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分期建设的项目排污费核定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5:25:48  浏览:91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分期建设的项目排污费核定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3]377号




关于分期建设的项目排污费核定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洛阳豫港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伊川二电厂装机容量问题的请示》(豫环监理[2003]2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你局请示反映,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先后两次向环保部门申报并经审批的一期、二期工程,处于同一生产场所,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统一生产销售产品,并使用相同的公用设施,环保部门应将其作为一个排污者核定其排污量。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商业秘密的客体范围

唐青林


  (一)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范围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该规定,可以纳入商业秘密保护的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大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规定,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试行)》(京高法发[1998]73号),商业秘密包括(1)技术信息,包括完整的技术方案、开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及取得的有价值的技术数据,也包括针对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2)经营信息,指经营策略、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投标标底等信息。
  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本单位所拥有的技术秘密,是由单位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本单位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等等。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等的规定,我国商业秘密的范围主要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一)技术信息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是一种常见的重要的商业秘密,有利于商业秘密权利人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和良好的竞争优势。
技术信息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从研制技术信息的阶段性成果来看,技术信息包括完整的技术方案、开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及取得的有价值的技术数据。除了能够转化成产品的技术信息外,还包括针对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
  (二)经营信息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也是商业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生活中,经营信息作为商业秘密的身份经常会被权利人忽视,因而也就不存在采取措施对其进行合理的保护了,导致商业秘密被侵犯而权利人却全然不知,也就谈不上拿起有关商业秘密的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经营信息主要包括:经营策略、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上述对商业秘密外延的列举,是一个不全面的列举。凡是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要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是商业秘密,都受法律的保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业秘密会不断有新的内容和形式。

  (二)不是所有“客户名单”都属于商业秘密
  近些年,随着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不断发展和完善,各地方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逐日剧增,其中有关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数量占有不可小视的地位。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确认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属性的认定标准,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另,客户名单本身的秘密性不高,并且市场和客户又处于不断的变化发展之中,导致客户名单的内容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在实务中,确认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属性是一项比较艰巨的工作。这些现况又决定了确认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属性的认定标准,对于正确裁判有关“客户名单”侵权案件是迫切且必不可少的任务。
  一、作为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
  作为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应区别于公知的客户信息,其内容必须符合特定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不是公开领域中的客户信息的简单整合,而是权利人付出一定的人力、物力或财力,进行收集、编辑才获得的有商业价值的经营信息。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为了避免硬性规定导致丧失客户自由选择交易对象的权利,该司法解释还规定“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的条件
  原则上我国法律规定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但并不是所有的“客户名单”都是商业秘密,只有符合法定的条件,才能判定其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美国是世界上商业秘密法制比较完善的国家,其已有的判例在认定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问题上,主要考虑的因素有:第一,客户名单中包含的开发信息所耗费的时间、人力和财力;第二,客户名单是否容易取得;第三,对客户名单采取了什么样的保密措施。
  在我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构成要件主要有三:不为公众所知悉,即秘密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客户信息作为商业秘密的一种,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的一般构成要件。以下对判定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应符合的条件作具体的介绍。
  (1)不为公众所知悉,即秘密性。我国法律要求客户名单具有秘密性,但该秘密性并非绝对的秘密性,而是相对的秘密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不为公众所知悉”中的“公众”,是指处于同一领域、从事同一行业的竟争者,包括准备进人这个行业或者有可能从商业秘密的利用中得到经济利益的人 ,而并非通常理解意义上的社会公众。其次,客户名单的秘密性仅仅要求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一些客户名单,在A地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但在另一个地方可能属于公知的信息。我们不应该过分扩大秘密性的地域范围,否则不利于保护客户名单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打击其发展的积极性。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判断一项客户名单是否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且具有实用性,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判断:首先,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要求客户名单确实可以应用于经营活动,并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利益。如果客户名单里面的资料属于错误的或者过时的信息,则就不具有可应用性。其次,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既包括现实的利益,也包括潜在的利益;既包括积极的利益,也包括消极的利益。最后,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竞争优势虽不能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但却常被认为是商业秘密价值性的最根本体现。
  (3)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必须经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的客户名单,才可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保密措施一般包括:制定保密规章制度、订立保密协议、订立竞业禁止协议、给商业秘密划分密级和进行标识等。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权利人不仅要举证证明自己采取了保密措施,还要证明其采取的保密措施是合理的。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1998)》,认定保密措施合理性的原则性标准为:权利人提出保密要求,他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商业秘密,即为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职工或他人就对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4]第3号)对这个问题也做了类似规定:权利人经过相当的努力,形成了在一定期间内相对固定的且具有独特交易习惯等内容的客户名单,可以获得商业秘密保护。前款所称的努力,通常是指权利人所作的人、财、物和时间等的投入。仅以公开出版物中的单位名录不能对抗客户名单的秘密性。
  (三)、离职员工使用原单位客户名单的问题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凡是未尽授权,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在原单位知悉的或开拓的客户资源,属于商业秘密侵权。职工离职后使用原单位客户名单是否一律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呢?
为了避免硬性规定导致丧失客户自由选择交易对象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第十三条规定“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一、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内涵
(一)企业知识产权的范围
在界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之前,有必要对企业知识产权的范围进行界定。我们通常所说的企业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利和著作权(即版权),企业知识产权的完整组项还包括技术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商业方法及其他智力创造的可运用于企业经营的智力财富。
1、关于商标。对企业而言,商标是对企业产品或服务起标识作用的标识。但只有注册商标才能获得《商标法》保护,虽然“老字号”标志也给予保护,但这种保护力度是有限的。未经注册的起标识作用的标志虽然也可以成为商标,但是不能获得《商标法》保护,无法成为专用商标。企业要消费者快速了解并记住的最好的办法就是为其产品设计商业标志,并注册成为注册商标。根据商标的显著性或独特性的大小分为强力型商标和弱力型商标,从企业长远发展上将,应优先选择强力型商标;从商标保护的需要可分为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两者对注册商标的保护极为重要。商标的基本功能是产品或服务区分功能,更高层次的功能是信誉和信赖功能,反过来有可以提升山品的价格。
2、关于专利。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具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和实用新型都是技术方案,所不同的是发明包括方法技术方案和材料的组分技术方案,而实用新型却不包括;发明的创造性标准高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和外观设计相比,外观设计强调审美效果,主要起装饰作用,强调整个产品外观的整体性;商标主要起标识作用,强调产品外观某部位的特殊性,虽然两者有一些相似性,但仍然有本质不同。几乎每个企业都需要有自己的注册商标,但只有生产研发型企业才必须发展自己的专利。任何技术创新不申请专利保护,即便是国家对技术成果授予至高奖项,也不能保护其技术成果,必须通过申请专利取得专利保护。
3、关于版权。版权主要是指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权利。并不是只有娱乐企业才涉及版权,其实每个企业都会涉及到版权。就拿生产企业来说,产品的介绍手册、说明书等都受版权保护。负有独创性的广告用语等都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与专利权和注册商标权不同的是,版权不需要登记,只要行为人创作完毕即可享有。作品是著作权人思想表达的结果但著作权不保护思想。
4、关于技术秘密。所谓技术秘密是指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实用技术信息。虽然技术秘密也是技术方案,但是该技术方案没有申请专利保护,权利人也不愿意申请专利保护,不属于专利。从技术内容来看,两者都是技术创新、技术成果,甚至有的专利的价值比技术秘密还要高,但是,专利技术大多是容易被反攻的技术,即技术人员可以产品逆推所对应的技术方案,而技术秘密不容易被反攻,即使技术人员知道产品,在一段时间内甚至很长时期内无法逆向推导该技术方案。有的技术秘密甚至一百数百年都没有被反攻出来,例如云南白药、可口可乐的配方。鉴于技术秘密保护和专利保护都是对技术创新的保护,为了介绍方便,本文把技术秘密保护的介绍纳入到专利战略中分析。
5、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规定,所谓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所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由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不属于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其布图设计本身是一种图纸,即不是产品也不是方法,无法纳入《专利法》保护范畴,同时布图设计的商业价值必须依赖产品才能体现,这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有本质区别,也不能纳入《著作权》法保护,当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图纸本身受《著作权法》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只有登记后才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保护。其登记机关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人可以自己申请登记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登记。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以较前日期为准。
6、关于植物新品种。根据《职务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由于《专利法》不保护动植物品种,故,国家专门立法对植物新品种给予特别立法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和专利权类似,只有经申请经审核授权后才能取得品种权。一般来说,只有农林企业才会涉及到植物新品种保护,不是每个企业都必然接触到,无不做重点论述。植物新品种的名称权的作用与企业的注册商标有一定的相似性。
7、关于地理标志。世界贸易组织在有关贸易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对地理标志的定义为:地理标志是鉴别原产于一成员国领土或该领土的一个地区或一地点的产品的标志,但标志产品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确定的特性应主要决定于其原产地。因此,地理标志主要用于鉴别某一产品的产地,即是该产品的产地标志。地理标志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由于地理标志一般不属于哪一个企业所专有,有的地理标志企业不能使用,故在此不做论述。但是,对那些原产地的产品充分利用地理标志是非常重要的,地理标志一般由某一非盈利的第三方组织来具体管理。
(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战略”一词来源于军事学,有两层含义:(1)指导战争全局的计划和策略;(2)比喻决定全局的策略。之所以说知识产战略,因为知识产权规划不是一朝一起就可以很快建立起来的,且涉及到方方面面,它需要长期规划并逐步实施才能得以实现。知识产权战略是指与知识产权相联系的法律、技术、经济原则的结合,用于谋求最大利益,指导企业在经济、技术领域竞争而采取的一系列策略和手段。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具有法律性、技术性、时间性、地域性、和变化性等特征。知识产权战略根据实施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业知识产权战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高校知识产权战略等等。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指企业从长远战略目标出发,充分有效地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企业商标、专利技术、专利情报信息等智力成果,以求在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中维持、强化其优势地位而采取的对策谋略(详见:冯晓青《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对一个企业来说,知识产权战略是一个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经营方面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可以有力的对抗和排挤竞争对手,以较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市场占有份额。同时也能增强自己的市场竞争力。在技术的开发和研究方面可以使自己的发明创造及时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及时掌握技术的最新发展,从中借鉴适合自己的创新发展之路。
任何一个想发展壮大做长远规划的企业都面临企业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如果把知识产权当作一件事来做或仅由某一个部门来完成时远远不够的。必须把知识产权当作一种战略来实施,由整个企业的部门系统配合完成,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中最为重要的是商标战略、专利战略和技术秘密战略。
二、建立知识产权战略的必要性
历史上每次工业革命都是伴随着科技的发展而推动的,是科技的进步推动了工业革命,所以工业革命的本质是科技革命。在世界经济进入疲软时期时,美国,日本等经济强国纷纷将视角转向科技革命,针对本国的特点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不仅避免了经济危机,而且带动国家经济的再次腾飞。经历了经济基础的原始积累,和知识产权的无数次阵痛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针对我国经济结构特征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并于2008年6月5日实施,随后各省、直辖市等地方政府也陆续的颁布了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对依靠高科技发展的企业给予政策上的种种优惠,自此,我们也走上了知识产权之路,但路漫漫兮,我们才刚上路!
(一)历史的惨痛教训
1、中国DVD侵权案
曾经的DVD产业是我国是如此的火爆,无论是国内销售还是海外出口都让商家打捞了一笔,正当他们准备大显身手时,外国几大DVD技术开发商(即专利技术持有人)告上法庭。最终,中国电子音响工业协会代表国内百余家DVD生产企业,与6大技术开发商组成的“6C联盟”签署协议:中国企业每生产一台DVD机,要向“6C联盟”缴纳4.5美元的专利费。再加上其他国际DVD专利收费大军的进逼,导致DVD产品的出口价格上涨10美元,出口增长势头受阻。有些DVD技术是我们自己开发的技术,但是没有申请专利,不仅得不到我国专利法保护,还由于没有申请专利,进而导致外国企业申请专利成功。DVD专利纠纷致使很多企业被击垮,壮志被抹灭,辛辛苦苦赚的钱却支付给了技术开发商,其教训着实让人刻骨铭心,不重视技术的专利保护,其后果是惨痛的。
DVD专利侵权案充分暴露出大多数中国企业抱着“世界制造工厂”的荣誉准备潇洒走世界,可还没有迈出国门,却被知识产权给敲了闷棍,此时才知道知识产权为何物,原来的“世界制造工厂”荣誉是颁给下三滥的,这才打起了知识产权的大旗,可他们真的举好了这篇大旗吗?阵痛还在继续着!
2、苏州恒久上市再被否案
作为国内激光、有机光导鼓生产制造行业内非常有响应力,而且规模最大的龙头企业,苏州恒久遭遇了上市前的“专利门”的尴尬。此前被媒体誉为“中国激光OPC鼓行业领航者”、“具有创业板精神”、“集产品创新、高科技、民族品牌和高成长性于一身”的苏州恒久,IPO路演时,苏州恒久介绍5项现有专利技术、3项发明专利申请、1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以及10项国际领先、国内首创或国内领先非专利技术,其上市已经被通过,但随后被曝“已经因欠费(未缴纳专利年费),被终止专利权”,经核查,恒久公司的有几项被授权的专利因为没有缴纳年费被终止,其他是正在申请中,并没有获得授权。证监会核查清楚后立即撤销了苏州恒久的上市许可,最后,苏州恒久不仅没有上市成功,还向投资人赔付巨额损失。回想苏州恒久案件,其关键还是企业对知识产权的概念认识不够。恒久公司误认为专利申请后就可以获得保护,授权仅是形式,完全忽视只有授权才可以获得专利保护,且还以缴纳年费为前提的基本法律规定,其结果是上市没成功,赔偿投资人损失,还捐献一些好的技术方案。是恒久公司不重视知识产权吗,我想应该不是,是他们停留在表面,没有把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战略来实施。恒久举起了知识产权战略的大旗吗?是的!他们举好了知识产权大旗吗?完全没有!
苏州恒久“专利门”事件充分的告诉我们,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价值内涵存在种种误区,特别是专利。在申请、获得及维护专利时,申请人、专利权人需要花费相应的专利费用,这是谭获得专利保护的对价。由于仅仅把申请专利的目的定位在保护核心技术,因此许多企事业单位的决策者由此认为申请专利就是花钱,就是要进行资金投入。专利保护实为权利人和国家之间的合同保护,专利权人所要支付的对价是技术充分公开+专利费(包括申请费、专利年费),国家或公众的对价是给予申请人的技术方案《专利法》规定的保护,《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即为专利保护合同的格式文本,专利权人少履行其中任何一项义务,都可能导致其权利的丧失。很多企业误认为,如果不能再推广应用,也就无经济价值,便不再缴纳专利年费。然而这是认识上的极大的误区。专利的的经济价值十分丰富,它不仅仅在于保护企业专有的享用技术创新成果,还是打击竞争对手的有力武器,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树立竞争信心。苏州恒久正是由于其对专利的内涵及价值认识不够,才有了“专利门”事件,留下的是惨痛教训和深切的后悔。
3、知名商标被抢注
几乎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商标,可他们都注册了吗,在那些地方注册了?还得问问他们自己!随着深圳市博朗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2006年7月在香港抢注180多个国内知名商标,商标抢注成为了中国知识产权界的“另类热带风暴”。而我国的一些著名品牌如“青岛啤酒”、“竹叶青”、“杜康”酒等分别在美国、韩国、日本被抢注,“五星”、“全聚德”、“狗不理”、“天坛”、“阿诗玛”等也未能幸免于难,被洋人抢先报了户口,有些已注册商标由于没有及时进行续展注册而失去商标专用权。曾有报道,2004年世界品牌实验室公布的“中国500个最具价值的品牌”,其中有46%的品牌没有在美国注册,有50%未在澳大利亚注册,而高达76%的品牌没有在欧盟注册。另外,2004年中国在海外注册的商标不过数百个,而外国公司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却超过1万个。我国企业商标注册保护意识亟待提高,所谓“兵马未出、粮草先行”,要避免给自己“埋雷”。
绝大多数企业都认识到商标对企业品牌价值提升过程中的价值,都努力在打造自己的知名商标,但他们只知道“做品牌”,商标保护意识普遍薄弱。可以不惜一掷千金请明星作企业代言人推广品牌,但花费在商标注册和保护上的费用却少得可怜,绝大部分企业只在一个或几个商品类别注册商标,有的甚至没有注册商标,给商标抢注留下滋润的土壤,更谈不上在国外注册商标。虽然打造了知名商标,但却没有把它变成专有商标,品牌推介了半天,到头来却被别人抢注,还须花费巨资买回自己品牌的商标。据不完全统计,我国驰名商标被抢注造成的损失就高达上亿元。大多数企业误认为只要自己的商标注册了,就会获得专有保护,诸不知注册商标注册按商品商标服务类别注册,每一个注册商标申请只能注册一个大类别,而我国商品商标服务类别含45个大的类别,45个大的类别注类别里又含有很多小的类别。每次只能注册一个类别,且仅获得该类别里被注明的商品注册商标保护,如果想获得该类别其他商品或服务保护,必须再进行注册,如果要跨类别保护,必须分别注册。很多企业在某一类别打出品牌,想当然的认为在其他类别也获得保护,故仅仅注册一个类别中他们直接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这完全是错误的认识,在后来想增加注册类别时,蓦然发现早已被他人注册。同时,商标保护具有地域性,即在中国注册,只能或则中国法律保护,在外国并不受保护。要想获得国外保护,必须提早注册,而不能等到打造出知名品牌后才想起去注册,那时已经晚了。“青岛品酒”等知名品牌就是惨痛的教训。还有些企业,厂在抱怨,自己的知名品牌被搭便车了,诸不知,搭便车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注册商标来解决(至少可以大大降低),即通过注册联合商标来解决。
(二)激烈竞争中的功能
1、商标的价值可以从最基本的品牌来源功能上升至代表品牌诚信价值进而提高产品或服务的附加值的功能。让消费者或客户记住企业的最简易的方法就是商业标识,也即商标。企业的沉长名称,且有很多企业的名称叫起来非常拗口(特别是外国企业),在告诉信息流量的现代社会,一个简短的、清亮的名称相对沉长、拗口的企业名称,更容易在短暂的时间里给人们留下印象。同时,在我们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高水准的产品时,我们让客户留下印象的不是某一个具体产品的型号或名称(因为这些都是惯用名称或标准型号),也不是某一个人的服务,而是这些产品或服务的商标,商标是企业服务价值、信誉、形象等最直接的体现,它代表着产品或服务的来源,代表着产品的质量、服务的好坏,是消费者选择服务的指路标。当商标的价值由标识作用逐步上升后,其凝聚着服务、信誉时,又可以提升产品的价格,很多商品或服务,即便是品质一样,但因不同的注册商标,其价格间会有很大的差距,这便是注册商标的魅力。保证自己独占的使用该商标,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对于商标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作用,贺天寿《试论商标战略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一文论述的非常透彻,他认为,注册商标的功能包括识别标识功能、品质象征功能、品牌宣传功能、价值承载功能、生产要素功能、竞争工具功能等)。
2、利用专利快速打开市场并维护市场份额。一项新产品如何来吸引客户,占领市场,最重要的是技术,也即产品的效能或美感;一项能为消费者来卖美感、方便消费者生活或开拓消费者新的生活方式的产品无疑会快速打开市场,但这需要产品凝聚着技术创新。九阳豆浆机就是典型,他们充分利用利用专利技术,率先打开豆浆机市场,并占领大额的市场份额。企业商标战略和技术创新战略是抢占和维护市场份额的重要武器,两者相互配合,缺一都不能发挥另一部分的最大价值。
3、专利技术是突围价格战中最为锋利的武器。价格战争使很多企业几乎无利润空间,挣扎在零利润的边缘,有很多企业在价格战中,其收益的一大部分都要支付给技术使用费(含专利使用费、技术秘密使用费、商标使用费等)。而有些企业,例如IBM公司,每年净利润的15%是来自其专利技术许可收益,朗科公司去年净利润的50%是来自专利收益。很多企业之所以被低价竞争逼得他们零利润,是因为他们低价格优势外,无其他任何优势,“世界制造工厂”再也不是对中国企业的赞誉,而是对中国企业无竞争力的最直接最贴切的评价。但是仍然有一部分企业,当别人都在打价格战时,他们却在脚踏实地的充分利用已开发的技术成果应用于商业生产,利用先进的技术争取市场,赢得客户的信任。例如联想、海尔(一台海尔空调凝聚的专利技术就有三十多项)等企业充任意识到知识产权在企业竞争过程中的重要性,早早的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纳入企业长远规划并实施。我们不担心价格战争,但是我们担心我们没有把精力转移到技术创新,品牌树立上。
4、专利技术是限制竞争对手的最有力的武器之一。利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对手主要体现在专利方面,作为技术领域,有很多技术是某项领域的重要技术,一旦突破,其他企业就很难绕过专利技术实施,也即专利技术是他们生产产品所应用技术的比用技术,竞争对手就面临重要么放弃某产品的开发生产,要么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无论做何种选择,都是很痛苦的。有的针对竞争对手开发的专利技术,开发从属专利,一旦开发出从属专利,竞争对手辛辛苦苦开发出来的“重大技术成果”的价值也将大打折扣,并且为权利人实现交叉许可打下良好的基础。还有将竞争对手的技术秘密攻破并申请专利,虽然竞争对手可以在转范围内使用,但却不能扩大生产,只能在专利申请日以前规模范围内使用,而必将大大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力。
但是,任何技术创新,都必须通过申请专利或采取完善的技术秘密制度来保护,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技术创新的效能,否则一旦成奉献技术,将毫无竞争力可言。同样,商标战略的首要大事就是申请注册商标,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能作为商标战略的基础。也即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创新同等重要,这也是把知识产权作为战略的原因之一,因为它无法靠哪一个人,哪一个部门来完成,它需要多个部门的配合,需要企业核心领导人的高瞻远瞩。
三、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框架
企业知识产权包括方方面面,即便是集团型企业,也很少把所有企业知识产权都涉猎到。企业知识产权框架的搭建一般围绕企业现行经营领域和未来发展方向综合确定。虽然企业知识产权涉及到方方面面,但主要的几项知识产权大多数企业都会涉及到,这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
对于产品设计、生产型企业来说,专利战略是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最有力的武器,商标是产品的代号,也是必不可少的,而产品说明书等有关产品信息的一系列文件,都是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对象,受著作权法保护,建立起专利、商标、著作权保护框架是十份必要的。例如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审结的武汉某传感器有限公司诉武汉某电子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中,便是因产品介绍说明书引发的,而电子公司和传感器公司都是产品销售型企业。
对产品销售型企业来说,虽然不从事技术开发,但必须充分重视避免技术侵权,所以,专利战略也不能被忽视。虽然仅销售自己的产品,商标的作用不向生产型企业那么重要,但从长远来看,拥有自己的注册商标,特别是将企业字号注册为注册商标,是非常必要的,一方面可以便于企业将来进军其他行业,另一方方面,也可以加大企业字号的保护,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的,不予核准”,即字号的保护范围一般只限于同义辖区同一行业,不同辖区或同辖区的不同行业仍可以使用,而注册商标保护的地域范围是全国,其行业范围包括注册时注明的行业及类似行业,比如武汉莱雅公司是做服装销售行业的,如果有人以莱雅为企业字号在武汉注册公司从事服装生产或在湖南注册公司从事服装销售,仍可以被核准,但如果莱雅是注册商标,前述两种情形都涉嫌误导消费者而不予准许,显然保护力度比企业字号的保护力度大得多。同时,注册商标一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还可以跨行业跨国界保护,而企业字号却不能。故,将企业字号进行注册商标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当然,有些企业字号不能登记为注册商标)。企业在发展壮大的同时必将会提升字号的影响力,从而提升字号商标的影响力,一个有价值的注册商标,即便自己不直接使用,也可以许可使用,同样能为企业带来利润;也可以通过贴牌来实现商标的最大价值。产品销售型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也同样会碰到著作权的相关问题,不能被忽视。
对于服务型企业,服务是无形的产品,商标战略和产品生产型企业一样重要,其次是著作权,当然也会涉及专利。服务型企业注册商标的类别不仅包括服务的行业,还要涵盖于其自身行业相关的行业。例如,美容行业,其注册商标不仅要包含美容行业,还应涵盖于相关化妆品。一旦企业做大,必将涉猎与美容相关的化妆品,即便自己不生产,也可以通过商标许可的方式实现产品化。
四、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具体实施方式
(一)充分重视知识产权战略,设立独立的部门执行知识产权战略,有专项资金投入,并纳入业绩考核
如前所述,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一项系统工程,某一个人或某一个非专业部门无法独立的完成,需要多部门之间的协调,故由专门的部门来具体实施是最有效的,即企业应当组建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部门,由该部门统筹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如果把企业之产权部门运作好,企业高层必须充分重视,否则部门之间很难以协调好,更无法长期的执行下去。由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一项长远性的工作,故知识产权战略部门负责人除熟悉知识产权外,还必须具备长远的眼光,这样才能最大效能的挖掘知识产权部门的效能。任何一个部门,如果不纳入绩效考克,就等于没有责任,最终也将流于形式,知识产权部门更是如此,知识产权部门很多工作都是无形的,不直接为企业创造利润,但就是它们把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推向最大化,千万不能以为企业知识产权案部门不创造价值,只是我们不能用考核一般部门的标准来考核知识产权部门。世界500强企业都有自己的知识产权部,IBM公司配备了强大的知识产权部门,该部门又下划好几个部门,负责整个集团的知识产权战略工作实施。虽然不可能每个企业都能建立IBM知识产权部,但至少也要有专人负责,且作为企业的一个独立部门。一个部门没有资金支持是不行的,所以必须由资金支持,同时给出具体的考核标准进行量化考核。
(二)商标战略的具体实施
1、选择设计有创意又文化内涵的商标
很多刚刚注册的企业,为了短期内提高自己的知名度,都会攀富(即傍名牌),但从企业的长远来看,这是万万使不得的。宝马股份有限公司诉广东世纪宝马服饰有限公司一案再次告诉我们傍名牌的严重后果,同时傍名牌的商标难以被注册,即便是注册了,也可能被撤销掉,在使用过程中很容易因不正当竞争而成为被告,长期的风险远大于短期的利益。在选择设计商标时尽量选用强力型商标,避免使用弱力型商标。选择商标应把握以下几个原则:a、尽量避免使用与知名企业字号或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志作为注册商标;b、优先选用强力型标志;c、选用的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d、构思深刻、构图简洁,彰显企业文化或名族文化或产品文化内涵;e、构思的商标与企业字号紧密联系,这样不仅可以获得“双重保护”,对整个商标战略的实施都是非常有利的。在选择设计商标前,有必要对做相应的检索,了解知名商标、现有注册商标等有关情况,以防事倍功半。
2、及时将精心设计的商标注册登记
产品未到,注册商标先行,这是企业商业战略的基本原则之一。未经注册的商标只能称之为商业标志,主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保护,但保护力度相当优先,主要经注册核准后才给予《商标法》保护。并且,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登记的基本原则之一便是先申请原则,即谁先申请就授予谁,先使用并没有优先权。在商标注册时,还应注意其注册类别不能仅限于产品类别或企业经营范围内列,对与产品类别或企业经营范围相近似的类别,都尽量予以注册,以防止被其他人注册。同时,在被选定的商标注册登记时,还应注意将与被选定商标相近似的标志予以注册,以防止他人注册。例如,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不仅注册了“娃哈哈”商标,同时还注册了“哇哈哈”、“哈哈娃”、“WA HA HA”等外围商标,其目的是充分利用外围商标保护其核心商标“娃哈哈”。在此需要做重要提醒的,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为十年,并非一次注册永久保护,期限届满前应及时申请续展,注册商标需要续展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申请,超过法定期限(注册有效期满后六个月)不予续展。
3、约定商标的著作权属。在选择设计商标时,应当注意原始权利的权属问题,对企业来说,企业自身无法设计商标,都是由企业的员工设计出来的,当然也有委托专业的设计单位或个人设计,这时原始权利人都可能不是企业自己,所以有必要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取得商标的所有权利,这包括但不限于对商标载体的所有权、独占的使用权、著作权(著作权中的署名权除外)等所有相关权益,以避免将来不必要的纠纷发生,即使发生,自己也不至于处于被动地位。即便是企业员工设计的,且企业也有明确的规章制度,仍然有必要签订书面的权属协议。
4、申请注册商标的同时,到著作权主管部门进行著作权登记
很多注册商标都不是规范的文字叠加,而是带有技术创意的作品,特别是带有图形的商标,而《商标法》无法给注册商标以著作权保护,虽然作品自创立完成之日起便享有著作权,但完成时间往往不能准确确定,而到著作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时证明作品完成时间的有力证据,故对由艺术创意的商标进行著作权备案登记是本有必要的。这样,注册商标不仅可以通过商标法获得保护,也可以通过著作权法获得保护,大大提高了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
4、充分使用注册商标
任何商标只有使用才能提高其知名度,体现其标识价值,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易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需要注意的是,《商标法》中规定的使用注册商标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对商标进行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商标使用可以是权利人自己使用,也可以通过许可(授权)的方式给其他主体使用。许可使用是发挥商标价值的重要方式。商标许可根据对权利人的限制不同分为普通许可(权利人可以使用并可以许可第三方使用)、排他许可(权利人可以使用,但不能再许可第三方使用)和独占许可(权利人不能使用,也不能许可第三方使用)。作为权利人,为保证商标的信誉度,依法可以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可以在许可合同中进一步明确。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商标许可合同备案不是商标许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但许可人应当尽量将许可合同备案,以备将来侵权诉讼或申请驰名商标认定使用。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对使用时间和使用量以及成本投入档案材料的保存,这些材料在申请驰名商标认定时是非常有用的。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