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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元旦春节期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3:04:43  浏览:99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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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元旦春节期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国整规办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国整规办关于元旦春节期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加急)

国食药监电[200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食品放心工程牵头单位:

  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是今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元旦、春节在即,各地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牵头单位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文件要求,加强两节期间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工作,保证食品药品供应的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确保人民群众过上欢乐祥和的节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活动
  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以及流动宣传车、科普大集、集中宣传日、咨询服务台和文艺演出等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基层,深入到街头和农村乡镇,广泛宣传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科普知识,使广大消费者树立安全意识。要普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和食品药品安全常识,使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明确企业是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守信生产经营;增强社会公众食品药品安全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让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全社会广大人民群众更加关注食品药品安全。

  二、认真组织实施
  要结合本地社会和群众反映的集中、难点问题、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中暴露出的薄弱环节和主要问题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点品种、重点市场进行集中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药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特别是对那些不法分子在节日期间向农村销售假劣食品药品行为,要依法从快处理。

  三、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做好监管工作
  在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各相关管理部门要结合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及质检总局等部门的要求,抓好本地区的落实工作。要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有关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问题。群众和社会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不得推诿和拖延。

  四、认真做好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要克服麻痹思想,做好组织落实,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确保应急机制高效运转。按照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后,要在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卫生部门报告的同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做好检查督办工作
  各相关部门及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牵头单位,接到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尽快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并将组织落实情况形成专题报告,于2004年2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分别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全国整规办。

  联系方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监察司 李勤
  电话:010-88375509 88373527(传真)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陶宇
  电话:010-85187005 85187020(传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全国整规办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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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全国学联秘书处关于下发《中国大中学生志愿服务总队章程》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全国学联秘书处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全国学联秘书处关于下发《中国大中学生志愿服务总队章程》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学联,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

  根据共青团中央、全国学联《关于成立中国大中学生志愿服务总队的决定》,全国学联第二十一届主席团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大中学生志愿服务总队章程》(简称《章程》),现发给你们。  希望你们参照《章程》的基本精神,从各地的实际出发,认真总结大中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大中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机制,逐步建立起与中国大中学生志愿服务总队相衔接、体现本地特色、形成常规常态的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服务队伍,影响带动更多的大中学生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在推动两项跨世纪青年工程活动中作出新的贡献。

  附:《中国大中学生志愿服务总队章程》

 

 


中国大中学生志愿服务总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大中学生志愿服务总队是在共青团中央的指导和全国学联的领导下,组织高等院校和中等学校学生志愿服务队从事社会志愿服务的全国协调性组织。

  第二条 总队通过组织大中学生志愿服务活动,倡导爱国奉献、团结互助、见义勇为的精神,推动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和提高青年学生成为跨世纪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全面素质。

  第三条 总队在组织活动中,遵循自愿参加、量力而行、讲究实效、持之以恒的原则。

  第四条 遵循宪法和法律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 总队任务

  第五条 发挥对全国大中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的协调和导向作用,推动大、中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的深入发展。

  第六条 通过就近组织和跨地区乃至国际间的志愿活动,为城镇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抢险救灾、文化教育事业发展、重点工程建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第七条 开展与海内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合作。

第三章 团体队员

  第八条 总队实行团体队员制。凡承认本总队章程的高等院校和中等学校学生志愿服务队,提出加入总队申请,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学联考察认定,报总队备案,即可成为总队团体队员。

  第九条 团体队员的权利

  1.独立开展本队工作的权利;

  2.对总队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十条 团体队员的义务

  1.遵守总队章程,执行总队决议和决定;

  2.参加总队活动,完成总队委托的任务;

  3. 向总队汇报本队开展工作的情况。

  第十一条 团体队员有退队的自由。

  第十二条 团体队员用总队的名义组织活动,须报总队干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 团体队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和本总队章程的行为,由总队干事会决定撤消其队员资格。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四条 总队设总队长一人,副总队长若干,负责总队重大事务决策;

  设总干事一人,副总干事若干,组成干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总队的决议和决定、并组织实施;

  2.负责总队的日常工作;

  3.管理总队经费和财产;

  4.为总队所属各志愿服务队提供协调服务。

  第十五条 总队长由全国学联主席担任,总干事由全国学联秘书长担任;副总队长由总队长提名,副总干事及干事由总干事提名。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志愿服务队的联合组织机构,可成为中国大中学生志愿服务总队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协调性机构。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七条 总队经费来源为社会捐助、政府拨款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总队经费限用于总队所组织开展的各项志愿服务活动及总队日常开支。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主席团。


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批复

                              国函〔2006〕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统计局、能源办:
  发展改革委《关于报请审批下达〈“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请示》(发改规划〔2006〕181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二、“十一五”期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20%左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确保完成《计划》确定的本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
  三、各省(区、市)要将《计划》确定的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分解落实到各市(地)、县及有关行业和重点企业。要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层层抓好落实。同时,要狠抓节能降耗,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切实把工作着力点放到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上。
  四、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密切跟踪《计划》执行情况。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和能源办要制订科学、明确的考核指标体系,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各省(区、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指标,实事求是评价各省(区、市)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同时,要会同监察部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严肃认真的检查和考核,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附件:“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
                         国 务 院
                           二○○六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

“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
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目标,制订本计划。
  二、“十一五”期间,国家对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实行计划管理,能源消耗基数按2005年统计结果确定。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指标从2005年的1.22吨标煤/万元下降到2010年的0.98吨标煤/万元,降幅20%左右。
  三、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的地区分解原则是:对“十一五”期间已经自行明确提出降耗20%以上的地区,对其降耗指标予以确认;对降耗指标低于20%或没有提出该指标的地区,在确保实现全国总目标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其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情况、能源消费总量、人均能源消费量、能源自给水平等因素,确定其能耗降低指标(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见附表)。
  四、“十一五”期间节能降耗的主要措施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严格限制高耗能产业发展,大力开发、推广和应用节能技术,加强能源生产、运输、消费各环节的管理。
  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指标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各省(区、市)要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绩效考核和政绩考核,并分解落实到各市(地)、县及有关行业和重点企业。
  六、从2006年开始,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和能源办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全国和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情况;2008年对本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2010年进行期末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附表:

“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
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表

地区 2005年基数
(吨标煤/万元) 2010年目标
(吨标煤/万元) 下降幅度(%)
全国 1.22 0.98 20
北京 0.80 0.64 20
天津 1.11 0.89 20
河北 1.96 1.57 20
山西 2.95 2.21 25
内蒙古 2.48 1.86 25
辽宁 1.83 1.46 20
吉林 1.65 1.16 30
黑龙江 1.46 1.17 20
上海 0.88 0.70 20
江苏 0.92 0.74 20
浙江 0.90 0.72 20
安徽 1.21 0.97 20
福建 0.94 0.79 16
江西 1.06 0.85 20
山东 1.28 1.00 22
河南 1.38 1.10 20
湖北 1.51 1.21 20
湖南 1.40 1.12 20
广东 0.79 0.66 16
广西 1.22 1.04 15
海南 0.92 0.81 12
重庆 1.42 1.14 20
四川 1.53 1.22 20
贵州 3.25 2.60 20
云南 1.73 1.44 17
西藏 1.45 1.28 12
陕西 1.48 1.18 20
甘肃 2.26 1.81 20
青海 3.07 2.55 17
宁夏 4.14 3.31 20
新疆 2.11 1.69 20

  注: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按2005年不变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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