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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6:32:45  浏览:90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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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运[2004]264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烟草系统安全管理,杜绝各类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决定于2004年5月开始,组织开展烟草系统安全生产检查。现将有关检查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04年5月31日至6月10日。
  二、检查重点和内容:
  1、检查重点:南通、昆明、珠海醋酸纤维有限责任公司;各省级局(公司)及各省级工业公司;工、商企业及所属宾馆饭店、仓库。
  2、检查重点内容: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烟草系统有关规定、要求,重点检查(1)省级公司对2004年烟草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2)省级公司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情况;(3)企业及所属宾馆饭店、仓库消防设施、电气设施、安全设施情况;(4)各单位道路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情况;(5)各受检单位对上一次检查发现隐患问题的整改情况;(6)各单位2004年以来事故及处理情况。
  三、检查组人员组成:
  国家局抽调部分省级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任组长(副组长),部分安全生产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及专业技术人员任组员,组成10个检查组,代表国家局进行检查。
  四、对南通、昆明、珠海醋酸纤维有限责任公司的检查,由所在省的省级工业公司负责联系,协助检查组进行检查。
  五、有关要求:
  1、各检查组要尽职尽责,团结协作,认真开展检查工作。同时,全体组员必须自觉遵守廉政纪律,严禁收受受检单位的礼物,不得借机旅游。
  2、各受检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检查途中要安排好驾驶员和车辆,防止发生事故。
  3、各检查组组长负责联系本组成员和受检单位,准时开展检查工作。
  4、检查工作结束后,由各检查组组长组织本组的检查情况汇总,并于6月20日前将检查总结报国家局经济运行司。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请积极做好选派人员和受检工作,确保安全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〇〇四年五月十一日

   附 件:

  1.安全生产检查考评表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771&pic_id=0
  2.安全检查组成员及检查地区表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771&pic_id=1
  3.2004年安全检查报告书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771&pic_i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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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

(保监发〔2004〕84号)


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国保监会依法实施49个行政许可项目(见附件)。现将中国保监会依法实施的49个行政许可项目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有关事项,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责。中国保监会将根据工作需要,授权保监局履行部分许可职责。
二、为做好行政许可工作,中国保监会将发布行政许可规程,明确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应提交材料、时限等内容。
三、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请各保监局接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给辖内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
二○○四年七月七日

附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表(用word打开)

附件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实施机关
1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筹建和开业)和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71条、第80条、第85条、第87条、第92条第3款、第15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5条、第14条、第26条、第29条。 保监会
2 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81条 保监会
3 保险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82条 保监会
4 危险单位计算方法和巨灾风险安排计划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01条 保监会
5 保险公司向其关联公司的再保险分出计划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03条 保监会
6 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及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07条 保监会
7 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资格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1条 保监会






附件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决定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实施机关
1 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 保监会
2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终止(解散、破产和分支机构撤销)审批 保监会(会同证监会)
3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保监会(会同证监会)
4 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及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核准 保监会
5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核准 保监会
6 保险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保监会
7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发行审批 保监会
8 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 保监会
9 境内保险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投资入股、收购)保险机构(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审批 保监会
10 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股份转让审批 保监会
11 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批 保监会
12 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保监会
13 保险公估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保监会
14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保监会
15 保险公估机构动用营业保证金审批 保监会
16 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审批 保监会
17 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保监会
18 保险代理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保监会
19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保监会
20 保险代理机构动用营业保证金审批 保监会
21 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审批 保监会
22 保险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保监会
23 保险经纪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保监会
24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保监会
25 保险经纪公司动用营业保证金审批 保监会
26 保险公司总公司精算部门、财务会计部门、资金运用部门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 保监会
27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28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及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保监会
29 保险公司股权转让及改变组织形式审批 保监会
30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保监会
31 保险公司解散或撤销时资产协议转让方案审批 保监会
32 保险公司依法解散或被宣告破产时保险合同转让方案审批 保监会
33 保险公司制定地方保险费率核准 保监会
34 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设立、合并、分立、关闭、清算等事项审批 保监会
35 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资格核准 保监会
36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审批 保监会
37 保险公司可投资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机构核准 保监会
38 保险公司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审批 保监会
39 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核准 保监会派出机构
40 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保监会派出机构
41 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保监会派出机构
42 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保监会派出机构



株洲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单位:
  《株洲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株洲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资金概算、结算工作,加强资金管理,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7〕26号),结合我市征地拆迁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资金是指株洲市本级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的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建筑物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调节资金、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三条 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量入为出、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切实保障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合法利益;确保资金安全运行;严格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为了严格控制征地拆迁成本,市国土资源局应在各征地项目开征前,依据调查情况、补偿标准据实编制征地拆迁资金概算。
  第五条 征地拆迁资金概算编制的具体内容:
  (一)土地部分:
  1.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其他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均根据调查结果按文件标准编制。
  2.征地范围内属村民小组及组民出资或合资修建的设施,根据调查结果按政策标准编制。
  3.征地范围内属集体经济组织出资所建的设施(如水渠、喷灌、抽水机台、水塘设施),按政策规定的地面设施平摊补偿费包干编制。
  4.迁坟补偿费按山林地5座/亩、水泥坟补偿标准1000元/座编制。
  5.红线范围水塘均按每亩1.6万元造塘补助费(造塘补助费可视同为水塘建设工程费)标准编制。
  (二)拆迁部分:
  1.房屋拆迁补偿、装修补偿、腾地奖、搬家费、过渡费、生产、生活设施包干补偿、购房补助、房屋装修补助依据调查数据按相关文件标准进行编制。
  2.房屋超高一律按增加4%、架空层按砖混结构的面积计提系数进入概算。
  3.购房补助先按自购商品房和安置房安置各占50%的比例补助标准编制概算,再根据项目安置实际情况进行结算。
  4.非住宅房屋按相关文件标准单项编制。
  (三)其他费用
  1.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是指为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实施需支出的相关经费,按征地拆迁工作量计取,标准为:100亩以下土地按4.5元/m2,房屋按75元/m2;100-500亩土地按3.5元/m2,房屋按60元/m2;500亩以上土地按3元/m2,房屋按55元/m2的标准确定;单宗项目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取。
  2.不可预见费,是指概算中难以预见的与征地拆迁相关的费用,按工作量计取。标准为:100亩以下土地按3.6元/m2,房屋按60元/m2;100-500亩土地按3元/m2,房屋按50元/m2;500亩以上土地按2.5元/m2,房屋按45元/m2的标准确定。
  第六条 征地拆迁资金概算一般由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评审。但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由市财政评审中心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进行评审。
  第七条 征地拆迁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遵循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项目核算、按进度拨付、多退少补的原则。
  第八条 征地拆迁资金按概算评审金额一次性足额缴入株洲市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可根据工程进度确定缴款批次,分批次足额缴纳。
  第九条 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提交的项目征地拆迁资金概算表和其他征地拆迁资金拨付凭证,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征地拆迁资金拨付到征地拆迁资金专户。
  第十条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收到株洲市财政局拨付的征拆资金后,应及时组织征拆资金支付和发放。属补偿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直接拨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属补偿农民个人的,由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区人民政府直接发放到农民个人帐户。
  第十一条 征地工作经费的90%拨付给项目区,用于工作人员办公经费、临时工工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误工补贴、现场工作用餐、交通费等;10%留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用于全市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组织资金概算、评审以及工作协调等。各区可以根据各个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完成情况在工作经费中列支部分奖金(不超过工作经费总额的10%),奖励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征地工作经费可在本区实施的征地项目中跨年度调剂使用。
  第十二条 不可预见费主要用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裁决、信访、强制执行、特殊困难户补助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等相关费用。由株洲市国土资源局拨付给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不可预见费由各区区长办公会议研究、使用,可在本区实施的征地项目中跨年度调剂使用。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调节资金按《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被征地农民和城中村改造安置人员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10〕28号)、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数额按《株洲市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株政发〔2010〕11号文件)标准,由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代收后上交市财政社保资金专户。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一一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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