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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0:09:33  浏览:81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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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的通知


  2005年3月15日
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发出《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的通知》,通知说,《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实施以来,各地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严格审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使全国的制作经营活动日趋规范,节目数量稳步增长,节目质量明显提高,节目制作产业发展格局初步形成。但也有个别地方在管理中存在审核把关不严和日常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批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的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按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的规定,严把行业准入关。34号令第六条已对制作企业的准入条件做了明确规定,各省级管理部门应严格掌握准入条件,认真履行审批职责,本着“保证质量,控制数量”的原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机构一律不得为其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总局将结合对制作机构的2004年度业绩审核工作,对各地制作机构审批情况进行核查,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将责成相关发证机构撤销许可。
  二、要加强对制作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要切实扭转目前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中普遍存在的“只审批、不监管”的问题。为确保正确导向,各省级管理部门要建立对制作机构制作和发行节目内容的审查机制,完善节目审查标准,加强对制作机构制作和发行的节目内容质量的把关。凡发现制作、发行有不良内容节目、栏目的,要及时、坚决制止和纠正,对内容导向存在问题的制作机构,要严格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反应的,要取消其节目制作资格。各省级管理部门要健全和完善制作机构业务档案和数据库,及时掌握制作机构的人员、节目导向、制作内容、财务、资产和经营情况,进行规范管理。
  三、要加强制作机构的行业自律,积极引导制作机构提高创作能力、制作水平和节目质量。制作机构要坚持正确导向,把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有机统一起来;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做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确保节目内容健康向上,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四、要督促各级播出机构对非本台制作的节目、栏目内容和来源进行认真审查把关。各级管理部门要监督辖区内播出机构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定期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外购节目情况,同时严格审查非本台制作的各类节目、栏目的内容和提供机构的资质,对于已经购买的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制作或提供的节目要立即停止播出。坚决做到今后不再购买播放此类机构提供的节目。各省级管理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发现违规问题要坚决查处,确保导向正确和播出安全。
  五、要加强对制作机构人员的政策、法规教育和业务培训。各省级管理部门要将对制作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和制作人员的培训作为一项制度加以落实,每年均需定期举办。应对辖区新设立的制作机构或两年内未参加过省级以上管理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的法定代表人及制作经营管理层人员进行培训,以增强从业人员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依法经营的观念。同时将各机构人员接受培训的情况纳入当年业绩审核内容进行考核,对无故不参加培训的,将视情况给予警告、暂停直至撤销制作许可的处理。
  请将本通知及时转发所辖区域各相关机构,并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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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不得宣传、推销和代售麻醉意外险等保险产品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不得宣传、推销和代售麻醉意外险等保险产品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08〕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最近,有媒体报道个别地区部分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帮助保险公司宣传、推销和代售“麻醉意外险”,并从中获利,损害了医疗机构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我部已责成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了查处。为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保障正常医疗秩序,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通过医疗服务宣传、推销和代售保险产品,不得接受保险产品经营单位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管理,立即开展相关清理和自查自纠工作,严格禁止保险产品经营商利用各种手段在医疗机构内进行保险产品的推销活动。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同时应加强医务人员的依法执业意识,发生医疗纠纷应依法予以妥善解决。

三、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加大检查力度,发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向患者及患者家属宣传、推销和代售保险产品的,要立即严肃处理。

四、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7〕204号)要求,会同地方保险监管部门稳步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有效化解和分担医疗风险,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在撤村建居地区推行多层公寓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扩大撤村(乡镇)建居(街)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市委〔2001〕29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基本建设程序有关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
  1、凡实施撤村建居的行政村(名单见附件一),并实行农转居多层公寓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2、凡实施撤村建居的地区,包括已经完成撤村建居的地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另行规定),必须推行多层公寓建设(条件允许的可建高层),一律停止单家独院住宅的建设审批。
  3、本办法所称“农转居多层公寓”,指由撤村建居所在区政府设立的推行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集中申报建设的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项目。
  二、住房标准
  4、农转非居民可按建安价购买公寓,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控制在40 平方米以内,超过控制面积的部分可按成本价购买,但人均不得超过10平方米。
  5、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符合招工条件的应安置人员,可根据地段按照人均建筑面积30-45平方米标准(见附件二),增加建筑面积指标。选择货币安置的招工对象不在该规定执行范围。
  6、入住农转居多层公寓的人口数,原则按入住公寓时在册农转居户籍人口计算。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原为本地农村户口的现役军人(义务兵)、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正在监狱服刑和被劳教人员,可计入农转居户籍人口,按本办法第4条规定执行。
原村民与外地农村妇女结婚,女方户口暂未迁入本地的,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
  7、在原农户中的每个居民户口按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50 平方米(40平方米建安价+10平方米成本价)标准计算(已经享受过公房分配、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货币分房等待遇的不再享受本建房指标)。原农户中的居民人口以2001年12月31日前登记在册的户籍人口为准。
  三、实施要求
  8、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应将计划入住多层公寓的人口、住房情况等调查资料建档并报市扩大撤乡镇(村)建街(居)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备案。
  9、建设项目规模原则上要求达到居住区组团规模(300户,1000人口)以上。零星多层公寓建设,要按照农转居定点规划,结合旧村改造统一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分批申请审批建设。
  10、农转居多层公寓规划设计技术指标的审批管理,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实施。住宅建筑以多层为主,条件允许并要求建高层住宅建筑的,必须编制初步设计方案。
  四、建设审批与管理
  11、计划立项:
  各区政府负责编制辖区内农转居多层公寓年度建设计划,并抄送领导小组和市计委、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单位根据年度计划,在建设项目实施前,持区计经局立项申请报告到市计委办理立项手续。市计委要加强核查、监督管理。
  12、规划、设计管理:
  (1)由市规划局配合各区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区年度计划,按照“相对集中”的布局原则,编制各区农转居多层公寓定点规划,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前提下,多层公寓建设选址可与旧村改造相结合。
  (2)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规划设计,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建委组织对总平面图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会审。建设单位根据会审意见进行修改后,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总平面图会审后,除按规定办理有关消防审批手续外,不再到市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其他平面图审批、审核手续。按省以上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的审批事项,由市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批权限下放或委托区政府办理。
  (4)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批准的平面布置图编制的施工图设计,需按照有关规定经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审核通过。有高层建筑的,须编制初步设计方案,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查。
  (5)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核,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3、用地管理:
  (1)建设项目需要征(拨)用土地的,由建设单位持立项批复、规划选址意见书等相关资料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或集体土地的,须先办理农转用和征用审批手续。
  (2)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立项批复,分期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14、建设管理:
  (1)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投标的,由市建委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2)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应向区统计局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
  (3)工程完工后由区政府组织综合验收。
  15、环境保护审批管理:
  (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履行报批手续。
  (2)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必须执行“三同时”制度。
  五、产权管理
  16、农转非居民入住多层公寓后,区政府有关部门在确定原住房已拆除且符合《意见》和本办法规定要求后,开具办证证明,由建设单位集中向市房管局、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市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参照经济适用房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六、物业管理
  17、由各区政府参照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本区农转居多层公寓物业管理细则。
  七、有关政策
  18、由区建设单位组织开工建设的农转居多层公寓,其住宅建筑总面积由领导小组核定30%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面积指标。
  19、有关经济适用房指标计划、建设审批程序以及各项规费等政策,按现行经济适用房政策规定执行。
  20、市负责多层公寓小区外部的大市政配套,各区建设单位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负责小区内的公用设施配套。
  21、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项目按照现行农居建设政策,除征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白蚁防治费(收费标准见附件三)外,其他规费一律免缴。
  22、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按照本办法实施。
  23、非撤村建居地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区),提倡建设多层住宅,因集镇、开发区、科技园区和重大投资项目建设拆迁的,原则上要安排入住多层公寓,并参照本办法实施审批管理。
  24、撤村建居以外地区,尚有较多农业用地的乡镇、村,应按照市规划局农居定点规划建设低层联体住宅(具体审批细则另行制定)。如实施多层公寓建设,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25、迁入多层公寓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原有住房,具体由区政府负责监督实施。
  26、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杭州市扩大撤乡镇(村)建街(居)改革试点
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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