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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进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3:19:49  浏览:87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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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进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进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各地商检局:
根据国家商检局、国家经委、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一九八七年九月八日联合发布的《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对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检疫的商品,实行进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的规定。经国家商检局、国家经委、对外经济贸易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征
求意见,有关监督、检验机构共同修改,现将《进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尽快组织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危害人身生命健康或者能引起安全事故的商品进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商检局、国家经委、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检疫(以下简称“安全”)的商品,实行进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对符合我国颁布和采用的“安全”法规和标准的进口药品、食品、动植物产品准予注册,其他进口商品发给《安全标志》或者证书。
第三条 根据国家对进口商品的检验和质量监督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国家商检局统一负责全国进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管理工作。进口人用药品、食品的质量许可制度工作由卫生部及其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办理;进口兽药(包括饲料药物添加剂)
、饲料添加剂、进口动植物产品的质量许可制度工作由农业部及其指定的兽药监察机构、饲料监察机构、动植物检疫机构办理;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质量许可制度工作由劳动部及其指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检验机构办理;进口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集装箱的
质量许可制度工作由船舶检验局及其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办理(以上机构简称有关监督检验机构)。其他涉及“安全”的进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工作由国家商检局及其指定的商检机构办理。
第四条 《实施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商检局和有关监督、检验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于《目录》实施前六个月公布。公布《目录》可以根据需要分期分批进行。有关监督、检验机构的主管部门应在公布《目录》前会商国家商检局。
第五条 已获得《安全标志》、证书或者注册的《目录》内商品,由国家商检局和有关监督、检验机构的主管部门发布公告;未获得《安全标志》、证书或者注册的不准进口。
第六条 获得质量许可的商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商品必须符合我国颁布和采用的有关“安全”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生产厂的生产检验条件和质量保证能确保生产符合要求的商品。
有关的“安全法规”标准和对生产厂的考核要求由国家商检局或者有关监督、检验机构的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章 获得质量许可的程序
第七条 外贸经营和收、用货单位申请办理《目录》内商品进口手续前,应告知国外厂商或者代理人必须申请办理并获得进口商品《安全标志》、证书或者注册后才能签订进口贸易合同。
第八条 自《目录》公布后,国外厂商向我国首次出口《目录》内商品时,必须按商品的型号规格在签订贸易合同前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向我国国家商检局指定的商检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检验机构的主管部门指定的监督、检验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规定预付申请的样品检验费和生产检验条件
考核费。
第九条 商检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检验机构对申请的样品和有关技术文件,按我国颁布和采用的“安全”法规和标准负责检验和审查。经检验和初审合格后,商检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检验机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准备接受对生产厂的生产检验条件作考核审查并说明考核审查的内容和时间

第十条 对生产厂的生产检验条件考核审查合格后,由国家商检局或者有关监督、检验机构的主管部门向申请人签发证书签注有效期限并批准使用《安全标志》或者准予注册。
第十一条 对申请样品检验不合格或者对生产厂的生产检验条件考核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自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再申请。
第十二条 使用进口商品《安全标志》、证书或者注册的有效期限,由国家商检局和有关监督、检验机构的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商品另行规定,超过有效期限的,必须重新申请。

第三章 日常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目录》内商品到货时,由商检机构和有关监督、检验机构实施强制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监督有关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责令退货,或者销毁。未获得《安全标志》、证书或者注册的商品,商检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检验机构不接受报验。
第十三条 到货的《目录》内商品必须与申请的样品相符,经检验两批不合格的,吊销《安全标志》、证书或者注销注册。吊销《安全标志》、证书或者注销注册的商品,由国家商检局或者有关监督、检验机构的主管部门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后才能重新申请。
第十四条 对获得《安全标志》、证书或者注册的生产厂,由商检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检验机构派员或者委托认可的国外的实验室(包括检验机构)按我国颁发和采用的“安全”法规和标准要求作不定期抽查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生产厂在商品的生产条件、原材料、配方、产品设计或者结构有改变时,必须及时通知商检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检验机构,未经确认不得更改。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对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实验室实施认可制度的规定,国内外的实验室(包括检验机构)可以向国家商检局或者有关监督、检验机构的主管部门申请实验室认可。被认可的实验室承担指定的与进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有关的工作,国家商检局或者有关监督、检验机构的主
管部门对被认可的实验室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具备认可条件时,将吊销认可证。被认可和吊销认可的实验室由国家商检局和有关监督、检验机构的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进口商品在国内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列入《目录》内的进口商品,无《安全标志》、证书或者注册标记(或编号)的,不得在国内市场流通。
第十八条 凡未获得《安全标志》、证书或者注册的《目录》内商品、报刊、电台、电视台不得接受国外有关厂商的宣传广告申请;对已获得《安全标志》、证书或者注册的商品,广告宣传内容必须事先征得商检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检验机构的同意。
第十九条 擅自进口和销售没有《安全标志》、证书或者注册的《目录》内商品;擅自使用和变卖、伪造、转让《安全标志》、证书或者注册标记(或者编号)的,由国家商检局和各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我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安全标志》的式样由国家商检局或者有关监督、检验机构的主管部门制订公布。
第二十一条 申请《安全标志》、证书或者注册的国外厂商应为商检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检验机构及其被批准认可的实验室派出人员对生产厂进行考核审查和监督管理提供工作、生活上的方便,并协助办理入境签证。
第二十二条 商检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检验机构对申请《安全标志》、证书或者注册的商品的样品检验、生产检验条件考核、日常监督和抽查,以及《安全标志》工本费,按规定向申请人收取费用。具体收费办法由国家商检局或者有关监督、检验机构的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商检机构和有关监督、检验机构以及被认可的国内外实验室(包括检验机构)应对申请样品的技术、生产厂的生产检验技术和检验、考核结果保密,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条例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由国家商检局或者有关监督、检验机构的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1988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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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公道不公道

作者:高宏道,专职执业律师律师、高级工程师。电话:(010)51666310/13381067562
传真:(010)62952232 Email:lawg240@sina.com lawg240@sohu.com


有人说律师不公道,有人说律师公道。其实,说律师公道不公道,应该从律师是否遵循法律的规定来看。公道,也可以说公平。律师的公平源于法律的规定。只要律师为当事人服务时,依据法律的规定,依据事实材料,律师就是公正的。律师的公正不同于法官的公正。这好比是下棋。当事人是下棋的双方,律师是他们在旁边“支招”的参谋。参谋看见自己这一方要走一步臭棋,就会告诉他别这么走,告诉他臭棋的结果是败北。如果发现自己这一方已经出现了失误就告诉他如何补救,以避免更大的损失。看到对方要走一步臭棋,他不应该提示改正。如果对方已经走了臭棋,就要告诉自己这一方如何依据下棋的规则加以利用,扩大自己这一方的战果。当然,参谋出的主意,“支”的“招”,必须是符合下棋规则的。如果是中国象棋,“马走日,象走田”这规矩是不能改变的。下棋的输赢,还是归两位棋手,参谋不承担责任,也没有直接的利益。谁也不能说参谋只给自己这一方“支招”是不公平。不能要求一个参谋同时为两边 “支招”。
律师为自己的委托人出谋划策就像参谋在旁边“支招”。他提示委托人法律规定的权利是什么,通过何种途径获得法律的保护。他不能泄露委托人的缺陷和不足。不能提示对方如何维护利益。只要他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内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就像下棋中没有违背“马走日,象走田”,谁也不能说律师是不公正的。
规规矩矩的下棋不应该有人在旁边“支招”。下棋是竞赛双方的智力和毅力,一般地说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教练员的指导,只能在事先和事后。法制社会的当事人可不能没有律师。律师应该在委托人进行决策和行为的当时及时提供帮助。这和下棋是不同的。因为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依据的“游戏规则”和下棋是不同的。由于法律关系是比较复杂的社会关系,许多当事人并不清楚自己的权利之所在,也并不十分清楚自己的义务有哪些。至于通过何种途径获得最大的合法权益,通过何种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什么样的方式使合法权益变成实际的利益,就更需要律师的帮助。
我们应该知道,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在许多情况下是需要积极的行为才能变成实际的利益。权利的利用有赖于对法律的发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可以获得赔偿的情况,同时又规定了:“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换言之,不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则无从解决赔偿问题。这就是法律的发动。在众多的法律关系中,只有国家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利益追究刑事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时,才由检察机关来发动,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国家机关依职权可以主动执法,由国家关机机关发动、干预。此外,凡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包括各种实体权利和诉权),往往都需要权利人自己去发动。否则,就如同一般的法学教科书上所说,’权利只是一种可能’,它不能直接形成主体的实际利益(金钱、利润、声誉等等)。”
总之,只要律师遵循法律规定的“游戏规则”努力为当事人服务,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就是公正的。


作者:高宏道,专职执业律师律师、高级工程师。
电话:(010)51666310/13381067562
传真:(010)6295223
Email:lawg240@sina.com lawg240@sohu.com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退付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退付规程》的通知

深财资规〔2012〕4号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和优化退付流程,方便缴款单位和个人申请退付,根据《深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退付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深圳市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退付规程

  第一条 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和优化退付流程,方便缴款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款人)申请退付,根据《深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深府办〔2011〕8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通过深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成功缴款的市本级各类非税收入,其退付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税收入,可以申请退付:

  (一)依法依规确认为误缴或多缴需要退付的;

  (二)依法收取的待结算收入,符合规定需要退付的;

  (三)发生技术差错需要退付的;

  (四)因政策调整需要退付的;

  (五)其他需要办理退付的情形。

  第四条 非税收入退付通过转账办理,不退付现金。

  第五条 非税收入退付由执收(罚)单位按照本规程第三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并出具审核意见,由财政部门办理退付。流程如下:

  (一)缴款人向执收(罚)单位书面提出退付申请,并提供相关缴款凭证;

  (二)执收(罚)单位对退付申请进行审核。

  执收(罚)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核同意退付的,送财政部门办理退付。经审核不同意退付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退付的缴款人并退回其全部申请材料。申请退付的缴款人对不同意退付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三)财政部门根据执收(罚)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和系统退付申请表办理退付。

  第六条 缴款人申请退付时需向申请退付单位提供如下资料:

  (一)书面退付申请(加盖单位公章或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有关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属部分退付的可提供复印件);

  (三)缴款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

  第七条 执收(罚)单位送财政部门办理退付时需向财政部门提供如下材料:

  (一)执收(罚)单位审核意见书;

  (二)《深圳市非税收入退付申请表》(附件1)或《深圳市非税收入批量退付申请表》(附件2)纸质件(需加盖公章并经领导审签同意),并通过系统报送电子件;

  (三)缴款人递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本规程由市财政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深圳市非税收入退付申请表(略)

   2.深圳市非税收入批量退付申请表(略)

  

http://www.sz.gov.cn/zfgb/2012_1/gb789/201205/t20120530_191800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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