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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关于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1:22:51  浏览:99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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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关于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关于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南办发〔2004〕47号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总公司、公司,市级各双管单位,各人民团体,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南宁市关于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工作的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5月24日


               南宁市关于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工作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管理,规范程序,严格审批,提高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审核审批的原则

  (一)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组团人员要少而精,必须按批准的方案行事,不得绕道,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二)因公出国(境)应严格控制在外停留时间。每次出访的国家原则上不超过两个,出访一个国家在外停留的时间一般控制在一周左右,出访两个国家控制在12天以内,出访南美洲等较远国家、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三)对跨地区跨部门的团组进行严格审查,对参加双跨团组的人员,原则上不予审批;鼓励市内组织专业性、针对性强的团组出访。

  (四)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副处级,不含企业领导人员),原则上两年内出访不能超过一次(不包括东盟国家和港、澳地区)。

  (五)严格控制各种一般性出国(境)考察、培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访,不予批准:
  1、无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访人员的身份和所从事的工作与出访任务不相符或不具备完成出访任务工作能力的;
  2、把出国(境)执行公务当作一种政治待遇,搞轮流派出、照顾派出的;
  3、可以由专业人员完成的出访任务,却派党政机关干部参加的;可由较低级别人员完成的任务,却派较高级别人员参加的;
  4、同一单位的主要领导同团出访,或在短期内分别出访同一国家(地区)或邻近国家(地区)的;
  5、出访人数超过任务需要的;
  6、收费过高、境外停留时间过长,出访国家过多、活动日程中有明显旅游内容的;
  7、严重亏损、不能正常发工资、资不抵债的企业,出国(境)访问又无实质内容的;
  8、可以用通讯手段或通过驻外机构办的事,却派团组或人员出国(境)去办的;
  9、市管干部参加市外组团出访,报名前未经市委或市政府批准,直接由上级有关部门点名下达出国(境)任务通知和批件的;
  10、申报出国(境)的人员涉嫌经济问题、政治问题或有犯罪嫌疑的。
  11、上一次出国(境)擅自更改出访路线或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的,或出国(境)回来后没有执行报告制度的。

  二、任务初审、审核、审批以及人员审查的程序

  (一)办理任务初审和人员审查
  1、任务初审的办理:各单位及有关人员收到国(境)外邀请函电或国内有关函电、通知后,首先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是否该去,派谁去。确需出国(境)的,须持单位给市委(市政府)的请示和国(境)外有效邀请函电(并准确的中文译件)或中央、国家有关部门的征求意见函、任务通知书(批件),或市外其他组团单位发出的组团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到市外办申报办理;市外办对符合要求的发给《南宁市因公出国(境)任务报批表》。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任务报批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盖单位行政公章;报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并由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主管部门行政公章。再由市外办初审。
  2、人员审查手续的办理。
  人员审查的办理要严格遵守各级有关规定。各单位在办理任务初审手续的同时,按管理权限,持有关材料分别到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企业工委(或新成立的市国企主管部门)、7县县委办理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手续(市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先报市企业工委或新成立的市国企主管部门审核,再报市委组织部)。审查单位出具审查意见送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市外办。审查批件在出访任务获审批后,审查单位才能发给申报单位。科级以及科级以下人员,企业普通人员因公出国(境)任务获批准后,如其上一次出访的审查批件仍在有效期内,可凭此批件办理护照、签证等手续,不需再次办理审查手续。常驻国外(6个月以上)人员的审查,由市委组织部按有关程序办理。

  (二)审核、审批程序
  1、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干部及其他市管干部出国(境)审核、审批程序:市外办的任务初审意见,市委组织部的人员审查意见,属党委、人大、政协、政法、群团序列的,送由市委分管副书记审核,属政府序列的送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最后统一由市委书记办公会审批。市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送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市长审批。
  2、其他人员因公出访,由市外办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

  (三)批件的下达市委、市政府(或市外办)审批后,由市外办出具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使用市人民政府文号和出访来访专用章,送自治区外办办理护照、签证手续。

  三、其它事项

  (一)市外办、市外经贸局、市人事局等涉外部门,在年初要把年度内有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副处级,不含市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参加的赴国(境)外学习考察或招商组团计划、方案(计划或方案要说明外出目的、时间、地点、人员构成,费用开支等事项)按程序报市委书记办公会审批。年内按所审批计划、方案组团出访时,有关具体事项(包括人员名单)一般情况下报由市分管领导审定,经人员审查即可办理出国(境)手续。

  (二)多次往返港澳地区、东盟国家的手续,在按管理权限获批准后,向市外办申办。

  (三)副厅级(含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带队出访,由组团单位就出访目的、时间、地点、人员构成等行文报市委书记会研究同意后,统一转市外办具体承办。如因特殊情况需增加团组人员的,按所增加人员管理权限进行报批。

  (四)实行出国(境)情况汇报制度。市外办于每季度的第一周将上季度出国(境)的市管干部名单、所在单位、出访任务、出访时间、出访国家等情况以及出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报告市委、市政府。

  (五)执行报告制度。出访团组或个人出访回来后,必须在10天内把护照连同写好的书面总结报告一起送交市外办;属市管干部的,还需把报告报送市分管领导和市委组织部。

  四、其它本规定未列入的事项,仍按现行有关文件办理。
  过去我市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悖的,以本规定为准。

  五、本规定由市外办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南宁市因公出国(境)报批程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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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2000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国际发[2002]335号



关于《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2000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国际海事组织于2000年12月5日以MSC.l01(73)号决议通过了对《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以下简称“FTP规则”)的修正案。

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的有关规定,该修正案通过默认接受程序于2002年7月1日生效。

根据安全公约第Ⅱ一2章的有关规定,FTP规则及其修正案具有强制性。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没有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该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该修正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FTP规则)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FTP规则)修正案

9 参考文件清单
1 在第.11段后增加参考文件第.12和第.13如下:
“.12 经第MSC.90(71)号决议修正的第MSC.40(64)号决议—确定高速船船用材料为阻燃材料的标准;和
.13 第MSC.45(65)号决议 — 高速船耐火分隔的试验程序。”

附件1
耐火试验程序
2 新增第10和11部分如下:

“第10部分 — 高速船阻燃材料试验
1 适用范围
若高速船所用材料要求为阻燃材料,则其应符合本部分的要求。
2 耐火试验程序
要求为阻燃材料的舱壁、墙和天花板衬板包括其支撑结构、家具及其它结构或内部构件的表面材料,应根据经第MSC.90(71)号决议修订的第MSC.40(64)号决议规定的耐火试验程序进行试验和评定。

第11部分 — 高速船耐火分隔的试验
1 适用范围
若高速船所用的结构要求具有耐火性,这些结构应符合本部分的要求。此类结构包括耐火舱壁、甲板、天花板、衬板和门。
2 耐火试验程序
高速船耐火分隔应按第MSC.45(65)号决议规定的耐火试验程序进行试验和评定。
3 附加要求
3.1 耐火分隔使用的材料应为分别根据本附件第1部分或第10部分验证的不燃材料或阻燃材料。
3.2 本附件第3部分也适用于窗、挡火闸、管路贯穿和缆线穿口等构造。
3.3 本附件第4部分也适用于要求防火门控制系统能够在火灾时运行的情况。
3.4 如果允许在耐火分隔中将可燃镶片与不燃基垫一起使用,若要求此类镶片具有低播 焰性,则应根据本附件第5部分来验证。”

附件2
可能未经试验和(或)未经认可就已安装的产品
3 在附件2原第2.2段后新增第2.3段如下:
“2.3 对于高速船,阻燃材料被认为符合附件1第2部分的要求,无需进一步试验。
4 在附件2原第5.2段后新增第5.3段如下:
“5.3 对于高速船,被确认为阻燃材料的表面和材料被认为符合附件1第5部分的要求,无须进一步试验。”

*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1999年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1999年2月28日)


(1999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批准任命李春林为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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