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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集团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8:51:30  浏览:81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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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集团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集团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3]70号

2003-01-23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关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2002年度收取管理费的请示》(资财字〔2002〕第3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7962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公 司 名 称
管 理 费
所 在 地

1
中信实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3845
 

2
中信金属开发公司
58
北京市朝阳区

3
中信汽车公司
400
北京市朝阳区

4
中信国际合作公司
4
北京市朝阳区

5
中信旅游总公司
14
北京市朝阳区

6
新力能源开发公司
50
北京市朝阳区

7
国华国际工程承包公司
50
北京市海淀区

8
中国中海直总公司
50
深圳市

9
中信华东(集团)有限公司
150
上海市浦东区

10
中信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110
上海市浦东区

11
上海华信房地产有限公司
100
上海市浦东区

12
上海中信基建投资有限公司
240
上海市

13
中信大榭开发公司
1,000
浙江省宁波市

14
中信技术公司
24
北京市朝阳区

15
中国安华(集团)总公司
17
北京市朝阳区

16
中信国安黄金有限责任公司
60
北京市朝阳区

17
北京国安电气总公司
20
北京市海淀区

18
北京国安城市物业管理中心
15
北京市朝阳区

19
北京国安建设有限公司
10
北京市朝阳区

20
中信房地产公司
100
北京市朝阳区

21
中信室内装修工程公司
55
北京市朝阳区

22
中信广州发展公司
148
广东省广州市

23
中信华南(集团)东莞公司
150
广东省东莞市

24
中信华南(集团)深圳公司
50
深圳市

25
中信汕头公司
90
广东省汕头市

26
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
52
北京市朝阳区

27
中信深圳(集团)公司
100
深圳市

28
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000
北京市

 
合 计
 
7,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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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实施办法(2007年修订)》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旅游局 汕头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汕头市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实施办法(2007年修订)》的通知


各区县旅游局、各旅行社:

现将汕头市旅游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实施办法(2007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旅游局

汕头市财政局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汕头市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

实施办法

(2007年修订)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旅行社组织旅游团队进入汕头旅游,繁荣我市旅游经济,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设立的国际、国内旅行社,组织、接待境内外游客进入汕头旅游观光、休闲度假、开展会议会展等活动,经营旅游业务满2年,达到规定数额或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奖励。

第三条 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是指组织接待旅游团队以汕头游为主要行程,食宿安排在本市酒店、餐馆,组织游览本市主要旅游景点的旅游活动。

第四条 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专项统计内容为:
1、接待入境游客人次;
2、接待国内游客人次;
3、接待“一日游”游客人次。

单项代办订房服务不在此列。

第五条 旅行社申请本奖励程序:

1、旅行社申请本奖励应在每年业务年检时向市旅游局提交书面申请;

2、申请奖励的旅行社,应于业务年检结束前提交专项审计报告。

3、市旅游局根据旅行社出具的加盖审计部门意见的《综合指标考核情况》、专项审核报告,原始团单、凭证和有关酒店、景点的票据,组织核实认定,并对结果进行公示。

第六条 旅行社申报奖励时必须如实提供数据、票据,不得伪造单据凭证。

第七条 旅行社应当制作和保存组织接待旅游团队进入汕头旅游的单项业务档案,档案保存期不得低于2年。

第八条 对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按年度增长幅度进行奖励:

(一)组织接待境外游客进入汕头旅游,比上一年度增长的,每增加1人次,计3分;

(二)组织接待国内游客进入汕头旅游,比上一年度增长的,每增加1人次,计2分;

(三)组织接待“汕头一日游”游客,比上一年度增长的,每增加1人次,计1分。

对前款第(三)项进行单项统计,数据不再重复计入第(二)项。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数据统计以年度为单位,即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接待境外游客年度增长总分达到5000分的,按分值排名,分别奖励第一名2万元人民币,第二名1万元人民币。接待国内游客(含一日游)年度增长总分达到5000分,按分值排名,分别奖励第一名2万元人民币,第二名1万元人民币,第三名0.5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对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按年度接待量进行奖励:

(一)国际旅行社组织接待境外游客、国内游客(含一日游)均超过1万人次;

(二)国内旅行社组织接待国内游客(含一日游)超过1万人次;

根据接待总人次排名,分别奖励第一名2万元人民币,第二名1.5万元人民币,第三名1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对同一旅行团在我市旅游有两家以上(含两家)旅行社接待的,其接待人数仅列入首接旅行社进行统计。

对同一旅行社同时符合第八条和第九条奖励的,只按奖金数额较大的奖项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对当年度旅行社为吸引游客进入汕头旅游精心策划的有创意的旅游活动,客源量大,效果显著,影响较大的,经市旅游局审定,每项可给予最高1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十二条 市旅游局对获得奖励的旅行社给予通报表彰,并在公众媒体公布。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本项奖励的旅行社,由市旅游局调查核实后,撤销其奖励,追返奖金,取消其三年申请奖励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经市旅游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核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汕头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汕头市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民政部关于加强对救灾扶贫经济实体指导和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对救灾扶贫经济实体指导和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为加强对救灾扶贫经济实体的指导、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民政部门用救灾救济款的有偿部分和银行贷款及其他方式兴办的各种经济实体,均由民政部门归口管理。
二、对所兴办的救灾扶贫经济实体,要尽可能吸收农村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参加,使之成为救灾扶贫福利企业;符合条件的可转为福利生产企业。
三、凡有一定数量救灾扶贫福利企业的地方,县和县以上可以成立救灾扶贫、福利服务公司。加强对救灾扶贫福利企业的管理,做好生产经营的服务工作。
以上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198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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