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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0:34:44  浏览:93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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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办法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


聊政发〔2004〕104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聊城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聊城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向社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出让。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出让人可以依法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工作。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东昌府区、经济开发区内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
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行政区域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需要,根据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计划、财政、建设、城市规划等部门共同拟订出让方案,确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七条市、县(市)监察机关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职务行为实施监察。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出让人、招标人、挂牌人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中标人、竞得人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受让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竞买人。
本办法所称受让人是指已经或者正在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中标人或竞得人。
国家对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必须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发、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和规划条件。
受让人不得侵犯受让土地使用权面积内的地下矿藏、文物等国有资源、资产和财产。

第十一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的,应当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十二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成交的,应当在政府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二章招标

第十三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四条土地招标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
除国家明确规定有特别限制的用地或根据当地产业政策划分应采取邀请招标以外,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五条招标人可以根据规划用地条件,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招标规定条件的,应通知其参加投标。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投标须知、招标地块宗地图、土地用途、出让年限、规划设计条件、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格式文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等内容。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至少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二十日,在当地主要报刊或者其他主要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资格的办法;
(四)投标人索取招标出让文件及相关资料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工本费;
(五)招标时间、地点;
(六)投标期限、投标方式等;
(七)履约保证金交付方式、时间;
(八)招标宗地交付时间和方式;
(九)确定中标人的标准和方法;
(十)开标地点、时间及公布方式;
(十一)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招标人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或安排潜在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并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的异议进行解释。
投标文件一经按程序送达,视为无异议。

第十九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
确定招标标底、投标保证金,实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在招标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一条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二十日,向三个以上具有招标地块经营、开发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十七条(一)、(二)、(五)、(六)、(七)、(八)、(九)、(十)项的内容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地点将密封好的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停止开标,封存有关投标文件,并依据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人可以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以联合体进行投标的,投标文书中必须加以说明。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二)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三)串通第三人虚假投标;
(四)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五)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二十七条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开标应当按下列程序公开进行:
(一)由投标人或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或者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二)点算投标文件;
(三)开启投标文件,开标时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四)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宣布无效。
第二十九条下列投标文件无效:
(一)招标文件确定的截止时间后提交的;
(二)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三)重复投标的;
(四)委托他人代理投标,委托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五)投标文件字迹不清楚、无法辩认的。

第三十条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土地、规划、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业人员应当是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侯选人。
评标报告应于开标之日起十日内完成。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应实行集体决策;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应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的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的投标。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评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侯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应有招标人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招标人公章。
中标人的投标应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

第三十六条投标人对投标结果有异议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予以答复,但答复时不得透露评标委员会的有关评议情况。

第三十七条中标人交付的履约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有中标的,招标人应当自招标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三十八条招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应在十日内将招标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当地主要报刊等媒介公布。
招标人公布中标结果,不得向投标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中标人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
计划、城市规划等部门应当依据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中标人办理建设立项、规划许可等手续。

第三章拍卖

第四十条拍卖活动应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主持人主拍也可以委托具有拍卖资质的拍卖企业进行拍卖。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第四十一条拍卖人应当编制拍卖文件。拍卖文件应当包括拍卖公告、拍卖地块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竞买申请书文本、拍卖成交确认文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竞买须知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拍卖人应当至少于拍卖开始前二十日在当地主要报刊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拍卖人的名称、地址;
(二)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使用期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土地利用现状;
(三)竞买人的范围、资格;
(四)拍卖地点、时间;
(五)履约保证金的交付时间、方式;
(六)给付成交款的方式;
(七)竞买人索取拍卖文件及相关资料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
(八)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和申请的截止时间;
(九)拍卖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拍卖人应当按照拍卖文件的要求,对竞买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编号,通知其参加拍卖。
法律、法规对竞买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有资格限制的,竞买申请人应提供资格许可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应当核对一致。
第四十四条下列竞买申请书无效:
(一)在拍卖文件确定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
(二)竞买申请人的资格不符合拍卖文件规定的;
(三)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委托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四)竞买申请书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

第四十五条拍卖土地可以设定底价或者保留价。设定底价或者保留价的,出让人应当根据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底价或者保留价。
确定底价或者保留价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拍卖底价或者保留价在拍卖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六条拍卖人应当组织竞买申请人踏勘拍卖宗地竞买人也可以自行踏勘拍卖宗地,并对竞买申请人提出的异议进行解释。

第四十七条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委托竞买应签署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八条拍卖人对已发生的拍卖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更正的,应当在竞买申请截止时间之前至少十五日进行相应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竞买申请人。该修改、更正公告作为拍卖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九条竞买申请人可以在竞买申请截止时间前撤回竞买申请书。

第五十条拍卖人应当在拍卖文件确定的时间及地点进行拍卖。如变更时间、地点应提前变更公告或书面通知竞买人。
拍卖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拍卖活动应当进行公证。

第五十一条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应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九)拍卖人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或者保留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五十二条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五十三条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五十四条竞得人交付的履约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竞得不成的,拍卖人应当自拍卖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五十五条竞得人应当在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拍卖文件的规定与拍卖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
计划、城市规划等部门应当依据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竞得人办理基本建设立项、规划许可等手续。

第五十六条竞得人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出让金;未按约定支付出让金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由拍卖人将拍卖标的重新拍卖。
拍卖标的重新拍卖的,原竞得人应当支付前次拍卖中本人及拍卖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价。

第五十七条拍卖结果应于拍卖结束后十日内在指定场所或者当地主要报刊、媒体予以公告。
拍卖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四章挂牌

第五十八条挂牌应当编制挂牌方案。挂牌方案应当包括挂牌公告、挂牌地块宗地图、土地用途、出让年限、规划设计条件、竞买申请文书、挂牌成交确认文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竞买起止时间、竞买须知等内容。

第五十九条挂牌人至少于挂牌前二十日在土地交易场所或者当地主要报刊等媒体发布挂牌公告。
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挂牌人的名称、地址;
(二)挂牌地块的位置、面积、使用期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土地利用现状;
(三)挂牌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
(四)竞买人的范围及资格要求;
(五)挂牌地点、时间及挂牌期限;
(六)竞买保证金数量及交付时间、方式;
(七)竞买人索取挂牌文件及相关资料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
(八)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
(九)挂牌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挂牌人应当按照挂牌文件的要求,对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登记,通知其参加竞买。
法律、法规对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资格限制的,竞买申请人应提供资格许可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应当核对一致。

第六十一条下列竞买申请无效:
(一)竞买申请人的资格不符合挂牌文件规定的;
(二)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委托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三)竞买申请字迹不清、无法辩人的。

第六十二条挂牌土地可以设定底价;挂牌人应当根据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底价。
确定底价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挂牌底价在挂牌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六十三条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委托竞买应签署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挂牌应当在挂牌文件确定的时间及地点进行。挂牌活动应当进行公证。
第六十五条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挂牌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挂牌人确认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挂牌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挂牌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六)挂牌人与买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六十六条竞买人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六十七条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挂牌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方式,损害他人利益。

第六十八条挂牌时间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六十九条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四)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挂牌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七十条竞得人交付的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竞得不成的,挂牌人应当自挂牌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竞买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七十一条竞得人应当在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挂牌文件的规定与挂牌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支付出让金。
计划、城市规划等部门应当依据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竞得人办理基本建设立项、规划许可等手续。

第七十二条竞得人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挂牌标的的出让金,未按约定支付出让金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由挂牌人重新挂牌、出让。
再行挂牌成交价款低于原挂牌成交价款的,原竞得人应当补足差价。

第七十三条挂牌结果应当在挂牌结束之日起十日内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挂牌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收取费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办法,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出让人及招标、拍卖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结果的,出让结果无效。

第七十六条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或者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中标人、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三)投标人、竞买人以他人的名义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竞得的。

第七十七条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未按规定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取消其中标或者竞得资格,所交付的履约保证金或者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由前款行为给出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地上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需要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无偿收归国家所有。
出让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土地的,应当返还出让金,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可以解除出让合同,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第七十九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八十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权或者以委托交易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聊城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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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2年江西省质量信用AAA级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开展2012年江西省质量信用AAA级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赣质监质字〔2012〕4号


各设区市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加快推进我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企业“讲诚信、重质量”,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意见》(赣府发〔2010〕33号)要求,省局决定组织开展2012年江西省质量信用AAA级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
  (一)申报范围
  凡在江西省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且经国家质检总局企业质量档案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守信(A级)的制造业企业,均可纳入质量信用AAA级企业申报范围。
  (二)申报条件
  1.达到大中型企业规模(从业人员数300人以上、产品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上)要求,且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体系认证的企业。
  2.食品生产企业必须通过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HACCP认证。
  3.下列企业暂不纳入质量信用AAA级企业申报范围:
  (1)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矿山井下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2)已认定为“江西省质量信用AAA级企业”的企业;
  (3)其他不宜认定为质量信用AAA级的企业。
  二、申报程序和进度安排
  (一)企业申请(2012年5月21日—6月20日)
  企业参考《江西省质量信用AAA级企业评价细则》(见附件1),在自愿的基础上向所在地设区市质监局提出申请,填写《江西省质量信用AAA级企业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于6月20日前将申请表(纸质文本3份、Word文本1份)报所在地设区市质监局。
  (二)地市推荐(2012年6月21日—6月30日)
  各设区市局接受企业申报后,立即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形成推荐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填写《江西省质量信用AAA级申报企业情况汇总表》(附件3),于6月30日前与推荐企业申报材料(纸质文本2份、Word文本1份)一并报省局质量处,逾期不接受申报、更换材料。
  (三)资料审查(2012年7月1日—7月15日)
  省局质量处汇总各地推荐材料,对上报企业的申报资格、申请表及其附件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初审名单,并分送至相应的专业评审组进行审查。
  (四)征求意见(2012年7月16日—7月31日)
  将通过审查的申报企业有关情况在江西质监网上进行公示。同时,向工商、税务、银行、环保、安监、检验检疫等省直有关部门及省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征求意见。
  (五)意见核实(2012年8月1日—8月14日)
  对网上公示异议和有关单位反馈意见进行核实,形成拟认定为2012年江西省质量信用AAA级企业的名单。
  (六)会议审定(2012年8月15日—8月31日)
  将拟认定企业名单及异议、意见的核实情况提交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七)公告和表彰(2012年9月)
  公告和表彰2012年江西省质量信用AAA级企业,颁发奖牌和证书。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宣传力度
  开展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构建“信用江西”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质量信用AAA级企业认定的重要性,加大质量诚信宣传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引导企业诚信自律,营造“诚实经营、以质取胜”的市场环境。
  (二)加强协调配合,落实专人负责
  各地要切实加强工作沟通和协调,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推动企业质量信用AAA级企业认定工作顺利进行。要加强内部的协调配合,建立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抽调业务熟悉、责任心强的同志开展本辖区内企业的组织申报、信息核实和跟踪监管工作,确保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三)实施动态管理,有效服务企业
  各地要及时掌握企业质量信用信息变化情况,并及时向省局质量处反馈。省局将根据有关情况对企业质量信用等级适时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和帮扶,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水平。
  (四)强化责任意识,严明工作纪律
  各地要严格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保证工作按要求开展。要严格遵守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严禁向企业收费或搭车收费。要注意严守企业商业机密,不得将企业申报信息外泄,不得擅自发布企业质量信用等级信息。

  附件:1.江西省质量信用AAA级企业评价细则
     2.江西省质量信用AAA级企业申请表
     3.江西省质量信用AAA级申报企业情况汇总表
http://www.jxzj.gov.cn/html/news/1000010291/100001029110295/2012-05/65601.shtml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正当程序革命

杨金强、余飞* 译(译者均系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2006级诉讼法研究生)

美国从一个英国殖民地发展成为今天由50个州组成的国家,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自由的信念。直到现在,这种信念仍然吸引着众多人涌入美国。它产生于几百年前,经过发展、变革并持续到今天。自由信念的核心就是正当程序的理念——除非经由一个公正的第三方作出裁判,否则不得随意剥夺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正当程序原则自从确立以来,已经发展成为刑事司法中最重要的理念。它使得许多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胜诉并由此产生诸多正义的判决,这些判决在今天仍然影响着司法实践。同时,正当程序理念也把美国公众分为强调公共秩序和强调个人权利的两派。
正当程序原则的发展过程主要涵盖在四个重要文件之中,即“大宪章”、“独立宣言”、“权利法案”和美国宪法。“大宪章”是英国的宪法性文件,旨在赋予公民基本权利并保障其权利不受统治者——国王的侵犯。美国依据“大宪章”制定了自己的“权利法案”,并且成为宪法的组成部分。1765年起草的“殖民地权利与不满宣言”,是殖民地人民发泄对王室怨气的宣言书。正当程序原则和其他相关法律反对英国统治下的不公正审判,并以此消除人们对现行体制的不满。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1775年独立战争的爆发。从以上提及的资料我们可以得出正当程序的理念——除非经由一个公正的第三方作出裁判,否则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都不得被随意剥夺。同时,正当程序原则也限制政府的立法权并确保制定法的公正性和适当性。“独立宣言”以及1776年的美国宪法使得正当程序原则和美国刑事司法体系得到进一步发展。被视为最高权威的宪法补充了前十项修正案,即“权利法案”,其内容涉及公民的自由以及保障自由的程序。宪法第四修正案特别针对正当程序原则,宣称“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由的搜查和扣押,没有合理的事实依据,不得签发搜查令和逮捕令;在有‘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搜查令必须描述清楚搜查的地点、搜查和查封的具体文件和物品,逮捕令必须具体地描述清楚需要逮捕的人。”这些保障了公民在警察突击搜查时享有的权利,但同时也使得对“合理怀疑”的界定在当时成为一个争论激烈的话题,并经过了多次修正和发展。宪法第五修正案通过赋予公民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任何人不得被强迫提供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来实现法律基于正当程序原则对公民自身生命、财产以及自由的剥夺。在此修正案之前,无论被指控犯罪的人实际上有罪还是无罪,他都会被推定为有罪。接下来,宪法第六修正案赋予了公民取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这使得任何被指控犯罪的人都可以更好的行使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不至于因为不熟悉法律而不能为自己辩护。正如我们在课堂上看过的电影“吉迪恩的号角”所描述的,主人公被定罪的原因完全是由于他在法庭上没有能力为自己辩护,这也表明了律师辩护权重要性。宪法第八修正案是影响正当程序原则的另一个里程碑。它宣称,“不得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不得施加残酷和非常的刑罚”。这样,即使在犯罪的情况下,也能合理地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和自由。我们在课堂上看过的多部关于狱中生活、酷刑和非常刑罚的影片此刻又呈现在我们面前。在奴隶制经济繁荣的那段时期,正当程序原则的发展有所减慢;过后,随着北方在内战中取得胜利,该原则又开始继续发展。随着1857年规定“隔离但平等”的“斯科特案”被推翻,1865年宪法第十三修正案废除奴隶制,基于出生地和居住年限赋予所有公民同等的宪法权利。不久之后的1868年,宪法第十四修正案通过赋予公民选举权以便在更广泛的程度上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公民的选票将被平等地对待,并且允许任何具有一定条件的人在政府中担任职务。同时,第十四修正案增加了正当程序原则的第二个条款——除非各州依据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否则不能剥夺任何公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
作为正当程序原则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力量,沃伦法院通过司法审查而非创造新的法律和程序来继续支持正当程序原则。司法审查权使得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听审低级别法院的案件,并因此基于联邦法律而不是州法律作出决定。关于司法审查的一个经典案例是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s. Madison)案,马歇尔法官就是依据比州法律效力更高的联邦宪法作出的判决。司法审查权在1816年的“马丁诉亨特莱西”(Martin vs. Hunter’s Lessee)案中再次被动用。沃伦法官主持最高法院时坚持司法审查的传统,对一些有可能终结正当程序发展的重要案件作出了决定性改变,使美国进入了被称为“正当程序革命”的时代。
自从沃伦法院在实践中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适用于各州开始,正当程序革命拉开了序幕。形势在几个关键的案件被推翻之后开始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关于“是恢复性正义还是重分配正义”的争论声中,宪法第四、第五、第六、第八和第十四修正案在正当程序革命中起了关键作用。
正当程序革命通过1954年的“布朗诉拖皮卡教育管理委员会”(Brown vs. the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案推翻1896年的“普莱西诉福格森”(Plessy vs. Ferguson)案而被正式提出。沃伦法院通过司法审查认为,种族隔离是不平等的,所有人都必须在诸如座位、公共设施等各个方面受到平等对待。这一判决的理念促使了1964年民权法案的产生,该法案宣称:“为了贯彻实施宪法规定的选举权,为了授权美国巡回法院旨在救济公共设施歧视案件的管辖权,为了授权总检察长保障公民享有的公共设施和公共教育方面的宪法权利,为了扩大民权委员会的职能,为了在联邦的协助下消除歧视,为了建立一个致力于就业机会平等的委员会,或者为了其他目的,而制定本法案。”
“西尔维斯特•蓝博公司诉合众国”(Silverthorne Lumber Company vs. United States)一案标志着这场革命进入下一个阶段。此案将正当程序的理念引入“毒树之果”的领域,意味着警察必须合法地收集证据,否则证据就不能在法庭上使用。本案中,警方非法闯入蓝博公司并获取了该公司的税务记录,企图指控该公司逃税。最终,由于窃取的税务记录没有被法庭采纳而导致了控方证据不足。同时,第四修正案在推翻“沃尔夫诉科罗拉多”(Wolf vs. Colorado)案判决的“马普诉俄亥俄”(Mapp vs. Ohio)一案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该案宣称1914年“威克斯诉美国”(Weeks vs. US)案确立的涉及第四修正案的证据排除规则也适用于各州法院。这被视为是对宪法第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的合理推定。
宪法第五修正案也是正当程序革命的一个重要基础。禁止双重危险的条款规定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行为受到两次追诉。该原则在1969年的“本顿诉马里兰州”(Benton vs. Maryland)案中得到适用。此案例推翻了1937年的“帕科诉康涅狄格州”(Palko vs. Connecticut)案,该案中,被告帕科遭到重复审判,第一次他被判处监禁刑,第二次他因同一罪被判处死刑。1964年的“埃斯贝托诉伊里诺伊州”(Escebedo vs. Illinois)案阐释了第五修正案,一旦某人涉及到被指控的调查中,必须有律师在场作合适的辩护和解释。这一时期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Miranda vs. Arizona)案也为第五修正案增加了新的含义,即被逮捕时必须被告知“米兰达权利”。
宪法第六修正案在1963年“吉迪恩诉温赖特”( Gideon vs. Wainright)案和一些青少年犯罪法庭的审判程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它通过赋予公民取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而完善了法庭审判和正当程序原则,使得任何被指控犯罪的人都可以很好地行使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不至于因为不熟悉法律而不能为自己辩护。我们在课堂上看过的电影“吉迪恩的号角”描述了辩护权的革命,吉迪恩由于没有能力为自己辩护而被定罪。于是,吉迪恩写信给最高法院要求为自己指定辩护律师。其他几个重要案件使得第六修正案在青少年犯罪审判中适用,包括1966年的“肯特诉合众国”( Kent vs. US)案,1967年的 “高尔特”( re Gault)案,1970年的温西普案(re Winship),1975年的“布雷德诉琼斯”( Breed vs, Jones)案和1996年的“伊里诺伊州诉蒙特内兹”( Illinois vs. Montenez)案,以上案件都要求青少年罪犯必须有监护人陪同出庭。
1962年的“罗宾逊诉加州”(Robinson vs. California)案发展了宪法第八修正案所规定的禁止残酷和非常刑罚的权利。1968年的“艾弗利诉约翰森”(Avery vs. Johnson)案也影响了第八修正案,该案认为,关于监所律师的立法,占用了其他的司法资源。1974年的“沃尔夫诉麦克道尔”(Wolff vs. McDonnell)案推翻了1871年的“拉芬诉联邦”(Ruffin vs. Commonwealt)案,后者把囚犯看作国家的奴隶,前者则为囚犯提供了新的宪法架构内的保护,特别是禁止残酷和非常的刑罚。在第八修正案是支持“恢复性正义还是重分配正义”上存在着巨大的争论,这两种形式的正义针对犯罪的不同方面。“恢复性正义”强调犯罪行为和处罚对社会及个人的影响,而“重分配正义”强调罪犯自身对罪行的悔过。缓刑和假释的观点在第八修正案的发展过程中被质疑。1972年的“莫里斯诉布莱尔”(Morrisey vs. Brewer)案是界定假释制度的里程碑,1973年的“加贡诉斯卡贝里”(Gagnon vs. Scarpelli)案则提出了缓刑的标准。对第八修正案最后的调整是关于囚犯待遇的,包括以下案件:对我们的良心提出挑战的“霍尔特诉萨维”(Holt vs. Sarver)案;1974年关于囚犯基本法律权利的“贝尔诉普罗柯尼尔”案(Pell vs. Procunier)案;1972年涉及死刑问题的“福曼诉佐治亚州”(Furman vs. Georgia)案和1976年“格雷格诉佐治亚州”(Gregg vs. Georgia)案。
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拉开了正当程序革命的序幕,同时也为革命的终结埋下了伏笔。它提供了沃伦之后的伯格法院和伦奎斯特法院推翻先例的根据。他们越来越保守的解释引发了如下争议:该修正案是不是违背立法的本意来保障公民的权利。
正当程序的理念在沃伦法院时期得以发展、实施,而在伯格法院和伦奎斯特法院时期却被终结,后两者都不大认同先前沃伦法院的工作。沃伦与其支持者们的许多努力得不到认同,甚至还受到伯格和伦奎斯特的轻视,他们一直力图修改甚至推翻沃伦时期的许多判决。
伯格法院对沃伦法院判决的修正中,最主要的就是规定了排除规则的“善意例外”。伯格法院从1969年一直持续到1986年,“善意例外”使第四修正案的理念发生了变化,“如果执法人员的行为具有客观的善意,或者他们所造成的侵犯是微小的,则过分强调被指控一方的权利就与刑事司法体系的基本理念相违背。”这个原则随着1984年的“合众国诉莱昂”(U.S. vs. Leon)案而普遍化。此案中,根据一位秘密监察员的报告,警方认为存在合理根据而取得了搜查令状,在里昂的三个住处查出了大量毒品。由于申请令状的根据不充分,该证据起初被排除在法庭之外。最终,通过排除规则的例外使该证据的资格得以认定。在1987年的“马塞诸塞州诉舍帕德”(Massachusetts vs. Sheppard)一案中,警察申请令状时的理由也不充分。伯格法院做出了相同判决。这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前沃伦法院在1961年的“马普诉俄亥俄”(Mapp vs. Ohio)案所强调的原则,从而修正了对“合理根据”的理解。
伦奎斯特法院对沃伦法院判决的修正主要体现在对米兰达案(Miranda vs. Arizona)和埃斯科贝托(escobedo vs. Illinois)案判决的例外规定。从1986年起至今,伦奎斯特法院一直发挥重要作用。1977年“布瑞尔诉威联姆斯”(Brewer vs. Williams)案确立的“必然发现”原则修正了沃伦法院的判决,该案中的被告被剥夺了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通过支持1984年的“纽约诉跨雷斯”(New York vs. Quarles)案确立了“公共安全的例外”原则,该案中,被告私藏武器侵害了公共安全。“合众国诉迪格森”(U.S. vs. Dickerson)案的判决书中强调了宪法第五、第六修正案的改革,因为被告虽然承认了犯罪,但没有被告知米兰达权利。对米兰达规则的修正仅仅是一种重申,而不是改变。这是伦奎斯特法院时期一个巨大的里程碑,它对美国的刑事司法政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不仅仅是以上这些里程碑式的案件,伯格法院和伦奎斯特法院还在其他方面修改了沃伦法院的判决,如规定囚犯不受残酷和非常刑罚的宪法第八修正案。“Hands-Off Doctrine(法官放手)”原则的回归,在基于1991年的“威尔逊诉塞特”(Wilson vs. Seiter)案的惩教制度上允许惩戒体系内部的管理人员拥有更大的权力。本案中,阿肯色州监狱的一个犯人控告监狱滥用囚犯。这条原则要求在衡量是否属于残酷和非常刑罚时,要考虑监狱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蓄意的疏忽”。1995年,“桑丁诉克纳”(Sandin vs. Conner)案导致了全美刑事司法体系的调整,允许司法正义的分配有更大的灵活性,强调囚犯通过服刑的过程为自己的罪行负责。
沃伦法院之后,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也被修改。正当程序革命的终结使得联邦最高法院朝着对制定法和判例进行严格解释的方向发展。沃伦法院的司法能动主义和美国的司法审查理念都在伯格法院和伦奎斯特法院新的修正下开始慢慢被瓦解。联邦最高法院今天仍然继续对这些理念进行修正。一个明显的例子,最高法院对布什总统的选择和决定方式仅仅是基于最高法院法官的自由意志,而并非通过一个宪法性判决。正当程序原则会以这种方式继续下去,还是将来会出现转机?
正当程序原则的未来像其他任何事物一样不能准确预测,但是历史发展的过程会给我们提供一些线索来对将来的情况做出推断。诸多修正陈旧理念的判例已经为正当程序原则的发展提供了方向。犯罪控制的目的与正当程序原则、法律实施的需要与对无辜者的保护将是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都持续存在的矛盾。在将来高科技武器和方法泛滥的情况下,控制犯罪的目的必然会有更高的要求。但是,正当程序理念将丝毫不会削弱,因为它是司法正义和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政治因素和法院之间的角力也将会是影响正当程序原则的重要因素。政客们统治着当下的美国,但是他们能够控制最高法院吗?总统将会选择谁进入最高法院?不同的总统的不同选择将造成最高法院不同的倾向。因此,最近由最高法院决定的总统选举和布什将会任命谁进入最高法院都成为了报纸的头条。最高法院在做出最终决定时,是否会考虑布什或戈尔上台后会提名什么样的人进入最高法院?
正如前面所提到的,科技进步在国际关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它也必将影响正当程序原则的未来。宪法修正案会如何对待基因技术?法院如何帮助警方和联邦调查局在正当程序的规制下控制犯罪?宗教冲突在世界范围内的与日俱增,是否需要对宪法作出一些改变,以便能回应这种全球范围的变化?
正当程序原则将来会基于宪法第一修正案有所变化。这源自于互联网在当今世界的广泛影响。1919年的“舍克诉合众国”(Schenck vs. U. S.)案确立的“清楚和现实的危险”原则,将如何规制仅有数据和信息的互联网领域?1925年的“吉特洛诉纽约”(Gitlow vs. New York)案使问题变得复杂,它赋予了警察惩罚危害社会公德、煽动犯罪以及扰乱社会治安等行为的权力。如何根据互联网和技术信息的复杂性及广泛性来控制它们可能存在的流通?
正当程序原则应当继续坚持,在这个充斥着诸如种族、毒品和文盲问题的暴力年代,正当程序是必需的。这一观点在我们收到的“联邦调查局专家对暴力发展趋势预测”中被提及。如果该预测中有关暴力的观点直到2005年还是正确的话,那么对那些间接地参与诸如爆炸、劫机、恐怖主义和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强调保护无辜的正当程序原则与犯罪控制目的之间的对抗将继续存在。这种对抗在目前发生在辛辛纳提的种族暴动中是普遍存在的,白人警察在残酷镇压众多黑人的示威和暴乱,他们是否真正地执行了法律并且又保护了无辜,又或者他们的偏执是否损害了我们平常认为是公正的人?
自十三世纪的“大宪章”至今,正当程序原则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阶段。将来在对待该原则的时候应当继续清除政治中的保守思想。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最近“阿德沃特诉合众国”(Atwater vs. U.S)一案,该案中一位母亲在高速公路上被捕,仅仅由于她把自己的三个孩子单独留在车上而没有给他们系上安全带。这种判决是我们所需要的吗?虽然还有相当大的争论,但是执法人员出于公共安全的目的正一步步地获取更多的权力来做类似的事情,然而在执行中却将该目的置之脑后。本案中,给这位母亲一张罚单并让她给孩子系好安全带就足够了,而不是当着年轻孩子的面对他们的母亲实施逮捕。这应该是美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方向之一,但我们却正在坚持错误而离正确的道路越来越远。所以,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里,正当程序的理念仍然会继续发扬它保障公民权利的传统。

资料来源:http://www.collegetermpapers.com/TermPapers/Government_&_Politics/Due_Process_Revolution.shtml,
附翻译原文:
Due Process Revolution

The great promise of America that has made a British colony in the 50 States today is Freedom. Many United States. The history of these freedoms starts centuries ago and has developed, revolutionized, and persisted all the way through today. At the core of these Freedoms is the idea of Due Process, the idea that everyone has rightFreedoms which still today cause people to flock to the s and freedom until they are deprived of them arbitrarily, or by the will of a just third party. Due process has been the most powerful force in American Criminal Justice since its creation and development. It has caused many people to win over the overwhelming odds in court cases and has presided over many righteous decisions that still affect cases today. Due process has also divided the country as public order advocates or individual rights supporters.

The Development of Due Process is conceived from four important documents, the Magna Charta, 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The Declaration of Rights and Grievances, and the U.S. Constitution. The Magna Charta was an English document that gave citizens rights and protection from their ruling body, which in that case was the King of England. The Magna Charta was used by the U.S. to create the Bill of Rights, a part of the Constitution. The Declaration of Rights and Grievances, drafted in 1765, was the original document created by the colonies of their complaints against the crown. The British unfair trials amongst other tragedies were to be fought with Due Process and the creation of other laws to clear the complaints of the current system. This would lead to the start of the Revolutionary War, in 1775. From the aforementioned documents, we would derive the concept of Due Process, the idea that people should have the right to be fairly heard and tried in court before losing life, liberty, or justice. Due process also limits the government’s ability to make laws, ensuring that they are fair and proper. The idea of Due Process and the American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was furthered again with the creation of 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and the Constitution in 1776. The Constitution, the document known as the supreme law of the land included Bill of Rights, which were the first ten amendments discussing the freedoms and procedures to protect those freedoms in America. The fourth amendment applied specifically to Due Process, stating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be secure in their persons, houses, papers, and effects, 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 shall not be violated, and no Warrants shall issue, but upon probable cause, supported by Oath or affirmation, and particularly describing the place to be searched, and the persons or things to be seized.” This secured peoples right to be searched and violated by raids, but at the same time created great controversy in what was to be probably cause, an idea that would be developed and modified many times throughout history. The Fifth Amendment also supported due process in giving any citizen the right against self incrimination. Before their life, liberty, or freedom could be taken away someone other than their selves had to be a witness to their crime or have evidence to convict them. Before this, by force, people could be forced to testify as guilty despite their true innocence or guilt. Next, the sixth amendment changed the courtroom and due process by giving Americans the right to counsel. This gave anyone charged with a crime proper defense of their rights because many people were not able to defend themselves, not knowing the court system. In class the movie Gideon’s Trumpets showed the revolution of right to counsel when he was not able to defend himself in court and convicted due entirely that fact. The Eighth amendment was the next milestone affecting Due Process. The Eighth amendment stated, “Excessive bail shall not be required, nor excessive fines imposed, nor cruel and unusual punishments inflicted.” This protected life, liberty, and freedom even for those convicted of crimes. Several of the movies we watched in class dealt with prison life and cruel and unusual punishment that reoccurred there. With the booming economy caused by slavery at the time, the development of due process slowed. Then, with the Civil War resolved by the victory of the North, the development moved on. The Thirteenth amendment, in 1865, abolished slavery, giving rights to all peoples of the United States as citizens based on the origin of their birth and their time living in the country. This came from the overturning of the Dred Scott case of 1857, which gave the world the idea of “separate but equal.” Soon after, in 1868, the Fourteenth amendment further gave life, liberty, and freedom to everyone by declaring peoples votes would be counted equally and allowing anyone within certain qualifications to run for government positions. It also added the second due process clause that neither could any state deprive any person of life, liberty, or freedom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The Warren court was the prominent force in the development of Due Process, and continued to support Due Process, but not through the creation of new laws or procedures, but through judicial review. This power gave the Supreme Court the ability to hear cases from lower level courts and make their own decision based on Constitution instead of State law. A classic example of the judicial review is the case of Marbury vs. Madison, 1803, which Chief Justice Marshall redecided the case based on the a greater force than state law, the Constitution. This judicial review was again utilized in 1816, in the Martin vs. Hunter’s Lessee. Warren would carry on this tradition in the modern courts making changes to what would become landmark cases to end the development of Due Process and move the United States in to the era we can classify as the Due Process Revolution.

After the Warren Court applied the Fourteenth amendment to the states, the Due Process revolution began. The legal climate was changed in the overturning of several key cases. The Fourth, Fifth, Sixth, Eighth, and Fourteenth amendments would all play key roles in the revolution along with the concept of Restorative vs. Redistributive Justice.

The Due Process Revolution was officially launched with the overturning of the case Plessy vs. Ferguson(1896) by the case of Brown vs. the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in 1954. This case when put through judicial review by the Warren Court (1953-1969), declared that separate was not equal and that everyone must be incorporated together in all aspects, such as seating, public facilities, etc. The ideals that came from this case would also launch the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 which states, “To enforce the constitutional right to vote, to confer jurisdiction upon the district courts of the United States to provide injunctive relief against discrimination in public accommodations, to authorize the attorney General to institute suits to protect constitutional rights in public facilities and public education, to extend the Commission on Civil Rights, to prevent discrimination in federally assisted programs, to establish a Commission on 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and for other purposes.”

The next step in the revolution was the case of the Silverthorne Lumber Company vs. United States. This case added to Due Process the idea of the “Fruit of the Poisoned Tree,” which specified that is evidence is taken illegally, then the evidence may not be used in a court of law. In this case, police broke into the lumber company and stole tax records that proved that the company was guilty of tax evasion. However the 1920 case ruled it inconclusional based on not enough evidence due to the fact that the records were not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The Fourth amendment also played a part in the case of Mapp vs. Ohio (1961) which overturned Wolf vs. Colorado(1949), by saying that the Fourth amendment Exclusionary Rule from the case Weeks vs. US (1914) was now applicable to the states individually. This was possible through the Due Process Clause of the Fourteenth amendment.

The Fifth amendment was also a significant factor in the Due Process revolution. The double jeopardy clause, the idea that you cannot be tried twice for the same crime was applied to the states in 1969 in the case of Benton vs. Maryland. This case overturned the previous case of Palko vs. Connecticut (1937) where Palko was retried on a case where he was sentenced to prison and the second time he was tried for the same crime he was sentenced to death. The case of Escebedo vs. Illinois(1964) also elaborated on the Fifth amendment, saying that once you move from investigating to accusing a person, a lawyer must be present for the proper defense and interpretation. Miranda vs. Arizona (1966) also developed during this period adding onto the Fifth amendment that you must be read your “Miranda Rights” when taken into custody.

The Sixth amendment was revolutionized with the cases of Gideon vs. Wainright (1963), and several juvenile court procedings. The sixth amendment changed the courtroom and due process by giving Americans the right to counsel. This gave anyone charged with a crime proper defense of their rights because many people were not able to defend themselves, not knowing the court system. In class the movie Gideon’s Trumpets showed the revolution of right to counsel when he was not able to defend himself in court and convicted due entirely that fact. His wrote to the Supreme Court who tried his case and gave him proper counsel to defend himself. Several court cases also changed the Sixth amendment to apply to juveniles convicted of crimes. They included Kent vs. US( 1966), In re Gault (1967), In re Winship (1970), Breed vs, Jones (1975), and Illinois vs. Montenez (1996), which held that a “concerned adult” must accompany a child on trial.

The Eighth amendment was revolutionized with the case of Robinson vs. California (1962), which applied the Eighth amendment, the right against cruel and unusual punishment to the states. The case of Avery vs. Johnson also affected the Eighth amendment in 1968 when it declared “jailhouse lawyers legal, absent other legal resources.” The case of Wolff vs. McDonnell (1974) reversed the case Ruffin vs. Commonwealth of (1871), which made prisoners slaves of the state, and gave the prisoners new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s, especially against cruel and unusual punishment. There was also great debate over whether the Eighth amendment supported Restorative or Redistributive Justice. These two types of justice focused on different aspects of criminals. Restorative focused activities and punishment on the consequences of the crime towards the public and individuals, while Redistributive focused on the offenders past behavior. The ideas of probation and parole were also questioned in the revolution within the Eighth amendment. The case of Morrisey vs. Brewer (1972) was the landmark defining the specifications of parole, and the case Gagnon vs. Scarpelli in 1973 set forth the standards for probation. The final adaptations to the Eighth amendment were about inmate conditions, it included Holt vs. Sarver which discussed “shocking the conscience,” Pell vs. Procunier (1974) which dealt with the legal base of prisoner’s rights, capital punishment cases Furman vs. Georgia in 1972 and Gregg vs. Georgia in 1976.

The Fourteenth amendment began the Due Process Revolution and would conclude the revolution leading to the aftermath. The Fourteenth amendment gave the courts after Warren, Burger and Rehnquist the ability to again change the cases and ideal that ruled the amendments. Their more conservative interpretations created controversy in the way that amendments now affected citizens as opposed to their “old” meanings.

During the Warren Court, there was the idea of, the development of, and the enforcement of Due Process. However, then came the aftermath, the Burger and Rehnquist courts, both of which were not happy with the previous work of the Warren Court. The many efforts of Warren and his supporters were not liked, even despised by Burger and Rehnquist, and they made valiant efforts to modify and overturn many of his landmar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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