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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水利部2002年下半年新增支付改革试点部门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2:34:25  浏览:95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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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水利部2002年下半年新增支付改革试点部门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水利部2002年下半年新增支付改革试点部门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2年9月25日 财办库〔2002〕48号

水利部经济调节司:
  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2002年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资金范围的函》(财库〔2001〕70号)有关规定,结合贵司《关于上报我部2002年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省水利厅(局)和单位名单的函》,现将你部2002年下半年新增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部门进行改革试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你部对下列地方省、市水利厅(局)的拨款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改革试点:辽宁省水利厅、福建省水利厅、江西省水利厅、山东省水利厅、广东省水利厅、贵州省水利厅、西藏自治区水利厅、河北省水利厅、浙江省水利厅、北京市水利局、天津市水利局、上海市水务局、海南省水利局、重庆市水利局、大连市水利局、宁波市水利局、厦门市水利局、青岛市水利局、深圳市水务局。如执行中这部分支出改列补助地方预算,则按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二、你部新增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三级预算单位包括:长江水利委员会勘测技术研究所、长江水利委员会宣传出版中心、长江水利委员会综合管理中心、长江水利委员会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长江水利委员会网络与信息中心、珠江水利委员会服务中心、珠江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综合技术中心、黄河水利委员会资金结算调度中心、黄河水利委员会机关服务处、松辽水利委员会嫩江右岸省界堤防工程建设管理局。这些部门2002年尚未申请拨付的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范围,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以上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改革试点部门的相关试点准备工作,由贵司负责组织落实。请指导新增试点部门做好业务培训、零余额账户开户申请、上下级单位的账务处理、内部指标调整、用款计划编制和上报等各项试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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苎麻纱、苎麻布、棉漂布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

对外贸易部批准 等


苎麻纱、苎麻布、棉漂布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
1994年3月1日,对外贸易部批准 纺织品配额招标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 根据《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试行),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纺织品配额招标商品的范围, 包括下列三种商品:
一、苎麻纱[含纯苎麻坯纱及含麻55%以上与其他纤维混纺的坯纱]
苎麻布[纯苎麻坯布及各类含苎麻55%以上混纺, 交织坯布]
三、 棉漂布
第三条 成立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配额招标委员会 (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 负责管理配额招标工作。在招标委员会内设招标办公室, 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 纺织品配额招标商品全部采用竞争招标方式(即公开招标方式)。
第五条 招标资格:
一、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有对外贸易经营权, 并加入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的进出口公司, 生产企业(限自产产品范围)。
二、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有纺织品配额招标商品出口经营权的, 并加入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外商投资企业(限自产产品范围)。
三、凡在1992年7月至1994年3月对原苏东国家(包括朝、蒙、老、越)有该项纺织品配额招标商品易货出口实绩的并经外经贸部审核同意的进出口公司。凡符合上述条件一条的, 就可参加投标。
第六条 招 标内容: 配额数量, 配额价格。
第七条 纺织品配额招标商品年度配额招标总量[含各类出口企业和各种贸易方式]由外经贸部确定。招标委员会在外经贸部确定的年度配额招标总量内分批进行招标。
如遇国际市场发生变化, 需要调整年度配额招标总量时, 由纺织商会提出建议, 经招标委员会同意, 报外经贸部核定。
第八条 招标次数:
原则上每年进行二次招标。第一次在每年的九月, 招下一年度的配额数量,占年度配额总量的60% 。第二次在全年的三月, 招标数量占年度配额总量的40% ,配额当年有效。
第九条 工作程序:
一、由招标委员会在国际商报上发布纺织品配额招标商品通告。
二、发放《投标申请书》(以下简称《标书》)
1、 《标书》由招标办公室发放。
2、 凡参加投标的企业须向招标办公室申领《标书》, 并按《标书》的要求如实填写, 按期送回。
3、 在每次招标中, 每个企业对同一种纺织品配额招标商品的数量和价格只能投标一次。
三、寄送《标书》
1、 各企业填写的《标书》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交到招标办公室。
2、 《标书》以招标办公室收到日为准。如超过规定的日期, 招标办公室将不予受理。
3、 招 标办公室收到《标书》后, 应立即登记封存。
4、 寄送《标书》时, 应同时提供下列文件:
A: 纺织商会会员证;
B: 上年度出口实绩;
C: 上年度出口收汇证明副本;
D: 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供上年度纺织品配额商品实际生产产量的有关报表。
以上文件均可为复印件。
四、评标
招标委员会根据企业有效的《标书》, 评定投标企业的中标配额数量和中标配额价格。
评标的依据:
1、 必须符合第五条有关投标资格的规定;
3、 投标企业的投标价格必须高于全部投标企业的平均投标价格, 方可中标。
各投标企业(投标配额价格×投标数量)总和
投标企业的平均配额价格=-----------------------------------------
各投标企业投标数量总和

3、 投标企业的出口结汇价格不得低于纺织商会的协调价格。
4、 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只限于出口自产产品, 不得出口非本企业自产产品。生产企业的投标数量应限制在本企业的实际生产产量之内。外商投资企业的投标数量最高不得超过外经贸部批准核定的出口规模。
如果发现参加投标的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有出口非本企业产品行为,一经查实, 即停止其三年投标和受让资格。
5、 对投标价格背离正常水平的《标书》, 招 标办公室将以废标处置。
五、中标
1、 凡符合各项评标依据要求的投标企业均为中标企业。
2、 中标数量的分配, 按下列公式计算:
该企业(投标配额价格×投标数量)
企业中标数量=本次配额招标总量×---------------------------------------
中标企业(投标配额价格×投标数量)总和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中标数量, 如大于投标企业的实际投标数量, 以投标企业实际投标数量为该企业的中标数量。在此公式下没有分尽的招标总量, 按价格优先原则, 从中标企业中按其没有达到的投标总量, 可从投标价格由高至低顺序进行分配, 分尽为止。
3、 中标企业实际应交纳的中标配额费用, 按下列公式计算:
中标企业应交纳的中标配额费用=该企业中标数量×该企业中标配额价格
六、 开标
1、 招标委员会应在截标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评标工作, 并把评标结果汇总报外经贸部备案。
2、 由招标委员会在国际商报上统一公布中标企业名录。同时由招标办公室给中标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
3、 如发现招标过程中有任何作弊和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外经贸部有权否定该次招标结果。
七、 中标费用
1、 自招标委员会公布中标企业名录之日起15日内, 中标企业须向招标办公室在指定银行开立的专门帐户预付10% 的中标配额费用, 作为配额使用保证金。款到后, 招标办公室将向中标企业寄送中标证明书, 并开具收款凭证。如逾期不交者, 招标办公室将按弃标处理, 并取消该企业一个年度的配额投标和受让配额的资格。
2、 在每次申领出口许可证前, 中标企业须按领证数量向招标办公室一次付清领证配额费用(即领证数量×投标价格×90% ), 凭招标办公室开具的《纺织品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配额证明书(代配额使用费收款凭证)》, 才能到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 发证机关查存一联。
3、 在最后一次领证时, 预付的保证金将全部予以冲销。
第十条 出口许可证
发放出口许可证的依据
一、纺织品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配额证明书(代配额使用费收款凭证);
二、出口合同价格(不得低于纺织商会协调的价格);
第十一条 转让和受让
一、中标企业因故中标数量用不完时, 应在距配额有效期限五个月前向招标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说明用不完原因及转让配额数量, 经招标办公室同意后可以转让, 但必须交纳转让配额费用(即转让配额数量×投标价格×5%), 作为转让手续费。
二、中标企业需要增加配额数量以及具有投标资格的未中标企业需要配额数量, 可向招标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说明原因, 并提出配额价格和所需配额数量, 经招标办公室同意, 可作为受让方, 接受配额转让。
三、配额转让, 受让必须在招标办公室进行, 按照时间顺序优先和价格优先的原则由电脑配对, 严禁任何形式的自行转让。
四、配额转让和受让经招标委员会批准, 由招标办公室负责办理转让, 受让手续, 开具配额转让证明书和受让证明书。
第十二条 配额上缴
中标企业因故无法对外履约也无法转让配额, 可交回招标办公室, 招标办公室将视交回时间退还企业上缴配额部分的保证金。距配额最后有效期五个月以上交回的, 退还上缴配额部分的50% 保证金, 四个月以上的, 退回40% ; 三个月以上的退回30% , 两个月以上的, 退回20% ; 不足二个月的, 不予退还。
在下次招标时, 招标委员会将按其上交配额数量/中标配额数量的比例, 适当减少该企业的中标数量。
第十三条 中标企业在规定时间对中标配额未使用, 未转让, 也未将配额交回招标办公室, 招标办公室报经招标委员会同意将取消中标企业对下一年的投标和受让资格。
第十四条 中标企业未经招标办公室同意, 擅自转让配额, 一经查实, 将取消中标企业二年投标和受让资格。
第十五条 如中标企业的出口结汇价格低于纺织商会协调价格, 一经查实,停止其三年投标和受让资格。
第十六条 中标企业使用中标配额出口报关后, 须在一个月内将出口许可证经海关盖章(企业留存一联)送交招标办公室, 由招标办公室负责统计核对,并向招标委员会报告中标企业的履约情况和配额使用情况, 以便招标委员会对纺织品配额招标商品的出口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本规则经外经贸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纺织品配额招标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科技合作非外汇对等交流科技人员共同条件

中国 波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科技合作非外汇对等交流科技人员共同条件


一、 双方互派科技人员应按非外汇对等原则进行。

二、 按非外汇对等原则互派科技人员范围,包括双方每年商订的科技合作计划和在该计划范围内双方科研单位签订的具体合作协议。

三、 双方按人天数计算的科技合作计划由双方主管科技合作的中央归口部门商定、双方科研单位之间签订的科技合作协议由双方主管科技合作的中央归口部门负责进行汇总和结算。

四、 接待一方应根据两国科技合作协议所规定的期限,按照下列标准向派遣一方的科技人员提供住房,并支付伙食和零用费:
         中 方 标 准          波 方 标 准
  每天住房费      35元           700兹罗提
  (按一级旅馆标准)
  每天伙食费     12元           225兹罗提
  每天零用费    3.5元            75兹罗提
  如患病或遇到意外事故时,接待一方应给予必要的免费医疗。

五、 派遣一方应负担科技人员至接待单位最近地点的航班往返旅费。如接待一方未能提前确定最近地点时,则抵离接待一方首都以外的旅费由接待一方负担。

六、 执行科技合作计划时所产生的人天数的实际差额,应转入下一年度的科技合作计划。

七、 如双方中之一方未能全部利用当年计划规定的人天数时,经双方协商可在下一年度利用。

八、科技人员在接待一方国内逗留期间,接待一方应根据两国科技合作计划中所列的期限发给科技人员伙食费和零用费。

九、 科技人员在考察中所用的语言是中文、波文、英文或俄文。
  中方负责为赴华的波兰科技人员和赴波的中国科技人员配备翻译人员。
  翻译人员在波兰逗留期间的费用按照本办法的第四点规定计算,并由波方负担。
  波方科技人员在中国所需的翻译人员费用由中方负担。
  翻译人员的人数不列入科技合作计划。
                          一九七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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