备安全,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要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建设工程项目中存在的问题、隐患和特点,明确预防事故的重点,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二、各地应建立重大建设工程备案制度,凡在辖区内进行建设的重大工程项目,包括中央管理的企业实施的重大工程项目,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在开工前均应将有关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及参与建设的企业情况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备案后,应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监控重大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状况,督促、检查和指导企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结合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规范市场行为,严格资质管理。发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严禁违规层层转包,要明确承、发包单位的责任,坚决杜绝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现象。在多单位承包的工程中,建设单位应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在工程合同的相关内容中必须对承发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并建立相应的管理与约束机制,以保证其在实际工作中得以落实。谁总包谁负总责,不留死角。特种设备要按规定经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要重视对外来施工队伍及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和培训教育,必须坚持严格的审核程序;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严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做到持证上岗。业主及承包单位要对在建各重大建设工程认真进行检查,针对容易发生事故的环节逐一排查,一旦发现隐患,必须进行整改。

四、企业在进行重大建设工程施工时,必须坚持科学的态度,不能片面追求进度,追求经济效益,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办事,坚决杜绝有章不循,违章指挥,凭经验办事和侥幸心理等行为。施工前必须制定完整周密的施工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审核;要科学合理组织现场施工,对工程中的重要节点,如重大设备吊装前、拆卸前等要精心组织,确保万无一失;要避免交叉作业,并尽量采用封闭作业,在进行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时,应事先通知可能受到意外伤害的单位和人员及时撤离现场;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要有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特别是对可能涉及的周边场所,也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五、工程监理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到位。工程中的承发包及协作单位,要严格执行并遵守安全规程和标准,后道工序应对前道工序的安全及质量加强验收和确认,发现问题应及时书面提出,并要求整改,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后续工作,确保重大工程安全。

六、一些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参加重大工程项目的人员,应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搞好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素质,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
 

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对南沙经济区简政放权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关于对南沙经济区简政放权的若干规定
广州市政府


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南沙经济区的建设,广州市人民政府在权限范围内参照对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做法,赋予南沙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管委会)下列经济管理权限。
一、南沙经济区实行计划单列。
区内项目审批权限:除楼堂馆所外,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设、生产、经营和外汇收支不需要国家和市综合平衡,区内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二千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集体所有制单位总投资额在二千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和技
术改造项目;利用外资项目(包括合资、合作、独资经营项目)总投资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下的,其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区管委会审批,报市计委(技改项目同时报市经委,利用外资项目同时报市外经贸委)备案。
二、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委托区管委会代发。
三、区内自用物资的进口,除机电产品和国家及省管的商品外,由区管委会审批。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涉外经济业务,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区管委会审批。
四、区管委会可以按国家规定审批确认区内产品出口型企业,并会同市有关部门审批确认区内先进技术和高新技术型企业。
五、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市依照审批权限分批批给区管委会掌握,委托区管委会在批出的土地内自行安排使用。
六、经区管委会批准的区内投资项目,其土地使用,由区管委会核准用地面积、用地红线和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办理土地使用费的缴纳手续,发给《土地使用证》。
七、经济区建设总体规划,由区管委会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投资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委托区管委会核发。
八、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负责区内工程施工管理(包括招标、议标、核发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负责区内的房产登记。
九、区内各类企业税收减免审批权由区内税务部门按市税务局有关规定执行。区内企业注册登记由区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经济区内机构设置原则上由区管委会自行决定,如涉及市有关主管部门的,应征求主管部门的同意。人事审批权下放给区,需调入干部、技术人员,由区管委会直接审批调入。市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提供服务。
十一、经济区设供电管理机构,其职责权限参照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现行规定执行。
十二、凡委托区管委会行使的管理权限,如超过番禺县人民政府管理权限范围的,均需报市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199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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