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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核查有关共性问题的处理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20:32:27  浏览:83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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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核查有关共性问题的处理意见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核查有关共性问题的处理意见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局、计委(计经委),审计署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和国家计委今年确定对一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检查。从上半年审计、检查情况看,建设项目在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资金使用、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对于审计、检查出来的问题,应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认真进行处理。其中
一些共性问题请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建设项目高估冒算而多计、重计的概算投资,尚未拨入建设单位的,应予核减,不再拨付;已经拨入建设单位的,应予收缴,其中确需调增概算总投资的,可留作修编概算时抵减调增的投资;实行投资包干的项目,应核减包干基数。
二、转移、侵占、挪用的建设资金,应按原资金渠道归还。其中将建设资金用于流通领域的,应没收非法所得;项目主管部门、建设银行等向建设项目摊派、平调的各种资金、物资、设备应退回原建设单位或者由国家没收。
三、建设项目的计划外投资,包括概算外的工程投资和购置的固定资产等挤入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的,由建设单位在自有资金中冲减,目前确无自有资金来源的,调整挂帐后,可从投资包干结余分成或工程投产后留利中支付。超规模、超标准的投资,视同计划外投资酌情处理。属于楼堂
馆所的,还应按国务院《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处理。
四、施工、设计单位多收款项应如数退还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基地建设费原则上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总投资。已经列支的由施工企业用自有资金支付,其中,经国家批准在项目投资中列支的,可作特例处理。
五、建设项目的试生产收入,首先弥补概算所列试车费的不足;如有结余,应按财政部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
六、审计、检查出的严重损失浪费问题,应分清责任,需要挽回损失的,由责任单位用自有资金补偿。
七、审计、检查出的其它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八、审计、检查中查证落实的贪污受贿,收受回扣,倒买倒卖,滥用国外贷款资金,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浪费,隐瞒情况不报,弄虚作假,转移国家资金以及其它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应追究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责任。其中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99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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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0〕10 号


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季度报告。
第三条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正文刊登于至少1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将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和公司网站上。季度报告正文应按照本规则第二章要求编制,并按照附件的格式披露。
季度报告报告期系指季度初至季度末3个月期间。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四条 公司应在季度报告披露后10日内,将季度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五条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六条 公司应在季度报告正文刊登如下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个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职务以及未出席原因。
第七条 如季度财务报告经审计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非标准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下列特别提示: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八条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第九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截至报告期末及报告期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总资产、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每股净资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等。同时说明扣除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其金额和所得税影响额。
上述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其他有关信息披露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计算填列,涉及股东权益的数据及指标,应采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股东权益;涉及利润的数据及指标,应采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第十条 公司应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表6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条规定的格式披露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前10名流通股股东或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限售股份变动情况。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十一条 报告期主要财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大幅度变动的,应当说明变动情况及其主要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应回顾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及年度经营计划在报告期内的执行情况,分析可能对公司未来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重要风险因素及公司经营存在的主要困难,并说明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年度经营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的,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原因、变更的内容及对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可能产生的影响。
如果报告期内公司的无形资产、核心竞争能力、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应加以说明并披露其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对公司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还应披露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四节 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有承诺事项,应说明该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如公司或相关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事项,公司应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及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条 在报告期内募集资金或报告期之前募集资金的使用延续到报告期内的,公司应就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加以披露。公司应列表披露报告期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投入、项目进度、预计收益、已产生的收益、项目变更、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的使用、募集资金结余等情况。
第十五条 报告期内发生或将要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事项,若对本报告期或以后期间的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应披露该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并说明其影响和解决方案。公司已在临时公告披露过的信息,则可只披露事项概述,并提供临时报告网站链接。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说明本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如果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应当予以警示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 附录
第十八条 公司应编制季度报告的附录部分。该部分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信息披露有关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供比较财务报表。若季度报告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则附录应披露审计报告正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季度报告正文披露格式



季度报告正文披露格式
××××股份有限公司季度报告

§1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个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职务以及未出席原因。
1.2 如果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经审计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应当特别提示: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1.3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总资产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比上年同期增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报告期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净资产收益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

非经常性损益对所得税的影响合计
合计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2.3限售股份变动情况表
§3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3.1 公司主要财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 业务回顾和展望

§4 重要事项
4.1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4.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募集资金总额 本季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承诺投资项目 是否已变更项目(含部分变更)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调整后投资总额 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1) 本季度实际投入金额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2)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与承诺投入金额的差额
(3)=(2)-(1) 截至期末投入进度(%)(4)=(2)/(1)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本季度实现的效益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合计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分具体项目) 当“是否达到预计效益”列存在“否”值时,此项必填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当“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列存在“是”值时,此项必填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原因
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的使用情况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或其他情况
4.3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4.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关于编报规则的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季报规则》)。这是创业板上市公司监管规则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监管部门在探索适应创业板公司特点的信息披露方式和披露内容方面的又一项重要工作。
一、文件起草的主要原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季报规则》旨在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以目前主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编报所依据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为基础,根据创业板公司的特点,制订了有针对性的内容,起草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增强非财务信息披露,提高信息披露的充分性
创业板季报中适当增加了非财务信息的披露,包括主营业务经营情况、核心竞争能力、无形资产、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的重大变化以及公司未来经营的主要优势和困难等,便于投资者获得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的充分信息。
(二)注重与已披露信息的衔接,提高信息披露的持续性
创业板季报的披露要求与公司前期首次公开发行文件、年度报告等已披露信息相互衔接,前期已披露的部分重要内容,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的下一年度经营计划等,在季度报告中均有相应的披露要求,以便投资者获知相关事项的最新进展。
(三)充分关注风险揭示,保护投资者利益
创业板季报要求公司充分披露未来经营中的重大风险因素、困难因素等,并要求公司说明拟采取的应对措施,以便投资者全面了解投资风险。
二、文件主要内容和特点
《创业板上市公司季报规则》共4章19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季度报告正文、季度报告附录和附则4个部分。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编制和披露的总体要求;第二章“季度报告正文”分为4节,分别为重要提示、公司基本情况、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和重要事项,详细规定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正文的具体内容;第三章附录规定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应披露的季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正文。
《创业板上市公司季报规则》的主要特点以及与主板上市公司季报规则相比的主要变化如下:
(一)结合创业板的特点,新增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适当调整季报披露的内容
《创业板上市公司季报规则》在季度报告正文部分新增加了“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一节,对公司的经营情况、经营计划、核心竞争能力变动、主要优势和困难等提出分析披露的要求,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大幅度变动的情况也在这一节披露。
(二)关注无形资产、核心竞争能力和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的重大变化
《创业板上市公司季报规则》要求公司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充分披露报告期内无形资产、核心竞争能力、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发生的重大变化及其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三)强化风险因素的披露
《创业板上市公司季报规则》强化了公司的风险提示责任,要求公司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揭示未来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风险因素,并要求公司说明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四)突出主营业务的披露要求
《创业板上市公司季报规则》要求公司在财务数据中增加披露报告期营业收入及其变动情况;要求公司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结合年度经营计划回顾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经营情况。
(五)强化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
《创业板上市公司季报规则》要求公司在季报中列表披露报告期内募集的资金或报告期之前募集的资金在报告期内的使用情况,包括投资项目的资金投入、项目进度、预计收益、已产生的收益、项目变更、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使用、募集资金结余等情况。
(六)简化相关披露要求,降低披露成本
《创业板上市公司季报规则》适当简化了对重要事项的披露要求,对已在临时公告中披露过的重大事项,只要求提供临时报告网站链接,以避免信息披露重复,降低公司披露成本。

从公司法的完善看我国的立法水平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活动主体,一直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影响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而法作为利益的平衡器,也越来越发挥着他的主观能动作用。二者因立法活动而默契地结合在一起。立法水平的提高,深深的影响着我国的市场经济。立法活动的完善,保证了依法治国的顺利实施,使法的运行朝着良好的方向推动历史前进••••••

关键词:公司法 完善 立法 提高 法治

我国公司法近两年经过了循序渐进的修改,它的不断充实和完善使其更加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更加全面的保护了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从公司内部来看,以前关于股东权利的规定较少,或是有权利无救济。例如,以前公司成立后即使出现公司长期不分配利润的情况以及由于公司内部的某些事项导致无法实现预期状态的,股东也只能束手无策,进退两难,甚至采取过激的办法使事态更加恶化;但现在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解决了套在股东身上的枷锁。有了这些权利保障,增加了股东的投资信心,整体上起到了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避免了更多违法事件的发生,使得我国公司的发展趋于良性循环。另外,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造成公司损失的行为,股东的请求赔偿权也有了救济途径,促进了公司管理人员依法管理公司,增强了其对公司的责任心,有利于公司的稳步发展,限制了公司的一般违法行为和单位犯罪的发生。
其次,从公司外部来看,公司的法律人格在一定条件下是能够被否定的。例如股东抽逃出资或出资不实,或以不正当手段逃避债务,此时虽然公司应以公司资本对外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在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就可以直接追究股东的连带责任。这体现了法的灵活性。实践中,避免不了有公司股东实施一系列违法活动,欺骗债权人,使债权得不到实现,这时按一般规则就等于放任此类事件的发生,债权人的利益永远得不到实现。可见,在目前纷繁复杂的市场经济活动中,“揭开公司面纱”不失为一种好方法。公司法在画兼顾经济发展和权益保护的这个密封的圈时,视野放得更加宽泛,不仅局限于对公司本身的措施上,还体现在涉及到的中介机构上。中介机构如果不遵守行业规则,与公司股东同流合污,那就等于给自己挖陷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大大增加了权力的保障性,也促进了行业间的相互监督。
在新中国早期,我国可以说无论是在法的基础理论上还是在法的制定和实施中,都处于接近空白的阶段,要大量借鉴外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经验。而随着法学教育的进步、法学研究的加深以及立法经验的总结,我们的立法者越来越能够善于把握利益的平衡,逐步从全方位论证每一部法律的价值点,进而随着社会的变革更改法律、完善法的实施,及时适应了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促进市场经济协调发展。
立法是一项工程,它铸造出一个国家法律体制的基本框架,运用法律的权威性使影响国家发展的各种作用得以有效发挥。这种过程,是在总结社会的各种法律现象的基础上,将法律现象引发的噬待解决的问题个个击破,同时将可能发生的社会问题提前预防。所以,立法者的眼光总是在缜密地寻找针对现象的最佳解决方案,在法的价值位阶中不断比较和衡量,最终达到利益的平衡。针对同一社会问题,一种解决方案在某些时候可能是最好的,但在另一个时期也许又不是最佳的,所以,随着时代的发展,在已经平衡了的天平又逐渐倾斜了的时候,就要及时进行法的更改和补充。这种过程也是一种简单的立法过程。同时,它也可能是循序渐进的,即使立法者明确知道很快就会有第二次更改以及更改的内容,也要把这次更改作为一种过渡。这也是一种方法,因为变革应该是谨慎的,它要顺应时代的潮流和历史的发展,结合过去(怎样,有何不适应的问题发生)、现在(怎样,发现了哪些待解决的问题)和将来(会怎样,对新措施效果的预测)为人们指明了新的行为模式和发展方向。
不可忽视的是,执法、司法、守法所总结的经验,科技进步、教育进步、舆论监督等都会影响立法者的观念,影响立法水平的提高。易言之,法作为国家的主观意志,在执法者、司法者、守法者来加以运用后,法用的效果如何,效率高不高,法律关系处理得好不好,就能体现出这部法律的价值大不大,进而决定它的存在与否,更改与否和补充与否。因此,对于立法者来说,将法在运用中的各种反馈及时进行总结,是与立法本身同等重要的。
另外,善于发现和挖掘各种社会关系,使之在理论上上升为法律关系,也是不拘泥于现行法律的表现。其实,层出不穷的社会关系要统统归到法的领域来调整是不可能的,也是没有必要的,但是,随着日新月异的变革和社会关系的更替,有必要把其归结到法的领域中来,使其上升为法律规范,调整在这种关系下的人的行为。这是法的主观能动性的体现。近年来,我国的立法活动呈现出良好的发展趋势,将某些以前没有归为法律的现象制定为法。其作用是有目共睹的,例如,对某些市场自身难以调节的问题制定了法律,对某些涉及国家统一的问题制定了法律,对某些本来属于这种法律领域的问题归结到那种更加严厉的法律领域去处理等等。这说明,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的法律专家们和各界法律人士积累了宝贵的研究经验和丰富的研究成果,使得运用法律来治理国家、让法律广泛服务于社会越来越成为我们共同追求的目标。
综上所述不难发现,随着不断的实践和总结,我国的立法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而立法水平的不断提高,又为我国的法律的制定、法律的实施,以致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有力保障。


附:
作者简介:
韩维维 1979年生 女 祖籍辽宁大连
2003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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