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暂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05:54:16  浏览:80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5〕3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暂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一日

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暂行)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保障农村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常住农业户口,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均可依照本办法予以保障。

  第三条 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农村低保工作顺利实施。

  (二)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对象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资金筹集和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低保工作的具体管理和初审工作。

  (四)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农村低保对象的评议、上报等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障范围及保障对象

  第五条 保障范围为家庭成员上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困难家庭。县级民政部门在确定保障对象时,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下列对象予以重点保障:

  (一)主要劳动力残疾或长期患病的困难家庭;

  (二)无力保证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困难家庭;

  (三)收养或领养孤儿的困难家庭;

  (四)赡养人无赡养能力且单独居住的老人;

  (五)因自然灾害导致困难的家庭;(六)因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及家庭不得列入保障范围:

  (一)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劳动的;

  (二)法定赡养人有赡养能力但不履行赡养义务的。

第三章 家庭成员认定及家庭收入核定

  第七条 家庭成员的认定:

  (一)夫妻;

  (二)共同生活的父母(祖父母)或成年子女;

  (三)未成年子女或在外地院校学习无工资收入需要父母供养的成年子女;

  (四)法律规定的具有赡养、扶(抚)养关系的其他人员;

  (五)没有法定赡养、扶(抚)养关系的人员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不视为家庭成员。

  第八条 家庭成员的收入按上年纯收入计算。主要包括:

  (一)种植、养殖业收入;

  (二)劳务收入;

  (三)工商业收入;

  (四)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五)其他应计算的家庭收入。

  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伤残抚恤金、优待金、见义勇为奖励金、义务教育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四章 保障标准及保障资金

  第九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差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 在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保障补差标准时,按照既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又有利于鼓励生产自救的原则,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当地农村居民纯收入;

  (二)当地维持农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承担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等;

  (三)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

  第十一条 对无家庭收入的农村困难居民,按照当地低保的最高补差标准给予全额补贴;对有一定家庭收入的困难居民按其困难程度,在补差标准内分档次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 各地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差标准要随着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第十三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本年度农村低保对象人数及经费执行情况提出下年度农村低保资金安排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省财政视各地财力状况和努力程度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 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存入“低保资金财政专户”,在专户内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县级民政部门要设立农村低保资金专账,准确掌握低保资金下拨和发放情况。县级财政部门依据县级民政部门提供的低保对象相关资料,商民政部门后按时足额将农村低保资金拨付乡镇财政部门,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乡镇民政部门按规定负责低保金具体发放工作。农村低保金每年3月1日前和12月1日前分两次以货币形式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五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坚持应保尽保、动态管理的原则,每年核定一次低保对象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 农村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农村贫困家庭由户主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家庭自然状况、家庭收入、致贫原因等。

  (2)户主身份证、户口簿。

  (3)就学证明、残疾证明或患病证明(由相应县级以上部门出具)。

  (4)在外务工人员的收入证明。如提供不出收入证明,则按本村劳动力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二)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委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初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提出评议意见,将符合条件且必须实施救助才能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困难对象名单附有关材料报乡镇政府审核。

  (三)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入户核实,核实无误后委托申请人居住地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填报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农村低保对象申请审批表》,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四)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低保条件的以户为单位发放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吉林省农村居民低保证》,登记造册,建立救助档案,对未予批准的送达不予保障的通知。

  (五)家庭收入达到或超过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要及时申请退出;乡镇对未提出申请但经核实需取消保障待遇的,要及时通知本人,由所在村委会进行公示,并将取消保障待遇意见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后终止保障待遇并收回低保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村委会要把农村低保工作列入村务公开内容,按年度公开。

  第十八条 县级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办事程序、保障对象和资金发放情况向社会公示,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

  第十九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保障待遇,追回已领取的低保金。

  第二十条 从事农村低保管理工作的人员,有挤占、贪污、挪用低保金或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对低保资金进行审计,加强对低保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农村低保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0 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6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为了正确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

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8、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9、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10、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

11、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

12、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

13、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

14、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

15、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

16、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 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 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维持驳回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或者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五条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六条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七条 原告根据1993年1月1日以前提出的专利申请和根据该申请授予的方法发明专利权提起的侵权诉讼,参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人民法院在上述案件实体审理中依法适用方法发明专利权不延及产品的规定。

第八条 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被告请求中止诉讼的,应当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

(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

(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中止诉讼,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责令被告停止有关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并提供了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可以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一并作出有关裁定。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以及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并附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

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对该专利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另行送达继续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保全期限届满前未送达的,视为自动解除对该专利权的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出质的专利权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受保全措施的影响;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已经签订的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不影响人民法院对该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专利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第十四条 2001年7月1日以前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涉及权利冲突的,应当保护在先依法享有权利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

第十七条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第十八条 侵犯专利权行为发生在2001年7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改前专利法的规定追究民事责任;发生在2001年7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改后专利法的规定追究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假冒他人专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专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其民事责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未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民事制裁,适用民事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专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第二十一条 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第二十三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第二十四条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三条所称的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已经过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侵权或者不侵权认定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全面审查。

第二十六条 以前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H7N9禽流感紧急监测方案》和《动物H7N9禽流感应急处置指南(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H7N9禽流感紧急监测方案》和《动物H7N9禽流感应急处置指南(试行)》的通知

农医发[201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全面强化疫情排查和病毒监测,及时处置突发情况,我部组织制定了《动物H7N9禽流感紧急监测方案》和《动物H7N9禽流感应急处置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

                                      2013年4月7日



动物H7N9禽流感紧急监测方案

  一、监测目的

  掌握了解H7N9禽流感病毒在动物群体中的来源、宿主范围、传播途径和危害程度;为及时清除动物群体中的H7N9禽流感病原提供科学依据。

  二、监测范围

  (一)核心监测区

  已发生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和经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确诊有动物H7N9禽流感阳性的省份。

  (二)重点监测区

  与核心监测区相邻的省份。

  (三)一般监测区

  上述两类监测区以外的省份。

  三、监测对象

  鸡、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鸽子、鹌鹑等;野生禽类;生猪。

  四、监测数量

  (一)活禽交易市场

  每个市场采集不少于30只家禽的对应血样、咽喉和泄殖腔拭子,尽可能覆盖多种家禽和多个摊位。

  核心监测区每省采集所有活禽交易市场,重点监测区每个县(市、区)至少采集1个活禽交易市场,一般监测区每个地(市、州)至少采集1个活禽交易市场。

  (二)家禽屠宰场

  每个家禽屠宰场采集3个以上家禽群体,每个家禽群体采集30只家禽的对应血样、咽喉和泄殖腔拭子。

  核心监测区每省采集所有家禽屠宰场,重点监测区每省至少采集10个家禽屠宰场,一般监测区每省至少采集5个家禽屠宰场。

  (三)家禽养殖场(村)

  每个家禽养殖场(村)采集不少于30只家禽的对应血样、咽喉和泄殖腔拭子,尽可能覆盖多个养禽舍(户)。

  核心监测区每个县(市、区)至少采集30个家禽养殖场(村);重点监测区每省至少采集20个家禽养殖场(村);一般监测区每省至少采集10个家禽养殖场(村)。

  一旦家禽养殖场(村)采集样品的病原学检测结果阳性的,对该场(村)所在县域的所有家禽养殖场(村)进行监测。

  (四)野生禽类栖息地

  收集野生禽类新鲜粪便。对能捕获到的野生禽类采集咽喉和泄殖腔拭子。

  (五)生猪屠宰场

  每个屠宰场采集生猪鼻腔拭子不少于30份。核心监测区每省至少采集20个屠宰场,重点监测区每省至少采集10个屠宰场,一般监测区每省至少采集5个屠宰场。

  (六)其他

  各省自行确定上述场点的环境样品采样数量。

  五、检测方法

  (一)血清学检测

  采用血凝抑制(HI)试验,检测血清中H7亚型禽流感病毒血凝素抗体。具体操作参照《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GB/T 18936-2003)中HI试验进行,HI抗体水平≥24,结果判定为阳性。

  (二)病原学检测

  采用农业部推荐的RT-PCR或荧光RT-PCR检测方法,检测咽喉和泄殖腔拭子样品H7亚型禽流感病毒HA基因片段。按照推荐试剂(盒)的使用说明进行。

  六、监测时间

  力争2013年4月底前完成。

  七、任务分工

  农业部兽医局负责组织实施,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工作协调和数据汇总分析,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和诊断试剂供应。

  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监测工作,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病原学检测工作,市县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血清学检测工作,也可委托相关单位进行检测。

  八、有关要求

  (一)对阳性结果实行快报制度。市县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血清学检测到阳性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病原学检测,阳性结果2小时内报告同级兽医主管部门。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1小时内将阳性结果报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24小时内将阳性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1小时内将情况报农业部兽医局。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后立即报农业部兽医局。

  (二)对监测情况实行周报告制度。各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周一10点前通过全国动物疫病监测与疫情信息系统将监测结果汇总报告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周一12点前将汇总结果报农业部兽医局,同时抄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三)开展回溯性监测。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各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2012年1月以来保存的相关样品,开展H7亚型禽流感的回溯性监测。

  (四)做好样品采集记录。规范填写采样记录单,确保记录真实、准确、可追溯。所有样品要逐级履行登记、审核、签字、盖章制度。

  (五)规范处置阳性情况。监测发现阳性的,严格按照《动物H7N9禽流感应急处置指南(试行)》进行处置。

  联系方式:

  农业部兽医局

  联系人:吴威,电话:010-59191401,传真:010-59192861;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系人:付雯,电话:010-59194601,传真:010-59194711;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联系人:沈朝建,电话:0532-85648038,传真:0532-85653716;

  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

  联系人:邓国华,电话:13946057836;传真:0451-51997166。



动物H7N9禽流感应急处置指南

(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动物H7N9禽流感的阳性确认、处置、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人员防护。

  二、阳性确认

  H7亚型反转录-聚合酶链反应(RT-PCR)或荧光反转录-聚合酶链反应(荧光RT-PCR)检测结果阳性的,为H7亚型禽流感病毒感染阳性。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诊断为H7亚型禽流感病毒感染疑似阳性的,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对结果进行复核。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开展复核和其他相关工作后,进行确诊。农业部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认H7亚型禽流感病毒感染阳性。

  三、阳性处置

  感染群指阳性样品被采动物所在的动物群体,包括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养殖场的同栋动物,二是活禽交易市场的同场禽类,三是农村散养的同户禽类。

  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诊断为H7亚型禽流感病毒疑似阳性的,限制感染群所在场(村)的所有动物移动。

  经农业部确认为H7亚型禽流感病毒感染阳性的,对感染群的所有动物进行扑杀,对扑杀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感染群所在场(村)的内外环境实施严格的消毒措施,对污染物或可疑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和设施进行彻底消毒。感染群在交易市场或屠宰场的,应立即关闭该交易市场或屠宰场。经省级兽医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分析评估合格后,方可开放交易市场或屠宰场。

  同场(村)中感染群以外的其他动物,在感染群处置后再次进行监测,直至监测无感染阳性后才允许移动。

  四、紧急流行病学调查

  对H7亚型禽流感病毒感染阳性的,参照《高致病性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规范》,进行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病原学研究。

  五、人员防护

  在应急处置中,人员防护严格按《高致病性禽流感人员防护技术规范》执行。


附件:
农医发〔2013〕13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SYJ/201304/P020130409405069400751.ceb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