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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械制造及自动化专业考试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48:16  浏览:87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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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械制造及自动化专业考试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械制造及自动化专业考试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为实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调整总体目标,全面提高自学考试教育质量,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根据我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的通知》(教考试〔1998〕1号)和《关于制定、修
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编制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和加强教材等自学考试媒体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考试〔1998〕5号)精神,制定、修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械制造及自动化专业考试计划》。现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械制造及自动化专业考试计划》印发给你们,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是国家通过自学考试对专门人才进行培养的总体方案,它规定了人才培养的规格、培养目标和基本要求,是实施学历教育和国家考试的标准;由全国考委机械类专业委员会根据我国机械行业发展对应用型人才的需要,结合自学考试特点拟订并由全国
考委制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械制造及自动化考试计划》,起着统一考试标准的作用,各地在执行中对课程门数和学分数不得变动,以保证统一规格和质量。
二、本通知附件专业考试计划中属教考试〔1998〕5号文件中规定实行全国统一命题考试的课程,其统考时间,将另行通知。
三、已经开考本通知附件各专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认真研究本考试计划,按照我部《关于实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考试〔1998〕7号)要求尽快采取措施,逐步进行过渡,做到与本计划的要求相一致,具体课程的衔接过渡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确定。过渡工作应于2001年底前结束。
在实施本计划过程或调整过渡中有何意见,望及时报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械制造及自动化专业考试计划
一、指导思想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之一,是对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械制造及自动化专业是为适应我国当前对机械制造及自动化专业人才的迫切需要而设置的,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特点,注重考核应考者对本专业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掌握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学历层次与规格
本专业设专科与独立本科段,分别为专科与本科层次,其总体要求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专科与本科水平一致。
本专业的课程均采用学分计算。每门课程考试合格后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取得相应学分。
凡按照本专业考试计划专科的规定,取得五门公共基础课,七门专业基础课和三门专业课合格成绩,累计不少于78学分,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者发给专科毕业证书。
凡按照本专业考试计划独立本科段的规定,本专业专科毕业或非本专业专科毕业取得规定的加考课程合格成绩后,再取得本科规定的四门公共基础课,六门专业基础课和三门专业课合格成绩,累计达到75学分,并且毕业设计合格,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者发给本科毕业证书;同时
,其学业水平达到了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由具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授于学士学位。
三、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要求
专科层次培养从事机械制造工艺编制和工艺装备设计,机械制造设备选用、管理的应用型工程技术人才。专科的专业基本要求是: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
建设服务;掌握本专业所必需的计算机应用、工程力学、机械设计、电工与电子技术、机械制造技术、数控技术等基础知识;具有初步的计算机绘图、编制机械加工工艺与设计工艺装备的能力,能够初步选用和管理机械制造设备,具备一定的经济分析能力。
独立本科段培养机械制造及自动化领域内设计制造、科技开发、应用研究、技术改造、经济管理方面的高等工程技术人才。本科的专业基本要求是: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积极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掌握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计算机软件基础、工业用微型计算机、检测技术、可编程序控制器、现代设计方法、机械制造装备设计、精密加工、特种加工、自动化制造系统和经济管理等基础知识;具有机、电、计算机相结合的初步设计能力和从事现代机械制造的
能力。
四、考试课程与学分
(一)专科
---------------------------------------
|类 别|序号| 课程名称 |理论学分|实践学分| 实践学分备注 |
|---|--|----------|----|----|---------|
| |1 |政治经济学 | 4 | | |
| 公 |--|----------|----|----|---------|
| 共 |2 |哲 学 | 4 | | |
| 基 |--|----------|----|----|---------|
| 础 |3 |大学语文(专) | 4 | | |
| 课 |--|----------|----|----|---------|
| |4 |英语(一) | 7 | | |
| |--|----------|----|----|---------|
| |5 |高等数学(工专) | 7 | | |
|---|--|----------|----|----|---------|
| |6 |计算机应用基础 | 2 | 2 | 上机 |
| |--|----------|----|----|---------|
| |7 |机械制图 | 6 | 1 | 计算机绘图上机 |
| 专 |--|----------|----|----|---------|
| 业 |8 |工程力学(机) | 5 | | |
| 基 |--|----------|----|----|---------|
| 础 |9 |机械设计基础 | 5 | 2 | 课程设计 |
| 课 |--|----------|----|----|---------|
| |10|电工与电子技术 | 4 | 2 | 实验 |
| |--|----------|----|----|---------|
| |11|工程经济 | 4 | | |
| |--|----------|----|----|---------|
| |12|机械制造 | 4 | 1 | 实习 |
|---|--|----------|----|----|---------|
| |13|机械制造技术 | 6 | 1 | 课程设计 |
| 专 |--|----------|----|----|---------|
| 业 |14|数控技术及应用 | 3 | 1 | 实验 |
| 课 |--|----------|---------|---------|
| |15|理论与实践 | 不得少于3学分 | 课程由各省自定 |
|-----------------|---------|---------|
| 学分总计 | 78 | |
---------------------------------------
说明:
1、考试课程的每个学分大致相当于全日制高等学校18学时教学时间;
2、序号为1-14的课程均属全国统考课程,必须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3、序号为15的课程由各省根据当地实际自编大纲、教材,自行组织命题。
(二)独立本科段
---------------------------------------------
|类 别|序号| 课程名称 |理论学分|实践学分| 实践学分备注 |
|---|--|----------------|----|----|---------|
| |1 |中国革命史 | 4 | | |
| 公 |--|----------------|----|----|---------|
| 共 |2 |英语(二) | 14 | | |
| 基 |--|----------------|----|----|---------|
| 础 |3 |物理(工) | 5 | 1 | 实验 |
| 课 |--|----------------|----|----|---------|
| |4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 3 | | |
|---|--|----------------|----|----|---------|
| |5 |计算机软件基础 | 4 | 1 | 上机 |
| |--|----------------|----|----|---------|
| |6 |工业用微型计算机 | 4 | 1 | 上机 |
| |--|----------------|----|----|---------|
| |7 |传感器与检测技术 | 4 | 1 | 实验 |
| 专 |--|----------------|----|----|---------|
| 业 |8 |电气传动与可编程控制器(PLC)| 3 | 1 | 实验 |
| 基 |--|----------------|----|----|---------|
| 础 |9 |经济管理 | 5 | | |
| 课 |--|----------------|----|----|---------|
| |10|现代设计方法 | 5 | 1 | 上机 |
|---|--|----------------|----|----|---------|
| |11|精密加工与特种加工 | 6 | | |
| 专 |--|----------------|----|----|---------|
| 业 |12|机械制造装备设计 | 5 | 2* | 课程设计 |
| 课 |--|----------------|----|----|---------|
| |13|自动化制造系统 | 5 | 2* | 课程设计 |
|-----------------------|---------|---------|
| 毕业设计(论文) | 需答辩通过 | |
|-----------------------|---------|---------|
| 学分总计 | 75 | |
---------------------------------------------
说明:
1、实践学分中,带*的2学分课程设计(机械制造装备设计和自动化制造系统),应考者
选做一个;
2、序号为1-7,10的课程均属全国统考课程,须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3、序号为8-13(10除外)的课程由各省根据当地实际自编大纲、教材,自行组织命题;
4、动力工程类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机械制造技术(7)、数控技术及应用
(4);
5、工科类其它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机械制图(7)、机械制造技术(7)、数
控技术及应用(4)。
五、课程说明与自学教材
(一)专科
1.政治经济学(略)
自学教材:《政治经济学》(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宁玉山主编1993出版 武汉大学出版社
2.哲学(略)
自学教材:《哲学原理》(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肖明主编 1997年出版 经济科学出版社
3.大学语文(专)
本课程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除中文专业以外其他专业的公共基础课,是为培养和检验自学应考者的语文知识和写作能力而设置的一门综合性文化基础课。该课程的主要内容精选了56篇古今优秀议论文、说明文、记叙文和诗歌,以及对这些作品的思想内容和写作方法的简要分析评
价。学习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学应考者在高中语文程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对汉语言文学、文章的阅读理解的能力和对文学作品的初步分析评价能力,提高写作的能力和文化素养,并为学好高等教育其他各类专业课以及从事实际工作打下良好的语文基础。
自学教材:《大学语文》(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徐中玉主编 1994年出版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4.英语(一)
本课程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的公共基础课。其目的是使应考者掌握英语的基本知识,具有3000以上的英语词汇,学会使用常用的语言工具书,具有初步的独立阅读能力和翻译能力。应考者在学完本课程后,能掌握基本阅读能力,能凭借工具书阅读与本专业有关的英文资料并
能译成中文,译文基本通顺。
自学教材:《大学英语自学教程》(上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高远主编 1998年出版 高等教育出版社
5.高等数学(工专)
高等数学是本专业专科的一门公共基础课,通过学习,要求应考者系统地获得一元函数和微积分学和常微分方程,多元函数微积分学(包括空间解析几何)和级数的初步知识。在自学过程中要求应考者切实掌握各有关内容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具有比较熟练的运算能力和
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培养抽象思维和逻辑推理能力,空间想象能力及抽象数学模型的初步能力。
自学教材:《高等数学》(上、下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陆庆乐、马知恩主编 1991年出版 高等教育出版社
6.计算机应用基础(略)
自学教材:《微型计算机应用基础》(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杨明福主编 1996年出版 机械工业出版社
7.机械制图
本课程是一门研究用投影法(主要是正投影)绘制机械图样和解决空间几何问题的既有理论又有较多绘图实践的专业基础课。其目的是培养应考者绘图、读图能力和初步的图解能力,同时学习公差与配合的基本知识。要求学会基本画法,能正确地绘制和阅读一般零件图和中等复杂程度
的装配图。所绘图样应做到:投影正确,视图选择与配置恰当,尺寸完全,标注清晰,字样工整,图面整洁,符合机械制图国家标准,学会查阅机械零件手册和有关国家标准,学会尺寸公差和形位公关的标注方法。随着计算机绘图新技术的发展,要求了解计算机绘图的基本知识,熟悉计算
机绘图系统的组成,并初步掌握用一种典型的绘图软件来绘制二维图形。
自学教材:《机械制图》、《机械制图习题集》(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虞洪述主编 2000年出版 出版社待定
8.工程力学(机)
工程力学是本专业一门专业基础课。它包括静力学、动力学和材料力学三部分。课程的基本要求是:掌握力学的简化及物体平衡时作用力之间的关系,掌握物体运动的特征及作用于物体上的力与物体运动的变化之间的关系,掌握工程构件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问题。本课程为机械设计
基础、机械制造基础和机械制造技术等课程提供必需的力学知识和有关基础理论,并培养应考者的辩证唯物观点和处理一般工程力学问题的能力。
自学教材:《工程力学》(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张德润主编 2000年出版 出版社待定
9.机械设计基础
机械设计基础是本专业一门专业基础课。它包括机构设计和机械零件设计两部分。课程的基本要求是:掌握和了解机构构造、运动、受力和机械效率,以及按给定的运动要求和力学条件选择机构类型和设计其主要尺寸。掌握和了解机械零件的工作原理、特点、失效形式、选用和计算方
法。通过本课程学习为机械制造基础和机械制造技术等后续课程提供必需的机构和机械零件的基本知识;同时培养应考者具有运用标准、手册进行一般参数的通用零件和简单机械装置设计的初步能力。
自学教材:《机械设计基础》(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丁洪生主编2000年出版 出版社待定
10.电工与电子技术
电工与电子技术是本专业一门专业基础课,它是研究电磁现象和电子技术在工程技术领域中的应用。通过本课程学习,要求应考者掌握电路、电机以及电子技术方面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以及工程技术领域中应用的基本技能,着重于理解、掌握基本的实验技能。通过本课程学习为学习
机械制造技术和数控技术及应用课程打好基础。
自学教材:《电工与电子技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赵积善主编1999年出版 中国电力出版社
11.机械制造
机械制造是本专业一门专业基础课。它是研究常用机械零件的制造方法,即研究零件从选择材料、毛坯制造和热处理方法,直到机械加工成成品的密切联系生产实践的综合性课程。本课程包含金工实习,应考者需在生产现场观察铸造、锻压、焊接、热处理和切削加工。课程的基本要求
是:掌握和了解常用工程材料的性能、热处理方法和选用原则;铸铁、钢、有色金属的铸造及特种铸造方法;自由锻造、模型锻造、冲压、辊挤等方法;熔化焊、压力焊、钎焊等方法;金属切削原理、机床、切削加工方法、特种加工原理和加工工艺等基本知识。通过本课程学习为学习机械
制造技术和数控技术及应用课程打好基础;并为从事涉及机械设计和制造的技术工作奠定基础。
自学教材:《机械制造基础》(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盛善权主编1999年出版 出版社待定
12.工程经济
工程经济是本专业专科的一门专业基础课,是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门技术科学和经济科学相互渗透的边缘学科。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经济分析的基本经济要素,工程经济分析的基本原理,经济效益评价的基本方法,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新产品开发与价值工程,设备磨
损的补偿及其经济分析,生产成本控制与分析等,通过学习,应掌握工程经济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以及经济效益的评价方法,以市场为前提,经济为目标,技术为手段,对多种技术方案进行经济效益评价、判断,并作出决策。
自学教材:《工程经济》(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陈锡璞主编 2000年出版 出版社待定
13.机械制造技术
机械制造技术是本专业专科的一门主要专业课。它由原机械制造工艺学,金属切削原理与刀具、夹具设计等课程的主要内容组成。本课程是一门以机械加工技术为主线,有机地融入切削过程,机床、刀具、夹具等内容的有关机械制造的综合性课程。课程的基本要求是:了解切削过程,
机床功用,典型零件机械加工工艺和现代机械制造技术的新发展。重点掌握机械加工工艺规程制订,夹具设计原理与机械加工质量,机器装配工艺等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与课程设计的实践训练,使应考者具有制订工艺规程、设计专用夹具和分析、解决机械制造生产过程
工艺技术问题的初步能力。为从事本专业的技术和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自学教材:《机械制造技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董海森主编2000年出版 出版社待定
参考教材:《机械制造技术》 黄鹤汀、吴善元主编 机械工业出版社
14.数控技术及应用
数控技术及应用是本专业专科的一门专业课。课程的基本内容为通过典型产品——数控机床,学习设备的主体结构、计算机控制原理、伺服系统和反馈系统等方面的知识,并重点掌握两座标控制的编程技术,其中包括必要的数学计算。使应考者掌握数控机床的主要结构、工作原理、调
试、检测、运行和维护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自学教材:《数控技术及其应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林其骏主编 2000年出版 出版社待定
(二)独立本科段
1.中国革命史(略)
自学教材:《中国革命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何沁主编 1993年出版 武汉大学出版社
2.英语(二)
本课程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英语专业除外)本科段的公共基础课,适用于完成了中学阶段英语课程的应考者。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应考者能比较熟练地掌握英语基础知识和语言技能,做到具有较好的阅读能力、一定的英译汉能力和初步的听、说、写及汉译英的能力,为获取
专业所需要的信息及进一步提高英语水平打下较扎实的基础。本课程包括较系统的英语语法知识,英语单词约3800个(其中中学词汇约1600个)和词组约750个,阅读量为50000余词。本课程的重点为英语的基本词汇和语法,课程的主要目的为培养阅读能力。
自学教材:《大学英语自学教程》上、下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高远主编 1998年出版 高等教育出版社
3.物理(工)
物理学是研究物质最基本、最普遍的运动形式及相互转化和物质的基本结构及相互作用规律的学科。课程内容包括:力学、热学、电磁学、振动、波动、波动光学和近代物理学的基础理论;物理实验的理论基础和基本技能;现代物理主要分支学科发展介绍;及其在科学技术和生产实际
中应用的初步知识。本课程是工科专业的一门重要基础课,可为高等工程技术人员掌握科学的思想方法、培养科研能力、开阔视野、激发探索和创新精神、提高科学素质及今后进一步学习新理论、新技术奠定必要的物理学基础。
自学教材:《物理》(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丁俊华、祁有龙主编1999年出版 辽宁大学出版社
4、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是本专业本科段的一门公共基础课,内容包括:随机事件与概率、随机变量与概率分布、随机向量、随机变量的数学特征、极限定理、样本、统计量与抽样分布,参数估计、假设检验、回归分析和方差分析。
自学教材:《概率论和数理统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范金城主编 1999年出版 辽宁大学出版社
5.计算机软件基础
计算机软件基础是本专业本科段的一门专业基础课。主要内容为:C语言与数据结构基础、数据库管理系统的应用,软件设计与开发的基本方法。本课程应有一定的上机实践。
自学教材:《计算机软件基础》(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雷田玉主编1999年出版 出版社待定
6.工业用微型计算机
工业用微型计算机是本专业本科段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其主要内容为微机系统的组成原理以及在机电一体化工程中的典型应用。本课程的基本要求是:学习目前最通用的主流机型IBM-PC计算机的原理和组成,学习其指令系统,并能编制汇编语言程序,熟悉和初步掌握PC总线工
控机接口技术、可编程控制器(PLC)的原理和应用,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学习计算机网络知识,为后续课程打下基础。本课程应有必要的上机(软件和硬件)实验。
自学教材:《工业用微型计算机》(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赵长德主编 1999年出版 机械工业出版社
7.传感器与检测技术
传感器与检测技术是本专业本科段的一门专业基础课,本课程研究的对象是机械工程中常用的传感器的工作原理及其特性,中间转换器及与微机接口,本课程对动态测试及其信号分析与处理也作简明介绍。通过学习,应掌握常用的传感器工作原理及特性,中间转换器及与微机的接口方
法,并初步掌握传感检测技术、标定和校准方法,熟悉动态测试及其信号分析与处理的概念和方法。结合典型实例了解传感器在机电产品中的应用。本课程应有必要的实验。
自学教材:《传感器与检测技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张建民主编 2000年出版 出版社待定
8.电气传动与可编程控制器
电气传动与可编程控制器是本专业本科段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它是研究机械制造中的电力拖动,电气自动控制问题的一门学科。课程的基本要求是:掌握特种电机的控制、驱动系统的工作原理、系统分析、设计方法及PLC可编程控制器的工作原理与应用。
参考教材:《机床电力拖动与控制》 王光铨主编 机械工业出版社
9.经济管理
经济管理是本专业本科段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它系统地阐述了工程技术人员所必需的有关企业的经济管理方面的知识,课程的基本要求是:了解企业生产管理、质量管理、设备和物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以及财务成本管理等方面的基本知识,掌握其在市场预测、经营决策中的一般方法
,以及在产品开发、工程项目投资中的技术经济分析评价和投资决策的具体方法。
参考教材:《企业管理与技术经济》 唐齐千等编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10.现代设计方法
现代设计方法是本专业本科段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它以计算机辅助设计(CAD)为主线,将有限元法和优化设计贯穿起来,并选一个简单的计算机软件将有限元法和优化设计的方法加以综合应用。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发展中的现代设计方法、计算机辅助设计(CAD)、优化设
计、有限元法,可靠性设计,平面刚架CAD设计和优化系统设计。通过学习,应初步掌握这些设计方法的基本原理和应用,为在工程中应用打下基础。
自学教材:《现代设计方法》(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应锦春主编2000年出版 机械工业出版社
11.精密加工与特种加工
精密加工与特种加工是本专业本科段的一门专业课。精密加工是研究其所用的技术、工作原理和方法的课程。基本要求是:掌握精密加工和超精加工方法,加工误差与加工精度分析(热变形、振动、残余应力),精密元件加工,精密加工和超精密加工技术的展望。特种加工是有别于传
统机械切削加工的一些新的加工技术和方法。它是直接利用电能、电化学能、声能、热能以及将机械能等能量形式对各种难加工材料和复杂型面进行加工,基本要求是:掌握电火花加工、线切割加工、电化学加工、激光加工、超声波加工、电子束和离子束加工等各种特种加工方法的基本原
理、基本设备、工艺规律和主要特点及其应用范围。
参考教材:《精密加工》 袁哲俊主编
《特种加工》 刘晋春、陆纪培主编 机械工业出版社
12.机械制造装备设计
机械制造装备设计是本专业本科段的一门专业课。它介绍各类主要机械制造装备的用途、功能和工作原理及掌握主要机械制造装备的设计原理和方法。课程的基本要求是:掌握金属切削机床设计、工业机器人设计、物流系统设备设计。为今后分析与解决机械制造装备的设计、改装、运
行、开发与维修等工作打下一定的基础。
参考教材:《机械制造装备设计》 冯辛安主编 机械工业出版社
13.自动化制造系统
自动化制造系统是本专业本科段的一门专业课。它是学习现代制造技术中的各种生产自动化的加工方法和特点。课程的基本要求是:成组技术;CAPP、FMS、CAD/CAM、CIMS;现代制造管理技术及物流技术等现代先进制造系统。要求应考者运用过去所学知识和本课程
基本知识相结合,来分析和处理机械制造自动化技术问题的初步能力。
参考教材:《先进制造技术》 张根保等编 重庆大学出版社



199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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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农办财(2009)48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部“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6]118号)及中央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对原《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农办财[2007]58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090510农业部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doc



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简称修购专款)的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6]118号)、中央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指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简称三院)及其所属科研机构(不包括已转制机构)。
第三条 修购专款指中央财政在预算内安排用于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房屋修缮、基础设施改造、仪器设备购置及升级改造的专项资金。
修购专款支持的项目简称修购项目。项目承担单位简称项目单位。
第四条 修购专款实行项目管理,支持范围包括:
(一)房屋修缮,指连续使用15年以上且已不能适应科研工作需要的房屋及科研辅助设施的维修改造。
(二)基础设施改造,指水、暖、电、气等基础设施的维修改造。
(三)仪器设备购置,指直接为科学研究工作服务的科学仪器设备购置。
(四)仪器设备升级改造,指利用成熟技术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进行功能扩展、技术升级等工作。
第五条 开支范围:项目单位在项目执行中发生的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劳务费、水电动力费、设计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及其他在项目执行中发生的必要费用。
不得用于购买小汽车,不得用于与采购进口仪器设备无关的出国费用支出。
第六条 安排使用原则:
(一)科学规划、突出重点。以提高项目单位科技创新能力为核心,改善科研基础条件薄弱环节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统筹规划,合理排序。
(二)整合集成、效益优先。优先支持整合力度大、集成度高、能实现开放和共享、预期效益高的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财务司职责:
(一)制修订农业部修购专款管理实施细则。
(二)审核报送修购工作规划。
(三)会同科技教育司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文本等评审工作,并向财政部报送评审结果。
(四)批转年度修购专款预算。
(五)监管修购专款预算执行行为。
(六)组织开展修购专款绩效考评工作。
(七)审核报送修购项目验收总结。
(八)承担修购专款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科技教育司职责:
(一)督导三院编报修购工作规划并汇总送财务司。
(二)审批三院修购项目实施方案。
(三)配合财务司监督检查修购专款预算执行。
(四)指导和监督三院组织实施修购项目。
(五)组织修购项目验收,并将验收总结报告送财务司。
(六)承担在修购项目申报与实施过程中其他与科技教育司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 三院职责:
(一)组织所属项目单位编报修购工作规划和项目申报文本。
(二)批转年度修购专款预算。
(三)汇总报送项目实施方案。
(四)组织实施修购项目。
(五)配合财务司组织开展修购专款绩效考评工作。
(六)配合科技教育司组织开展修购项目验收。
(七)监督检查本院修购专款预算执行情况。
(八)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项目单位职责:
(一)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对修购项目负有第一责任。
(二)编报修购工作规划和项目申报文本。
(三)编报项目实施方案。
(四)具体组织实施修购项目。
(五)编报修购项目执行报告,提交验收申请。
(六)具体管理本单位修购专款。
(七)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各年度修购项目前,必须提前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必要的勘察、设计、论证、询价等前期工作,房屋修缮类和基础设施改造类项目,还应与当地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沟通一致。
第十二条 科学仪器设备购置须符合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相关规定。购置价值超过200万元以上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财教[2004]3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按财政部和农业部统一部署,依据修购工作规划编制各年度《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项目申报书》,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以正式文件报送本院相关管理部门。项目申报文件中应如实说明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三院对项目单位报送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以正式文件报送财务司。财务司会同科技教育司组织对申报的修购项目进行评审、排序,并据此编制农业部年度《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项目审核推荐表》,与项目申报文件一并报送财政部。
第十五条 实行项目预算执行进度与下年度项目预算安排挂钩。项目单位的项目预算执行进度情况,作为财务司和科技教育司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排序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财务司会同科技教育司,依据财政部批复,将年度修购专款预算批转三院,三院据此批转本院各项目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依据财政部下达的修购专款预算控制数,及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科技教育司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其他相关财务管理规定使用修购专款,要加强预算执行计划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使用修购专款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及时纳入本单位财务账和资产账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产权移交其他企事业单位或转作经营性使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预算内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调整的,应逐级审核后报送财务司,由财务司上报财政部,经财政部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调整。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须按月编报修购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报表,经本院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后分别报送财务司、科技教育司,并在年度决算中对修购专款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单独说明。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须在实施方案确定的修购项目实施周期终了后1个月内,及时编制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经本院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科技教育司、财务司。其中,已按期完成的项目,须同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未按期完成的项目,须逐项说明理由并提出后续工作措施。
第五章 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二十四条 修购项目验收由科技教育司组织。其中,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须经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除载明资金使用情况等常规审计结果外,还应审核编列新增资产数量和价值明细情况。
第二十五条 验收结束后,应及时将验收报告送财务司。其中,通过验收的,由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未通过验收的,由科技教育司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后重新验收。
第二十六条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
(一)未按批准的修购项目预算使用资金,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预算内容、变更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的。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和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未按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的。
(四)不应验收通过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七条 修购项目实行追踪问效和绩效考评。财务司依据《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05]86号)、《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财教[2005]149号)等有关规定,会同科技教育司组织开展部分或全部修购项目的绩效考评。考评结果由财务司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审定批复的修购专款预算,以及农业部批复的实施方案,是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修购项目管理档案,对项目申报文件、项目预算批复、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情况报告、项目验收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等及时归集并实行专门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科技教育司负责监督检查修购项目实施情况,财务司会同科技教育司负责监督检查修购专款使用情况、资产入账及管理情况。
第三十一条 修购项目已完成形成的结余资金,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资金,项目连续两年未动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结余资金,一律核定为净结余资金,由财务司统筹安排支出。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修购专款管理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农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张士金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博士后


关键词: 资产追回/民事途径/优势与不足
内容提要: 利用民事程序进行资产追回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一个重要创新,在具体实践中表现为三种不同的运行程序。无论资产追回国选择适用何种具体程序,都必须首先解决好追回主体的选择与确立、证据的收集与提交这两个核心问题。尤为重要的是,资产追回国在具体适用民事途径进行资产追回时,还必须对该途径的优势与不足进行战略性分析,有针对地予以适用。就中国而言,当前还必须解决好境外民事追回主体的确立、国有资产的范围与产权界定、国家的腐败犯罪被害人地位等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遏制腐败及非法转移腐败所得犯罪案件发生的一个重要步骤,是确保这类犯罪“划不来”。为此,国际社会和各个国家越来越重视通过强制手段对腐败犯罪所得予以剥夺。若资产已经转移至国外,则通过刑事没收国际合作对腐败犯罪所得进行没收,然后将没收的犯罪所得归还给来源国。这种通过刑事司法合作追回资产的方式也被称为资产追回刑事途径,强调国家以公法主体参与其中,资产追回法律关系体现为主权国家之间的司法协助关系,资产追回或返还行为表现为具体的国家行为。比较而言,刑事途径由于有国家强制力量做后盾,最为迅捷、有力。而且由于大量的调查工作往往由被请求国执法机构完成,资产追回国一般不需要投入过多的资金,此种追回途径还具有价格优势明显等特点。[1](P585)

但是,国际合作的基础在于对对方人权、司法、文化的高度认同与信任。这种信任最集中的体现就是刑事领域的合作。信任度高,引渡、取证、追赃,都不需要繁琐的手续,如欧盟内部国家;信任度低,罪犯一出国境,本国司法部门只能束手无策。即使有了信任度,严苛的刑事程序,也会限制追回资产的效率。为保障人权,各国往往对刑事程序设置高度的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相应,为追回资产,资产追回国必须先由本国法院开出没收令,再请求对方司法部门配合。其中,从没收判决的承认,到扣押、冻结、划拨财产,再到申请执行,返回资产,每一步推进,都要经过冗长的司法审批程序。走到最后,还得应付对方资产分享的要求。

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运用民事法律实施资产追回。但是,相对于资产追回刑事途径,利用民事程序追回资产是一个较为新颖的事务,而且由于不同国家对于该制度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民事程序在资产追回活动中的作用远没有得到应有发挥。因此,有必要对资产追回国利用民事程序追回资产的基本方法、实际运行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优势与不足等进行深入分析,以便资产追回国尤其是中国能够策略性地选择适用该途径。

二、民事途径的具体运行程序

目前关于资产追回民事途径的国际法律规定主要集中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3条。按照该条规定,各缔约国应当根据本国法律:(1)采取必要措施,允许另一缔约国在本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确立对通过实施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而获得的财产的产权或者所有权;(2)采取必要措施,允许本国法院命令实施了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的人向受到这种犯罪损害的另一缔约国支付补偿或者损害赔偿;(3)采取必要措施,允许本国法院或者主管机关在必须就没收作出决定时,承认另一缔约国对通过实施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而获得的财产所主张的合法所有权。(注:参见《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3条。)相应,资产追回国可以将上述规定转化为三种不同的具体追回措施:一是在资产所在国提起确权民事诉讼,通过提交所有权合法证明,以确立对腐败犯罪资产的产权或者所有权;二是在资产所在国提起侵权民事诉讼,通过提交受到腐败犯罪侵害的事实证据,请求资产所在国法院支持其侵权损害赔偿或补偿请求;三是以没收对象合法所有人的身份参加资产所在国没收程序,通过提交所有权合法证明,直接取回资产。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资产追回国无论采取何种具体追回措施,其追回行动都必须以民事法律规则——财产法或者侵权法作为诉求基础,承担纯粹的民事举证责任。这种利用私人性质的民事程序追回资产的方式也被称为资产追回民事途径,[2]其主要发生在国家与私人之间或者私人与私人主体之间,是私法行为,遵循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法规则,体现为超出一国范围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或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三、民事途径实际运行中相关问题

“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上述具体追回措施,并不意味着资产追回国就能够自然实施追回行为。资产追回国必须对该途径实际运行中各种实际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制定科学合理的具体追回方案。其中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合理确立追回主体,收集并提交符合资产所在地民事程序要求的相关证据。

(一)追回主体的选择与确立

如前文所述,民事追回既可以发生在国家与私人之间,也可以发生或者私人与私人主体之间。但是在实际运行中,资产追回国可能会面临两种困境,一是当资产追回国以国家名义在资产所在国进行独立的民事追回,尤其是进行民事诉讼追回时,国家是否有资格进行这样的追回?二是如何在是以国家名义还以私人名义进行民事追回之间进行选择。

1.国家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这是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实施资产追回的首要问题。事实上,国家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在其他国家参加民事诉讼既符合国际习惯法要求,也符合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奥本海国际法》指出:“承认新政府或新国家的后果,比较严重的有下面几种:……(3)新国家或政府因此取得在承认国家法院中进行诉讼的权利,至少按照英国法,新国家或政府在以前是没有这种权利的。”[3]也就是说,当一个国家完成对另一国家或政府的承认之后,该另一国家将自然获得在该一个国家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这是国家承认或政府承认的法律后果之一。再者,按照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第5条规定:“一国本身及财产在另一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但是,公约第7条、第8条和第9条又规定了国家司法管辖豁免的例外,即国家明示同意行使管辖、参加法院诉讼、遭致反诉等例外情况。其中第8条关于“参见法院诉讼的效果”是指,该国本身提其诉讼或介入该诉讼或采取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任何其他步骤的国家主动行为。(注:参见《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第8条.)这意味着,只要国家愿意放弃司法豁免权利,将自动获得与法院地所辖一般民事主体一样的诉讼主体资格,同理,也将承担相应诉讼法律责任。

另外,外国政府在本国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还得到了大多数国家国内法的支持。例如,为支持迅速退回非法获得的财产,澳大利亚2002年的《犯罪收益法》推出了追查、限制和没收犯罪收益的制度。依据此项法案,当犯罪行为在澳大利亚境内发生时,任何人、包括外国人都可以向澳大利亚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注:参见联合国秘书长报告《防止和打击腐败行经及转移非法来源资产的活动并将这些资产退回来源国》(A/60 /157)(R),第11段。)韩国也允许外国政府或国民利用民事诉讼程序返还非法来源资金。有关外国(或一外国国民)可以直接在韩国法庭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将这种资金移送回来源国。不得因为当事方不具有韩国国籍而不准参与诉讼。如果提出的要求被裁定合理,非法来源资金将返还来源国。(注:参见联合国秘书长报告《关于腐败行经及非法来源的资金的转移》(A/57 /158)(R),第38段。)

2.提起诉讼的主体代表问题。民事诉讼的原告一般应当是“真正的利害关系人”,或者说是对诉讼标的物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这意味着资产追回国在实施资产民事途径追回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分析谁更具备在资产所在地进行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以避免出现因诉讼主体不适格而败诉的现象。(注:2009年2月以来,在国内引起强烈反应的圆明园流失文物鼠首兔首铜像拍卖案中,欧洲保护中华艺术联合会曾作为原告于2月19日请求法国巴黎大审法院停止该拍卖行为,但法院紧急审理法庭23日傍晚作出裁决,驳回了欧洲保护中华艺术联合会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赔偿金,其中一个重要的理由就是原告主体不适格。)仔细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腐败犯罪中,非法获取资产主要有两种类型的活动:贿赂和盗用国有资产。其中,收受贿赂和回扣的侵害的其他当事人的直接利益,而盗用国有资产则侵害的国家或当局政府,既包括直接把资金从公库转入个人账户,也包括以实物形式偷窃国有黄金储备和自然资源,以及挪用收入和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再者尽管不像其他犯罪那样,如故意伤害、盗窃等,腐败犯罪经常没有明显的受害人。但是,腐败犯罪确定无疑不是“无受害人”的犯罪,在多数情况下,受害人就是国家,侵害的客体就是“公共利益”。[4]因此,腐败犯罪受害国还可声称国家的一般利益和公共行政管理受到腐败犯罪的侵害,作为损害补偿和恢复国民生活质量与政府运转能力,必须就腐败犯罪非法所得提出诉求,以获得补偿或赔偿。相应,国家或政府还可以在被请求国法院依据侵权法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被请求国已开始诉讼,诉请因腐败犯罪分子的腐败或恶意管理而受到损害,而要求获得补偿或赔偿。(注:关于这一点,部分国际公约已经作出明确规定。《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35条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的原则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因腐败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实体或者人员有权为获得赔偿而对该损害的责任者提起法律程序。”《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解释性说明指出,“实体或者人员”一语应当理解为包括国家以及法人和自然人;本条的用意是确立一项原则,这一原则是各缔约国应当确保建立机制,允许遭受损害的个人或实体在适当情形下对腐败行为实施提起法律诉讼,例如在这些行为与将被提起诉讼时的所在地缔约国有必然联系的案件中。欧洲委员会《反腐败民法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各成员国应当根据本国国内法,确保因腐败行为受到损害的人有权提起诉讼以获得对该损害的补偿。)当然,当国家作为腐败犯罪受害人申请补偿或赔偿时,由于国家或政府是一个抽象的实体,不仅不能确定精神损害,而且很难估算物质损失的数额,往往导致国家申请补偿或赔偿失败。

因此,为确保境外诉讼取得成功,资产追回国必须对腐败犯罪进行充分分析,当腐败犯罪直接侵害国有资产时,可以政府名义在资产所在地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提交资产合法所有权证明,获得对该资产的所有权并取回资产。当腐败犯罪涉及贿赂等行为时,可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以腐败犯罪受害当事人身份在资产所在地进行民事诉讼,以最终取回资产。另外,如果选择以国家或政府名义在资产所在地进行侵权诉讼追回时,还必须充分考察诉讼地国家关于犯罪被害人补偿或赔偿的国内法规定,合理核定本国受到的损害数值。

再者,在利用国家本身进行民事诉讼追讨资产的案件中,民事诉讼的相关费用将由提起诉讼的国家支付,但是由于对国家及其财产司法管辖豁免的担心,许多国家的法律体制都要求出示一些证据,表明原告或申请人在法院管辖区内拥有资产,才能接受依法进行的民事诉讼,或要求某种形式的担保押金,以便以后在判决不利于原告时也能收取审理费用。如原告为外国,则这种关注更加明显,因为外国在败诉后可能利用豁免权拒付费用或裁定的损害赔偿。如《法国民法典》第16条由1895年3月5日的法令作出了修改后规定:“外国原告或相互诉讼人在所有案件中都义务提供担保,以确保因诉讼而引起的花费和损害得到补偿,除非他在法国拥有与支付其债务相当价值的不动产。”[5]

鉴于此,资产追回国必须充分考虑国家司法管辖豁免原则可能造成的消极影响,同时考虑本国财政法律体系,分析败诉的支付风险,选择以国家本身作为原告,还是授权有关机构或创立代表国家的“独立法人”在追回程序中代理国家行事。当创立代表国家的“独立法人”作为原告追回资产时,该“法人”可以是一个独立的私人基金会或由国际赞助的某种形式的实体。它在民事诉讼中就是请诉人或原告,并因此在这种诉讼中也是判决的接受人和司法命令的主体。可以向其转让或转卖权利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追回的任何资产的转让以及所涉任何债务的资金筹措就是该代理人与请求国之间的契约。

(二)证据的收集与提交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程序举证的基本原则。相应,证据的收集与提交对于资产追回民事途径的成效具有直接决定作用。但是,在腐败犯罪活动中,由于洗钱活动盛行,以及资产所在国对跟踪、确认资产国际法律合作的限制等,使得发现、跟踪并确认腐败犯罪资产变得十分困难。对于腐败犯罪人员而言,盗窃并享用公共财产涉及两个关键步骤,即盗窃资产,然后在国内外进行洗钱从而使这些资产看起来合法。[6]从一定意义上讲,洗钱是腐败犯罪的必然结果,是整个犯罪活动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目的在于隐藏、模糊资金的来源、所有者、控制和运行轨迹,切断腐败资产与腐败行为人之间的联系,降低所盗窃的资产被侦察发现的机率。[8](P13)

目前,随着国际社会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强,洗钱犯罪手段也不断翻新,不仅有简单的在线交易,也有利用空壳银行、隐名托管、匿名资金等工具进行的复杂洗钱,进一步增加了腐败犯罪资产的发现难度。正如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主任科斯塔所说:“资产追回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并随着金融中介机构发明新规定而变得越来越复杂。一旦被窃资产离开受害国,它们就会被巧妙地分割,藏在众多的金融工具之中,难以发现和获取。”(注:参见联合国电台2007年12月26日专题报道:联合国发起“追回被盗财产之友倡议”)

这要求资产追回国在民事途径追回过程中,必须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途径收集并提交相关资产所有权或受到腐败犯罪侵害的证据。其中,在提交相关资产所有权证明时,必须密切关注资产所在地关于物之所有权法的规定。因为,按照国际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则,确权诉讼一般以物之所在地法为实体准据法,[7]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物权的客体范围和保护方法等准据法一般都适用物之最后所在地法。比如,《埃及民法典》第18条规定:“占有、所有以及其他物权,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使用导致取得或丧失占有、所有或其他物权发生时该动产所在地法。”因此,资产追回国必须认真研究拟开展确权诉讼地国家关于物权保护的民事实体法律,按其要求提交符合其法院认可标准的所有权或产权证明。在提交受到腐败犯罪侵害证据时,资产追回国一般需要证明三个事实:一是证明被告实施或命令实施腐败行为,包括应该制止但未制止腐败行为;二是原告受到了损害;三是腐败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一般联系。(注:参见欧洲委员会《反腐败民法公约》第4条。)

在这里还需要明确的一点是,资产追回是一项涉及多个法域的活动,有关证据无法完全实现境内取得,往往需要其他法域的协助。但是,多数国际公约未表明可以通过司法协助程序获得民事诉讼的证据,而且绝大多数的国家都不允许将在刑事司法协助过程中获得的证据用于刑事以外的用途。长此以往,作为司法协助请求而获得的证据对于民事诉讼将毫无用处。事实上,把腐败公职人员送到法院接受审判和通过民事程序追回其非法获得的资产很难在刑事和民事之间作出明确的划分。因此,各国应考虑允许在刑事司法协助程序中获得的证据在民事程序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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