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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市规划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使有关行政许可权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2:14:52  浏览:92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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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市规划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使有关行政许可权的决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 市规划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使有关行政许可权的决定


第143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市规划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使有关行政许可权的决定》,已经2006年3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石忠信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 市规划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使有关行政许可权的决定





  为了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如下:

  (一)将拆除三级房屋的审批权委托给市规划局代为行使;

  (二)将设立、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审批权委托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代为行使。

  市规划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对委托审批事项的管理,完善内部审批程序,逐级落实审批责任,并将审批情况定期报送市政府备案。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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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试行办法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


临沂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的管理,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出租客运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 凡是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临沂市交通局是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工商、物价、市政、财政、税务、环保、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坚持全面规划、总量控制、协调发展的原则,根据出租客运市场的实际需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为有利于美化城市、优化服务、保护环境,出租汽车应当相对统一车型。出租汽车车型根据城市经济发展、市场需求和环保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
  第七条 出租汽车实行经营权使用期限制和经营权有偿使用。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出租汽车客运实行公司化经营。

  第二章  经营权的取得和转让

  第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使用期限定为8年。新增和更新车辆其排气量必须在1.3升以上。
  第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出租汽车客运公司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一)公开竞投中标;
  (二)依法转让;
  (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竞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竞投组织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进行出租汽车经营权竞投时,竞投组织机构应当提前20日向社会发布竞投通告。
  出租汽车经营权竞投通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竞投者的资格和条件;
  (二)竞投时间、地点;
  (三)竞投数量、车型;
  (四)营运区域;
  (五)保证金、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交付方式、期限;
  (六)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第十二条 竞投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竞投组织机构提出竞投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或资料:
  (一)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有效的资金信用证明;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明;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竞投者,应当按规定缴纳竞投保证金。
  第十三条 参加出租汽车经营权竞投的人员可以是竞投者法人代表,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四条 竞投的底价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竞投者的最高竞投价低于竞投底价的,该次竞投无效。
  出租汽车经营权竞投规则由竞投组织机构规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 竞投者中标后,应当按规定与出租汽车管理机关签订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缴纳全部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因故不能按时缴纳的,应当及时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报告,经审查批准后,可以延期缴纳,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六条 竞投者中标后不签订合同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全部缴纳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竞投组织机构可以对其已中标的经营权另行组织竞投,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 竞投者未中标的,其保证金在竞投后3日内予以退还。竞投中标的,保证金用于折抵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第十八条 中标竞投者按本办法缴纳规定费用后,获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由出租汽车管理机关颁发出租汽车经营权证。
  出租汽车经营权证按单车颁发,特定车辆专用。经营权使用期满,经营权证由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收回。
  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有效期内可依法转让、抵押。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必须通过出租汽车经营权交易机构进行。
  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向出租汽车经营权交易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办理交易手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出租汽车经营权交易机构缴纳手续费。
  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成交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在3日内到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办理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与出租汽车车辆同时转让的,经营权转让费和车辆转让费应当分别计算。
  第二十一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通过行政审批进入市场营运的出租汽车,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核定其经营权使用期限,由出租汽车管理机关颁发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在核定的经营期限内,与出租汽车客运公司实行自由挂靠。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客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出租汽车客运要求的企业资质条件(企业资质条件另行制定);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辆、停车场地;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
  (四)有符合出租汽车客运业务要求的管理和驾驶人员,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户口(外籍人员有当地公安机关颁发的暂住证),取得汽车驾驶证2年以上且无严重违法违章记录;
  (二)年龄男在20—60岁,女在20—55岁之间,身体健康;
  (三)劳动教养、刑满释放人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在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两年之后且无新的违法行为,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业务;
  (四)经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培训取得《山东省营运车辆驾驶人员上岗证书》。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统一规定的车型;
  (二)经公安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并核发行车证照;
  (三)安装出租标志,装置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
  (四)车身喷涂统一规定的颜色,车身两侧标明经营单位名称和标志及供乘客监督的电话号码;
  (五)安装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并在车辆明显部位标明收费标准;
  (六)车内应安装安全防护和防劫、报警装置,配备有效的灭火器;
  (七)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况和整洁卫生。
  第二十五条 申请经营出租汽车客运公司,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一)持有关的证明文件资料,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开业申请登记表》。出租汽车管理机关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经审查符合开业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二)凭《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三)凭《经营许可证》到公安车辆管理机构申领车辆号牌,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下简称《道路运输证》)及有关票据。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客运公司终止经营或因故暂停(歇)业的,须在停(歇)业前10日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缴销《经营权证》、出租车标志、未使用的票据、《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等证件,并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从事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出租汽车客运公司,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企业资质条件进行审验,经审验合格的可继续经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出租汽车客运公司必须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经营,按照市财政、物价、交通部门共同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出租汽车票据。
  第二十九条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抢险、救灾等特殊客运任务,出租汽车客运公司必须服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三十条 出租汽车客运公司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三十一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对出租汽车客运公司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营运车辆状况进行年度审验。经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
  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交通部门应加强对设置在机场、车站、宾馆、风景区、医院等客流量比较集中的处所站点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出租汽车客运公司在经营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各类台帐及档案;
  (二)对所属从业人员定期进行法制、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三)文明管理,守法经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严禁组织、纵容或参与聚众寻衅滋事等非法活动;
  (四)依法纳税,按期缴纳各项规费;按规定办理有关保险手续;
  (五)严格按规定标准收取有关费用,实行收费公开,严禁擅自改变收费标准或巧立名目乱收费;
  (六)对出租汽车司机、乘客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及时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仪表端庄,礼貌待客,文明服务,遵章守法;
  (二)安全行车,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服从行政执法人员管理;
  (三)随车携带有关证件及缴纳税费的票据;
  (四)在准许停车的路段,实行招手停车,但不得让乘客在左侧上下车。车内无客时,应显示空车待租标志;
  (五)按经济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乘客;
  (六)必须按核定的价格收费,严禁多收费、乱收费。收费后必须出具与实收金额相符的出租车专用票据;
  (七)未经租用人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同乘;
  (八)对乘客遗留在车上的物品,应当设法归还失主。无法归还的,应及时送交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处理;
  (九)出租汽车驾驶员停车待租时必须在经有关部门规划批准的停靠站点停靠待客;
  (十)服从所属出租汽车客运公司管理,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五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伪造、倒卖、擅自转让营运证件、出租汽车标志和票据;
  (二)敲诈、勒索、刁难、侮辱、殴打乘客;
  (三)欺行霸市、强拉强运、争道抢行、截头猛拐;
  (四)私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
  (五)酒后驾驶车辆;
  (六)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对危及其人身财产安全,或发现违法犯罪嫌疑的,有权拒载,并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三十七条 乘客应当遵守本办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乘客不得拦车:
  (一)车辆在载客运营中;
  (二)车辆在遇红灯停驶时;
  (三)所在地点或路段禁止停车时;
  (四)所经道路无法行驶时。
  第三十八条 乘客应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车费和应乘客需要而发生的过桥、过路、过渡等费用。遇有下列情况时,乘客有权拒付租费:
  (一)未按计价器收费或不使用计价器的;
  (二)驾驶员不出具有效出租汽车票据的;
  (三)收费价格与明码标价不符的;
  (四)无特殊原因故意绕行道路的。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应加强对出租汽车的营运证件、标志、经营范围、税费缴纳、服务质量、票证使用、运价执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应当设置专线投诉电话,及时查处乘客反映的问题;对举报投诉客运经营者违法违章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由出租汽车管理机关予以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关依照《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部《出租汽车旅游客运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有效的《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的;
  (二)无《道路运输证》或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停(歇)业申报手续和擅自变更经营项目的;
  (四)不按期参加《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的;
  (五)不按规定装置并使用计价器,故意绕道行驶或者拒载乘客的;
  (六)不按规定携带有关证件,不悬挂出租标志的;
  (七)擅自增减收费项目或不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的;
  (八)涂改、伪造、转让、倒卖有关证件和票据或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的;
  (九)逾期不缴纳税费或拒不缴纳税费的;
  (十)不按规定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和缴销票据的;
  (十一)超过车辆经营权使用期限仍继续从事营运的。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在营运过程中违反社会治安、交通安全、工商管理、技术监督等管理规定或拒不服从管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关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款收据,罚、没收入全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交同级财政。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起诉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出租汽车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有关证件,秉公执法,依法行政。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由其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备案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002年3月25日

关于印发《全国建设事业信息化规划纲要》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全国建设事业信息化规划纲要》的通知
建设部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国民经济信息化进程的总体部署,根据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结合《全国建设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及全国建设事业信息化现状,我部编制了《全国建设事业信息化规划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
彻施行。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切实提高对信息化重要意义的认识。当今社会正在向信息社会迈进,信息化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党中央、国务院已把信息化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针。建设事业的信息化是关系建设事业发展大局的重要工作,各级建设部门必须充分认识信息化的重要战略意义,高
度重视建设事业信息化,把信息化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作好安排。
二、认真加强对信息化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国信息化建设发展很快,为了适应信息化建设的需要,必须加强政府对信息化建设的组织领导。各省、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机构,统筹安排,做好协调,加强管理,抓好落实。
三、按照国家经济信息化总体部署,统筹规划,统一实施和管理。信息化建设既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作,也是一项综合性、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为了保证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必须认真贯彻国家信息化建设“统筹规划,国家主导;统一标准,联合建设;互联互通,资源
共享”的二十四字指导方针和建设部的统一规划,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
四、坚持只建一个信息网(全国建设信息网)的原则。为了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必须坚持只建一个信息网的原则。在优先保证“金建”工程实施和充分利用全国建设信息网物理网的前提下,个别行业确有特殊需要就某方面专业内容建立计算机网络的,必须事先报经部信息化工作
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并纳入全国建设信息网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五、加快信息网络建设步伐。信息网络建设是信息化建设的基础,各地要充分重视信息网络建设,加大资金和技术投入,尚未与建设部联网的城市要尽快联网,并积极做好企事业单位联网工作。
六、加大信息资源开发工作力度。信息资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资源,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是信息化的核心。各地要把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放在重要位置,加强信息库建设,大力开发利用丰富的建设资源,提高信息的收集、处理、传输、开发、利用能力,为建设事业的发展服务。
七、给信息化建设一定的资金保证。信息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比较多的资金投入。各地要根据自己的财力情况,适当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信息化建设,以保证信息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八、搞好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信息化人才队伍,是全面实现信息化战略目标的根本保证。信息化的发展,也需要信息化工作人员不断学习,更新知识。各地要重视、关心、支持和鼓励信息化人才培养工作,制订培养计划,作好安排,多渠道、多办法培养各类信息化
专门人才,提高信息化人才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
九、确保信息安全。国际上窃密和反窃密的斗争仍很激烈,信息安全、网络安全关系重大,尤其是国际联网事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民族文化的继承和发扬。国际联网一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执行。既要防止失密,又要防止反动和黄色东
西的渗透。确保信息安全、网络安全和国家安全。
在施行中有何问题,请直接与部信息中心联系。


序 言
随着当代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当今全球范围内正在兴起一场新的信息革命,许多国家正在兴建的“信息高速公路”吹响了信息革命的号角。世界经济正从工业化向信息化转变,推动这个转变的正是目前正在蓬勃兴起的信息革命。
人类社会正在从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迈进,目前科学技术革命的核心和主流是信息技术革命,21世纪将成为信息社会,这一点已成为世界共识。
信息技术是当代社会最具潜力的新的生产力,信息资源已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资源,信息化水平已成为现代化水平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在信息社会,谁掌握了全面、权威、可靠、及时的信息,谁就占据了政治、经济、科技、军事的制高点。因此,世界各国都把建立完善
的信息系统和快捷的信息交流作为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社会繁荣、事业发达的战略举措,竞相加强信息化建设。信息化的浪潮正以不可阻挡之势席卷全球。
在这场信息革命的高潮中,我国奋起直追。江泽民同志强调指出:“四个现代化,哪一化也离不开信息化。”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把信息化摆在了重要位置,把“国民经济信息化的程度显著提高”列为一
项重要目标。以“三金”工程为代表的金字系列工程的相继实施,标志着我国信息化建设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新时期。国际国内信息化的发展,为全国建设事业的发展带来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和严竣的挑战,建设事业要跟上时代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步伐,要为国家的强盛和民族的崛起作出贡献,
就必须加快信息化建设的步伐。
建设事业的信息化就是根据国民经济信息化的总要求,在国家和建设部统一规划和组织下,实施“金建”工程,在建设事业各个领域广泛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广泛收集、深入开发、科学利用丰富的信息资源,实现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办公自动化,加速建设事业现代化进程,为国
民经济信息化贡献力量。
信息化是科教兴国的重要手段,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根本性转变的重要保证。信息化对建设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因此,制定正确的建设事业信息化发展规划已势在必行。根据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政
治报告中提出的“发展新兴产业和高科技产业,推进国民经济信息化”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以及《全国建设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结合建设事业信息化现状,特制定《全国建设事业信息化规划纲要》。
一.全国建设事业信息化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建设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建设事业信息化也得到了较快发展,初步形成了多层次多元化的信息收集、传播、整理、利用渠道和网络。建设事业信息化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建设政务信息工作得到加强,为各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科学决策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要求,1987年,建设事业的信息化工作逐步开展起来,建设部和各地建委、建设厅及有关单位相继建立健全了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和人员,配备了必要的设施,许多地方和单位都? 窗炝诵畔⒖铮ㄋ偷男畔⑹亢椭柿慷加辛私洗笤龀ず吞岣撸纬闪舜车恼裥畔⒐ぷ魍纭? 2. 建立健全了信息化领导和管理机构。 1989年底,建设系统信息化工作的管理和服务机构──建设部信息中心成立。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的领导,1994年,成立了以常务副部长叶如棠为组长的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对全系统的信息化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和管理,
并明确部信息中心作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主管部门也相继成立了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
3. 全国建设事业的信息工程──“金建”工程的实施迅速展开。1995年4月,建设部批准颁发了《全国建设信息系统规划方案》,决定在全国建设系统实施“金建”工程。截止去年底,除西藏自治区和台湾省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都成立了省级建设
信息中心,并实现了与建设部电脑联网。另有130多个设市城市也建立了建设信息中心,并实现了与建设部电脑联网。目前,初步实现了建设部节点网络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部分设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之间电子函件方式的信息交换。全国建设信息网的建设初具规模。
4. 信息交流服务手段极大改善。随着全国建设信息网的发展,已基本实现了部、司发文、领导讲话以及地方文件、信息的电子化双向快速传递的目标。省、市建设信息中心在充分利用电子化传递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积极创办具有本地特色的信息专刊,有针对性地上报、下发,? 艿接泄亓斓己偷ノ坏钠毡橹厥雍驮扪铩? 5. 全国建设信息系统应用模式与国际接轨。结合因特网(Internet)在国内外的发展状况和趋势,适应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发展的需要,“全国建设信息系统”应用模式采用因特网(Internet)技术,并已与因特网(Internet)联网。
6."建设部机关计算机辅助管理信息系统”一期工程完成。自1996年10月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建设部机关计算机辅助管理信息系统”后,网络建设、软件开发进展较快,目前一期工程可投入使用。
许多省、市级建设主管部门机关办公自动化也在积极实施。
7. 初步形成一支信息化工作骨干队伍。
近年来,部、省、市级建设信息中心积极开展信息化工作的各类技术培训,参加培训人数达2000余人次。目前全国各地建设信息中心约有专兼职人员300余人,其中计算机技术人员占30%,信息分析处理人员占50%,其他20%。初步形成了门类比较齐全的信息化工作专业骨干队伍。
8. 全国建设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得到较快发展。全国建设信息网动态信息交流量每天达260K字节,静态信息截至目前已达50M,建设信息中心数据库每天约有5万字的信息录入量,信息内容涉及建设事业各个行业。信息的针对性、实用性和质量都有较大提高。与此同时,地方建设信息数? 菘獾慕ㄉ枰踩〉媒洗蠼埂? 9.建设事业各行业信息化水平有较大发展。信息网络已实现了建设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130多个设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互联,电子函件(E-mai1)已于1995年底开通使用。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网络技术、自动监测控制以及多媒体技术等高新技术已在建设事业? 餍幸悼加τ闷鹄础? 近几年来,在全国电子办的支持下,取得电子信息技术应用专项贷款3000万元,安排项目26个,有力地推动了建设事业各行业电子信息技术的应用。
统计行业,主要统计数据初步实现了网络报送和计算机处理。
勘察设计行业,工程设计已基本采用了CAD技术(计算机辅助设计)。
城市规划行业,已有数十个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采用了GIS技术(地理信息系统),GPS技术(地理卫星定位系统)也已用于城市规划和城市勘测,还不同程度地采用了很多其他技术。
建筑业,CAC技术(计算机辅助施工)已开始用于工程施工管理;招投标管理系统等正在研制开发。
城市公用事业,全国所有大城市,大多数中等城市都已建立了计算机辅助供水监测调度系统,计算机辅助燃气、供热监测调度系统的应用也已展开,城市公交不停车收费系统的开发已提上日程。
房地产业,房地产交易系统已普遍使用,并准备全国联网,产权产籍管理系统已开发完成,并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应用。
10. 建设事业IC卡的开发应用与管理开始启动。1997年4月建设部IC卡应用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立,建设事业IC卡的规划、标准以及开发应用工作开始起步。
几年来,建设事业的信息化工作发展较快,取得了可喜成绩,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建设事业的信息化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是:
1. 对信息化的意义认识不足,信息化意识不强,重视不够。信息资源作为政治、经济、科技、军事发展的战略资源的重要性还没有被人们充分认识,信息和信息服务的价值还没有得到社会普遍承认。
2. 资金投入不足已成为信息化深入发展的主要困难。由于资金缺乏,一些地方设备比较落后,信息收集、处理加工能力差,甚至尚处在手工操作阶段。
3. 专业技术人员不足也是制约信息化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由于计算机技术发展迅速,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与成长跟不上发展的需要,尤其是既懂计算机技术,又懂建设事业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更为缺乏。
4. 全国建设信息网的规模尚未达到预定目标。一是尚有近80%的设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还没有成立建设信息工作机构;二是企事业单位联网的更是凤毛麟角。
5. 思想不够解放,存在行业内信息封锁的情况,尚未实现信息共享。
6. 信息化发展不平衡,中西部经济后进地区落后于沿海经济比较发达地区。
7. 信息市场发育缓慢、市场机制尚未形成,信息市场尚待培育,运作方式尚待规范。
8. 行业应用软件的开发比较薄弱,技术力量和资金投入都严重不足。
9. 缺乏信息工作管理、开发、利用经验。
二.指导思想、发展战略和建设原则
1.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针,紧紧围绕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国民经济信息化进程的总体部署,立足于建设事业实际,着眼未来发展,深化改革,
扩大开放,适应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需要 ,坚持“统筹规划,国家主导;统一标准,联合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指导方针,在各行业开发、应用并逐步普及信息技术的同时,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通力合作,共同努力,建设一个权威的、统一的、门类齐全、上下贯通、快捷准确? 木霾咝畔⒎裣低常ㄉ枋乱档某中⒖焖佟⒔】捣⒄固峁┯行У男畔⒎瘛? 2. 发展战略
根据国家信息化“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总体战略,建设事业信息化的发展战略是:吸取先进经验,发挥后起优势,抓住机遇,把握全局,以政府为主导,以市场需求为动力,以国家骨干信息工程为依托,以信息网络建设为基础,以信息资源的开发和数据库的建设为重点,以专业信
息开发为龙头,充分重视应用软件的开发和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培育信息市场的形成,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大力推进建设事业信息化,实现“跨越式”发展。
3. 建设原则
建设事业信息化应遵循以下原则:
按照国民经济信息化的总体部署和建设部的规划要求,统一实施和管理的原则;只建一个信息网(即全国建设信息网)的原则;信息化建设水平与建设事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讲求实效,因地制宜的原则;发挥政府调控作用和市场调节作用的原则;发挥各方积极性,兼顾各方利益的原
则;市场开放,公平竞争的原则;打破封锁,资源共享的原则;注意保密,保证安全的原则;学习先进,贵在消化,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重视人才,强化创新的原则;重视知识,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健全法制,依法管理的原则;完善自我,促进民族信息产业发展的原则。
三.全国建设事业信息化建设规划目标根据国家制定的信息化发展目标,结合建设事业的具体情况,特提出全国建设事业信息化建设规划目标。

2000年发展目标
1. 实现全国建设信息网在国家公用通讯平台基础上的互联,达到信息收集、整理、发布、传递、系统管理一体化,信息资源共享。
2.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设市城市与建设部实现电脑联网,一级(甲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应逐步加入全国建设信息网,并吸收其他资质的企事业单位联网。
领导讲话,部、司发文,重要动态等,全部实现网络传递;各类统计数据,报表,各种地方建设信息等大部实现网络报送。
3. 省、市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生产、过程控制、管理、销售、开发研究、教学等方面,要逐步使用计算机,并提高应用水平。
4. 建立、完善对全国建设事业发展具有指导性意义的基础性数据库,促进各专业特别是重点领域信息化的发展与应用,培育和发展信息市场。专业化信息有比较高程度和较大规模的发展。
5. 行业应用软件的开发达到一定规模,重点做好供水、供热、供气、招投标、房地产市场交易、产权产籍管理以及CAD、GIS的研制开发应用工作。
6. 在因特网(Internet)上建立全国建设信息网网址,并开展Internet服务业务。
7. 将一些信息量大,变化周期长的信息作成光盘,为各方面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务。
8.通过各种渠道培养发展实施信息化所需要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并大力开展在职计算机使用技能培训,以适应信息化建设与发展的需要。
9. 抓好IC卡应用的规划和试点,积极稳妥地做好IC卡的研制、开发、应用、推广管理工作。
10. 形成比较完善的以传统技术为辅,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为主的信息咨询服务体系。

2010年发展目标
建成全方位、多层次、技术先进的建设事业信息化管理、服务体系。发展和完善全国建设信息网,实现建设部和全国多数设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大部分建设企事业单位计算机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信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在各个行业得到广泛应用与普及;建成门类比较齐全的基础信
息数据库,信息服务达到及时、准确和权威;网络技术应用广泛,实现信息传递的电子化、标准化;信息化人才教育与培养高度发展,形成一支高素质的复合型信息化工作队伍;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达到较高水平,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法规标准比较健全,信息市场趋于成
熟。使建设事业信息化成为建设事业宏观决策、微观经营和建设事业现代化不可缺少的有力保证。
四.全国建设事业各行业信息化建设
1. 全国建设信息网
全国建设信息网是建设事业信息化的基础,根据全国建设信息系统发展规划的要求,到2000年的设想是:
1) 有条件的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起因特网(Internet)技术为基础的内部计算机网络,并逐步形成与其他专业职能局相联的城域网。在全国建设领域实现以建设部为中心建立在国家公用通讯平台基础上的全国建设信息网(虚拟专网)。
2) 筹划完善建立全国建设信息网基础信息数据库,包括建设事业各行业的政策法规、统计、项目等各项内容。
3) 逐步建立正常、有序的信息收集、开发、传递、发布渠道。在满足政务信息需求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信息的规范化、市场化、专业化。协调促进多种信息载体的共同发展,全国建设信息网上各用户间电子函件业务得到普遍应用。
4) 各地建设信息中心在推进本地信息化工作时,技术选型需尽量采用流行实用的操作系统、浏览器、数据库平台、电子函件等软硬件环境,并积极发展最终用户,加强应用技术培训。
2. 城市规划
要在城市规划行业中大力推广3S(GIS、GPS、RS)技术等多种新技术,健全信息网络系统,充分利用和发挥建设信息网的作用。
规划管理部门要建立和推广以GIS技术为核心的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到2000年部分城市在建设综合规划信息系统上有一定突破并投入试运行。
城市规划、城市测绘部门在推广3S和CAD等技术的基础上,建立由大比例尺地形图构成的、可面向GIS的“城市基础信息库”,提高行业信息化水平和信息共享程度。
3.城市市政公用事业
在生产、运营全过程中广泛应用电子信息技术,确保高效、优质服务。
供水、燃气、供热等含有产品制备(如净水厂、制气厂、热源厂等)和管网输配系统的行业,要根据企业的不同条件(规模、技术、经济及需求等)建立计算机辅助调度、监控系统。分别建立分布式计算机监控网络系统(即分布式SCADA系统)、集散型计算机监控系统(即集散型SCADA
系统)以及初级计算机监测系统。
节水方面要建立以全市水资源和供水总量动态管理以及不同水资源、供水量情况下的用水管理信息系统。科学、合理地分配利用有限的水资源。
公共交通中的公共汽(电)车、出租车、地铁、轮渡等公交企业要建立计算机辅助运营调度指挥系统,以方便公众出行,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提高公共交通整体运营效益。
市政、环卫、园林、风景等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的计算机信息管理、信息服务系统。
计算机辅助监控、调度系统要尽可能应用GIS、RS、GPS、扩频通信以及多媒体等高新技术,提高监控系统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并充分利用监控系统提供的实时数据,提高数据加工处理能力,逐步实现生产系统经济运行的目标。
市政公用事业各企业应根据自身条件,优化组织结构,建立包括生产、经营、管理等职能部门以及下属机构的具有良好开放性的计算机综合信息管理网络系统,系统应能向下容纳、处理、有效利用包括SCADA系统在内各分系统提供的信息;向上应能方便地与上级信息管理网络交换信息? R鸩浇⑵笠祷拘畔ⅰ⑸臣菩畔ⅰ⑸璞腹芾硇畔ⅰ⒓际醭晒畔ⅰ⒆ㄒ等瞬判畔ⅰ⒆ㄓ胁沸畔⒌茸ㄒ凳菘猓魑ㄉ栊畔⒖獾挠谢槌刹糠帧;挂⑵笠底ㄓ杏τ孟低常缍岳醋宰远嗖馔绲氖荽硐低常扑慊嫉倒芾硐低常呕杓啤⒐芡ぁ⑶佬薜募扑
慊ㄖ霾呦低车取? 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分专业、分阶段地研究制订供水、燃气、供热、公交SCADA系统和计算机综合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应用指南、标准及规范。
积极跟踪并推进国内外先进的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包括加快GIS技术和IC卡在市政公用事业中应用。
4.建筑业
大力推进建筑业信息化进程。在施工领域中开发和推广CAC(计算机辅助施工)技术,开发和完善施工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和包括钢筋加工表、模板放样、脚手架及模板计算、混凝土龄期控制、工程进度计划、工程款管理、材料进场和劳动力进退场等方面在内的施工现场技术管理的成套? τ萌砑V鸩绞迪滞臣票ū怼⒉莆窆芾怼⑽镒使芾硗缁J迪执笾行推笠盗透髦旨苹臣剖萆贤约笆┕ぜ际醯蛋傅奈⒒芾怼? 建立、完善企事业单位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和投标招标、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并与全国建设信息网联网。不断加强建筑业计算机应用软件的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推广标准软件,减少软件开发的重复劳动。
施工辅助生产企业的生产要逐步采用计算机控制和辅助管理,其中年产5万M3 以上的厂拌商品混凝土要首先实现计算机控制和管理。
5.房地产业
努力发展房地产业的信息化工作。研制、开发、推广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完善普及房地产交易信息系统,在现有基础上,实现300个城市房地产交易所间入网互联,信息共享。搞好房地产业的产权产籍管理信息系统的标准化、规范化,普及推广成熟的产权产籍管理信息系统,在沿海? 鞘泻头⒋锏厍拇笾谐鞘腥媸迪植ú募扑慊芾怼J适蓖菩蟹康夭镆倒芾硇畔⑾低场⒐鸸芾硇畔⑾低车取2⒂肴ㄉ栊畔⑼浞址⒒臃康夭畔⒌淖饔谩? 利用多媒体等高新技术,开展信息发布、广告等多种信息服务业务,提高房地产业计算机应用水平。
6. 勘测设计行业
大力推广与普及CAD技术,积极开展集成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和多媒体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到本世纪末,工程设计普遍采用计算机辅助设计与绘图,逐步建立数据库网络和光盘存储图档系统。全面提高设计行业的CAD技术的应用水平、质量和效益。
建立勘测设计单位自己的计算机工程数据采集、处理、分析系统;文件管理和图档存储系统,积极应用工程项目管理软件系统,实现工程项目计算机管理。
重点发展勘测设计行业的软件产业,提高软件水平。推广多媒体的应用,建立自己的应用软件集成系统、各自的工程数据库、智能化和专家系统。开发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和进行多方案比选或优化的软件、有共性的支撑软件、数据库系统和通用应用软件。注意学习国际先进技术,避
免低水平重复。
完善本单位的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建立远程网络通讯,实现资源共享。
7. 建设科教事业
(1)建设科技:
大力加强建设事业计算机与电子信息技术应用的研究。包括建筑设计应用软件的理论方法、商品化建筑设计应用软件、城市GIS应用软件、工程设计CAD集成化系统、建机CAD/CAM集成化系统、建筑施工计算机应用成套技术、智能化与仿真技术、建设行业计算机和电子信息技术应用标准
规范等方面的开发和研究,不断提高传统产业中采用以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通讯技术等新技术为基础的实用性技术水平,进一步推广CAD、GIS、智能建筑设计技术的应用并扩大开发领域。
加快和完善科技成果库、专家库、项目管理等数据库的建设。
在全国建设领域积极培育发展技术市场和信息市场。加强基础条件建设,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秩序和规范的市场秩序,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力争使技术市场在规模、结构和管理上达到较高水平。
(2)建设教育:
加快建立部属院校的校园计算机信息管理和服务网络,并与国家教委信息网、全国建设信息网联网。及时交流有关信息,掌握有关动态和国内外科教新成果,为教学、科研服务。
不断完善电化教育手段,并适当增加电子信息技术应用的内容,培养既掌握专业技术,又懂电子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
积极利用电视、广播、音像等传媒以及多媒体等高新技术手段,加强在职职工队伍的技术培训和技术人员的专业再教育工作。
建立人才和科研成果信息库,为行业服务。
8. 标准定额事业
建立标准全文检索系统、定额数据库、工程造价资料数据库;实施标准文本报批,标准规范制、修订电子化管理;开发推广应用通用的概预算软件。
9. 村镇建设:建立和完善村镇建设信息基本数据库,包括全国村镇建设统计、试点镇建设统计、乡村城市化试点县建设统计。在建制镇、集镇推广小榄镇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已通过部级科技成果鉴定),逐步实现全国县以下小城镇规划设计、规划管理、建筑管理和房地产物? 倒芾淼氖莼⑼缁⒈曜蓟孀鸥鞯鼐梅⒄沟男枰捎孟嘤Φ缱有畔⒓际酰忧啃畔⒌目ⅰ⒔涣骱屠茫逭蚪ㄉ璺瘛? 10. 其他
(1)城建档案:
建立较完善的计算机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为规划、建设和管理部门提供及时、准确的档案信息服务,为公众信息查询服务。
(2)建筑机械、城市车辆、建筑金属制品等行业:
推广应用CAD技术和CAM技术,建立计算机综合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和企业经营管理所需要的基本信息数据库,并与全国建设信息网联网,及时交换有关政策、新技术、新产品及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
五.主要措施
为保证《全国建设事业信息化规划纲要》的实现,应加强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1. 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管理机构是信息化建设的根本保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结合自身的特点,成立信息化工作领导管理机构,责成专人负责;落实开发、管理等专业人员。各企事业单位,也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明确机构或人员。
2. 保证信息化建设的初期投入和运行管理费用是必须的。各单位要将信息化所需资金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并确保落实到位。
3. 标准与规范是保证信息化实施与发展的重要保证,在制定信息化发展计划和实施信息化工程时,一定要严格遵循国家制定的有关标准与规范。同时,大力提倡使用正版软件。
4. 各种具有专门技术知识的开发、应用、管理人才是信息化建设与发展的基本条件,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应将吸收和培养从事信息化的人才列入议事日程,并为他们创造学习进修的条件,及时解决工作、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
5. 加强数据的安全与保密工作,各单位应根据自身信息化发展规划、资金投入情况和信息的价值含量,制定相应的数据安全、备份、信息保密规则,加强管理与监控,保证信息安全。
6. 将信息化程度、计算机应用水平作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考核、升级、评优的条件之一。
7. 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多方筹集资金。
8. 搞好信息工作人员革命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提高自身素质,建设一支既懂计算机技术,又懂建设事业专业知识,安心工作,乐于奉献的信息化工作队伍。
9. 扩大开发,更新观念,积极学习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
10. 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提高信息化工作人员待遇,解决信息化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
1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信息化意识。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使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充分认识信息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从而自觉参与和支持信息化建设。



199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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