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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加强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57:49  浏览:91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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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加强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加强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劳动法》贯彻实施以来,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这对于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产生了积极的作用。随着这一制度的逐步实行,签订集体合同的数量不断增加,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
规范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维护集体合同的严肃性,结合当前实际工作的需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制度
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核管理,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集体合同法律效力进行审核确认,是集体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是集体合同生效的必经程序。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制度,充实人员,适应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
的需要,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登记审核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成立集体合同审核管理专门机构,条件暂时不具备的可以成立由劳动关系主管单位牵头,工资、就业、职安、保险、培训等机构参加的“集体合同审核办公室”或联席会议,同时要想方设法解决经费不足等问题,以保证集体
合同登记审核等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二、集体合同的报送
根据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劳部发〔1994〕485号)的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在7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及有关说明材料报送劳动行政部门。这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集体合同进行登记审核的前提条件。应当报送的说明材料包括:企业的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工会社团法人证明材料;双方首席代表、协商代表或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协商情况及集体合同条款征求职工意见的记录;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集体合同条款的说明。
从当前情况看,在一些地区普遍存在集体合同签订后报送不及时的问题,直接影响到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顺利实行,应当引起各级劳动部门的高度重视。各地劳动部门要积极与有关部门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做好已签订集体合同的催报补审工作。
三、集体合同审核程序
集体合同的审核程序包括:
第一,集体合同管理机构收到报送的集体合同及有关材料后,进行编号、登记并及时告知报送单位收到时间。
第二,集体合同管理机构对代表资格、签订程序等进行初审。
第三,集体合同管理机构将初审合格后的集体合同分送劳动部门内集体合同审核的有关机构,对相关条款进行专审,经该机构主管负责人签字后返回集体合同管理机构。
第四,集体合同管理机构综合各方面意见制作《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内容包括:集体合同名称、单位地址、双方代表人姓名;收到集体合同的时间;经确认的集体合同有效条款、无效条款及原因;《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的签发日期;劳动行政部门集体合同审核印章。
第五,集体合同管理机构应将审核后的集体合同书、企业报送的材料、《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复印件)一并存档,并将审核有效的集体合同名单报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行政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经审核、确认的集体合同名单。
劳动行政部门在集体合同审核中出现较大分歧或遇其它重大问题时,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或委托集体合同主管机构负责人主持召开联席会议,有关机构负责人共同参加,对集体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领导签字。
集体合同审核中出现涉及其他组织或部门的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请示、汇报,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
四、集体合同审核的内容
第一,资格审核。主要包括企业法人资格、工会社团法人资格、职工协商代表是否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等内容。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跨省市的大型企业或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所属下一级企业或子公司的负责人与工会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但只能委托一级,不得层层委托。
第二,程序审核。主要包括签订集体合同是否经过集体协商、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签字等程序。
第三,内容审核。主要包括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宏观调控政策,合同条款是否公平等。
对集体合同中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条款,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提出修改建议,供双方参考,不应直接在集体合同书上进行修改或强求企业按审核意见修改或执行。
资格、程序、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及时退回报送单位并加说明。
五、集体合同生效日期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集体合同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生效日期自第十六日起计算;在十五日内经审核登记,劳动行政部门制作《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送达集体合同签订双方代表的,生效日期为《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确认的生效日期。
凡未履行其法定报送程序的集体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应视为无效。
六、集体合同的统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做好对集体合同的统计工作,及时掌握本地区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基本情况,按《关于填报〈集体合同报送审查情况统计表〉的通知》(劳关司函〔1996〕12号)的要求,完成统计报表的汇总填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将统计表报送上级劳动行政部门。




1996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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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 名 牌

“卡丹”到处有,“狐狸”满山走;“老爷”被偷车,“鳄鱼”全国游;“金利来”,愁!愁!愁!”这形象地描绘出了当前知名品牌被“傍”的现状。 极力模仿著名的商标,或者将自己装扮成著名商标的样子,或者想尽其他办法使消费者误以为是国外知名产品,业内人士称之为“傍名牌”,这种现象在服装业尤为突出。
名牌的几种傍法

第一种:打“擦边球”

打“擦边球”就是模仿著名商标,使消费者误认是著名商标而购买。对于文字商标将一些著名品牌加上前缀或者后缀,例如将“华伦天奴”,加上前缀变成×ד华伦天奴”,加上后缀,“华伦天奴” ××。实际上,世界品牌有前缀后缀的并不多,即使有,也是一般人所熟识的几个。

对于图形商标,处心积虑地在细枝末节处处精心筹划,而使消费者莫辩真假。比如“老人头”的头像上皱纹是三道还是两道?“鳄鱼”的鳄鱼嘴朝左还是朝右?“梦特娇”的花瓣有几瓣?恐怕没有几个人能清楚知道。

现在 打“擦边球”的人一般会给自己披上合法的外衣,就是将模仿的商标注册,图形商标注册时间与著名的商标根本不同,可是使用的时候,加上颜色就非常接近了,如果是文字商标,同时注册几个,拼起来使用时就构成一个完整的著名商标……

第二种 将著名商标名注册为商号

这种“傍名牌”,就是将著名的商标注册成为自己的公司商号,混淆公司名称与品牌名,使消费者误以为著名的品牌就是这家公司生产的。比如将著名的名牌“啄木鸟”中文商标注册为“九江啄木鸟……公司”、“深圳啄木鸟……公司”、“上海啄木鸟……公司”等。然后大张旗鼓的进行宣传,在专卖店的装潢上大胆模仿著名商标的专卖店,在被行政机关查处的时候理直气壮地说:“我使用自己公司的名称还不行吗?”,玩得更高明的是在国外或香港将著名的商标注册为自己商号,更让消费者真假莫辩。

商标注册全国都要来北京,大家都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局是不会注册的,如果你用著名的公司名称注册为你的商标也是不能注册的,这叫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但是你用著名的商标注册为你公司的商号却非常容易行得通,因为全国每个县区都可以注册公司,这些县区的资料并不同进行连网,所以你在A县注册了“A县啄木鸟……公司”,在邻近的B县也可以注册到“B县啄木鸟……公司”。

实际上世界上很多著名的品牌和公司的名字是不一致的,

第三种 “海归壳派”

通过国际注册公司在海外注册公司和申请商标,使消费者认为这是国外的公司生产的,是国外的品牌,但是企业的产品仍然在国内生产和销售。这种品牌都号称在海外有研发机构,实际上是彻头彻尾的国内生产和国内工艺,产品的品质、工艺、设计等,将自己装扮成一个彻头彻尾的外国公司和外国品牌,但是与其宣称的品质大多是不相符合的。

这种行为并没有侵犯其他著名的商品,只是利用国人国外的品牌就是比国内的品牌好的心态。给产品取个洋名,套上海归的壳,以期获得好的销售。据说北京的“伦敦雾”、上海的“奥德臣”、广州的“维拉尼诺”都属于“海归壳派”。

第四种 自己“监制”国际品牌

广州市工商部门就根据举报查获了这样一起“傍名牌”的案件。位于环市西路越秀区的一家时装店内,公然悬挂有“法国华伦天奴服饰(香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监制”的牌匾。

自己生产的产品,打上某某监制,似乎给人品质保证的感觉。为了拉近自己与知名品牌的关系,一些经营者甚至自己亲自“监制”国际名牌。具体做法是在香港等地先注册一个名称和一些国际名牌非常相似的公司,然后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打上由这家公司监制。给消费者的感觉是国际名牌的公司对这些产品进行质量监控与质量保证。

傍名牌的法律分析

第一种傍法打“擦边球”,可是“擦边球”不管怎么打,核心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极力模仿使自己看起来就是著名的商标,要使消费者误认,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而模仿的核心就是模仿标识和包装,对于这种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有明确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打“擦边球”者会申请的一些与著名商标相近的商标,很快会拿到受理通知书,利用受理通知书就可以使用,等被驳回,还可以对驳回提起复议申请,这样就可以“合法使用”两三年了,有的商标可以侥幸获得注册。但是有始终绕不开的问题,就是模仿著名商标的标识,仅此就构成不正当竞争,侥幸获得注册的商标也将被撤销。如果通过注册商标拼接成著名商标的样子,实际上是不正当使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将因为使用不当,商标局将撤销该注册商标。

第二种傍法,表面看开似乎挺高明,甚至给行政机关的查处出了难题。其实对于此类现象有多部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三条:“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下同),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第五条明确指出:“前条所指混淆主要包括:……(二)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任何违背正当竞争的行为都将受到打击,现在法律没有规定,以后肯定会有的。这种傍法按现行的法律规定也是违法的,后果是企业的名称可能被撤销,另外因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对于第三种、第四种傍法,我的看法与广州市工商局不同,我认为并不违反现行法律的规定。监制公司是合法注册并存在的,法律并不能禁止该公司进行监制,而且他们完全可以将生产厂家的质检人员装扮成监制单位的监制人员,说他们欺骗消费者都谈不上。这种行为法律是不禁止的。

傍名牌的危害

浙江鳄鱼制衣有限公司(下称浙江鳄鱼)将公司名称的拼音“ZJIEYU”申请了注册商标,作为“浙江鳄鱼”品牌的核心主题;选择“鳄龟”这一动物作为素材,创作了“龟鳄”文字与图形的商标,组合使用“龟鳄”图形与“ZJIEYU”文字商标,作为“浙江鳄鱼”品牌的区别性标记。经过努力,“浙江鳄鱼”品牌已经在国内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形成了“浙江鳄鱼”系列商品特有的消费群体,在北京市场“浙江鳄鱼”销售量已超过了“法国鳄鱼”、“香港鳄鱼”及“新加坡鳄鱼”。

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若干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若干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5年5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为加强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把南宁市建设成为优美、清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精神,结合南宁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植树造林,绿化城市,是全市人民的光荣义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发动和组织干部、群众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和绿化、美化庭院的活动,并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植树造林和栽花种草的任务,建立责任制,做好经常性的养护工作。

第二条 公园、风景区(点)、广场、小游园、主要街道、市区江河两岸和其它宜林地带的园林绿化,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规划和管理。树木、花卉的收益归市园林管理部门;其它地段及居民住宅区的绿化,由所辖区人民政府规划和管理,收益归各区人民政府。
各单位庭院及其管辖界内的绿化由单位规划和管理,收益归单位。原属园林管理部门规划和管理的树木,树权改变,有关单位必须向市园林管理部门办理收益关系转移手续。
私人庭院内个人投资种植养护的花木,所有权和收益归个人。
第三条 新建和联片改建的住宅区,建筑工程规划和设计要有适当的公共绿地面积,所需经费列入建设工程投资内;新建单位及其它建筑物,应同时做好绿化工程设计。
第四条 现有公共园林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作他用。已被占用的,要限期退还。如建设需要改变用途,须报经城建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条 凡公有和单位庭院(含宿舍区)内集体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需要砍伐者,须报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审核发给许可证。各项基建和管线工程施工确需砍伐、移植或修剪者,要向市园林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

属于城市公用事业或居民集资兴办的福利事业建设需要砍伐的公有绿化树木,报市园林或林业部门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减免绿化补偿费。
铁路公路两旁、郊区集体和个人林木的管理和采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公共园林绿地内的花草树木和园林设施要妥善保护。不准剥树皮、折枝摘叶、采花摘果;不准在树上刻划打钉、拴牲畜、搭篷架;不准在园林绿地和苗圃内放牧;不准打鸟;不准损坏花木护栏、支柱以及各种绿化设施。
第七条 标明重点保护的古树、名树和母树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严禁损坏和砍伐。散生于各单位范围内的,由各单位负责养护,市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八条 对植树造林、绿化城市和护林成绩显著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凡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赔偿损失、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需处以罚款者,当事人对园林管理部门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罚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园林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以往南宁市颁发的有关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规定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



1985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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