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建设部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1989年9月30日,建设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时报告和顺利调查,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 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1.死亡三十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1.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下,不满三百万元。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
1.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
2.重伤二十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
1.死亡二人以下;
2.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
第四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及时报告。
重大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所属单位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第二章 重大事故的报告和现场保护
第六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第七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第六条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相。
第三章 重大事故的调查
第九条 重大事故的调查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成立调查组负责进行。
调查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劳动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并应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
必要时,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财产损失的评估工作。
第十条 一、二级重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报请人民政府批准;
三、四级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报请人民政府批准。
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按本条一、二款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
第十一条 重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组织技术鉴定;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三)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四)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五)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四条 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十日内,应当将调查报告报送批准组成调查组的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调查组其他成员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十五条 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尽快写出详细的事故处理报告,按第六条所列程序逐级上报。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以及提供伪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造成重大事故承担直接责任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构配件生产单位及其他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组的建议,令其限期改善工程建设技术安全措施,并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中属于特别重大事故者,其报告、调查程序,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5]147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贯彻落实上市公司辖区监管责任制,加强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指导,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业行为,促使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认真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自律意识,推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培训实施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培训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诚信意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规章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目的是使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认真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基础上,强化自律意识,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推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国证监会组织实施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培训对象包括:上市公司董事长、董事、监事、独立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接受中国证监会组织的持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中国证监会将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培训情况及培训考核情况记入诚信记录数据库。
第二章 培训内容及要求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国内外资本市场基本状况、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基本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境内外证券市场融资和并购等最新政策法规。培训要求为系统了解证券法律法规内容,熟悉证券市场知识,强化规范运作意识。
第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以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收购兼并、再融资政策。培训要求为强化行为规范,树立为投资者服务的理念。
第七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境内外证券市场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最新会计准则以及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培训要求为系统了解证券法律法规内容,熟悉证券市场知识,切实履行职责。
第八条 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最新会计准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收购兼并、再融资政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培训要求为提高业务水平,树立风险意识和规范运作意识。
第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以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实务操作,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政策,上市公司业务创新的实施规则与操作要点。培训要求为提高执业水准,强化勤勉尽责、规范运作的意识。
第三章 培训组织
第十条 培训工作由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统一进行指导、协调,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分工合作,分层次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的职责为:
(一) 统一指导、协调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二) 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素质要求,确定岗位必修课程及考核办法;
(三) 统一规划、组织编写和审定培训教材,并根据培训需要对教材及时补充和修订;
(四) 建立统一的培训考题库;
(五) 建立主要由知名学者、证券专业机构的法律、会计等专业人士、国内外相关机构专家以及从事监管的一线专业人士组成的培训师资信息库
(六) 依据考核情况对进行培训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七) 制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实施细则;
(八) 负责组织或根据需要授权相关部门组织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培训;
(九) 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诚信记录数据库(包括高管人员参加培训情况和考核情况),定期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并将有关内容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职责为:
(一) 在证券交易所配合下,负责组织上市公司董事(不含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监事培训;
(二) 维护辖区内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诚信档案(包括高管人员参加培训情况和考核情况)。
第十三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职责为:
(一) 在证监会派出机构配合下,负责组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培训;
(二) 协助派出机构开展上市公司董事(不含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监事培训。
第四章 培训实施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培训遵循“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方针,采取集中授课、网上教学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五条 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建立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专栏,统一发布培训信息。
第十六条 在组织实施培训项目过程中,各培训单位应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 制订并定期公布培训计划;
(二)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应在各年年初将本年培训计划向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备案;
(三) 制订详实的培训实施方案,周密安排教务和会务;
(四) 周密安排培训师资;
(五) 培训实行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培训内容的掌握程度,并有明确的考核结果;
(六) 设立培训质量评价环节,广泛征求培训意见和建议,结果汇总后报上市公司监管部;
(七) 登记参加培训人员的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
(八) 在培训项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培训信息以电子版形式提交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情况档案库。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遵循“费用自理,收支平衡”的原则,不给上市公司增加额外负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适应上市公司辖区监管责任制工作的需要,切实提高上市公司管理水平,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按照《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要求,特制定《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实施细则》。
一、培训目的
1.全面了解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基本要求、最新政策法规以及完整法规框架;
2.了解资本市场发展的现状、问题与趋势,树立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规范运作意识;
3.了解公司治理的基本原理与原则,树立科学管理董事会的基本理念,明确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强化责任意识,提升职业道德;
4.通过宏观经济政策、投资决策、发展战略、财务管理等基础课程的学习,提升基础管理能力,提高对宏观政策的理解和把握能力;
5.通过上市公司管理、运作、发展经验的交流,以及海外及境内上市公司案例分析,树立科学管理理念,树立诚信、守法、创新理念。
二、培训对象
各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三、组织形式:
1.培训组织: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采取网上培训与集中授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按照《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总体要求及本实施细则的具体安排,认真学习网上培训有关课程及知识点,并按要求参加集中授课。
2.课时安排: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任职1年内至少参加一次岗位培训。每次集中授课不少于6学时。
3.师资安排:授课老师包括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高校、其他专业机构的专业人士。
4.考核安排:采取网上自测与提交论文相结合的形式。在按照要求对网上培训内容进行学习过程中,学员须对照网上培训平台提供的自测试题进行自我测评,自我测评记录将记入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档案库。集中授课的考核,以提交学习论文的形式进行。各参加集中授课的学员,须于培训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统一提交规定范围内的学习论文一篇。培训组织者以学习论文完成情况及集中授课考勤情况综合对培训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考核结果记入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档案库。参加集中授课学习,学员须认真学习、积极思考,并踊跃参加讨论和交流。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情况及考核结果,将记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诚信管理系统,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培训内容
(一)规范运作模块:
1.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现状及最新政策趋向
2.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法律问题以及董事长、总经理行为规范
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
4.中国上市公司治理评价体系
5.上市公司监管情况分析
(二)管理战略模块:
1.董事长、总经理必须具备的财务理念和财务风险意识
2.资本运作与战略管理
3.公司投资决策分析
4.当今经济金融情况分析
5.当前证券市场形势及未来展望
6.证券法修改情况介绍
7.中国企业家的新挑战
(三)资本市场运作模块:
1.收购兼并管理办法及案例
2.再融资政策分析及发审制度改革
3.再融资的审核理念与案例分析
4.投资者关系管理
5.资本市场产品创新介绍
6.ST公司与退市公司案例分析
7.关联交易与民企担保案例分析
8.危机上市公司分析等:
(四)交流模块:参观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经验交流;商务礼仪。
五、其他
本培训实施细则由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负责解释。
本培训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培训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适应上市公司辖区监管责任制工作的需要,切实提高上市公司管理水平,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按照《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要求,特制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培训实施细则》。
一、 培训目的
1. 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提供一个全面了解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基本要求,掌握最新法律知识和完整法规框架的学习机会;
2. 帮助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了解资本市场发展的现状、存在问题、监管要求等难点和重点问题,树立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规范运作意识。努力把上市公司建设成为诚信、守法、创新的具有竞争力的现代企业;
3. 树立科学管理、监督公司的理念,明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强化责任意识,提升职业道德;
4. 通过专业培训和相关基础管理课程的学习,提升董事、监事的管理、监督水平。
二、 培训对象
各上市公司董事和监事(不含独立董事)
三、 组织形式
(一)培训组织
1. 各派出机构负责培训组织工作,包括课程设计、师资选择、场所安排、考试组织、证书发放、资料信息维护等。
2. 按照上市公司辖区监管责任制要求,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分管部门配合各派出机构落实董事、监事的培训工作。
3. 在不同辖区上市公司任董事、监事的人员,自行确定一地派出机构作为其培训服务的实施主体,并保持培训服务实施主体的相对稳定性,避免董事、监事培训管理工作的重复性。
(二)师资安排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岗位培训师资主要由中国证监会、证监会各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从事一线监管的专业人士组成,适当聘请部分知名学者、证券业专业机构的专业人士、国内外相关机构的专家。
(三)培训原则
1. 网上培训与集中授课、考核相结合;
2. 培训内容与运作实践相结合,设计有针对性的培训课程,提高培训实效性;
3. 培训与监管服务相结合,为监管人员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提供一个沟通信息、落实监管、研究问题的平台;
4. 交流与考察相结合;
5. 组织同行业公司按照调研课题要求进行切磋交流;
6. 结合重点及难点问题考察优秀上市公司。
(四)考核安排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任职1年内至少参加一次岗位培训;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培训授课及考试时间每次不少于16学时;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参加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由证监会各派出机构颁发合格证书。
四、培训内容
1、规范运作模块
(1) 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及运作法律框架;
(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3)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与案例分析;
(4)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担保及案例分析。
(5)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基本规范要求及案例分析
2、管理知识模块
(1) 董事、监事应具备的财务监控意识与财务报表解读知识;
(2) 上市公司发展战略分析;
(3) 上市公司内部稽核与内部控制;
(4) 上市公司投资决策分析。
3、 资本运作模块
(1) 上市公司收购兼并及案例分析,
(2) 上市公司融资方法及政策辅导;
(3) 上市公司投资者教育及关系管理;
(4) 资本市场产品创新介绍。
(5) 派出机构自主安排的培训主题等
五、其他
本培训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证监会规划部署、各派出机构组织实施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岗位培训。
本培训实施细则由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负责解释。
本培训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适应上市公司辖区监管责任制工作的需要,切实提高上市公司管理水平,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按照《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要求,特制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实施细则》。
一、培训目的
1. 全面了解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基本要求、最新政策法规以及完整法规框架;
2. 了解资本市场发展的现状、问题与趋势,树立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规范运作意识;
3. 了解公司治理的基本原理与原则,树立科学管理董事会的基本理念,明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强化责任意识,提升职业道德;
4. 通过宏观经济政策、投资决策、发展战略、财务管理等基础课程的学习,提升基础管理能力,提高对宏观政策的理解和把握能力;
5. 通过上市公司管理、运作、发展经验的交流,以及海外及境内上市公司案例分析,树立科学管理理念,树立诚信、守法、创新理念。
二、培训对象
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三、组织形式:
(一)培训组织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负责培训组织工作,包括课程设计、师资选择、场所安排、考试组织、证书发放、资料信息维护等。
2、按照上市公司辖区监管责任制要求,各派出机构配合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落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培训工作。
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采取集中授课方式进行。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参加任职资格培训和后续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才能上岗。
(二)课时安排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上岗前必须参加集中授课,获得资格证书。任职2年内至少参加一次后续培训。每次集中授课不少于30学时。
(三)师资安排
授课老师包括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高校、其他专业机构的专业人士。
(四)考核安排
采取集中现场考核的方式。各参加集中授课的学员,须在课程结束后参加现场集中笔试,成绩合格方能获得资格证书。考核结果记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料库。参加集中授课学习,学员须认真学习、积极思考,并踊跃参加讨论和交流。
四、培训内容
(一) 规范运作模块:
1.上市公司治理现状及最新政策趋向
2.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法律问题以及独立董事行为规范
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
4.独立董事指导意见与案例分析
5.上市公司监管情况分析
(二) 管理战略与资本运作模块:
1.独立董事必须具备的财务理念和财务风险意识
2.科学管理董事会
3.关联交易与民企担保案例分析以及独立董事的作用
4.收购兼并管理办法及案例
5.再融资政策分析及发审制度改革
6.危机上市公司分析
7.ST公司与退市公司案例分析
8.薪酬、绩效评估与薪酬委员会的运作
9.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案例与方案设计
10.独立董事如何分析并参与决策企业的商业计划、发展战略与经营规划
(三) 交流模块:参观企业;独立董事交流;商务礼仪。
五、其他
本培训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证监会规划部署、证券交易所组织实施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和后续培训。
本培训实施细则由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负责解释。
本培训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