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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做好粮食批发企业清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2:24:23  浏览:98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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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做好粮食批发企业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粮食储备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做好粮食批发企业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粮食储备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粮食厅(商业厅、商务厅、储备局):
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1994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1994〕4号),要求“加强粮食市场的管理。管好批发,放活零售。今年上半年对粮食批发企业进行清理,符合条件的重新登记,保证国有粮食企业掌握批发。”为贯彻落实这一指示精神,各地要
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稳定市场,做好对粮食批发企业的清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粮食市场管理,整顿粮食批发企业,目的不是把市场管死,而是要促进粮食市场的有序流通。要通过整顿粮食批发企业,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对现有经营粮食批发业务的企业进行一次资格审查。加强遵纪守法的教育,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粮价等扰乱粮食市场的不法
行为,使市场行为规范化、法制化。
二、县(市、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当地已登记注册的粮食批发企业进行调查摸底,掌握不同经济类型粮食批发企业的数量、1993年批发量及其占当地粮食批发总量的比例,并按照国家确定的有关粮食批发企业应具备的条件进行重新登记;对不具备条件的办理变更登记或
注销登记。在重新登记之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征得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三、凡要求继续从事粮食批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一定的资信和自有资金,从事粮食批发经营时间一年以上,且经营业绩和商业信誉较好。
2.有必要的经营设施,包括固定场地、仓容和检验手段。
3.有一定的库存量,并承担社会责任。非国有粮食企业从事粮食批发经营业务,应服从于国家对粮食的宏观调控管理,与国有粮食企业一道共同承担粮食批发企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从事粮食批发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应常年保持一定量的库存。其库存量和库存粮食品种,
应视各地情况的不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凡未经过这次重新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今后不得再从事粮食批发业务,违者按无照经营论处。
四、从事粮食零售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属此次清理范围,也不需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五、要通过这次清理整顿粮食批发企业,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为了确保国家掌握足够的粮源,做到放而有管,多而不乱,除承担国家粮食收购任务的单位和具备规定资格并经核准的粮食批发企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都不许到农村直接采购粮食。销区粮食批发企业和用粮单位到产
区采购粮食,必须到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购买,严禁场外交易,杜绝偷漏税费,如有违反,要严肃处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会同粮食、物价等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粮食市场管理。
六、这次清理粮食批发企业的工作,是贯彻中央提出的搞好粮食市场,做好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加强粮食批发市场管理工作要长期化、制度化。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粮食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切实做好部署,按时完成任务,并于今年9月底将清理结果报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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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汛期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汛期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入汛以来,全国多地出现强降雨过程,特别是近日安徽、湖北、四川等地持续遭受暴雨袭击,一些江河部分河段发生超保证水位洪水,雅安、都江堰等地先后发生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部分大中城市遭受短时强降雨袭击,造成严重的城市内涝、交通瘫痪,给人民群众出行和城市安全运行带来较大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李克强总理等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有关地方和部门密切关注强降雨和极端天气变化情况,加强汛情监测预警,防范洪涝及地质灾害,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让,全力搜救失踪遇险人员,确保群众和搜救人员安全,确保堤防、水库等设施安全。
  目前全国已进入主汛期,台风进入活跃期,自然灾害多发,必须高度警惕。据气象部门预报,近期四川、山东、山西等部分地区还将出现强降雨过程,同时今年第7号超强台风“苏力”逐渐逼近我国东南沿海,抗灾救灾形势十分严峻。为进一步做好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灾害防范和监测预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抗灾救灾工作的批示指示精神,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认真查找防灾抗灾中的薄弱环节,制定严密的防范措施,有效防范和应对各类灾害发生。要密切监视雨情、汛情、风情及其发展变化,充实监测力量,改进监测方法,加密监测频次,及时会商分析,滚动预测预报。重点加强局部性、突发性灾害天气的监测预报,努力提高预报精度、延长预见期,为抗灾减灾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充分利用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途径,及时发布灾害预警信息,提醒社会公众主动采取防灾避险措施。
  二、进一步做好抗灾救灾各项准备。要全力做好暴雨、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灾害预防工作,坚决避免群死群伤事件的发生。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预案,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落实好各类专业抢险队伍和群众抢险队伍,加强与军队的沟通联系,及时通报情况,充分发挥人民子弟兵在抗灾救灾中的主力军和突击队作用。按照防大灾、抢大险要求,切实做好抢险救灾物资、装备等储备,确保满足抗灾救灾工作需要。
  三、突出抓好各项防灾减灾措施的落实。要做好山洪泥石流灾害易发区、危险校舍、简易工棚等安全排查,遇有重大灾害性天气和险情,学校要停课、厂矿要停工、大型集会活动要取消,及时转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地区人员,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及早筛查易发生内涝的城市积水点,提前采取有效措施,将内涝积水对城市居民生活、生产的影响降到最低。前期遭受洪涝灾害地区要组织力量,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巡查,做到险情早发现、早处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和水库安全度汛。当前,7号超强台风“苏力”即将登陆东南沿海,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跟踪,加强研判,及时行动,切实做好人员、船只避险等防范工作。
  四、全力做好灾害抢险和应急处置工作。灾害发生后,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协调解放军、武警、公安以及防汛抢险等专业队伍,千方百计搜救被困人员,全力做好伤员救治和卫生防疫,及时做好废墟清理、险情抢护和有关善后工作。妥善安置受灾群众生活,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住所、有洁净水喝、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要做好损毁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民房等恢复重建工作,积极组织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交通运输、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交通运输和通信安全畅通,确保电力供应。
  五、严格落实抗灾救灾工作责任制。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汛期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深入一线指导抗灾救灾,现场解决抗灾救灾中的突出问题。严格落实各项抗灾救灾责任制,做到任务逐级分解,确保责任层层落实到位。要进一步加强值守应急工作,安排熟悉情况、责任心强的人员24小时值班,有关负责同志要亲自带班,保证信息沟通联络畅通。专业指挥协调机构要充分履行综合协调职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抗灾救灾工作。遇突发性灾害事件,要立即组织处置,迅速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对领导不力、工作疏忽或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7月10日








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水建管[2004]168号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提高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我部制定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建设与管理司。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等。

  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四条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具体考核办法另行通知。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并负责组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一级)以上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施工企业以及直属施工企业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考核合格证书加盖水利部印章及“水利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专用章”钢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以及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施工企业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考核合格证书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及专用钢印。

  考核合格证书采用建设部规定样式并统一印制的证书。

  第六条 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两方面。《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简称《考核要点》)见附件。水利部负责根据《考核要点》统一制定考核命题。

  第七条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施工活动相应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经历,并经企业年度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相关资料。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取考核费用,不得组织强制培训。

  第九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在20日内核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对不合格的,应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限期重新考核。

  第十条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变更姓名、所在法人单位等,应在一个月内到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二条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三条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所管辖职责范围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同意,不再考核,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情况。

  第十五条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其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发生死亡事故,情节严重的,应当收回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限期改正,重新考核。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和个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要点



  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一)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3.水利水电工程重、特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方法;

  4.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和制定方法;

  5.国内外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水利水电工程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二)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1.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能够有效组织和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3.能够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能够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5.能够有效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能够组织制定水利水电工程安全度汛措施;

  7.能够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正确组织、指挥本单位事故救援;

  8.能够及时、如实报告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9.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业绩。

  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

  (一)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3.水利水电工程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方法;

  4.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和制定方法;

  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6.国内外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7.水利水电工程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1.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能够有效组织和督促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能够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4.能够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水利水电工程安全施工措施;

  5.能够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能够及时、如实报告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7.能够组织制定并有效实施水利水电工程安全度汛措施;

  8.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业绩。

  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水利水电工程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调查处理方法及防护救护措施;

  3.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内容;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5.水利水电工程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1.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能有效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3. 能够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4.能够及时制止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

  5.能够有效对水利水电工程安全度汛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6.能够及时、如实报告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7.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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