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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11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06:19  浏览:94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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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1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1998年11月4日的决定:
免去钮茂生的水利部部长职务。
任命汪恕诚为水利部部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8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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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支付中方职工的国家各项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支付中方职工的国家各项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贵州省财政厅


(1988年12月16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财政部〔86〕财工字147号和〔87〕财工字15号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省政府86年10月发布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具体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按企业每个中方职工每月上缴地方财政对中方职工的各项补贴费40元,现具体划分为物价补贴20元,房租补贴20元。提取的物价和房租补贴全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二、外商投资企业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国家对职工的房租补贴,一律留给本企业中方,作为职工住房补助基金,用于补贴建造、购置中方职工的住房费用,不再上缴财政部门。
三、外商投资企业支付国家对中方职工的20元价格补贴,除经国家授权主管机关确认的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免缴补贴,并相应减少企业成本费用开支外,其他均应按照原规定上缴财政部门。
四、各外商投资企业过去已按照劳动人事部劳人〔84〕1号文件,根据平均工资85.09%计算的国家各项补贴,以及根据以上《办法》计算已提取的国家价格补贴(该补贴款在各企业的“应付工资”帐户),应于十二月底全部上缴贵州省财政厅,以后按月预提按季上缴贵州省财政厅

收款单位:省建行(财政厅资金局261012)帐号50702,开户行,贵阳市建行。



1989年1月3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认定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认定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0]第48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认定江陵县新华书店在征订发行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时属于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请示》(鄂工商字[2000]第8号)收悉。以研究答复如下: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是指公用企业以外的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合法的规范性文件赋予其从事特定商品(包括服务)的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所谓独占地位,是指经营者的市场准入受到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合法的规范性文件的特别限制,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独家经营或者没有充分的竞争以及用户或者消费者对春提供的商品具有较强的依赖性的经营地位。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小学教材由新华书店统一归口征订和发行。据此,新华书店依法具有从事中小学教材征订和发行经营活动的独占地位,在中小学教材征订和发行经营中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新华书店滥用其征订和发行中小学教材的独占地位,在征订和发行中小学教材时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其他图书的,损害了中小学教材购买者的自由选择权,排挤了其他图书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二000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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