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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39:37  浏览:85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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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宛政[2007]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 南阳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办法 》 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予印发 ,请结合实际 ,抓好落实。

南阳市人民政府
二 ○○ 七年八月四日

南阳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促进新菜地建设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河南省新菜地开发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办法 》 等法律 、 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是国家为了保障城市居民蔬菜供应 ,用于开发建设新菜地的专项基金 。
  本办法所称蔬菜生产基地是指城市郊区为供应城市居民吃菜而常年种植的菜地和列入“南阳市城区蔬菜生产基地发展规划区(以下简称菜地规划区)”内的菜地。包括卧龙区、宛城区及高新区辖区的所有菜地。
  第三条 市政府菜篮子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菜办)、市财政局负责南阳市城区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为便于征收,由市菜办委托市国土资源局代征。
  市政府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与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 市菜办要会同市规划局根据城市规划制定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新菜地开发建设工作。
  第五条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属政府划拨土地的,在土地划拨时由市国土资源局直接代征;属政府出让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将应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计入成本征收,并向市财政部门出具菜地清单,由市财政部门划转财政专户。
  第六条 征收范围及对象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凡在南阳市郊区占用菜地搞建设的,均应按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以租赁、联营等形式占用菜地的,要自觉按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七条 菜地认定: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菜地
  (一)城市郊区常年种植蔬菜的土地或者养鱼、虾等的养殖水面;
  (二)当年虽未种植蔬菜,但在一年前一直种植的老菜地;
  (三)由市菜办规划并经市政府确认的菜地。
  第八条 征收程序
  (一)用地单位或个人(含农村自征地)在征用菜地前,应向市菜办提出申请,市菜办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确认为菜地后,市菜办出具菜地认定证明;
  (二)用地建设单位应凭菜办出具的菜地认定证明,自觉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三)属政府划拨的土地,市国土资源局凭菜办出具的菜地认定证明,按标准收取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后,菜地的使用权方可划拨,建设单位方可开工建设;
  (四)属政府出让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向市财政部门出具占用菜地清单,市财政部门按标准提取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存入专户。
  第九条 基金的征收标准:南阳市郊区每亩2万元。
  第十条 国家明文规定予以减免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项目,由征地单位向市菜办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市菜办初审后提交市政府审批并办理相关减免手续。
  第十一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属非税收入,要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要实行年度财政预算管理,收支纳入部门综合预算。市财政局会同市菜办按财政年度编制汇总下年度基金收支预算,并依照财政有关规定办理菜地基金核拨手续和拨款。年度终了,市菜办应根据市财政部门要求及时编报基金决算。
  第十三条 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应使用“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市菜办应到市财政部门办理票据使用证,据此购领使用票据。
  第十四条 征收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应主要用于宛城区、卧龙区及高新区辖区的新菜地开发建设(投入各区的数额原则上与征收比例相一致)。
  第十五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主要用途
  (一)开发新菜地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对老菜地基础设施的维修、完善和更新;
  (三)引进、试验、示范、推广蔬菜新品种及新技术和蔬菜生产技术培训;
  (四)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蔬菜基地及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五)经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与“菜篮子”生产、流通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六条 基金的使用方法。市菜办应根据新菜地开发总体规划和当年新菜地基金征收情况编制下年度项目计划,列入财政预算。项目完成后,由市菜办负责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基金支出按照“先收后支”的原则办理。市财政局应根据基金收入进度和核定的支出预算拨付款项。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菜办应按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基金收入、支出情况报表和文字说明。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菜办及有关单位应加强对基金支出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会计核算程序,确保基金按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
  第十九条 市菜办应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经常对占用菜地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查处漏缴、逃缴基金行为,对漏缴、逃缴的基金,由市菜办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进行追缴;对未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而擅自占用菜地或伪造缴纳手续骗取用地的,要按有关规定补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市菜办、市财政局应加强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保证基金按要求及时足额征收和按规定用途使用。市菜办、财政、审计、国土等部门对不按规定征收和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基金的行为,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菜办负责解释。此前凡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有关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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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商务部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10月17日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2004年10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2005年10月21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澳门扩大开放及双方在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增强合作签署本协议。
  一、服务贸易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和《〈安排〉补充协议二》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建筑、会展、视听、分销、旅游、运输和个体工商户等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和《〈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的补充和修正。与前三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三)本协议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二、贸易投资便利化
  (一)为支持和配合澳门产业结构适度多元化,推动两地会展业的发展,双方一致同意将会展业合作补充列入《安排》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产业合作领域,并据此将《安排》附件6第九条修改为:
  “双方认识到,两地根据优势互补的原则,加强产业合作与交流,将有利于两地产业和整体社会经济的发展。双方将在中医药产业和会展业开展合作,并考虑在适当的时候,开展其他产业的专项合作。”
  (二)为推动两地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双方一致同意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补充列入《安排》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并据此:
  1.将《安排》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
  “一、双方将在以下领域加强合作:
  1.贸易投资促进;
  2.通关便利化;
  3.商品检验、动植物检验检疫、食品安全、卫生检疫、认证认可及标准化管理;
  4.电子商务;
  5.法律法规透明度;
  6.中小企业合作;
  7.产业合作;
  8.知识产权保护。”
  2.将《安排》附件6第二条修改为:
  “二、双方同意在贸易投资促进,通关便利化,商品检验、动植物检验检疫、食品安全、卫生检疫、认证认可及标准化管理,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透明度,中小企业合作,产业合作,知识产权保护8个领域开展贸易投资便利化合作,有关合作在根据《安排》第十九条设立的联合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和协调下进行。”
  3.在《安排》附件6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以后条款序号依次顺延。第十条内容为:
  “十、知识产权保护
  双方认识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推动两地经济发展和促进两地经贸交流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同意加强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
  (一)合作机制
  通过两地政府部门间的合作机制,加强双方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
  (二)合作内容
  双方同意加强在以下方面的合作:
  1.通过在澳门设立保护知识产权协调中心,就两地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进行交流与沟通。
  2.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方面交换信息。
  3.通过考察、举办研讨会、出版有关刊物及其他方式,分享有关资料和信息。
  4.就知识产权保护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磋商。”
  三、附件
  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四、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协议于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在澳门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澳门特别行政区
                              经济财政司司长
                     廖 晓 淇       谭 伯 源
                    (签字)       (签字)

————————————————————————————
① 《安排》中,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附件

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①

————————————————————————————
① 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部门或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a.法律服务(CPC861)

具体承诺  1.对与澳门律师事务所进行联营的内地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人数不作要求。
 2.对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的代表在内地的居留时间不作要求。
 3.允许取得内地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澳门居民,以内地律师身份从事涉澳婚姻、继承案件的代理活动。
 4.允许澳门律师以公民身份担任内地民事诉讼的代理人。


部门或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具体承诺
 1.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2.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澳门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资质的依据。

部门或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会议服务和展览服务(CPC87909)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经营到澳门、香港的展览业务。
   部门或分部门
2.通信服务
  D.视听服务
    录像分销服务(CPC83202),录音制品的分销服务
    电影院服务
    华语影片和合拍影片
    有线电视技术服务
    合拍电视剧
    其他
具体承诺
 国家广电总局将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所属制作机构生产的有澳门演职人员参与拍摄的国产电视剧完成片的审查工作,交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




部门或分部门
4.分销服务
  A.佣金代理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B.批发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C.零售服务(不包括烟草)
  D.特许经营
具体承诺
 对于同一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控股,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5%。①

————————————————————————————
①  如经营商品为成品油,仍按内地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处理。




部门或分部门
9.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

  A.饭店(包括公寓楼)和餐馆(CPC641—643)
  B.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CPC7471)
  D.其他

具体承诺
 允许在广东省的澳门独资或合资旅行社,申请试点经营广东省居民(具有广东省正式户籍的居民)前往澳门、香港的团队旅游业务。


部门或分部门
11.运输服务
  C.航空运输服务
    机场管理服务(不包括货物装卸)(CPC74610)
    其他空运支持性服务(CPC74690)
    空运服务的销售和营销服务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航空销售代理企业在内地设立独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注册资本要求与内地企业相同。
   部门或分部门


11.运输服务

  F.公路运输服务

    公路卡车和汽车货运(CPC7123)
    公路客运(CPC7121,7122)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
    机动车维修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经营下列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及
 -机动车维修。

部门或分部门
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未列出的部门

  个体工商户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营业范围为:种植业、饲养业、养殖业、计算机修理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业,但不包括特许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新一届政府组成以后,国务院领导同志根据本届政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多次强调要从严治政,加强督促检查,以确保党中央、国务院一些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和各项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为了切实做好政府系统的督促检查工作,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任务,主要是对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或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公文中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进行督促检查;对国务院会议决定涉及到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事项进行督促检查;对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涉及到本地区、
本部门需要查办落实,并向领导同志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进行督促检查;对国务院和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进行督促检查。
二、切实抓好国务院重大决策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国务院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出台后,各地区、各部门办公厅(室)要根据中央决策精神,及时向有关领导提出开展督促检查的建议,提供需要督促检查的内容、重点和方式。在决策实施过程中,要及时掌握动态,跟踪了解情况,进行
督查调研,把督促检查工作贯穿于决策实施的全过程。要认真负责地向国务院报告决策贯彻落实情况,凡是公文和会议明确规定报告时限的,要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没有明确报告时限的,也要根据事情的轻重缓急,适时报告进展情况。在反馈决策落实情况时,要讲真话,报实
情,提供对中央和地方抓决策落实有较大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
三、认真做好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的查办落实工作。各地区、各部门收到国务院办公厅转去的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及交办事项后,要尽快办结。查办件一般应在30天内办结;对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查办时间的,要及时
报告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对转交有关职能部门和下辖地区办理的事项,要认真做好催查和督促工作。向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报送的查办结果,必须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对不符合要求的,将退回重新查报。坚决克服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报喜不报忧的现象。
四、明确督促检查责任,搞好组织协调。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督促检查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公文、国务院会议决定事项及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的执行情况。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分别负责国务院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以
及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中涉及本地区、本部门事项的督促检查。同时,分别对本地区下级政府和本部门所属系统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办公厅(室)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分管督促检查工作,并要指定一个部门承办具体督促检查事项,以保证督促检查
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政府办公厅系统要运用现代办公手段,建立健全督促检查组织网络,形成正常的督促检查工作联系渠道,加强经常性的工作联系。为了推动督促检查工作的开展和督促督查事项的落实,决定建立督促检查工作检查通报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将定期对各地区、各部门督
促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199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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