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行政机关实行政务公开实现优质服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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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行政机关实行政务公开实现优质服务的规定
贵阳市行政机关实行政务公开实现优质服务的规定
(1997年12月12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第一条 为切实改进行政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做到廉政勤政,实现优势服务。进一步促进改革开放,落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良好的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形象,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贵阳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
第三条 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实现优质服务应当坚持思想教育、制度建设、监督检查相结合,坚持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办事原则。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规定,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第五条 行政机关实行“政务公开”,主要是指对来办事人员或服务对象公开办事程序、承办机构及承办人身份、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并接受来办事人员或服务对象的监督。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张榜公布下列内容:
(一)本单位对外服务的承办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二)办事程序流程图;
(三)承办机构的位置图和承办人的姓名、职务;
(四)承办过程的时限;
(五)办理结果;
(六)行政机关内部监察机构、投诉电话及负责人姓名、职务。
第七条 对来办事人员或服务对象申办的事项,承办人应当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必须及时给予办理。
第八条 行政机关实行承办时限制度。凡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时限的承办事项,应当结合实际并按高效的原则确定时限。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应当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迟到、早退、缺勤。
因公出差或其他原因无法上班的,应当向机关领导汇报正在办理的事项,做好交接手续,机关领导应当及时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应当依法行政,和蔼待人,不得刁难、训斥、打骂来办事人员。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应当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对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及布置的工作任务必须坚决执行,在规定时限内认真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
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违反本规定的,由所在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所在机关可给予告诫;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程序给予行政处分。
告诫由所在机关领导集体研究作出,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告诫人。
行政机关因办事手续繁杂、职责不清、互相推诿、办事效率低,来办事人员或服务对象可向市人民政府投诉。对投诉的内容,被投诉的行政机关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对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经市人民政府领导批准,由市政府督查室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每年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和确定等次的依据。国家公务员工作作风和办事效率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国家公务员一年内被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一年内被告诫两次的,当年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称职;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所在机关可以按规定程序予以辞退,并报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模范执行本规定,事迹突出的,由所在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五条 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实行政务公开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解释。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和市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自一九九八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所属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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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
国家计委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
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按我委《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632号)要求,我们制定了69种化学药品补充剂型规格的价格,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制定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药品共有50个品种,其中,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品种24个,128个补充剂型和规格,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一《27种甲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表》);乙类品种26个,136个补充剂型和规格,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详见附表二《42种乙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表》),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以此为基础在上下5%的浮动幅度内,在9月28日前制定公布本辖区内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二、附表一规定的价格,自2001年9月22日执行。
附表:一、27种甲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42种乙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表
附表一:
27种甲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表
金额单位:元
序
号 原序
号 名称 剂型 规格 单
位 初步拟定
最高零售价 专家建议
最高零售价 地方建议
最高零售价 最高零售价 备注
GMP 非GMP GMP 非GMP GMP 非GMP GMP 非GMP
1 1 阿莫西林(羟氨苄青霉素) 片剂 100mg*12片 盒 3.5 2.3
片剂 100mg*24片 盒 6.8 4.5
片剂 125mg*6片 盒 2.0 1.5
片剂 250mg*30片 盒 16.4 10.9
片剂 250mg*36片 盒 19.6 13.1
片剂 250mg*48片 盒 26.2 17.4
分散片 125mg*12片 盒 10.2 6.8
分散片 125mg*24片 盒 20.0 13.3
胶囊 250mg*60粒 盒 21.6 14.4
胶囊 250mg*36粒 盒 20.0 13.3
胶囊 250mg*60粒 盒 33.5 23.0
胶囊 500mg*10粒 盒 11.3 7.5
颗粒剂 125mg*6袋 盒 6.0 4.0
颗粒剂 125mg*18袋 盒 16.8 11.2
冲剂 125mg*15袋 盒 13.8 9.0
冲剂 125mg*18袋 盒 16.5 10.8
阿莫西林钠(羟氨苄青霉素钠) 注射剂 2g 瓶 27.0 19.3
2 2 氨苄西林(氨苄青霉素) 胶囊 125mg*12粒 盒 4.2 2.8
胶囊 125mg*24粒 盒 8.0 5.3
胶囊 250mg*36粒 盒 19.2 12.8
干混悬剂 1.5g/60ml 瓶 17.4 11.6
3 5 青霉素钠 注射剂 800万单位 支 6.00 4.3
4 6 青霉素V钾 片剂 250mg*36片 盒 28.6 22.0
5 7 头孢氨苄 片剂 250mg*20片 盒 11.7 9.0
缓释片 250mg*10片 盒 19.2 14.8
缓释片 250mg*20片 盒 37.5 28.8
胶囊 125mg*30粒 盒 10.1 7.8
胶囊 125mg*10粒*8板 盒 26.0 20.0
胶囊 250mg*20粒 盒 11.5 8.8
颗粒剂 50mg*20袋 盒 10.5 8.1
颗粒剂 125mg*20袋 盒 13.5 10.4
6 8 头孢拉定 片剂 250mg*12片 盒 10.8 8.3
片剂 250mg*24片 盒 21.2 16.3
冲剂 125mg*12包 盒 8.8 6.8
干混悬剂 125mg*10袋 盒 11.0 8.5
7 10 头孢唑啉钠 注射剂 2g 支 12.0 8.6
8 11 硫酸阿米卡星(丁胺卡那霉素) 注射剂 100mg/1ml 支 1.20 0.98 2.00 1.20 1.50 1.10 1.33 0.95
注射剂 200mg,冻干粉 支 4.0 2.9
9 12 硫酸庆大霉素 片剂 40mg*50片 瓶 7.0 5.4
干糖浆剂 4万单位*10袋 盒 9.8 7.5
注射剂 2万单位/1ml*10支 盒 3.00 2.50 3.80 3.20 3.00 2.50 2.3 1.8
注射剂 4万单位/2ml*10支 盒 3.2 2.3
10 13 氯霉素 片剂 250mg*24片 盒 5.2 4.0
片剂 250mg*500片 瓶 71.5 55.0
胶囊 250mg*10粒 盒 2.2 1.7
胶囊 250mg*80粒 瓶 13.7 10.5
11 14 盐酸四环素 片剂 50mg*1000片 瓶 23.4 18.0
片剂 125mg*600片 瓶 21.3 16.4
片剂 125mg*1000片 瓶 40.3 31.0
12 15 盐酸多西环素 片剂 100mg*24片 盒 4.8 3.7
胶囊 50mg*30粒 盒 5.6 4.3
胶囊 100mg*6粒 盒 2.2 1.7
13 16 红霉素 片剂 125mg*12片*5板 盒 15.6 12.0
片剂 250mg*48片 盒 18.5 14.2
肠溶胶囊 125mg*12粒*2板 盒 13.0 10.0
肠溶胶囊 250mg*12粒*2板 盒 24.7 19.0
注射剂 25万单位 瓶 1.00 0.75 1.40 1.00 1.40 1.00 1.4 1.0
注射剂 30万单位 瓶 1.6 1.1
14 17 盐酸林可霉素 片剂 250mg*100片 瓶 26.0 20.0
胶囊 150mg*24粒 盒 5.0 3.8
胶囊 250mg*10粒 盒 3.6 2.8
胶囊 250mg*20粒 盒 7.2 5.5
胶囊 250mg*24粒 盒 8.3 6.4
胶囊 250mg*40粒 盒 13.5 10.4
胶囊 500mg*12粒*2板 盒 15.9 12.2
注射剂 20万单位/2ml*10支 盒 5.6 3.7
注射剂 80万单位/2ml*10支 盒 12.5 8.9
注射剂 160万单位/2ml*10支 盒 21.0 15.0
15 18 复方磺胺甲恶唑 注射剂 2ml*6支 盒 5.50 5.50 4.60 5.50 4.60 3.9 2.8
片剂 400mg/80mg*10片 盒 2.1 1.6
片剂 400mg/80mg*12片 袋 2.0 1.5
片剂 400mg/80mg*12片*2板 盒 4.8 3.7
片剂 400mg/80mg*400片 瓶 54.6 42.0
片剂 400mg/80mg*12片*40板 盒 96.0 74.0
分散片 400mg/80mg*12片 盒 10.8 8.3
胶囊 200mg/40mg*12粒*2板 盒 3.4 2.6
混悬剂 100ml 盒 4.5 3.5
16 19 磺胺嘧啶 片剂 500mg*500片 瓶 52.0 40.0
片剂 500mg*1000片 瓶 101.4 78.0
混悬剂 12g/120ml 瓶 6.5 5.0
混悬剂 50g/500ml 瓶 14.3 11.0
17 20 环丙沙星[盐酸盐,乳酸盐] 片剂 200mg*12片 盒 8.7 6.7
片剂 200mg*24片 盒 16.9 13.0
阴道泡腾片 100mg*4片 盒 7.3 5.6
阴道泡腾片 100mg*8片 盒 14.0 10.8
阴道泡腾片 250mg*4片 盒 9.8 7.5
阴道泡腾片 250mg*8片 盒 18.9 14.5
胶囊 200mg*10粒 盒 6.8 5.2
胶囊 200mg*12粒 盒 8.1 6.2
胶囊 200mg*20粒 盒 12.5 9.6
胶囊 200mg*24粒 盒 15.0 11.5
注射剂 100mg/2ml 支 4.7 3.4
注射剂 100mg/5ml 支 5.0 3.6
注射剂 100mg/10ml 支 5.4 3.9
注射剂 200mg/20ml 支 7.5 5.4
18 21 诺氟沙星 胶囊 100mg*10粒 板 1.7 1.3
胶囊 100mg*12粒*20板 盒 33.8 26.0
胶囊 100mg*12粒*25板 盒 42.3 32.5
栓剂 200mg*8粒 盒 26.7 20.5
注射剂 200mg/100ml 瓶 4.3 3.1
注射剂 200mg/200ml 瓶 4.6 3.3
注射剂 200mg/250ml 瓶 4.8 3.4
19 22 氧氟沙星 片剂 100mg*10片 盒 7.00 5.50 12.00 9.50 7.00 5.50 5.9 4.5
胶囊 100mg*12粒 盒 7.6 5.8
胶囊 100mg*24粒 盒 14.8 11.4
胶囊 100mg*36粒 盒 22.1 17.0
20 23 甲硝唑 注射剂 50mg/10ml*5支 盒 4.5 3.2
注射剂 100mg/20ml*5支 盒 5.0 3.6
注射剂 125mg/250ml 瓶 4.2 3.0
注射剂 500mg/20ml 瓶 4.0 2.9
片剂 200mg*21片*2板 盒 3.0 2.3
阴道泡腾片 200mg*12片 盒 12.1 9.3
胶囊 200mg*12粒*2板 盒 3.6 2.80
21 24 呋喃妥因(呋喃坦啶) 片剂 50mg*500片 瓶 19.5 15.0
片剂 100mg*1000片 瓶 37.7 29.0
22 25 呋喃唑酮 片剂 10mg*100片 瓶 1.7 1.3
片剂 30mg*100片 瓶 1.8 1.4
23 26 乌洛托品 注射剂 40%,5ml*5支 盒 3.5 2.5
马尿酸乌洛托品 片剂 500mg*20片 盒 35.1 27.0
片剂 500mg*40片 盒 67.6 52.0
24 27 盐酸小檗碱(黄连素) 片剂 25mg*1000片 盒 45.5 35.0
片剂 50mg*1000片 盒 52.0 40.0
片剂 100mg*18片 盒 2.1 1.6
片剂 100mg*21片 盒 2.9 2.2
片剂 100mg*24片 盒 3.3 2.5
片剂 100mg*24片 袋 3.0 2.3
片剂 100mg*27片 盒 3.4 2.6
胶囊 100mg*20粒 盒 46.40 100.00 53.50 100.00 53.50 3.3 2.6
注: 原序号是指《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632]号)附表一的序号。
附表二:
42种乙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表
金额单位:元
序
号 原序
号 名称 剂型 规格 单
位 初步拟定
最高零售价 专家建议
最高零售价 地方建议
最高零售价 最高零售价 备注
GMP 非GMP GMP 非GMP GMP 非GMP GMP 非GMP
1 1 阿洛西林钠(苯咪唑青霉素) 注射剂 2g 瓶 51.5 36.8
2 2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 片剂 250mg/62.50mg*10片 盒 48.5 37.3
片剂 250mg/62.50mg*12片 盒 58.0 44.6
片剂 250mg/62.50mg*14片 盒 67.2 51.7
片剂 250mg/62.50mg*16片 盒 76.5 58.8
片剂 250mg/125mg*3片 盒 21.8 16.8
片剂 250mg/125mg*4片 盒 28.6 22.0
片剂 250mg/125mg*9片 盒 62.0 47.7
干混悬剂 125mg/31.25mg*6包 盒 29.7 22.8
干混悬剂 125mg/31.25mg:5ml,
60ml 瓶 57.5 原研制药品,商品名力百汀,史克必成公司生产。
干混悬剂 250mg/62.5mg:5ml,
30ml 盒 58.0 44.6
阿莫西林钠/克拉维酸钾 注射剂 1.5g(1.25g/0.25g) 瓶 55.0 39.3
3 5 苄星青霉素 注射剂 120万单位 支 5.20 4.00 5.20 4.00 2.00 1.50 7.0 5.0
4 8 普鲁卡因青霉素 注射剂 100万单位 支 1.18 0.84
注射剂 400万单位 支 3.00 2.14
5 10 头孢呋辛酯 片剂 125mg*6片 盒 19.4 14.9
片剂 125mg*12片 盒 37.7 29.0
胶囊 125mg*6粒 盒 20.0 15.4
胶囊 125mg*12粒 盒 38.8 29.0
头孢呋辛钠 注射剂 0.25g 瓶 54.50 53.00 43-51 19.0 13.6
6 11 头孢克洛 分散片 125mg*6片 盒 20.0 15.4
分散片 250mg*12片 盒 68.0 52.3
胶囊 125mg*6粒 盒 17.5 13.5
胶囊 250mg*3粒 盒 17.2 13.2
胶囊 250mg*9粒 盒 51.0 39.2
胶囊 250mg*12粒 盒 68.0 52.3
缓释胶囊 125mg*6粒 盒 22.0 16.9
颗粒剂 100mg*9袋 盒 23.0 17.7
颗粒剂 125mg*9袋 盒 30.5 23.5
颗粒剂 125mg*12袋 盒 40.2 13.6
颗粒剂 250mg*9袋 盒 58.6 45.1
颗粒剂 125mg/5ml,30ml 盒 22.2 17.1
颗粒剂 125mg/5ml,60ml 盒 43.9 33.7
7 14 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 注射剂 0.5g(0.25g/0.25g) 支 70.00 70.00 70.00 35.5 25.4
注射剂 2g(1g/1g) 支 138.0 98.6
8 15 头孢羟氨苄 分散片 250mg*12片 盒 38.0 29.2
胶囊 250mg*10粒 盒 25.5 19.6
胶囊 250mg*20粒 盒 50.5 38.8
颗粒剂 125mg*6袋 盒 10.7 8.2
颗粒剂 125mg*10袋 盒 17.5 13.5
9 20 硫酸奈替米星 注射剂 50mg/1ml 支 50.00 42.00 45.00 38.00 45.00 38.00 21.5 15.4
硫酸奈替米星氯化钠 注射剂 0.12g:0.9g/100ml 瓶 48.0 36.9
注射剂 0.3g:2.25g/250ml 瓶 88.0 67.3
10 21 硫酸依替米星 注射剂 50mg/1ml,水针 盒 42.6 31.9 一类新药
11 22 硫酸妥布霉素 注射剂 40mg/1ml 支 8.00 6.00 6.50 4.80 3.50 2.50 1.96 1.40
注射剂 40mg/2ml 盒 8.00 6.00 6.50 4.80 3.50 2.50 2.10 1.50
注射剂 80mg,粉针 支 9.0 6.4
注射剂 80mg/100ml 瓶 8.0 5.7
注射剂 160mg/100ml 瓶 14.5 10.4
12 24 盐酸土霉素 片剂 125mg*1000片 瓶 35.1 27.0
片剂 250mg*500片 瓶 31.9 24.5
片剂 250mg*600片 瓶 37.7 29.0
胶囊 250mg*24粒 盒 2.6 2.0
13 25 盐酸米诺环素 胶囊 100mg*12粒 盒 67.0 51.5
14 26 琥乙红霉素 片剂 100mg*24片 盒 12.6 9.7
片剂 125mg*36片 盒 20.3 15.6
胶囊 125mg*10粒 盒 6.6 5.1
颗粒剂 50mg*12袋 盒 5.9 4.5
颗粒剂 125mg*10袋 盒 9.2 7.1
颗粒剂 250mg*12袋 盒 21.5 16.5
15 27 阿奇霉素 分散片 100mg*6片 盒 24.4 18.8
分散片 100mg*15片 盒 61.0 46.9
分散片 125mg*4片 盒 19.5 15.0
分散片 125mg*6片 盒 29.0 22.3
胶囊 125mg*6粒 盒 27.6 21.2
颗粒剂 100mg*4袋 盒 25.0 19.2
颗粒剂 250mg*4袋 盒 50.0 38.5
颗粒剂 500mg*2袋 盒 48.0 36.9
干混悬剂 100mg*6袋 盒 42.0 32.3
注射剂 200mg/2ml 支 56.0 43.1
注射剂 125mg,冻干粉 支 38.0 27.1
片剂 125mg*6片 盒 35.1 原研制药品,普利瓦公司生产,商品名舒美特.
片剂 500mg*3片 盒 66.3 原研制药品,普利瓦公司生产,商品名舒美特.
胶囊 250mg*4粒 盒 46.2 原研制药品,普利瓦公司生产,商品名舒美特.
胶囊 250mg*6粒 盒 66.80 52.50 62.50 45.50 55.00 45.00 68.9 原研制药品,普利瓦公司生产,商品名舒美特.
16 28 罗红霉素 片剂 75mg*20片 盒 30.8 23.7
片剂 75mg*24片 盒 35.5 27.3
片剂 150mg*6片 盒 18.0 13.8
分散片 50mg*6片 盒 8.6 6.6
分散片 50mg*12片 盒 17.0 13.1
分散片 150mg*6片 盒 22.0 16.9
分散片 150mg*10片 盒 36.5 28.1
分散片 150mg*12片 盒 43.8 33.7
胶囊 75mg*8粒 盒 12.6 9.7
胶囊 75mg*20粒 盒 31.2 24.0
颗粒剂 25mg*12袋 盒 14.2 10.9
颗粒剂 50mg*8袋 盒 17.0 13.1
颗粒剂 50mg*12袋 盒 25.4 19.5
颗粒剂 150mg*6袋 盒 32.4 24.9
干混
悬剂 25mg*6袋 盒 9.8 7.5
干混
悬剂 25mg*10袋 盒 15.9 12.2
干混
悬剂 50mg*6袋 盒 15.2 11.7
干混
悬剂 50mg*8袋 盒 20.2 15.5
干混
悬剂 50mg*10袋 盒 25.1 19.3
干混
悬剂 50mg*12袋 盒 29.9 23.0
干混
悬剂 75mg*8袋 盒 22.6 17.4
17 29 克拉霉素 分散片 50mg*12片 盒 24.0 18.5
分散片 125mg*6片 盒 28.0 21.5
分散片 125mg*12片 盒 55.0 42.3
分散片 250mg*6片 盒 54.0 41.5
分散片 250mg*12片 盒 105.0 80.8
胶囊 125mg*10粒 盒 42.5 32.7
胶囊 125mg*12粒 盒 50.5 38.8
颗粒剂 125mg*6袋 盒 36.0 27.7
18 30 吉他霉素 片剂 100mg*12片 盒 4.2 3.2
19 31 盐酸克林霉素(氯洁霉素) 胶囊 150mg*20粒 盒 29.3 22.5
克林霉素磷酸酯 注射液 300mg/100ml 瓶 32.0 22.9
注射液 600mg/4ml 支 56.0 40.0
注射液 600mg/100ml 瓶 60.0 42.9
注射液 600mg/4ml 支 70.0 原研制药品,商品名特丽仙,普强苏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
注射液 300mg,冻干粉 瓶 37.0 26.4
注射液 600mg,冻干粉 瓶 68.0 48.6
口服溶液 300mg/30ml 瓶 31.0 22.1
20 35 盐酸万古霉素 注射剂 500mg,粉针 支 180.00 180.00 180.00 138.0 98.6
21 36 磺胺嘧啶银 粉剂 1000g 瓶 230.00 310.00 280.00 3299 2538
22 37 甲氧苄啶(甲氧苄氨嘧啶) 片剂 100mg*500片 瓶 26.0 20.0
片剂 100mg*1000片 瓶 49.4 38.0
23 38 联磺甲氧苄啶 片剂 100片 瓶 15.6 12.0
片剂 200mg/80mg*12片*2板 盒 3.9 3.0
24 39 吡哌酸 片剂 500mg*100片 瓶 32.5 25.0
胶囊 250mg*30粒 盒 7.3 5.6
25 40 甲磺酸培氟沙星 胶囊 200mg*6粒 盒 15.6 12.0
注射剂 200mg,冻干粉 支 28.0 20.0
注射剂 400mg/5ml 支 66.0 原研制药品,法国Roger Bellon药厂生产。
26 41 盐酸洛美沙星 片剂 200mg*12片 盒 40.5 31.2
胶囊 100mg*20粒 盒 37.7 29.0
注射剂 100mg/2ml 支 15.1 10.8
注射剂 200mg/250ml 瓶 43.0 32.0
注射剂 100mg,冻干粉 支 20.0 14.3
注射剂 200mg,冻干粉 支 38.0 27.1
27 42 左氧氟沙星 胶囊 100mg*6粒 盒 21.6 16.6
胶囊 100mg*12粒 盒 42.5 32.7
注射剂 100mg/1ml 支 24.5 17.5
注射剂 100mg/10ml 支 26.6 19.0
注射剂 200mg/2ml 支 43.0 30.7
注射剂 100mg,粉针 支 32.0 24.6
注: 原序号是指《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632]号)附表二的序号。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审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第八条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条 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四条 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五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定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当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
第十六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
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应当张榜公布,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本年度的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社会福利机构中不具备上岗资格的护理人员、特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其收益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分配使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社会福利机构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社会福利机构将其所属的固定资产租赁或者转让时,须经民政部门和登记机关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开展捐赠活动。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性等附加条件的捐赠。
第二十二条 社会福利机构在对外交往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社会福利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时,应当报民政部门审批。更换主要负责人,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民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进行年度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和年检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
(三)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进行非法集资的;
(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执业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补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