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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州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及自治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01:27  浏览:90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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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州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及自治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


巴政办[2005]129号

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州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及自治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州公安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州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
的实施意见》及《自治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州人
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州道路交通事故
预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巴州公安局 二○○五年八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五整顿、三加强”全国预防道路交通事
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全州道路
交通安全,结合我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
树立和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五整顿、三加强”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全面部署,突出重点,
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针对性措施,消除道路交通事故
隐患,稳定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尽最大努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特别是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推进自治
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总体目标

通过抓好“五整顿、三加强”(即:整顿驾驶员队伍,整顿路面
行车秩序,整顿交通运输企业,整顿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整顿危
险路段;加强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执法工作)和道路交通安
全宣传“五进”(即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工
作,使全州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使道路交通安全
形势总体稳定,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道路交通安全综
合治理格局基本形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
人民群众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比较满意。

(一)强化驾驶人管理,严把发证关,有效治理在驾驶人管理方面
存在的突出问题,使驾驶人队伍整体素质得到全面提升;

(二)强化路面管控和执法工作,有效治理引发重特大事故发生
的突出问题,使路面行车秩序明显好转;

(三)全面落实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客运场站实施
有效监管,使超限超载运输在源头上得到遏制;

(四)强化机动车管理,严把车辆改装、登记、检测、发牌发证
等环节关,有效治理违规生产“大吨小标”车辆、只收费不验车、不
验车就发牌发证、假牌假证等突出问题,使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明显
提高;

(五)进一步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加大对事故多发
点、段和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治力度,有效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三、职责分工

(一)公安部门

1、全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各项制度,堵塞漏洞,
消除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的死角和盲区。在所有社区、学校、
农村、企业、有车单位以及公共场所长期展出交通安全挂图,组织社
会各界和群众收看《关爱生命、安全出行》警示片,让广大群众受到
教育。把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与路面管理结合起来,在严管重
罚的同时抓好交通安全宣传;结合公安车辆管理所科目考试,组织机
动车学习驾驶人观看警示片;在中小学校建立交通安全辅导员制度,
保证中小学生接受交通安全法律和常识教育;与安全生产监督、交通
等部门配合,建立对专业运输公司交通安全情况定期评估制度,督促
专业运输企业建立长效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机制。及时向新闻媒体提
供交通安全信息,与新闻媒体联办宣传栏目。从2005年起实行对全州
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及伤亡人数每月向社会公布制度。

2、要加强驾驶人队伍整顿工作,特别是客运车辆及运输危险化学
品的槽罐车辆驾驶人队伍的整顿。配合交通部门规范整顿驾驶学校及
驾驶培训班,对学员严格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培训,
确保培训质量。清理整顿考试人员队伍,健全考试人员资格认证和升
降级制度,完善考核机制,建立考试员考试情况台帐,定期考评,不
定期抽查;建立考试员随机安排或交叉上岗考试制度,严把驾驶员考
试和发证关;公开考试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从严查处不考试就发
证,办“人情证”和“人情事”等违法行为。对违章记满12分的驾驶
员,一律重新进行考试。对发生重大事故的驾驶员,要从培训、考试、
发证等环节进行倒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整顿路面行车秩序,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各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
行为。重点加大对国道、省道主干线、事故多发路段的巡逻监控力度,
并加强对城市出租车和公交车、县乡道路和城乡结合部、农牧团场集
市等交通秩序较为混乱的路段进行有效管控,严厉打击超速、超载、
疲劳驾车、酒后驾车、强超强会、农运车违法载客、报废车辆上路行
驶等容易引发重特大事故的违法行为;采取有力措施,提高上路管事
率,做到“交警要上路,上路要管事,管事要规范”。要研究制定委
托边远乡镇及农牧团场派出所管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办法,实现警
力资源共享,解决乡镇及农牧团场道路失控漏管问题。加强道路交通
安全的科学管理,推广先进适用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

4、着力解决车辆检验、报废把关不严,为不符合规定车辆上牌问
题。严格机动车登记和安全检验,坚决把住机动车行驶准入关,坚决
查处不验车就发年检合格证,只收费不验车、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
法违规问题。对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车辆进行清理,对清理出的长期
未经检验的车辆进行补检并予以处罚。对不按规定进行检验、问题较
多的检测场站,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取消检测资格。对办理机
动车登记中发现的违规车型,除不予登记外,要及时向自治区公安厅、
经贸委报告。

5、加强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各县市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治理超速、客车超员和打击盗抢机动车犯罪专项
行动,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载、超速交通违法行为。

6、与安监、交通、建设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创建“平安大道”、
实施“畅通工程”工作;认真排查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危险路
段,及时提出预防事故、消防隐患的意见;对发生两次以上道路交通
事故的事故多发点、段进行安全论证,及时制定并落实相应整改措施;
与卫生、保险部门密切配合,建立绿色通道,共同做好交通事故伤员
快速抢救工作,有效降低交通事故致死率。

7、配合交通部门加强运输企业整顿工作。建立交通安全违法、交
通肇事抄告制度,将运输企业驾驶员交通安全违法、交通肇事情况抄告
交通部门,并定期公布发生交通事故、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多的企业名单。

8、加强110、122报警服务台受理人民群众举报客运车辆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工作,发动和依靠群众,对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综合治理。建立
群众举报表彰奖励制度,鼓励乘客对驾驶人、车主遵守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充分运用社会资源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防控力量,
增强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自我保护意识。

9、认真履行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做
好参谋、组织、协调、联络、承办、督办等各项具体工作。 牵头召开
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研究预防对策和工作措施,形成会议纪要,报
送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州人民政府。

(二)安监部门

1、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充分发挥在道路交通安
全综合监督管理中的作用。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监督各部
门、各单位、各行业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
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
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3、与公安、交通、建设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创建“平安大道”、
实施“畅通工程”工作。协调公安、交通、建设等部门做好道路交通事
故多发点、段和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治工作。将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
和危险路段排查整治工作列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项目。建立排查整
治制度,制定排查整治标准,制定年度排查整治进度表并抓好落实工作。

4、配合公安、交通、建设、农机等部门,督查落实交通违法、交通
肇事抄告制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情况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出的
交通事故认定,年终组织对各县市进行考核。把红黄牌预警通报工作纳
入年终安全生产检查考核内容,被红牌通报的县市列为安全生产不合格
单位。

5、联合相关部门,加大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查处力度,坚持
“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落实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三)交通部门

1、全面清理、整顿、规范驾驶员培训学校、各类培训班和教练员
队伍,努力提高驾驶员培训质量。要严格对学员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
规、驾驶技能培训,严查只收费不培训等行为;对教学质量低、问题较
多的驾驶员学校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无效的取消培训资格。

2、加强交通运输企业整顿工作。组织开展好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
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严格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令运
输企业加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及车辆的安全检验。 全面审查运输企业
经营资格和从业人员资格,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严查技术性能不
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上路行驶、 驾驶员疲劳驾驶及客运乘客携带易燃
易爆等危险品等问题。对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司机和车主,停止
或取消其驾驶资格和营运资格。 要着重加强对运输企业和司乘人员开
展交通法制教育和交通安全常识宣传,提高其遵纪守法意识。发动乘客
对驾驶人、车主遵守交通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举报者给予保护和奖
励。

3、与安监、公安、建设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创建“平安大道”、
实施“畅通工程”工作,结合交通部组织实施的“安全保障工程”,
科学合理增设限速、警告、提示标志和减速设施,协调完善和库高速
公路安全设施,为车辆安全通行提供保障。根据公安、安监部门通报
的事故多发路段和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情况和提出的建议、意见,开展
整治工作,并定期通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严格新建、改建道路交通
安全评价和验收,坚持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符合安全通行要求,防止出现新的危险路
段。同时,与相关部门配合,综合治理超限超载问题,减少由此引发
的道路损坏和交通事故。

4、统筹规划城乡公共交通布局,加快县乡和农牧团场公交网络建
设,抓紧组建面向广大农村地区和农牧团场的各种性质及组织形式的
客运公司,为广大农牧民和团场职工出行提供方便、安全的条件。

(四)建设部门

建设完善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和管理设施,在重点路段、路口增设
限速、警告、提示标志和减速设施,并加强维护;科学合理渠化城市
道路交叉口,优化信号配时,规范交通行为;根据公安、安监部门的
通报和建议,大力整治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和影响畅通的瓶
颈路口、路段;与安监、公安、交通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创建“平
安大道”、实施“畅通工程”工作。

(五)农机部门

加大拖拉机驾驶员教育、培训和管理力度,严把拖拉机驾驶员培
训、考试和发证关。加强拖拉机检验、登记与发牌发证工作,严格拖
拉机报废制度,大力查处无牌、无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上路行驶、
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与质监、工商部门密切配合,强化拖拉机质量
性能检测、销售等监督管理。

(六)经贸部门

牵头会同工商、质监、发展计划、公安等部门,排查整治机动车
非法改装企业,依法对不按规定解体报废汽车的回收企业进行处罚;
大力查处买卖、伪造国产整车出厂合格证和倒卖报废汽车及总成等违
法行为。

(七)工商部门

加强对机动车销售环节的监管,严禁“大吨小标”车辆、非法改
装车辆等流入市场。积极参与创建“平安大道”工作,与相关部门相
互配合,大力清理马路市场等非法占用道路问题,并加强对个体私营
业主的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八)质监部门

加强对机动车及其配件质量性能和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罐
体的检验,严防质量性能不符合要求的机动车、配件、罐体流入市场。
定期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验设备进行标定,加强管理。

(九)教育部门

加强对广大师生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
同做好“交通安全学校”建设工作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贯彻
工作。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和要求,将交通安全宣传、教
育内容列入教学大纲,督促中小学校制定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
推行聘任交通安全法制副校长和校外辅导员制度;加强学校门前交通
秩序管理,确保中小学生安全出行。

(十)宣传部门

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工
作。要向新闻媒体明确交通安全宣传任务,确定工作量,并进行考核,
充分发挥宣传主渠道作用和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的优势。

(十一)卫生部门

与公安、保险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交通事故伤员快速抢救
工作,有效降低交通事故致死率。

(十二)发展计划部门

要加强全州公路客运运价的管理,规范客运票价,加强对客运市
场价格的监督检查。

(十三)司法部门

指导、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自治州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配
套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工作,努力提高全民的文明交通素质,保障
《道路交通安全法》顺利实施。

(十四)监察部门

会同相关部门,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责任追究,及时
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照有关规定加大对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人的查处力度。

(十五)各县市人民政府

1、进一步强化对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
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社区、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的作用,尽快
建立健全政府、办事处、社区(村)三级宣传网络和组织机构,逐项、
逐级分解落实宣传任务,努力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社会化。

2、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
通报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情况,研究
预防对策和工作措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县市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
处置及救援预案。及时做出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治理和交通安全严重隐
患处理决定。

3、组织公安、交通、法制、宣传、教育、建设、农机等部门做好
《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把道路交通安全作为年度
考核的一项主要指标,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当中,实行相关部门齐抓
共管,并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

4、落实自治区关于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红黄牌通报制度,进一步强
化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推动道路交通安全综合
防范机制的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各县市辖区年
内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州人民政府将
予以当地政府红牌预警通报;辖区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5人以
下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州人民政府将予以当地政府黄牌预警通报。

5、落实交通安全工作专报制度。从2005年起,各县市人民政府每
年1月、4月、7月、10月的3日前,向州人民政府专题报告道路交通安全
工作情况,并抄报自治州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
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6、落实发生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检查制度。凡发生一次
死亡5人以上(含5人)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人民政府,在20日内向
州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报告,由自治州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协调领
导小组对检查报告作出审查。

7、政府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要经常深入一线,检查指导,及时解
决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预防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中的困难
和问题。通过加强监督检查,每年确定一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
点路段,限期整改。

8、全面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将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到每个单位、
每个岗位和每个从业人员,延伸到乡、镇、村。


自治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
联席会议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
通事故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整合、调动部门和社会力量
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联动,齐抓共
管”的长效机制,切实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为自治州全面建
设小康社会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特制定本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职责、任务

(一)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自治区、
自治州关于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要求和部署,结合实际研究安排
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的工作。对自治州预
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二)研究确定自治州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中的重点、难
点和突出问题,制定解决问题的有关措施。

(三)听取自治州道路交通事故协调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工作汇报,
督促相关部门各项工作的落实;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在预防道路交通事
故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中的有关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促进
各部门、 各单位及全社会支持并参与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
全宣传“五进”工作,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安全、畅通的交通环
境提供保障。

(四)结合各部门实际分析研究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现状、特
点、规律,并就如何加强和改进工作开展座谈讨论。

二、会议规则

(一)联席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
开。

(二)参加人员: 自治州预防交通事故协调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
“五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认为有必要参加会议单位的领导。联
席会议由州自治州预防交通事故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召集。

(三)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
意后印发有关单位并抄送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部门职能,分工
负责,贯彻落实。

三、会议要求

(一)各部门按要求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提前向会议
分管副州长请假。

(二)与会单位会前必须对上一阶段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深入研究
分析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对策和措施,并形成书面汇报材
料。

(三)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由自治州预防交通事故协调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落实,将落实情况在下一次联席会议上予以通
报,并报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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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阿坝州州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阿坝州州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府办发〔2007〕76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


  《阿坝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阿坝州州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已经州委、州政府同意,现印发,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阿坝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参照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州本级行政事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含州驻外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按等级标准乘坐飞机。

  (三)副州级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确因工作需要,随行1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二等舱位。

  第七条 乘坐火车,连续乘车超过6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1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在未实行定点住宿前及实行定点住宿后未复盖地区,按以下限额标准内报销。




  第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在标准限额内凭有效票据报销,实际住宿费不足限额标准的差额部分不计发给个人,超出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 到成都地区出差住自有房的,按实际天数和规定标准限额的60%予以补助。

  (二)县处级以下工作人员一人或两位分别是异性的工作人员同时出差,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每人每天的住宿费可按限额标准的一倍报销。

  (三) 参加旅游促销、招商引资等活动,出差人员原则上住宿三星级以下酒店(含三星级酒店),住宿费凭有效票据报销。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不报销住宿费:

  (一)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会议承办单位提供免费住宿的,不报销住宿费。

  (二)到基层单位实习、见习、支援工作以及从州级行政事业单位选拨下派和到上级部门、异地挂职锻炼的人员,工作期间不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

  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期间统一安排食宿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出差人员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及会议期间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标准报销。

  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七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工作人员脱产学习10天以上,半年以内的每人每天伙食补助15元,住宿费凭培训单位收取的实际费用报销,不报销公杂费;工作人员在本地城区(包括郊区)外出工作,不能回家或不能回单位食堂就餐的,可发给每人每天误餐补助费10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补助,仍按阿州财行〔2005〕109号文执行。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十九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九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一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工作人员休探亲假,按本办法规定报销直线单程交通费、途中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小车驾驶员行车补贴除以下调整的外仍按《阿坝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小车驾驶员行车补贴标准》(阿州财行〔2001〕20号)执行。

  小车驾驶员出差途中的行车补贴按每公里0.2元计算,低于伙食补助标准时按伙食标准计算。每到一地住定后从次日起,按伙食补助标准执行。

  本地短途行驶当天不足100公里时,按派车天数每天25元计算补助。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阿坝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和《阿坝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探亲住宿费补助标准》(阿州财行〔2001〕20号)和各单位原自行制定的差旅费开支报销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阿坝州州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州委、州人民政府精简会议的精神,控制节约会议费开支,加强州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应当充分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会议。

  第三条 州级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类审批的办法。

  第四条 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委会;

  二类会议:州委、州政府召开的全州性重要会议和以州委、州政府名义召开由主管部门具体承办要求各县党委、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州级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求各县有关部门或本系统人员参加的会议。

  第五条 会议审批程序


  一、二类会议经批准后,会议接待、经费申请及费用结算工作由承办部门负责。

  三类会议按州委办、州政府办《关于再次重申精简会议、文件和规范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有关规定的通知》阿委办〔2007〕13号文件精神执行,主办单位应于会前15个工作日报州委办公室或州政府办公室审批。各部门原则上每年只能召开2次三类会议。

  第六条 会议天数

  除法定会议外,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1天。

  第七条 会议工作人员

  一类会议工作人员应控制在代表人数的20%以内。二类会议工作人员应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三类会议与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50人,工作人员应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0%以内。

  第八条 会议地点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尽量使用单位内部的宾馆、招待所、会议室和车辆,内部宾馆、招待所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应到定点饭店召开。会议原则上在马尔康召开。定点饭店名单及收费标准另行公布。

  第九条 会议费开支渠道

  会议费用由组织召开会议的单位承担,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会议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参加州级机关召开的要求与会人员食宿费用自理的各种会议。

  第十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

  会议费开支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文印费等。

  会议主办单位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不得擅自发放奖金、不得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物品。

  第十一条 会议费开支标准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除房租费外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房租费
伙食补助费
其他费用
合计
备  注

一类会议
150
80
70
300
含会议室租金

二类会议
100
60
40
200
含会议室租金

三类会议
60
60
20
140
含会议室租金



  在定点饭店召开的会议,房租费按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执行。在定点饭店未公布前或按会议审批程序批准,在非定点饭店召开的会议,会议费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使用。


  会议召开地点的与会代表原则上不安排食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会的,一般不安排住宿。

  其他费用包括交通、印刷、会议室租金等支出。参加州级机关召开的会议,没有固定收入的与会人员,召开会议的单位除负担途中交通费外,并按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同时发给误工补贴每人每天25元。所发生费用会议承办单位在会议费的其他费用中列支。

  第十二条 会议经费管理

  一、二类会议由州财政安排专项预算。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在年度会议包干经费中开支。

  第十三条 会议费报销及支付

  会议主办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账,财务部门要认真把关,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超标准或扩大范围开支的不予报销。会议费中的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补助费实行国库直接支付,未经批准召开的会议,财政不得办理支付审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原《阿坝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标准》(阿州财行〔2001〕20号)同时废止。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钦政办〔2007〕1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钦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建设,规范合作医疗办事程序,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保障我市合作医疗制度的健康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桂政办发〔2007〕34号),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钦州市范围内建立新农合制度的县区,是合作医疗运行中管理和监督的依据,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参合人都必须遵守。
第三条 新农合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四条 新农合制度坚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科学管理、社会监督等基本原则。
第五条 钦州市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农合。
第六条 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享有规定范围内的医疗服务和医药费补偿,获得有关新农合的知情、建议、选择和监督的权利;履行个人缴费、遵守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七条 工作目标:2007年,新农合制度覆盖全市农民。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要将建立新农合制度纳入本地区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制订实施方案,明确相关部门职责,落实管理机构人员和业务经费,并将完成任务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九条 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健全新农合组织管理机构。
(一)市、县区政府(管委)成立由政府(管委)领导任组长,卫生、发改、财政、民政、农业、教育、人事、审计、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扶贫、残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各镇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合管办。
(二)县区级以上(含县区级)合管办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镇级合管办可设在镇卫生院或财政所。
1. 成立市级合管办,人员编制2名。
2. 县区级合管办人员由本级政府(管委)在其行政编制总数内调剂解决,人员的配备要与所承担的职责相适应。
3. 镇级合管办人员从镇卫生院、财政所等连人带编一起划转,最多不超出3人,不另增加编制。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要为开展新农合工作提供启动经费,保障合管办人员经费和必要的办公、业务经费。各级合管办的工作人员工资和办公、业务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合基金中提取。
第十一条 部门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是新农合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制订新农合的规划和实施方案,指导、协调相关工作;按照自治区统一制定的新农合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抓好落实,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进行监管,加强中医药在定点医疗机构的推广、应用。
财政部门是新农合基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向上级申请新农合补助资金;预算拨付本级补助资金和经办机构人员工资、业务经费;细化本市相关的财政政策和财会管理制度;加强对农村卫生机构医疗设备的配备及新农合基金的监管。
发改部门负责将新农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医药价格和监管政策,加强农村医药价格监管。
教育部门负责农村卫生机构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培训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支持新农合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农业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参加新农合的宣传发动工作。
人事部门负责农村卫生人才情况调研及相关政策的落实,推进农村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
审计部门负责新农合基金的审计监督。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农村已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的确认,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对象参加新农合的宣传动员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新农合药品的购进、使用及质量的监管。
扶贫部门负责扶贫开发与新农合工作的协调,支持贫困农民积极参加新农合。
残联负责动员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农合,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残疾人的康复和医疗救助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各级新闻媒体对新农合的相关政策、工作动态等进行广泛宣传;负责组织、指导通过墙报、板报、横幅、标语、文艺表演等形式到镇、村进行丰富多彩的宣传,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使新农合在广大农村地区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他们自觉参加新农合。
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新农合工作。
第十二条 新农合基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参合农民个人缴费,社会团体、慈善机构、企业、集体、个人等资助和捐赠的资金组成,以县区为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新农合基金分为住院补偿基金、门诊补偿基金、大病救助基金、风险储备基金等四部分。
(一)住院补偿基金用于参合农民患病住院医药费的补偿。住院补偿基金设置起付线、封顶线和报销比例。
(二)门诊补偿基金用于参合农民因病在门诊就医或体检等费用的补偿。门诊补偿基金报销金额不能超过家庭账户金额,超支不补,结余滚存。结余的基金不能抵扣下一年度参合农民个人缴费资金。
(三)大病救助基金用于参合农民医药费的二次补偿。参合农民因患大病住院,已获得封顶线以内的补偿,但医药费超过10000元的,可申请使用大病救助基金,经县区级合管办审核批准后予以拨付。
(四)风险储备基金是为防止新农合基金出现透支而设置的基金。风险储备基金一经使用应及时补充,当年没有使用的,次年不再从新农合基金中提取。
第十四条 新农合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不得挤占挪用。县区级合管办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新农合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基金预决算制度、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
第十五条 各县区政府(管委)每年按参合农民人数和补助标准核定新农合补助资金。从2007年起,自治区财政给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11元,市财政补助3元,县区财政补助6元。
第十六条 参合农民每人每年缴费不低于10元,经济基础较好的县区,可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五保户、特困户的个人缴费,按照自治区农村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由县区政府(管委)从医疗救助基金中代缴。对农村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并落实放环节育措施或依法只生育两个女孩并落实了结扎措施的家庭,免除夫妻双方及其子女的个人缴费,免除的费用也由县区财政补助。
第十七条 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按年度收取,每年1次,当年缴费,当年受益。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八条 在国有商业银行或经国家批准的当地金融机构和财政部门设立新农合基金专用账户。筹集的新农合资金要及时划入县区新农合基金专用账户。
第十九条 建立参合农民家庭账户,家庭账户基金不能超过个人缴费的80%,可用于参合农民的门诊和体检费用,不得提取现金。
第二十条 新农合财政补助资金实行逐级申报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将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划入新农合基金专户后,再向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核拨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参合农民患病补偿范围和门诊、住院以及大病救助医药费补偿比例,由各县区根据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县区的实施细则,并报市合管办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新农合基金的补偿支付。
(一)镇级合管办每月5日前将上月报销的人员名册和相关材料送县区级合管办核实后,由县区级合管办于每月10日前,将补偿基金转至镇级合管办专用帐户。
(二)新农合启动前,县区级合管办按当地镇卫生院月均住院医药费预付参合农民补偿基金,在镇级合管办滚动使用,保证参合农民患病住院后及时得到补偿。
(三)参合农民凡因探亲、访友、外出务工等原因离开本县区,因病需异地住院治疗的,入院前必须先通过电话等方式征得镇级或县区级合管办同意。并在异地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后,持疾病证明书、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清单、有效正式发票等证明材料经镇级合管办核实后,到县区级合管办审批报销。
(四)参合农民住院报销手续应简明、方便、快捷。定点医疗机构应逐步建立医药费直报制度。
第二十三条 新农合应当设立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由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中择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基本要求及分级管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四条 建立镇级初诊、逐级转诊制度。参合农民患病应先到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根据诊治需要逐级转诊。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原则上不能报销转诊后发生的医药费(急诊、外地打工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本用药目录和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服务行为。医务人员要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转诊,不得滥用药品和大型物理检查,不得放宽住院治疗标准。
第二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实行药品集中配送。通过招标形式确定药品配送企业,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药品的进货渠道、储存、使用等,确保药品质量。
第二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抓好内部管理,加强自查。建立健全监督和自查制度,以制度管人管事。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成立由政府(管委)相关职能部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合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农合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新农合基金的使用、管理和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在新农合工作中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九条 各级合管办应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设置举报箱,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将新农合基金审计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管委)和监督委员会报告,根据需要也可以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一条 抓好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和管理。按照自治区新农合信息系统软件的要求,规范新农合信息管理,实现新农合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十二条 各级领导小组要组织对本辖区新农合工作的年度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予以表彰。
第三十三条 对挤占、挪用、截留、瞒报新农合基金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新农合的奖惩办法,按照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县区根据自治区相关办法及本细则制定本辖区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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