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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1999年12月31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08:00:27  浏览:86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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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1999年12月31日)

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1999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注:此公告于1999年12月31日由各地海关对外公布。)


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部分税率税目。
特此公告。



199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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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改委、劳动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改委、劳动部


国家体改委、劳动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改委、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以邓小平同志南巡谈话和党的十四大召开为标志,我国改革开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对外开放发展很快,开放范围不断扩大,初步形成了沿海、沿江、沿边全方位开放的新格局。据不完全统计,到今年九月末,全国累计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已达六点九万户,实际开业三万户,外商
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已近三百万人。
近几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在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社会保障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是许多省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参加了劳动部门组织的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其中河北、山西、辽宁、江西、福建等省参加统筹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已达
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二是广东、海南、深圳等省市初步建立了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在内的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各类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管理。三是一九八六年上海市人大通过地方性法规,委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办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
。四是一些省市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其中方职工买了养老、医疗等项保险。以上这些做法,对于保障中方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全,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和进一步吸引外资起到了重要作用。
同时也应当指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有些地方对这个问题重视不够,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尚没有为其中方职工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措施,部分中方职工得不到基本保障的问题继续存在,这方面的纠纷时有发生;一些中方职工虽然得到了养老保障,但
其医疗、工伤、待业等方面的保障问题仍无着落;少数外商投资企业对其中方职工不仅没有提供任何社会保障措施,甚至过分延长劳动时间、恶化劳动条件,中方职工得不到基本的劳动保护,严重损害了身心健康。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社会保障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社会保障工作。这不仅对保障中方职工合法权益有现实意义,更重要的是在进一步对外开放条件下,对于吸引境外投资、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有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这个问题作为
一件大事来抓,要有一名政府负责同志亲自过问这方面的工作,并在近期进行一次检查,搞得好的要认真总结经验,尽快推广;存在问题较多的地方要及时纠正。有关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切实解决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一九八○年、一九八六年、一九八八年全国人大、国务院先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中,对中方职工的社
会保障问题作了原则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已经初步建立中方职工社会保障措施的地方,要进一步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保障办法;还没有采取保障措施的地方,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和实施细则,有效地保障中方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的作用,使之积极参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各级工会组织应主动了解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社会保障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参与监督有关政策规定的贯彻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认真研究并及时解决工会反映的问题;
在研究有关政策时,要吸收同级工会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工会组织可以对有关中方职工社会保障的问题提出建议,并与企业行政方面协商处理。
四、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社会保障工作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向是对各类企业职工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制度,统一管理,提高社会化程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本地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社
会保障细则时,既要从实际出发,又要注意与社会保障改革总体目标相衔接。



1992年12月30日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省级分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省级分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2年10月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筑经济工作“八五”构想》,实现对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工作规范化管理,经广泛征求意见,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省级分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各行执行。
目标考核是一项新的工作,其目的在于促进全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水平全面提高。各分行应认真检查、考核自身管理工作,按时向总行报送《目标考核计分表》。
各分行在试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省级分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工作,促进提高管理水平,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范围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考核范围包括建筑业(含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工作以及与之相关联的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等。
二、考核内容及计分方式
目标考核内容包括队伍建设、业务培训、工作计划总结、制度建设、系统工作检查指导、贷款“三性”情况等,考核采取基本分值百分制计分方式,依每一项考核目标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确定分值。具体考核目标和计分标准(见附表一)。
三、考核等级设置
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工作目标考核设置达标、三级、二级和一级等四个等级,各等级评定标准为:
等级 考核总分
达标 75分以上(包括附加分)
三级 85分以上(包括附加分)
二标 90分以上(包括附加分)
一级 95分以上(包括附加分)
四、考核评定
1、总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实行“统一标准、分别评定等级”的办法。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应将目标考核作为年度工作总结的重要内容,每年年度终了后,按本办法进行自我考核评分,填写《目标考核计分表》(见附表二),于四月底以前报送总行。
3、考核等级经总行评定后,等级资格有效期为二年,期满应重新申请评定。依据工作实绩,须提前晋升等级的分行,可于等级核定的次年,按规定表式填报申请。
申请期满复评和提前晋升等级的,除书面申报外,应在《目标考核计分表》左上方醒目处分别加注“申请到期复评”或“申请提前晋升等级”字样。
4、当年未到复评期、也不申报提前晋升等级的分行,仍应填报《目标考核计分表》,供总行一般考查之用,不作为评级的依据。
5、各分行目标考核自评工作必须实事求是,如有弄虚作假的,除取消其原评定等级,通报批评外,暂停评定等级一年,一年后方可重新申报达标或晋级。
6、总行每年通报各分行目标考核及等级评定情况,并将考核、评定情况作为评比先进、核定贷款计划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附则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经办行工作特点,制定本系统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并报总行建经部备案。
2、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附表一:目标考核计分标准
┏━━━━━━━━━━┳━━━┳━━━━━━━━━━┳━━━━━━━━━━┓
┃ ┃基 本┃ ┃ ┃
┃ 内容及要求 ┃分 值┃ 扣分因素 ┃ 说 明 ┃
┃ ┃100┃ ┃ ┃
┣━━━━━━━━━━╋━━━╋━━━━━━━━━━╋━━━━━━━━━━┫
┃1.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4 ┃未组织业务培训的扣4┃ ┃
┃系统信贷管理人员业务┃ ┃分。 ┃ ┃
┃培训 ┃ ┃ ┃ ┃
┣━━━━━━━━━━╋━━━╋━━━━━━━━━━╋━━━━━━━━━━┫
┃2.制定并按时上报年┃ ┃未制定年度信贷管理工┃“年度信贷管理工作计┃
┃度信贷管理工作计划,┃ ┃作计划扣5分;未按时┃划”内容包括管理工作┃
┃按时正确编报信贷季报┃ 10 ┃是报信贷管理工作计划┃计划(可作为建经工作┃
┃等业务统计报表 ┃ ┃,信贷季报等业务统计┃计划一部分)和信贷计┃
┃ ┃ ┃报表每次扣1分;编报┃划申请表。 ┃
┃ ┃ ┃信贷季报不符合要求,┃“按时”系指总行有关┃
┃ ┃ ┃每份扣1分;扣完为止┃规定或通知要求的时间┃
┣━━━━━━━━━━╋━━━╋━━━━━━━━━━╋━━━━━━━━━━┫
┃3.每年对信贷管理工┃ ┃未开展系统专题调,扣┃ ┃
┃作中的突出问题组织一┃ ┃5分,已开展系统专题┃ ┃
┃次系统专题调,提出工┃ 5 ┃调查,未形成书面调研┃ ┃
┃作指导意见,并有书面┃ ┃报告,扣2分。 ┃ ┃
┃调研报告。 ┃ ┃ ┃ ┃
┣━━━━━━━━━━╋━━━╋━━━━━━━━━━╋━━━━━━━━━━┫
┃4.及时总结年度信贷┃ ┃未进行年度信贷工作总┃“总结年度信贷工作”┃
┃工作,按时报送工作总┃ 10 ┃结,扣5分;未按规定┃可作为建经工作总结的┃
┃结和业务专题报告 ┃ ┃及时报送工作总结和业┃一部分,不单独报送。┃
┃ ┃ ┃务专题报告,每次扣1┃“专题报告”系指总行┃
┃ ┃ ┃分;扣完为止。 ┃要求报送的信贷管理情┃
┃ ┃ ┃ ┃况季度报告(见建经字┃
┃ ┃ ┃ ┃(92)第32号要求┃
┃ ┃ ┃ ┃)等专题材料和有关情┃
┃ ┃ ┃ ┃况报告。 ┃
┗━━━━━━━━━━┻━━━┻━━━━━━━━━━┻━━━━━━━━━━┛
┏━━━━━━━━━━┳━━━┳━━━━━━━━━━┳━━━━━━━━━━┓
┃ ┃基 本┃ ┃ ┃
┃ 内容及要求 ┃分 值┃ 扣分因素 ┃ 说 明 ┃
┃ ┃100┃ ┃ ┃
┣━━━━━━━━━━╋━━━╋━━━━━━━━━━╋━━━━━━━━━━┫
┃5.结合本行实际,对┃ ┃对总行新颁发的制度,┃ ┃
┃总行颁发的管理制度,┃ ┃办法三个月内未制定实┃ ┃
┃办法及时制定实施细则┃ ┃施细则或提出具体实施┃ ┃
┃或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4 ┃意见,每项扣2分;未┃ ┃
┃建立贷款管理人员岗位┃ ┃建立贷款管理人员岗位┃ ┃
┃责任制 ┃ ┃责任制的扣1分;扣完┃ ┃
┃ ┃ ┃为止。 ┃ ┃
┣━━━━━━━━━━╋━━━╋━━━━━━━━━━╋━━━━━━━━━━┫
┃6.复查上年发现有问┃ ┃未进行复查和检查扣6┃检查比例= ┃
┃题的借款合同有关整改┃ ┃分;虽进行检查,但未┃已检查直属 ┃
┃情况,对本年新签借款┃ ┃提出整改意见,形成书┃经办行家数 ┃
┃合同的有效性,准确性┃ ┃面报告扣3分;检查比┃━━━━━×100%┃
┃,完整性以及合同档案┃ 6 ┃例不足35%扣3分,┃直属经办行 ┃
┃规范管理进行全面检查┃ ┃扣完为止。 ┃ 家数 ┃
┃,提出针对性改进意见┃ ┃ ┃ ┃
┃,并有书面检查报告 ┃ ┃ ┃ ┃
┣━━━━━━━━━━╋━━━╋━━━━━━━━━━╋━━━━━━━━━━┫
┃7.每年对本系统新发┃ ┃未对贷款“三查”工作┃“三查”工作落实情况┃
┃放贷款“三查”工作落┃ ┃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扣┃,三级审批责任制情况┃
┃实情况,发放贷款实行┃ ┃3分;未对贷款实行三┃应分别检查,计算检查┃
┃三级审批责任制情况进┃ 6 ┃级审批责任制情况进行┃比例 检查比例= ┃
┃行检查,针对存在的问┃ ┃检查,扣3分;虽进行┃已检查直属 ┃
┃题,提出整改意见,并┃ ┃检查,但未提出整改意┃经办行家数 ┃
┃有书面检查情况报告。┃ ┃见,形成书面检查报告┃━━━━━×100%┃
┃ ┃ ┃,扣2分;检查比例不┃直属经办行 ┃
┃ ┃ ┃足35%扣2分,扣完┃ 家数 ┃
┃ ┃ ┃为止。 ┃ ┃
┗━━━━━━━━━━┻━━━┻━━━━━━━━━━┻━━━━━━━━━━┛
┏━━━━━━━━━━┳━━━┳━━━━━━━━━━┳━━━━━━━━━━┓
┃ ┃基 本┃ ┃ ┃
┃ 内容及要求 ┃分 值┃ 扣分因素 ┃ 说 明 ┃
┃ ┃100┃ ┃ ┃
┣━━━━━━━━━━╋━━━╋━━━━━━━━━━╋━━━━━━━━━━┫
┃8.注重房地产开发企┃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指┃
┃业贷款管理及争取新客┃ ┃开基本结算户比例低于┃在本地注册的,包括 ┃
┃户工作,在建行开立基┃ 4 ┃60%扣4分;低于 ┃“三资”企业在内的所┃
┃本结算户的房地产开发┃ ┃79%扣2分,低于 ┃有房地产开发企业。 ┃
┃企业达80%以上。 ┃ ┃80%扣1分。 ┃ ┃
┣━━━━━━━━━━╋━━━╋━━━━━━━━━━╋━━━━━━━━━━┫
┃9.非正常贷款下降率┃ ┃非正常货款占用率低于┃非正常贷款下降率=年┃
┃高于5% ┃ 6 ┃6%,不扣分;非正常┃初非正常贷款额-年末┃
┃ ┃ ┃贷款占用率高于6%,┃非正常贷款额/年初非┃
┃ ┃ ┃下降率低于5%,扣6┃正常贷款额×100%┃
┃ ┃ ┃分。 ┃ ┃
┣━━━━━━━━━━╋━━━╋━━━━━━━━━━╋━━━━━━━━━━┫
┃10.一般逾期贷款率┃ ┃一般逾期贷款率高于 ┃一般逾期贷款率=年末┃
┃低于4% ┃ 9 ┃10,扣9分;高于 ┃一般逾期贷款余额/年┃
┃ ┃ ┃8%扣5分;高于4%┃末贷款余额×100%┃
┃ ┃ ┃扣2分。 ┃ ┃
┣━━━━━━━━━━╋━━━╋━━━━━━━━━━╋━━━━━━━━━━┫
┃11.呆滞贷款率低于┃ ┃呆滞贷款率高于5%,┃呆滞贷款率=年末呆滞┃
┃1.5% ┃ 9 ┃扣9分;高于3%扣5┃贷款余额/年末贷款余┃
┃ ┃ ┃分;高于1.5%扣2┃额×100% ┃
┃ ┃ ┃分。 ┃ ┃
┣━━━━━━━━━━╋━━━╋━━━━━━━━━━╋━━━━━━━━━━┫
┃12.呆帐贷款率低于┃ ┃呆帐贷款率高于5‰,┃呆帐贷款率=年末呆帐┃
┃2.5% ┃ 11┃扣11分;高于3.5┃贷款余额/年末贷款余┃
┃ ┃ ┃‰扣5分;高于2.5┃额×100% ┃
┃ ┃ ┃‰扣2分。 ┃ ┃
┣━━━━━━━━━━╋━━━╋━━━━━━━━━━╋━━━━━━━━━━┫
┃13.实收利息率高于┃ ┃实收利息率低于65%┃实收利息率=年内实际┃
┃80% ┃ 8 ┃,扣8分;低于70%┃收回利息额/年内应收┃
┃ ┃ ┃扣5分;低于80%扣┃利息额×100% ┃
┃ ┃ ┃2分。 ┃ ┃
┣━━━━━━━━━━╋━━━╋━━━━━━━━━━╋━━━━━━━━━━┫
┃14.贷款回收率高于┃ ┃贷款回收率低于65%┃贷款回收率=年内实际┃
┃80% ┃ 8 ┃,扣8分;低于70%┃回收贷款累计额/年内┃
┃ ┃ ┃扣5分;低于80%扣┃应回收贷款累计额× ┃
┃ ┃ ┃2分。 ┃100% ┃
┗━━━━━━━━━━┻━━━┻━━━━━━━━━━┻━━━━━━━━━━┛
┏━━━━━━━━━━┳━━━┳━━━━━━━━━━┳━━━━━━━━━━┓
┃ ┃基 本┃ ┃ ┃
┃ 内容及要求 ┃分 值┃ 扣分因素 ┃ 说 明 ┃
┃ ┃100┃ ┃ ┃
┣━━━━━━━━━━╋━━━╋━━━━━━━━━━╋━━━━━━━━━━┫
┃ 加减分因素 ┃附 加┃ 计分标准 ┃ 说 明 ┃
┃ ┃(减)┃ ┃ ┃
┃ ┃ 分 ┃ ┃ ┃
┣━━━━━━━━━━╋━━━╋━━━━━━━━━━╋━━━━━━━━━━┫
┃1.注重开拓创新工作┃ ┃提出的工作建议被总行┃被当地政府表扬的,应┃
┃,提出工作设想,建议┃ ┃采纳;制定的管理新措┃附证明件或必要的说明┃
┃,创造的工作经验,管┃ 15 ┃施和创造的工作新经验┃ ┃
┃理措施具有指导意义或┃ ┃被总行推广或受到当地┃ ┃
┃推广价值。 ┃ ┃政府表扬,每一项加计┃ ┃
┃ ┃ ┃5分,计足15分为止┃ ┃
┣━━━━━━━━━━╋━━━╋━━━━━━━━━━╋━━━━━━━━━━┫
┃2.当年本系统建筑业┃ ┃当年有立案经济案件,┃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方面┃ ┃减计15分;发生损失┃ ┃
┃发生经济案件或责任事┃-15┃责任事故,减计10分┃ ┃
┃故 ┃ ┃;发生责任事故,减计┃ ┃
┃ ┃ ┃7分,减计至15分为┃ ┃
┃ ┃ ┃止。 ┃ ┃
┗━━━━━━━━━━┻━━━┻━━━━━━━━━━┻━━━━━━━━━━┛

附表二:目标考核计分表
一九九 年 填报行:
━━━━━━━━━━━━┳━━━━━━┳━━━━┳━━━━━━━━━━┓
贷款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基本分值 ┃自评计分┃计分情况(原因)说明┃
━━━━━━━━━━━━╋━━━━━━╋━━━━╋━━━━━━━━━━┫
1.业务培训 ┃ 4 ┃ ┃ ┃
━━━━━━━━━━━━╋━━━━━━╋━━━━╋━━━━━━━━━━┫
2.计划,报表 ┃ 10 ┃ ┃ ┃
━━━━━━━━━━━━╋━━━━━━╋━━━━╋━━━━━━━━━━┫
3.专题调 ┃ 5 ┃ ┃ ┃
━━━━━━━━━━━━╋━━━━━━╋━━━━╋━━━━━━━━━━┫
4.总结报告 ┃ 10 ┃ ┃ ┃
━━━━━━━━━━━━╋━━━━━━╋━━━━╋━━━━━━━━━━┫
5.制度建设 ┃ 4 ┃ ┃ ┃
━━━━━━━━━━━━╋━━━━━━╋━━━━╋━━━━━━━━━━┫
6.合同检查 ┃ 6 ┃ ┃ ┃
━━━━━━━━━━━━╋━━━━━━╋━━━━╋━━━━━━━━━━┫
7“三查”和“三级审批”┃ 6 ┃ ┃ ┃
━━━━━━━━━━━━╋━━━━━━╋━━━━╋━━━━━━━━━━┫
8.开发企业贷款 ┃ 4 ┃ ┃ ┃
━━━━━━━━━━━━╋━━━━━━╋━━━━╋━━━━━━━━━━┫
9.非正常贷款 ┃ 6 ┃ ┃ ┃
━━━━━━━━━━━━╋━━━━━━╋━━━━╋━━━━━━━━━━┫
10.一般逾期贷款 ┃ 9 ┃ ┃ ┃
━━━━━━━━━━━━╋━━━━━━╋━━━━╋━━━━━━━━━━┫
11.呆滞贷款 ┃ 9 ┃ ┃ ┃
━━━━━━━━━━━━╋━━━━━━╋━━━━╋━━━━━━━━━━┫
12.呆帐贷款 ┃ 11 ┃ ┃ ┃
━━━━━━━━━━━━╋━━━━━━╋━━━━╋━━━━━━━━━━┫
13.实收利息 ┃ 8 ┃ ┃ ┃
━━━━━━━━━━━━╋━━━━━━╋━━━━╋━━━━━━━━━━┫
14.贷款回收 ┃ 8 ┃ ┃ ┃
━━━━━━━━━━━━╋━━━━━━╋━━━━╋━━━━━━━━━━┫
┃ ┃ ┃ ┃
━━━━━━━━━━━━╋━━━━━━╋━━━━╋━━━━━━━━━━┫
┃ ┃ ┃ ┃
━━━━━━━━━━━━╋━━━━━━╋━━━━╋━━━━━━━━━━┫
小 计 ┃ 100 ┃ ┃ ┃
━━━━━━━━━━━━╋━━━━━━╋━━━━╋━━━━━━━━━━┫
加减分因素 ┃附加(减)分┃自评计分┃计分情况(原因)说明┃
━━━━━━━━━━━━╋━━━━━━╋━━━━╋━━━━━━━━━━┫
1.开拓,创新 ┃ ┃ ┃ ┃
━━━━━━━━━━━━╋━━━━━━╋━━━━╋━━━━━━━━━━┫
2.事故情况 ┃ 15 ┃ ┃ ┃
━━━━━━━━━━━━╋━━━━━━╋━━━━╋━━━━━━━━━━┫
小 计 ┃ -15 ┃ ┃ ┃
━━━━━━━━━━━━╋━━━━━━╋━━━━╋━━━━━━━━━━┫
总 计 ┃ ┃ ┃ ┃
━━━━━━━━━━━━╋━━━━━━╋━━━━╋━━━━━━━━━━┫
┃ ┃ ┃ ┃
━━━━━━━━━━━━┻━━━━━━┻━━━━┻━━━━━━━━━━┛
续表
┏━━━━━━━━━━━━━━┳━━━━━━━━┳━━━━━━━━━━┓
┃ 备 注 ┃ 总行考核计分 ┃计分情况(原因)说明┃
┣━━━━━━━━━━━━━━╋━━━━━━━━╋━━━━━━━━━━┫
┃1栏各项所列,系《目标考核计┃ ┃ ┃
┣━━━━━━━━━━━━━━╋━━━━━━━━╋━━━━━━━━━━┫
┃分标准》相同栏目内容的简化,┃ ┃ ┃
┣━━━━━━━━━━━━━━╋━━━━━━━━╋━━━━━━━━━━┫
┃详见《目标考核计分标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 注 ┃ 总行考核计分 ┃计分情况(原因)说明┃
┣━━━━━━━━━━━━━━╋━━━━━━━━╋━━━━━━━━━━┫
┃ 见上列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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