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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9:22:59  浏览:83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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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文件精神,现就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如何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附件1《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七条“符合营业税法规规定的减免条件的自开票纳税人,应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有关资料,并经主管地方税务局认定后才能享受减免营业税优惠。符合营业税法规规定减免条件的代开票纳税人,必须提供主管地方税务局批准的减免税文书,其由代开票单位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的营业额,才能享受减免营业税优惠”予以取消。取消认定手续后,主管地方税务局应按照减免税条件的要求,对符合享受减免税条件的自开票纳税人所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减免征收营业税;对符合享受减免税条件的代开票纳税人,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即时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所得税,再按规定办理退税(具体办法另行通知);对给予了减免营业税优惠的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要分户建立减免税档案,加强对减免税企业的资质及材料档案的管理,同时要加强其日常监督、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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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襄樊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襄樊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襄樊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0月1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新华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襄樊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址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区地震灾害预测等方面的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抗震设防要求,是指依法确定的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抗震设计应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区(不含襄阳区)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和襄阳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房管、水利、国土、交通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做好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应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等技术资料确定。
经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将地震烈度区划图、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等抗震设防技术资料,在同级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属本市审批的新(改、扩)建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并将评价报告按《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7号)第十条的规定,报送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经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四)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接到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通知后,应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范围和项目按《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7号)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不属于本市审批的新(改、扩)建建设工程,本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履行监管职能。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改、扩)建建设工程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申请;
(二)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进行审核,根据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三)建设单位应按照县级以上地震工作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七条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必须纳入建设管理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属于本市审批的建设工程,本市县级以上负责项目审批的行政部门,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未包含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和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属于备案类项目的,按规定备案后,应及时通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对于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部门和其他专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设计和施工。
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经费,应当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在工程建设前期费用中支出。
第八条在本市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或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经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震工作部门进行资质验证和项目登记后,方可按照资质证书级别及规定的范围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九条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其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物价、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我市按下限执行。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民房和村镇公用设施抗震设防的规划和指导,使其具备应有的抗震能力。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建设部门和其他专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与防震减灾有关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使建设工程具备必要的抗震设防能力。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三条对已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四)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其他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房屋建筑工程产权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经鉴定需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应当同时进行抗震加固;未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第十四条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防震减灾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超越其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其评价结果无效,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有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不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和施工的,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可以联合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予以通报,并由有关部门按照《防震减灾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给予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对口支援工作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对口支援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四川省、重庆市、陕西省、甘肃省卫生厅(局),深圳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8〕54号)精神,全面做好灾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恢复重建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目标的实现,我部组织制定了《汶川地震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对口支援工作意见》。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开展灾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恢复重建工作中参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七日

汶川地震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对口支援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8〕54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地震灾区工作方案》,明确各支援省(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队伍与受援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中的职责与任务,落实对口支援工作,恢复和重建灾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科学、有序、规范地落实各项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目标的实现,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口支援原则

明确职责,规范管理,协调一致,促进发展。

二、对口支援工作职责

(一)支援省(直辖市)职责。

1.帮助受援县恢复、重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体系,协助落实各项疾病预防控制措施,重点提高对口支援机构的科学规范管理水平以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共服务的能力,即传染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疫情报告和健康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干预和控制、实验检验评价、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培训技术指导的能力。

2.根据受援县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现状和实际需要,明确对口支援目标,参与制定、实施三年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恢复发展规划及每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

3.选派相应专业人员直接参与受援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对受援县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援助,参与当地乡、村疾病预防控制巡查、指导,对重灾乡镇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进行重点技术帮助和扶持。

4.通过传帮带教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受援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科学规范管理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以及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相关人员疾病预防控制服务能力。

(二)受援省职责。

1.省、市(州)级职责

(1)组织管理辖区对口支援工作,指导受援县制定恢复重建规划,督促辖区受援县落实三年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恢复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方案。

(2)建立完善的协调机制,及时收集、掌握、反馈工作动态,协调解决对口支援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3)督促受援县落实对口支援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求,组织定期考核与不定期检查,为受援县灾后重建及各项防病工作措施的落实提供技术指导技术支持。

2、县(市)级职责

(1)根据区域恢复重建整体规划,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制定并落实三年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

(2)组织与管理外援资源,帮助支援省、市解决在实施对口支援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困难与问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基本保障。

(3)加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科学管理体系建设力度,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建立完善规章制度,促进疾病预防控制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全面落实各项卫生防病工作措施,及时处置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加强县、乡、村疾病预防控制队伍建设和对乡、村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督导和考核评估。加快人员培训与培养,尽快恢复和提高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能力。

(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责。

建立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应急队伍,制订工作预案,根据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给予相应的技术保障和支持。

三、对口支援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目标

(一)2008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灾区县、乡临时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基本恢复正常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秩序。完成灾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三年恢复重建规划和实施方案的制定。

(二)2008年底,全面恢复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体系,配备功能比较齐全的临时业务用房、基本设备,能够开展正常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

(三)通过三年对口支援,基本实现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规范建设,整体提高受援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履行公共职能能力和管理水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科学规范管理及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健康危害因素预防和干预、实验检验监测、健康教育和促进、培训指导基层的能力较受援前有显著提高。

四、对口支援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积极组织开展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及时做好居民安置点、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等人群聚集场所的传染病疫情处理,防止暴发疫情的发生。通过带教、业务培训和学术讲座等活动,提高疾病预防控制专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二)做好医疗卫生机构恢复、新建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的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当地传染病疫情动态,开展灾区监测日报、周报、月报、阶段性分析等疫情分析与报告工作。

参照国家重点传染病监测方案,制定辖区传染病监测实施方案,重点做好肠道传染病、呼吸道传染病、人畜共患传染病、鼠传疾病和虫媒传染病的监测和疫情调查处理工作。

(三)全面恢复冷链系统、常规免疫冷链运转和免疫接种工作,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扩大免疫规划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设计划免疫规范接种门诊(点);组织医疗机构和接种单位共同做好社会宣传、人员培训、疫苗管理、接种实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等工作。

(四)加强重点传染病的防治。

1.恢复结核病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登记报告、全球基金项目季度报告、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录入等常规工作。积极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查找灾前登记在治的肺结核患者,落实免费治疗药品的管理和发放工作。主动筛查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新发现的传染性肺结核患者要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省、地级结防机构要为无药品和患者信息资料的受灾县(市)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2.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做好现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病人的随访、预防干预和关怀工作;开展美沙酮门诊维持治疗,协调相关药物的供应,补充配备受损监控设备,保障美沙酮门诊的正常开诊,艾滋病病人按时、规范服药,科学评估、全程监控病人治疗情况;开展灾区艾滋病传播危险因素调查,重点针对流动人群和大量农民工人群,适时印发宣传材料,提供适宜的干预措施,恢复开展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

3.开展血吸虫病疫区疫情和螺情监测工作,实施重点地区灾后血吸虫病传播风险评估和在易感地带灭螺、预防性服药等措施。加强血吸虫病防治知识宣传,特别要做好暑假期间的宣传教育工作,避免学生因游泳戏水感染血吸虫病。

黑热病、疟疾、包虫病等虫媒寄生虫病重点流行县,要恢复疫情、传播媒介的监测常规防治工作,做好相关危险因素的评估,对高危地区和人群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加强健康教育,做好防控物资的储备。

(五)加强重点地方病防治工作。

加强重灾区地方病监测和环境因素调查,及时查找地震灾害引发地方病流行的高危因素和新病区,提出针对性对策措施;协助水利部门尽快修复被损毁的降氟、降砷改水工程,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工作方案;重建选址工作应兼顾防治地方病环境卫生学评价,在燃煤污染型氟中毒病区将降氟炉灶纳入居民户房屋重建设计中,认真做好综合防治大骨节病(试点)中的搬迁、易地育人、改水等灾区重建工作。

(六)制定实施辖区恢复重建相关的健康危害因素公共卫生监测方案,加强城镇集中式供水,农村分散式供水卫生监测,指导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自来水供水单位和居民分散式饮水的消毒;开展各类食品的监测,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开展作业场所监测和作业人员健康监护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及时发现职业病,做好职业病诊断和报告工作;加强水、食源性疾病、职业病预防控制和相关污染中毒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进行必要的装备和技术储备,逐步恢复原有的执业资质和服务技能,为企业恢复重建或社会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支持。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恢复和建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卫生实验室,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基本满足恢复重建时期实验室检测工作任务。重点开展传染病、饮用水和食品卫生以及中毒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检验。微生物检验基本能满足辖区灾后常见传染病防治监测检验,理化检验基本满足饮用水、食品、职业等健康危害因素常规指标监测。

受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无法使用的,应保证建设活动板房检测实验室,实验条件应满足基本检测工作需要和相应实验室生物安全的规定。

(八)根据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和群众的需求,制定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以多种形式宣传普及食品饮水卫生、环境卫生、消杀灭、心理危机干预、化学物质中毒预防和处理等卫生防病知识。协助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灾后心理健康辅导,开展高危人群的心理干预和灾后心理援助工作。

(九)协助开展以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等为主要内容的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安置点生活垃圾、医疗废弃物的管理,以及卫生厕所建设和粪便无害化处理。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开展消毒杀虫灭鼠工作,做好蚊蝇孳生地的卫生学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对口支援省(市)与受援县(市)工作协调机制。通过定期会议制度,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受援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明确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对口支援卫生队伍的工作联络,协调解决对口支援中的保障问题。为保证工作持续与稳定,支援省派遣人员原则上每3个月轮换一次,并应做好交接工作。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对口支援单位和受援单位应每3个月向卫生部、受援及支援省卫生厅(局)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每年提供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对口支援工作结束时提供三年工作总结。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受援省卫生厅每季度编发《对口支援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动态》,通报对口支援进展情况,总结交流经验。

卫生部与受援省卫生厅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口支援工作进展情况的督导检查和工作效果评估,协调解决困难与问题,每年进行工作总结,并根据三年对口支援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主要内容及基本要求和工作计划完成情况,通报和表彰先进单位与先进个人。

(二)积极争取支持,制定受援单位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三年规划,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基层专职和兼职人员疾病预防控制各专业理论和技术培训工作,以培训、讲座、现场指导等形式,在县、乡、村建立起一支稳定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队伍。

(三)按照《意见》提出的“灾区各级政府要保障必要的经费,中央财政酌情给予适当支持、各有关方面要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在灾区县、乡和受灾群众安置点普遍恢复建立疾病预防控制体系,能开展基本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要求,积极争取政府每年从对口支援经费中和当地恢复、重建经费预算中列支相应比例的预算,用于恢复、重建受援县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体系,特别是县、乡、村三级传染病疫情报告网络和免疫规划冷链系统、实验室检测能力恢复和机构建设中的基本硬件投入,以保障对口支援各项工作措施能够得到切实、有效落实;实现三年全面恢复并有所提高的目标,以保证和促进受援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切实履行政府疾病预防控制基本服务的职能,完成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大灾之后无大疫的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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