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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5:30:04  浏览:93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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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办法》的通知

威政办发〔2007〕3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一日



威海市独生子女

伤残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住户口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计划生育家庭。

第三条 各级政府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做好本辖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的领导、协调工作。

第四条 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全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市区、开发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补助对象的确认、管理,上报补助对象有关信息,发放补助金等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补助对象有关资料的审核、上报工作。

各级财政、公安、民政、卫生、残联、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发放工作。

第五条 领取独生子女伤残一次性补助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母亲年龄满50周岁;

(三)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

(四)独生子女的残疾等级为二级以上,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六条 领取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母亲年龄满50周岁;

(三)独生子女死亡;

(四)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

第七条 符合独生子女伤残一次性补助申领条件的家庭,分别给予夫妻各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夫妻合为6000元)。

第八条 符合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条件的家庭,分别给予夫妻各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夫妻合为1万元)。

第九条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资金由市和市区(开发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市财政负担30%,市区、开发区财政负担70%。市级财政负担部分于每年12月10日前拨付,市区、开发区财政接到市财政拨付的资金后,于每年12月20日前连同本级财政所负担的资金一并划拨到市区、开发区人口计生部门;市区、开发区人口计生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将补助金足额发放给补助对象。

第十条 申领独生子女伤残一次性补助时,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结婚证》及村(居)委会、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三)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四)户口本;

(五)独生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六)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书面声明。

第十一条 申领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时,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结婚证》及村(居)委会、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三)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四)户口本;

(五)村(居)委会、单位出具的独生子女死亡证明;

(六)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书面声明。

第十二条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的申请、审核和发放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夫妇,持规定的基本材料原件,于每年9月份向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属于单位职工的,应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后,将经单位审查盖章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报送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

(二)村(居)委会收到申请后,要严格审查,并于每年10月10日前,将审查意见同申请及相关材料一并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村(居)委会上报材料后,要进行严格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应自接到村(居)委会上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补齐的全部内容;

2.对按规定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应自接到村(居)委会上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其他有关单位申请;

3.对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审核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市区、开发区人口计生部门。

(四)市区、开发区人口计生部门收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后,要进行严格审查。审查无误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1.建立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信息档案;

2.将拟发放对象名单逐级返回到村(居)委会、申请人工作单位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

3.确认最终的发放对象名单,形成《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发放对象名册》,并于每年11月20日前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4.对符合条件的,于每年11月30日前,书面告知申请人领取补助金的时间、地点和数额;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市人口计生委自收到市区、开发区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发放对象名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计算出市级财政需要承担的补助金额,报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对领取补助金后又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由补助金发放机关负责追回补助金。

第十四条 对划拨补助资金不及时、不到位,对补助资金管理不善,影响补助工作落实的,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补助金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提供虚假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按照本办法享受的一次性补助不计入其家庭收入,不得抵消其依法应该享受的其它补助。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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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保税区企业劳动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保税区企业劳动管理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大连保税区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大连保税区内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办事机构(以下简称保税区企业)。
第三条 保税区企业的劳动管理,由大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
第四条 保税区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自行确定机构、人员编制、招聘职工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依法聘用、辞退(解除劳动合同)职工。
第五条 保税区企业,可以采取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自行招聘职工,也可以委托保税区劳动人事部门代为招聘职工。企业招聘职工不受区界和所有制限制。
第六条 企业招聘职工,应到保税区劳动人事部门呈办手续。其中,中国籍职工,由保税区劳动人事部门签发《劳动手册》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作为就业、享受待业保险、退休养老保险和重新登记就业的凭证。
第七条 保税区企业职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应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须经保税区劳动人事部门签证。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任务、报酬、期限、工作条件、保险福利、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依法签订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必须履行。
第八条 下列职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过试用不合格的;
(二)经过培训不能适应要求也不宜改调其他工种的;规定的;
(四)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中国政府对劳动合同制工人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五)按照中国政府关于辞退违纪职工的有关规定应予辞退的;
(六)企业依法宣告解散的;
第九条 下列情况,企业不得解除合同:
(一)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第十条 下列情况,企业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保税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确认,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
(二)企业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职工有升学、外迁等特殊情况的;
(四)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第十一条 企业和职工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除有本办法第八条(一)、(五)项情形外,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须征求本企业工会意见,并向保税区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企业职工被开除、劳动教养和判刑的,其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二条 企业对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应聘的职工或按第八条(三)、(四)、(六)项规定和第十条(一)、(二)、(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应按职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人实得工资(按解除劳动合同前三个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生活补助费
;但是,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企业对按第八条(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除发给生活补助费外,还应按本人平均实得工资发给三至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企业职工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一定后果的,企业可以分别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不同的行政处分,直至开除。企业开除职工应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并向保税区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由企业自行确定,报保税区劳动人事部门备案。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应按不低于大连地区同行业国营企业平均工资的120%确定。
企业停产期间,应按月发给职工停工工资。停工工资不得低于职工本人停工前三个月实得平均月工资的70%。
第十五条 企业应分别按职工实得工资的20%、 1%和25%提取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职工住房补助基金。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由企业向市政府指定的机构缴纳;住房补助基金留给企业用于解决职工住房。
第十六条 职工在职期间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中国政府对国营企业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中如实列支。
企业应按中国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和因工致残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企业按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支付补偿费。
第十七条 企业实行每周不多于六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不多于八小时的工作制度。
企业职工享受中国政府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休假待遇。
企业确因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点,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职工超时工作,企业应按规定付给加班加点工资。
第十八条 企业须按照国家统计法规的有关规定,向保税区劳动人事部门报送劳动工资统计报表。
第十九条 企业应执行中国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保证职工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可向保税区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大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2月7日

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人发[2000]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民政府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党中央各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事业单位是我国各类人才的主要集中地,是增强我国综合国力的重要领域,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阵地。搞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对建设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的精神,对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是当前的紧迫任务
  1、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在实行多种形式的选人用人制度、深化职称改革、促进人才流动、搞活工资分配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但从总体上看,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各项事业发展还不适应,主要表现在: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还很不健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还没有形成。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制改革日益深化,党政机关干部制度改革和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展开。所有这些,都要求把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作为促进国家整体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2、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是: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适应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分类管理体制;建立一套适合科、教、文、卫等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各自岗位要求的具体管理制度;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
3、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路子,改变用管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做法,逐步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不再按行政级别确定事业单位人员的待遇;根据社会职能、经费来源的不同和岗位工作性质的不同,建立符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和不同岗位特点的人事制度,实行分类管理;在合理划分政府和事业单位职责权限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自主权,建立健全事业单位用人上的自我约束机制;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引入竞争激励机制,通过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搞活工资分配制度,建立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通过制度创新,配套改革,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优秀人才成长,增强事业单位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加速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
  二、建立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
4、全面推行聘用制度。破除干部身份终身制,引入竞争机制,在事业单位全面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把聘用制度作为事业单位一项基本的用人制度。所有事业单位与职工都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和个人的人事关系,明确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和权利。通过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实现用人上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单位自主用人,保障职工自主择业,维护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通过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
  建立解聘辞聘制度。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聘用合同解聘职工,职工也可以按照聘用合同辞聘。通过建立解聘辞聘制度,疏通事业单位人员出口渠道,增加用人制度的灵活性,解决人员能进能出的问题。
加强聘后管理。通过建立和完善聘后管理,保证聘用制度的实际效果,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重点是完善考核制度,研究修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等的依据。
5、改革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单一的委任制,在选拔任用中引入竞争机制。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改进管理方法,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一定程序,可实行直接聘任、招标聘任、推选聘任、委任等多种任用形式。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强对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任用、奖惩挂钩。
  6、建立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工作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事业单位要科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利和任职条件,实行岗位管理。
对专业技术岗位,坚持按照岗位要求择优聘用,逐步实现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与岗位聘用的统一。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按照国际惯例,对责任重大、社会通用性强、事关公共利益、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才能胜任的岗位,逐步建立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实行执业准入控制。通过深化职称改革,强化并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建立政府宏观指导下的个人申请、社会化评价的机制,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权交给用人单位。
对管理岗位,要建立体现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资格经历、岗位需要的等级序列,推行职员制度。
  对工勤岗位,建立岗位等级规范,规范工勤人员“进、管、出”等环节的管理办法。
  7、建立选人用人实行公开招聘和考试的制度。要制定具体的招聘考试办法,从制度上规范事业单位选人用人的程序和做法,把优秀人才吸引到事业单位中来,提高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素质,把好选人用人关,防止通过各种非正当途径向事业单位安排人员。
8、逐步建立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用人制度。改变现有单一的固定用人方式,有条件的单位应积极实行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用人办法。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的人才流动,促进专业技术人才资源配置的社会化、市场化。
  三、建立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9、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扩大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逐步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10、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对转制为企业的,实行企业的分配制度;对经费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的,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搞活内部分配;对国家逐步减少经费拨款的,经批准,逐步加大内部分配自主权;对经费完全自理的,允许自主决定内部分配。对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要试行工资总额包干制度,搞活内部分配,同时,积极探索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
  11、积极探索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改革。允许各地区、各部门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探索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实现形式;允许事业单位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项目完成人员和对产业化有贡献的人员;允许事业单位经批准高薪聘用个别拔尖人才,实行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对有重大科技发明、贡献突出的人才,根据有关规定,实行重奖。
12、发挥工资政策的导向作用。对到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和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继续在工资待遇上给予优惠政策。事业单位在制定内部分配办法时,对在关键或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应适当给予倾斜。
四、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未聘人员安置制度
13、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未聘人员安置制度。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精减冗员,鼓励竞争,促进流动,提高素质的要求,就要妥善安置未聘人员,这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未聘人员,要以单位、行业或系统为基础,坚持以单位内部消化为主,探索多种形式给予妥善安置,为他们发挥作用创造条件。要注意采取先挖渠、后分流的办法,通过兴办发展新的产业、转岗培训等方式安置未聘人员;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在行业内或行业间调剂安置,或通过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对未聘人员进行托管。
  14、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引导鼓励未聘人员面向基层、农村和企业,使他们在新的领域发挥作用。对专业技术人员,要为他们提供创办或进入企业的优惠条件,引导他们把专业技术应用到社会生产中去,为社会创造新的财富。
15、要为妥善安置未聘人员创造条件。事业单位的未聘人员为国家做出了很大贡献,他们具有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有专门的未聘人员安置指导机构,为妥善安置未聘人员提供信息、帮助指导、创造条件。
五、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宏观管理和人事监督制度
16、加强对事业单位人事工作的监督。要保障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利,保证事业单位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用人自主权。要发挥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依法保障事业单位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17、建立健全事业单位人事工作的宏观管理制度。对主要靠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工资调控体系,建立健全各类人员及职务结构比例的宏观管理办法,健全事业单位人员总量的调控体系,建立不同类型事业单位人员增长的调控办法。
18、做好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处理工作。要推进人事争议立法,积极开展人事仲裁工作。要建立健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及时受理和仲裁人事争议案件,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19、健全和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人事制度改革发展的需要,当前要抓紧研究制定以《事业单位聘用条例》为基础的政策法规,保障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六、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20、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这项改革的领导,统筹规划,缜密实施。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的职能作用,做好牵头和协调工作,与编制、财政、劳动社会保障和科、教、文、卫、新闻出版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把这项工作搞好。要注意研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的对策和办法,把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不断引向深入。
  21、突出重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要充分认识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抓住重点,分类指导,逐步推进。要以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搞活工资分配为重点,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紧密结合各行业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的要求,重点搞好科研、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分类改革的办法、途径和经验。
  22、积极稳妥,稳步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地区的机构改革、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摸清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改革现状、人员结构等有关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先易后难,分步实施,逐步到位。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干部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积极稳妥地把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推向深入,促进高素质社会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人才结构的调整,推动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健康协调发展。

主题词: 人事 事业 改革 通知

抄送: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人民政府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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