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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2:22:32  浏览:94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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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积极支持解决“三农”问题,促进保险公司拓展农业保险业务,提高农业巨灾发生后恢复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保险公司计提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以下简称补贴险种)的,按不超过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年度扣除的巨灾风险准备金=本年度保费收入×25%-上年度已在税前扣除的巨灾风险准备金结存余额。
  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二、补贴险种是指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关于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的相关规定确定,且各级财政部门补贴比例之和不低于保费60%的种植业险种。
  三、保险公司应当按专款专用原则建立健全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使用制度。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附送巨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的说明和报表。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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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宣传部、政府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农业、林业厅(局)、扶贫办,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团委、妇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宣传部、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务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农业局、林业局、团委、妇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现将《关于做好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做好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


引导大学生“村官”期满后有序流动,是大学生“村官”工作健康持续发展的关键。为建立健全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机制,引导聘用期满大学生“村官”通过留村任职工作、考录公务员、自主创业发展、另行择业、继续学习深造等“五条出路”有序流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留村任职工作
1、通过选举担任村“两委”负责人。鼓励在实际工作中表现优秀、党员群众认可的党员大学生“村官”,通过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和乡镇党委推荐等方式,参加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选举。到村任职工作一年以上的优秀大学生“村官”,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参加村委会主任、副主任选举。对留任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的,任职期间继续纳入大学生“村官”名额,保留大学生“村官”工作、生活补贴,同时可享受同级村干部补贴。
2、继续聘任留村工作。聘用期满、聘期考核称职的大学生“村官”,本人提出续聘申请,经乡镇党委初审,县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可签订续聘合同继续留村工作,享受大学生“村官”待遇。续聘大学生“村官”纳入当年大学生“村官”选聘计划。各地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大学生“村官”续聘次数和期限。
二、择优招录乡镇和其他党政机关公务员
3、参加公务员招考。大学生“村官”可参加面向社会统一组织的公务员招考,聘用期满且考核称职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大学生“村官”聘用期满、考核称职,并经县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同意的,可参加面向大学生“村官”组织的公务员招考;大学生“村官”在职2年以上,具备“选调生”条件和资格的,经组织推荐,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选调生主要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大学生“村官”及其他到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中招考。
4、完善考录办法和程序。坚持竞争择优、好中选优,严格选拔标准,进一步完善从大学生“村官”中录用公务员、选任乡镇领导干部的配套政策和操作程序。各省区市可根据公务员编制、职数等实际情况,采用单列计划、定向招考的方式招录大学生“村官”。注重考察大学生“村官”在村工作实际表现,充分运用考核评价结果,对聘期考核优秀和受到县级以上表彰的大学生“村官”,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
三、扶持自主创业发展
5、鼓励创业实践。注意选派大学生“村官”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示范园区、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参与实践锻炼,帮助他们在实践中学习创业知识,积累创业经验。建设和完善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村官”创业园区和创业优势的大学生“村官”搭建创业富民平台。认真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加强对大学生“村官”创业能力的培训,积极为大学生“村官”创业提供项目论证、技术指导和市场服务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中有关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创业的鼓励扶持政策,适用于大学生“村官”。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设立大学生“村官”创业资金,采取担保、贴息、补助等方式,帮扶大学生“村官”创业。
6、引导自主发展。鼓励大学生“村官”通过创办农副产品小型加工企业、发展高效农业种植园区、创办专业合作社等,就近就地自主创业。鼓励创业有成的大学生“村官”进入企业经营管理者、致富项目带头人、新社会组织负责人队伍,逐步实现自主发展。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支持聘用期满的大学生“村官”自主创业。对聘用期满不再续聘,创业项目尚在初级阶段的,可在一定期限内继续享受大学生“村官”创业扶持政策。
四、引导另行择业
7、参与企业单位招录。企业招聘大学生“村官”,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有关鼓励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相关奖励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政策。各类企业招聘员工时,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就业服务工作,帮助大学生“村官”求职应聘。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大学生“村官”所在县市、乡镇,要有组织有计划地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推介会等形式,向企业宣传大学生“村官”的优势,为大学生“村官”进入企业工作提供服务。积极组织聘用期满的大学生“村官”到企业进行见习和实践锻炼,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大学生“村官”。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专门组织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到大学生“村官”所在地了解大学生“村官”工作学习情况,加深他们对大学生“村官”工作的了解,增强招聘意愿。
8、参加事业单位招聘。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到村任职2年以上、考核称职的大学生“村官”。城市街道社区招聘社区工作者,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大学生“村官”。各地可结合实际,组织事业单位面向大学生“村官”定向招聘。
9、引导自主择业。组织各级党委、政府人才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为大学生“村官”开展免费就业指导培训、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引导聘用期满大学生“村官”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实现多元化发展。自主择业的大学生“村官”未就业期间,根据本人意愿,其人事档案可选择在原籍或服务地县级党委、政府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免费托管,其户籍关系可迁回原籍或迁至托管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流动人才集体户口管理。对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给予工商登记、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并提供社会保险缴纳、保险关系接续等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
五、支持继续学习深造
10、参加研究生招考。鼓励大学生“村官”参加研究生招考,认真落实大学生“村官”招考研究生加分政策,对聘期内工作表现良好、考核称职的大学生“村官”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凡是达到学校复试分数线的考生,招考单位应尽量予以录取,报考单位确定不能录取的,可调至其他招生单位录取。
11、通过其他渠道继续学习。鼓励高等院校加强适合大学生“村官”继续学习的本科专业点、硕士学位点建设,为大学生“村官”期满后继续学习深造创造条件。各地要结合实际,整合教育培训资源,积极开辟多种渠道,支持大学生“村官”继续学习。
各地要高度重视做好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共青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的总体计划和具体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大学生“村官”工作健康稳步推进。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2010年5月10日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闽政[2002]5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物价局、财政厅制定的《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闽政文〔2001〕158号)精神,现对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重新规定如下:

  一、凡在我省城市(含县城、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二、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新建项目的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的配套费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对于容积率小于1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1的建筑面积征收;容积率大于4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4的建筑面积征收。

   四、配套费应一次性缴纳,由市、县、镇建设部门负责收取。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纳配套费的收据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土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出让价格中已包含配套费的,配套费的具体额度按照容积率折算成建筑面积,结合征收标准测算。土地出让后,应将配套费转入财政专户,专款用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际容积率超过拍卖时确定额度的部分,应按规定补交。

  五、配套费免征、减征范围:

(一)军事设施(含武警部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含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单建式人防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以及经县(市)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由社会各界捐建的学校、图书馆、孤儿院、养老院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免征。

(二)学校、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驻当地政府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和省确定扶持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以及行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六、配套费免征、减征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除上述减免范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减免配套费。免征、减征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办理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补交配套费。

  七、配套费的征收标准详见附表。本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土地类别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本市、县具体收费标准,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确需突破上限标准的应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批。

  八、城市土地类别划分:一类区为城市建成区比较繁华的地段;二类区为城市建成区的一般地段;三类区为城市建成区的外缘地区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近郊地区。

  各市、县、镇人民政府可根据上述土地类别的划分原则,结合本市、县、镇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划分土地类别界限范围,原则上土地类别划分应定期界定公布。

  九、收费单位必须到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福建省行政性收费统一票据》,所收资金按现行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缴存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实行上交提留。

  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一、本规定颁布实施后,各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有关的水、电、煤气等专项配套费,一律停止征收。

  十二、各级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配套费收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十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省政府闽政〔1989〕34号文以及以往制发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本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重新核定或调整。


附表: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名 称
住 宅
商业(含写字楼)
工 业

一类
二类
三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漳州市
80
60
40
110
80
50
50
30
20

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晋江、石狮、南安、龙海、福清、长乐市
60
40
20
80
60
40
35
25
15

永安、邵武、建阳、建瓯、武夷山、漳平、福安、福鼎市
50
35
20
60
40
30
30
20
10

各县城及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中心镇
40
25
15
45
35
25
25
15
10

其他建制镇
30
20
10
35
25
15
20
1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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