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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6:37:37  浏览:99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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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据调查,近来,有的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违反广告管理法规和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我局核准,擅自为外商独资广告公司进行了登记注册。
我国《广告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不仅是国内企业,也是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法律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第七条只规定了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核准登记程序,而未规定外商独资设立的广告企业的登记程序。因此,在尚无登
记程序,或者未经我局授权的情况下,对申请设立外商独资广告公司的,各地不得擅自登记注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严格执行《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核发外商投资(合资或独资)广告企业的营业执照。今后凡遇此类申请,均应报我局核准。
二、请各地在近期内,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设立情况进行一次核查,凡属未经我局核准的,务必于今年3月15日前,将有关登记材料报送我局。



199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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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贵州、重庆、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8〕18号),做好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征收工作,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严格执行农业税稳定负担的政策,不得擅自调增农业税负担。农业税计税价格要随粮食定购价格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折征代金的地方,更要注意粮食结算价格的变化,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要严格执行农业税减免政策规定,及时掌握农业生产及受灾情况
,继续做好农业税灾歉减免、社会减免、贫困减免工作。要切实将减免款落实到应享受减免待遇的纳税人,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切实把农业税减免工作落到实处,让农民真正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二、农业特产税要严格按照农业特产品应税产品实际计税收入计算征收。对农业特产品应税实际计税收入有帐可查的,要采取查帐征收的征收方式;对无帐可查的,可实行核定征收等多种征收方式。无论实行何种征收方式,都要在做好农业特产税税源普查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并于收获
季节征税时对所定计税收入再进行认真核实,遇有自然灾害和市价偏低,要给予适当调减,切实做到据实征收。农业特产税严禁按人头或地亩平摊税款,不得对没有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经营和没有农业特产收入的征税。对利用农业税计税土地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的,其农业税应征税额大于
农业特产税应征税额的,征收农业税;其农业特产税应征税额大于农业税应征税额的,征收农业特产税,两税不得重复征收。
三、屠宰税必须据实征收。严禁按人头、地亩和牲畜存栏头数搞摊派,不得以屠宰税名义搞搭车收费。在收购环节征收屠宰税的,不得把应由收购方缴纳的屠宰税改由饲养户缴纳,不得对未收购的应税牲畜预征屠宰税。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要立即纠正,并严肃处理,追查责任。
四、各级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征收管理机关要严格依法规范征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要直接对纳税人实行“户交户结”,并向纳税人开具正式的完税凭证,严禁打“白条”,如不能出具正式完税凭证,纳税人有权拒交。要严格区分税、费的政策界限,不得借税收名义征
收其他费,更不得税、费混征。在征收时要做到一税一票,防止并纠正一票多税、一票又税又费的错误做法,以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防止税款流失,杜绝贪污腐败现象的发生。
五、各地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征收管理机关要加强领导,向纳税人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征收工作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要采取多种多样、通俗易懂的形式,向纳税人宣传有关税收政策。要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
人民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予以高度重视,认真倾听农民的呼声,及时、妥善地解决所反映的问题。



1998年8月18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长期外债风险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长期外债风险管理的通知
发改外资[2004]14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企业,各金融机构:
截至2003年底,我国外债余额1936亿美元,其中,中长期外债余额1166亿美元,占外债余额的60%。由于我国大部分外债由企业承担,因此,企业外债安全是国家外债安全的重要基础。近期欧元、日元等币种汇率波动较大,国际市场利率升高趋势明显,借用外债企业面临汇率、利率双重风险。特别是借用中长期外债的企业,由于债务剩余期限较长,面临的风险更大。外债安全是我国经济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高度重视外债风险管理工作,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注意总结经验,加强指导和管理”。为加强中长期外债风险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发展改革委应加强对本地区外债风险管理工作的指导,认真按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外债风险管理及结构调整指导意见》(计外资[2002]1092号)的要求,督促有关企业做好外债风险管理工作。
二、各地发展改革委在审核新借中长期外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时,应要求项目单位做好对汇率、利率变动的敏感性分析,以及防范外债风险预案。
三、有关金融机构应加大工作力度,指导和配合企业通过选择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和外债特点的金融工具,有效规避外债汇率、利率风险。
四、外债企业应强化外债风险管理意识,将外债风险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外债风险管理工作应贯穿外债借、用、还全过程。
五、外债余额较大的企业应明确外债风险管理责任部门和相应的责任人,建立健全外债风险管理决策、授权、监督机制,对外债风险进行系统化、规范化管理。
六、拥有相关专业人才且外债剩余期限较长的企业,在有关风险管理专业机构的指导下,可对外债进行一定比例的动态管理。但动态管理必须以既有外债为基础,以增强外债避险效果为目的,以企业风险承受能力为限度,不得从事投机、空头交易。
七、对外债风险放任不管或管理不善的外债企业,不得申请举借新的中长期外债。因外债风险管理不善导致企业蒙受重大损失、无力偿还外债甚至破产的,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承担责任。
八、中长期外债余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于2004年9月底前对企业外债状况及所面临的风险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外债风险管理方案,报告所在地发展改革委;中央企业直接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从2005年起,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外债风险管理情况报送所在地发展改革委,中央企业直接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2月底前,由地方发展改革委将所在地企业外债风险管理有关情况汇总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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