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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界定擅自以外汇作质押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6:51:47  浏览:81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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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界定擅自以外汇作质押的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如何界定擅自以外汇作质押的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


(1997年2月13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97)汇政法字第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成都分局:
成都分局《关于如何界定“擅自以外汇作质押”的请示》收悉,对于所询问题,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境内机构擅自以外汇作质押的行为是非法使用外汇行为。
境内机构擅自以外汇作质押的行为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一、境内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对外质押。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外质押是对外担保的一种方式,境内机构(外商投资企业①除外)对外质押时,应当获得外汇局的批准,并于事后登记备案,外商投资企业②以其财产或者权益为自身债务对外质押,无需事前批准,
但应事后登记备案,未经批准或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对外质押为无效担保。但是,担保人以其贸易项下3个月以内的票据对外质押的,无需外汇局批准。
注① “(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应为“(外商独资企业除外)”。
注② “外商投资企业”应为“境内机构”。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实施细则》中规定,境内机构以其财产或者权益为自身债务对外抵押或者质押的,无需事前批准,但应事后备案。
二、境内机构在境内以外汇质押形式提供外汇担保,应当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对待:
1.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展的出口押汇业务,是国际通用的一种贸易融资方法,不属于外汇质押。
2.境内机构以外汇汇票、本票、支票、债券、股票、存款单等向金融机构质押,获得人民币贷款,只要双方按国家规定相互计息,金融机构将该笔贷款纳入其人民币信贷规模,并符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不属于擅自以外汇质押。相互不计息或者金融机构不将贷款纳入贷款规模,
为变相结汇或者逃避信贷规模管理。
3.境内机构以外币现钞或现汇向金融机构质押,获取人民币贷款,或者除金融机构外,境内机构之间的质押行为属于擅自以外汇质押,违反《条例》第六条有关禁止境内外币计价结算和流通的规定。



199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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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2000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决算编制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0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决算编制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
2000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决算编制工作在即,为切实做好今年决算编制工作,现就决算编制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对决算编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地区、各部门要对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决算工作引起高度重视,加强决算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督促检查,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切实抓好今年的决算工作。
二、要做好决算编报基础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在本年度终了,要抓紧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单位进行资金的结算和清理工作,特别是要对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贷款落实情况、农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情况等进行仔细审查和核对,认真做好决算编报基础工
作,确保决算数字的真实、准确、可靠。
三、要抓好决算布置工作。2000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决算格式不作变动,沿用1999年颁发格式。各地区、各部门要逐级抓好向下的决算布置工作,明确有关编报口径和要求,进一步提高编报质量。
四、要做好与预算部门的对账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机构报送决算前,要做好与同级预算部门的对账工作,做到“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类预算科目“财政拨款累计数”的各个款、项级科目数字以及结转下年的数字与预算部门的数字保持一致。对于不一致的地方,要
与同级预算部门共同查明原因,并做出相应调整以保持一致。
五、要做到决算准确及时上报。各地区、各部门对本级和下级上报的资金决算报表,要严格把好质量关,从政策、技术、逻辑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核,并在此基础上对年度资金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分析,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2000年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决算报
送时间,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农口有关部门财务机构务必将决算报表用微机输出两份连同微机报表磁盘一张,于2001年3月底前正式行文报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六、要继续开展决算评比工作。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将依据《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决算和项目统计工作评比暂行办法》,组织对今年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决算编制工作进行评比,对决算编报好的单位,要给予表彰;对做得不好的单位,要给予批评。并且,评比结果还将作为分配下
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参考。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的决算评比工作。



2000年11月29日

水利部、交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防洪和通航安全的紧急通知

水利部 交通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水利部 交通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防洪和通航安全的紧急通知

水明发(2007)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当前,一些地方河道非法违法违规采砂、过度采砂问题十分突出,严重影响河势和航道稳定,给沿岸水利工程、航道及航道设施和桥梁、管线等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带来安全隐患。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通航、航道及航道设施和桥梁、管线等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的安全,防范事故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河道采砂事关防洪、通航、航道及航道设施和桥梁、管线等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的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和《内河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的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牵头部门和协作部门的责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对河道采砂活动进行全面治理整顿,坚决打击非法违法违规采砂活动,严格控制采砂总量。

  要把相关法律法规和治理整顿的要求落实到基层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逐级落实责任,建立河道采砂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对违法违规乱采滥挖的,对治理整顿工作不力,安全监管不到位,导致违法采砂现象严重,影响河道防洪和通航安全的,进行严肃处理。

  二、突出重点,专项整治

  即日起,各地要用两个月时间,集中开展一次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打击非法采砂,治理违法违规乱采滥挖。专项整治的范围是非法违法违规采砂比较突出的河段和采砂量较大的河段,重点是无证采、运砂,危及防洪、航运安全,影响水利工程、航道设施和桥梁、管线等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安全的非法采、运砂行为和违法违规乱采滥挖行为。各地要制定周密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对非法采砂行为要采取断然措施,坚决予以取缔;对违法违规乱采滥挖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予以处罚;要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制定科学的采砂规划,确定河段的禁采和限采区,严格采砂总量控制。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要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的要求,对重点河段、航道,重要水利工程和跨河、穿河、临河的铁路、公路桥梁等涉河设施周边的河道采砂活动进行全面排查,消除一切因采、运砂活动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为确保江河防洪和通航安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对所管辖河段发布汛期或全年禁采令。

  各地要在2007年8月25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水利部、交通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三、协调配合,强化监管

  河道采砂管理涉及水利、交通等多个部门。各相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建立有效的河道采砂管理沟通协调机制,共同处理好采、运砂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采砂监管力度。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涉及航道的,发放许可证前应征求航道、海事部门的意见,避免河道采砂对通航安全造成的影响,涉及采矿等其他部门的,还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加强日常巡查和现场监管,严密监控禁采区,严防非法采砂;对非法违法违规采砂行为及时查处,依法处罚。交通部门要加强对"三无"船只的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运砂船只等水上航行的安全监管,确保通航安全。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督促有关部门加强河道采砂、运砂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加强对安全事故的防范。

  四、加强规划,完善制度

  为依法、科学管理河道采砂,各地和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应尽快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划定禁采区和可采区,规定禁采期,确保采砂不影响河势稳定,不恶化通航条件。制定采砂规划时,涉及航道的,应征求航道和海事部门的意见。尚未完成河道采砂规划的,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流域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河道采砂应急计划,临时划定河道禁采区和可采区、规定禁采期限,并予以公告。编制河道采砂应急计划时,涉及航道的,应征求航道、海事部门的意见。

  目前,江西、重庆等部分地方已颁布了河道采砂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对规范河道采砂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地要根据《水法》、《防洪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河道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快制定河道采砂管理的法规、规章,完善河道采砂管理的制度体系,使河道采砂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五、加强宣传,长效管理

  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河道采砂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非法违法违规采砂的危害性和政府依法管理、治理整顿的必要性。要通过曝光、举报等形式,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和打击非法违法违规采砂创造有利条件。

  各地要加强采砂管理队伍建设,保障必要的执法装备和执法经费。要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能力。对采砂管理部门或人员与非法违法违规采砂者内外勾结、为其提供信息和充当保护伞等行为要严加惩处,并追究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各地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和部门分工协作相结合,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依法查处和教育引导相结合,始终保持对非法违法违规采砂的高压严打态势,努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使河道采砂始终处于可控状态,确保防洪、通航、航道及航道设施和桥梁、管线等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的安全。

  水利部、交通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于近期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治理整顿及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重点抽查。

  

  水利部 交通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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