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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安全生产指令(第一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12:31  浏览:84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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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安全生产指令(第一号)

煤炭工业部


煤炭工业部安全生产指令(第一号)
煤炭工业部



今年以来,全国煤矿连续发生多起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造成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和不良政治影响。为搞好煤矿安全生产,迅速扭转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控制重大事故的发生,特指令如下:
第一,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改革中,各级领导干部更要在思想上、工作上处理好安全与改革、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的关系。改革越深化,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越要加强。必须在坚持安全生产的基础上提高经济效益,决不能片面追求眼前利益而忽视
安全。务必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消除不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第二,切实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矿务局(矿)都要继续坚持安全目标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分层次管理,各级煤炭主管部门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责任;企业内部要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矿务局(矿)的行政正职
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各行政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各技术主管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技术负责;各区队、班组长是本队、组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各业务部门也要落实好业务保安责任制。
第三,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制定强化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措施。要求各级干部切实转变作风,经常深入基层和现场,坚持24小时干部值班制度,坚持下井检查制度;区队干部坚持现场安全生产盯岗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加强现场安
全生产指挥和管理;要整顿劳动纪律,坚决制止“三违”。
第四,坚决控制重大事故。要把控制重大事故作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特别要全面落实好防止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和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措施。矿井通风、局部通风、瓦斯检查、火工管理、放炮工艺等工作都必须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严禁瓦斯超限作业、违章放炮、空班漏
检、无计划停电、停风无措施排放瓦斯等。要加快火工产品的更新换代。
第五,努力提高矿井安全装备水平。要管好用好现有安全技术装备,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保证安全技措费用的必要投入,对高瓦斯和突出矿井必须落实综合治理瓦斯费用。
第六,广泛深入地开展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各单位要利用安全培训中心和矿安全教育室,分层次、分岗位、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严格考核。未经培训的人员不许指挥生产,不准上岗操作。
第七,严格安全监督检查。要认真贯彻落实《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各级干部要带头执行。各煤矿从上到下都要认真学习和大力宣传这两个法规,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实施措施。
各级煤炭主管部门必须强化安全监察工作。要配备必要的安监人员,保证安监人员的素质;要严格执法,加强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实行重奖重罚。对“三违”人员以及因严重不负责任或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和重大损失的,必须严肃查处。
第八,加强乡镇煤矿和其它小煤矿的安全管理。各级煤炭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对乡镇煤矿和其它小煤矿进行清理整顿,制止乱挖滥采;对不具备保证安全生产起码条件的矿井要停产整顿;坚决取缔无证开采矿井;坚决制止超层越界开采
,处理好大小矿之间关系,保护国家煤炭资源。



199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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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旅游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旅游局 汕头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汕头市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市旅字〔2003〕16号

各区县旅游局、各旅行社:
  《汕头市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暂行办法》业经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届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旅游局  汕头市财政局
二○○三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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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旅游团队进入汕头旅游,繁荣我市旅游经济,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调动我市旅行社的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申请设立的国际、国内旅行社,组织、接待境内外游客进入汕头旅游观光、休闲度假、开展会议会展等活动,经营旅游业务满2年,达到规定数额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是指组织接待旅游团队以汕头游为主要行程,食宿安排在本市星级酒店、餐馆,组织游览本市主要旅游景点的旅游活动。单项代办订房服务不在此列。
  第四条 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专项统计内容为:
  1、接待入境游客人次;
  2、接待国内游客人次;
  3、接待"一日游"游客人次。
  第五条 对旅行社组织接待游客进入汕头旅游的奖励,根据旅行社出具的原始团单、凭证和有关酒店、景点的发票,由市旅游局组织进行认定,并对结果进行公示,接受举报监督。
  第六条 旅行社申报奖励时必须如实提供统计数据,不得伪造单据凭证。
  第七条 旅行社应当制作和保存组织接待旅游团队进入汕头旅游的单项业务档案,档案保存期不得低于2年。
  第八条 对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进行奖励,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组织接待境外游客进入汕头旅游,比上一年度增长的,每增加1人次,奖励3元人民币;
  (二)组织接待国内游客进入汕头旅游,比上一年度增长的,每增加1人次,奖励2元人民币;
  (三)组织接待"汕头一日游"游客,比上一年度增长的,每增加1人次,奖励1元人民币。
对前款第(三)项进行单项统计奖励的,数据不再重复计入第(二)项。其中各项出现负增长的,按以上奖励标准相应扣除。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数据统计以年度为单位,即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九条 对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进行专项统计和排名评比,成绩显著的,除颁发奖金外,对获得奖励的旅行社给予通报表彰,并在《汕头日报》、汕头电视台、汕头旅游网站等媒体公布排名情况,进行表彰宣传。
  第十条 对旅行社为吸引游客进入汕头旅游精心策划的特色旅游线路,客源量大,效果显著的,市旅游局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广。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本项奖励的旅行社,由市旅游局调查核实后,撤销其奖励,并如数追返奖金。
  第十二条 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局核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汕头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棉花财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棉花财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供销合作社、农业发展银行分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加强对棉花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保障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促进农业发展银行棉花收购资金“库贷挂钩、封闭运行”,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制定了《棉花财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分行必须在1999年1月10日前完成“棉花财政补贴资金”专户开设工作,并于1999年1月15日前将专户帐号经农业发展银行分行审核签章后,分别上报全国供销总社财会部和棉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计
划部。执行中专户帐号如有调整,也要及时按此规定上报调整后的专户帐号。

附件:棉花财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棉花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保障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促进农业发展银行棉花收购资金“库贷挂钩、封闭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拨付的国家储备棉利息和费用补贴、收购棉花价差及其利息补贴、销售新疆棉定额补贴、出口棉花亏损补贴等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拨付、清算和监督。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补贴资金专户设置和柜台划拨监督。供销社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地方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负责补贴资金专户开设、汇付。
第四条 全国供销总社棉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分别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省级分行“国家专项存款”科目中开设“棉花财政补贴”存款专户,并设立“国家储备棉利息和费用补贴”、“收购棉花价差
及其利息补贴”、“销售新疆棉定额补贴”、“出口棉花亏损补贴”明细帐。同级农业发展银行相应按上述补贴事项进行明细核算。
第五条 根据棉花财政补贴款有关拨付规定,财政部将补贴资金按时拨付到供销总社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再由供销总社从基本帐户划拨到棉麻局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棉花财政补贴”存款专户,然后由供销总社棉麻局和财政部经贸司共同向省级供销社、财政部门下
达补贴资金分配计划,供销总社棉麻局据此将补贴资金汇付到省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专户。
第六条 省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根据供销总社棉麻局和财政部经贸司下达的补贴资金分配计划,提出对有关县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和地(市)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的拨付意见并上报省级供销社、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省级供销社、财政
部门和专员办审核后直接下达到有关县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和地(市)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省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据此将补贴资金从专户中分别直接汇付到有关县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和地(市)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基本存款帐户。省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
所需补贴资金,由专户划入其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基本存款帐户。
第七条 棉花收储企业收到财政补贴资金后,要及时归还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棉花收购资金、费用贷款、应支付的利息或企业自筹资金。县以下棉花收储企业如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实行分贷分还办法,县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必须及时、足额转拨有关补贴资金。
第八条 各级供销社、财政部门和专员办下达补贴资金拨付计划的文件,必须抄送开设“棉花财政补贴”专户的同级农业发展银行。
第九条 供销社及其棉花收储企业和农业发展银行均要及时、准确登记“棉花财政补贴”存款专户资金收支情况及有关明细帐,并定期相互核对帐目。
第十条 棉花财政补贴资金到达专户后,农业发展银行必须在资金到达专户的次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将专户资金到达情况通知到开户单位。同时,有关方面必须在资金到达专户之日起的12日内,将补贴资金从专户中如数拨出。
第十一条 农业发展银行收到供销总社或省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出具的汇付凭证后,必须与有关补贴资金拨付计划核对,并在3日内(指接到汇付凭证至汇出资金的时间)将资金如数划拨到收款单位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棉花财政补贴”存款专户或企业基本存款帐户。如发现
补贴资金不符合规定的用途或与补贴资金拨付计划的规定不一致,应暂缓划拨资金,并自接到汇付凭证的次日通知开户单位,开户单位必须在3日内查明原因并重新办理汇付手续。
第十二条 财政、供销社及其棉花收储企业如挪用和截留补贴资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6〕392号)的规定严肃处理。如不按规定期限拨付补贴资金而造成占压、滞拨的,视同截留补贴资金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如延误专户资金的拨付、出具与真实情况不相符的证明或审核意见而造成专户资金被挪用、流失,比照上述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建立棉花财政补贴资金专户到位、使用、结转月报制度。省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将专户资金当月到位、使用、月末结转等情况,经开户的农业发展银行签注审核意见后,于次月5日前报送供销总社棉麻局,并抄送当地专员办;供销总社棉麻局审核、汇总后,于次月7日前
函送财政部经贸司,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二部。
第十五条 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在办理专户补贴资金划拨时,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手段收取手续费、工本费、业务费。凡违反此规定的,由财政部会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查实后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棉花财政补贴”存款专户开设、补贴资金拨付情况,由专员办定期对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和省级农业发展银行分行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供销社和农业发展银行分行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备案。
第十八条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由财政部、供销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解释。



199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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