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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青海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16:21:23  浏览:85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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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青海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劳动部、财政部


关于对青海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们《关于报批青海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养老保险费率的请示》(青劳
社厅发〔2001〕13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费率按附
表所列标准调整,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表:青海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批复费率表



二○○二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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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证券委关于1993年股票发售与认购办法的意见(已失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证券委关于1993年股票发售与认购办法的意见

1993年8月18日,证券委

证委发〔1993〕41号


为切实做好今年股票发行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对今年的股票发行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股票发售与认购的基本原则
1.股票发售工作必须提高透明度, 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防止徇私舞弊 保证社会安定。
2.跨地区发行股票时, 须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批准。
3.认购股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可采用无限量发售后抽签的方式进行, 亦可采用与银行储蓄存款挂钩方式进行。各地如有更为稳妥方式, 应与证监会商定。
4.发行股票必须选择有良好通讯、电脑网络和交通条件, 有一定数量的金融分支机构(含证券经营机构), 有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异地会员机构的金融业相对发达的城市。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级政府)应依照本意见,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6.国库券缴库任务未完成的地区, 不得发售申请表, 更不得发行股票。
二、无限量发售申请表方式
1.在一定期限内, 无限量发售申请表后, 根据申请表认购数量与拟发行股票数量, 进行公开摇号抽签, 中签者按规定要求再办理缴纳股款手续。
2.为减少过多人员长时间排队和纸张的浪费, 可采取单位预售登记和柜台零售相结合的办法。申请表由单位组织预售登记工作, 同时在经各级政府指定的证券代销柜台公开发售, 以满足不同阶层的需要。
3.每张申请表原则上只对应一家企业发行的股票, 最多只能对应当年本地发行的几家企业发行的股票, 原则上申请表必须印有股票发行企业的名称。
4.发售申请表时收取工本费。工本费指申请表印制费用和委托代销手续费等。承销机构须对发售申请表的工本费用进行单独核算, 售表收入结余必须上缴中央财政, 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5.每份申请表可申请认购股票数额为100股的整数倍, 且不低于500股,不高于1000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价转让、出售申请表。
三、与银行储蓄存款挂钩发行方式
1.各级政府同当地人民银行商定, 可按居民在银行定期储蓄存款余额的一定比例配售申请表, 然后对认购的申请表进行公开摇号抽签, 中签后按规定要求办理缴纳股款手续; 或者开办专项定期定额储蓄存单业务, 按专项储蓄存单上的号码进行公开摇号抽签; 也可采取其他办法。
2.采用发行股票与银行储蓄存款挂钩方式, 应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地区间资金大量转移。
四、承销机构的有关职责
1.申请表发售期开始前, 承销机构应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负责在报刊上公告招股说明书概要和申请表发售起止日期、地点及有关事项。
2.以发售期内, 承销机构应在所有发售网点张贴或以其他形式公告招股说明书。
3.承销机构不得在规定的发售起始日前发售申请表; 在发售中或发售期满后, 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本机构留购申请表。
不得在经批准发售申请表城市以外的地区发售申请表(不限制外地居民到发售城市认购)。
不得委托无权办理或代办证券业务的机构或单位代售申请表。
4.承销机构在承销过程中如违反上述规定和有关法规, 依情节轻重给以处罚直至取消今后股票承销资格。
5.承销机构对申请表进行抽签时, 须按规定的日期和程序, 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 对所有经认购的申请表进行公开抽签。
发行期结束后, 未出售的申请表由承销机构负责回收、销毁。承销期满,未售出的股票按承销协议约定的条件处理。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建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GMP检查验收细则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建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GMP检查验收细则的通知

农办医【2013】7号


  2012年1月5日,农业部发布1708号公告,规定新建兽用粉剂/预混剂、散剂生产线应当具有从投料到分装全过程自动化控制、密闭式生产工艺。为规范新建粉剂/预混剂、散剂生产线的监督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新建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GMP检查验收细则》(简称《细则》)。《细则》适用于除农业部1708号公告第二项规定以外的新建生产线。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2月7日


附件:
附件 粉散剂验收细则.doc
农办医〔2013〕7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SYJ/201302/P020130220400303248737.ceb





附件
      新建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GMP检查验收细则
    一、粉剂、散剂、预混剂(包括粉剂/预混剂、散剂,下同)生产线从投料到分装应具备全过程自动化控制、密闭式生产工艺,以及相应的设备设施。
    二、粉剂、散剂、预混剂产品工艺流程需对原辅料做预处理(如干燥、粉碎、逐级混合等)或具有特殊生产工艺(如中药提取等)的,其设备设施应与自动化控制、密闭式生产系统进行无缝连接。
    三、中药散剂车间工艺设计应从中药材拣选、清洗、干燥、粉碎等前处理工序开始,并根据中药材炮制、提取的需要,设置相应的功能区,配备相应设备。
    四、粉剂、散剂、预混剂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生产车间,并由具有医药工业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生产车间应配备适宜的温湿度控制系统,并参照洁净室(区)要求管理。
    五、粉剂、散剂、预混剂车间应设置独立的中央除尘系统,在粉尘产生点配备单独的有效除尘装置,称量、投料等操作应在单独除尘控制间中进行。中药粉碎应设置独立除尘及捕尘设施。生产区域粉尘浓度应达到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
    六、生产车间应当按照生产工序及设备、工艺进行合理布局,干湿功能区相对分离,以减少污染。单个生产车间使用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中药材仓库应独立设置,其有效使用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并配置相应的防潮、通风、防霉等设施。
    七、散装大宗辅料应在料仓等具有防潮、防霉、防鼠、防虫、防鸟等功能的密闭空间内贮存,并具有自动称量、出料和输送装置系统。
    八、粉剂、预混剂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称量、混合、分装设备。
    九、根据产品工艺要求,应配置适宜的计算机投料控制系统,投料精度误差控制在1%以内。
    十、最终混合设备容积:粉剂、中药提取物制成的散剂不小于1立方米,散剂不小于3立方米,预混剂不小于5立方米。
    混合设备应具备良好的混合性能,其混合均匀度的变异系数:粉剂不大于3%,预混剂不大于5%。
    十一、混合、干燥、粉碎、暂存、主要输送管道等与物料直接接触的设施设备内表层,均应使用具有较强抗腐蚀性能的不锈钢材质(例如型号304不锈钢),并提供材质证明性材料(资质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采购合同及购置发票等)。
    十二、分装工序应根据产品特性,配置符合各类制剂装量控制要求的自动上料、分装、密封等自动化联动设备,并配置装量监控装置,监控装置应对装量不符合要求的包装具有自动识别或筛选剔除功能。
    十三、应根据设备、设施等不同情况,配置相适应的在线清洗系统(设施)和干燥设施,应能保证清洗后的药物残留对下批产品的影响控制在5ppm以下。
    十四、企业应按兽药GMP相关规定做好混合机、计算机投料系统、自动分装机等设备验证以及清洁验证。农业部兽药GMP检查组在现场检查验收过程中,应进行现场核查、取样、测试。其混合机混合性能、计算机投料系统精度、自动分装设备装量精度、装量监控识别能力及设备管道在线清洗的清洁效果均应符合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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