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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经纪人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05:32  浏览:96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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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经纪人条例》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经纪人条例》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经纪人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经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除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外,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停止整顿、吊销经纪人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河南省经纪人条例》原第二十一条、原第三十二条
第二十一条 经纪人不得从事下列经纪活动:
(一)超越核准经营范围的;
(二)对国家禁止在市场上流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进行经纪活动的;
(三)签订虚假合同的;
(四)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的;
(五)采取伪造、涂改、买卖各种商业交易文件和凭证促成交易的;
(六)利用经纪活动进行骗买骗卖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纪活动。
第三十二条 经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除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外,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停业整顿、吊销经纪人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7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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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关于加强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变更审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关于加强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变更审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
为规范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对上市公司依法进行控股收购,防范和化解相关风险,现就交易所在审查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变更应当改进和加强的若干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易所在根据《上市规则》特别指引第一号对30%以下股权转让的审查中,对受让方在受让后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股份达到控股地位的,应要求受让方详细报告其控股后的经营、重组计划,并要求其对实施该计划过程中受让方所应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予以承诺。交易所应当对
受让方承诺予以备案,并监督其履行承诺。
二、对于受让方属非国有企业或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应对其股权转让行为及经营、重组计划进行重点审查。对于受让方的主营业务范围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不一致,受让后将对上市公司的原主营业务范围进行调整的,应及时向我部通报情况。
三、应审查受让方是否有长期持有受让股份的承诺(建议受让方持有时间应在3年以上),对于受让方受让股份后,在一年内又转让的,应不予核准。



1998年8月24日

巢湖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巢湖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的通知

巢政〔20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业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巢湖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巢湖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决策后评价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在施行过程中,负责评价的组织、机构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决策执行后的效果做出的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决策后评价制度的组织实施机构,决策提出单位会同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决策后评价工作。

第四条 决策后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决策后评价要以有利于检验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效果、效益、效率,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利于实现决策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决定决策的循环形式为目的。

第六条 决策后评价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实施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七条 决策后评价的准备:

(一)确定评价对象;

(二)确定合适的评价机构、评价人员;

(三)制定评价方案。包括评价目的、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评价经费。

第八条 决策后评价的实施:

(一)运用个体的、群体的访谈方法或采用文件资料审读、抽样问卷等方法采集整理决策信息;

(二)实行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决策信息进行统计分析;

(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抽样分析法、模糊综合分析法等政策评价方法评价得出结论并加以综合分析,最终取得综合评定结论。

第九条 决策后评价的具体方法可以根据决策特点和后评价的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方法。

第十条 对决策后评价做出总结:

(一)撰写决策的总体评价报告。一是对决策的制定与实施进行总体的评价,对决策后果、决策效率、决策效益做出定性与定量的说明;二是对以后决策的制定实施提出建议。

(二)对决策评价活动做出总结。一是对决策评价机构的效率和管理做出总结;二是对评价人员的选择、评价人员的素质做出总结;三是对评价方案与评价程序进行总结;四是对评价标准的合理性进行总结。

第十一条 决策后评价形成完整的决策后评价报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市政府对决策后评价报告审定后,形成对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最终决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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