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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缘何热衷于“豪华葬礼”?/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0:49:10  浏览:82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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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缘何热衷于“豪华葬礼”?

杨 涛

从4月16日开始操办到4月19日早晨出殡,一场豪华葬礼在当地引起了巨大的轰动,无论是百余台高档轿车的蜂拥而至,一个个看上去很厚的“随礼信封”,还是高高搭起的6座“舞台”,卖力演出的5支乐队,都让亲历这场葬礼的人们知道了什么叫做奢华……“ 有啥不如有个好儿子!”对于段老汉的儿子——辽阳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办公室主任段庆礼,村民们这样评价着。(《辽沈晚报》4月21日)
人们常常说:“厚葬不如好养”,然而,一些官员、权贵在父母等等长辈的生前并不关心,却热衷于在其死后大张旗鼓地举行豪华葬礼。陕西省延川县一名镇党委书记在他人承包的果园里强行为岳父修建豪华坟墓,该坟墓完全用红砖垒成,有近3米高,四周镶嵌有石雕麒麟,坟墓占地六七十平方米,周围还栽植了一圈柏树;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西定福庄村党支部书记范某一家在进出该村的唯一一条道路上大摆筵席,为其父亲操办丧事,堵塞交通。如此事例,不胜枚举,那么,这些官员们何以如此热衷于豪华葬礼呢?
“富贵不还乡,如锦衣夜行”,这“还乡”的形式很多,但用豪华葬礼形式来“还乡”却是最有效的一种之一。豪华葬礼上人来人往,车来车去,钞票打捆,觥筹交错,鞭炮威震四方,摆出了威风、摆出了人气、摆出了富贵,撑足了官员的面子,何乐而不为?
当官不仅要有权,还要美名,“孝”是中国传统美德,官员那个不想争个孝名。然而,官员平时为名为利,勾心斗角,四处应酬,那有时间回老家,给父母嘘寒问暖,“哪怕帮妈妈刷刷筷子洗洗碗、哪怕给爸爸捶捶后背揉揉肩”,挺多也就是给些钱,坐上几分钟,“孝心”如何体现?于是,聊以用这豪华葬礼来传告四方,其实,官员们还是个大孝子,能让父母在天堂上享福。
当官了,要想日进斗金,倒不是很难的事实,但是,总是要有个名目,那样收起来才心安理得。有了好名目,比如生病住院、儿子结婚、父母葬礼等等这些名目,那就可以说是“礼尚往来”、人之常情,洗去“受贿”之嫌,顶多是个违纪问题而已。所以,必须将葬礼搞得豪华些、隆重些,那就可以将信息传出去,让更多的人知道,更多的人来送礼。手下的人来送,有求于你的人也来送,不亦乐乎。
再有了,葬礼搞得豪华些,接受更多人的进贡,也是个检验队伍的好时机。看看那些人来送礼,并且送得厚,走得勤,帮忙帮得到位,车子来得多,就可以看出那些人其实对自己忠心,是自己人“铁杆”。如此一来,可以为以后选拔“人才”、拉帮结派打下基础,真是一举多得。
官员们父母、长辈的豪华葬礼,各色人等,纷纷登场,各有心计,为名为利,而“逝者长已矣”,这种豪华葬礼其实与死者无关,只是生者的舞台而已。
然而,,这种豪华葬礼劳命伤财,扰民占地,更为重要的是在进行一种公开的腐败,败坏了党风、政风,让群众议论纷纷,意思很大。因此,这种官员的亲属的豪华葬礼就是一封腐败的公开举报信,各地的纪检监察机关要学学辽阳市纪委一样将豪华葬礼当成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一个反面案例,好好查一查,严肃处理。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欢迎光临、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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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011年1月14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2011年8月10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促进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暴雪、寒潮、大风、台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因气象因素作用引发的冷害、水灾、旱灾、地质灾害、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等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构和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服务于当地气象灾害防御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逐步加大投入。
  第六条 自治州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采取联防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每年三月的第四周为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气象灾害防御技术。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设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普查,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一)城乡规划、区域和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二)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
  (三)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
  (四)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
  (五)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气象灾害综合监测和信息发布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城区间距5公里、乡村间距15公里建设气象灾害监测设施。
  学校、医院、企业、机场、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区、重点工程、街道社区等场所,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预警显示屏或者广播、警报器等设施;乡(镇)、村(屯)应当建立、安装气象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装置。
  第十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设施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毁。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发布系统和数据库及气象灾害防御科技服务网络,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进行管理和协调。
  第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公共服务需要,向社会统一发布气象灾害预报和预警。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第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媒体提供重大灾害性天气警报和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报纸、广播、电视、电信、互联网等媒体和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应当及时播发,并标明发布台(站)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擅自更改其内容。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居民)委员会获知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本辖区公众传播。
  学校、医院、企业、矿区、车站、机场、高速公路、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场馆等单位应当利用电子显示装置或者公众广播、警报器等设施及时向公众传播灾害性天气预报和警报。
  第十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太阳风暴、地球空间暴等空间天气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健全应急监测队伍,结合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作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决定,同时采取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气象台(站)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跟踪监测,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天气实况、变化趋势,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国土资源、电力、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迅速联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的连续动态监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所涉及的范围、强度和影响程度,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确定为气象灾害危险区,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气象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和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
第五章 人工影响天气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空域管制、公安、通信、交通等部门应当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二十五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的作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作业装备质量完好,符合使用要求,并经年检合格;
  (二)作业点指挥系统健全,通信畅通;
  (三)有取得作业资格证书的作业组织和指挥、操作人员;
  (四)作业设施建设符合有关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及设备保养和弹药及弹药储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炮弹、火箭弹,应当由当地人民武装部协助运输、存储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灾害的防御规划和有关规定,确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确保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章 雷电灾害防御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
  第三十条 下列建(构)筑物、设施或者场所应当安装雷电防御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国家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经营和贮存场所;
  (三)露天的大型物资堆场、发电厂、体育、娱乐、游乐设施;
  (四)通信、交通、报纸、广播、电视、金融、计算机信息等公共服务行业的设施或者场所;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和防雷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建(构)筑物、设施或者场所。
  第三十一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
  第三十二条 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
  第三十三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对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对学校、金融等重点单位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第三十四条 用于雷电工程的雷电防护产品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产品,并接受当地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专门从事防雷装置安装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由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相应资质,并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影响防雷装置效能或者超出防雷装置保护范围的导电构件,不得擅自拆改或者损毁防雷装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导致重大事故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汇存贷款利率管理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汇存贷款利率管理的规定[失效]

银发〔1987〕145号



  为了进一步落实对外开放政策,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办理外汇业务的积极性,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开展合理的业务竞争,现对外汇存贷款利率的管理作如下规定:中华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一、在经营外汇业务金融机构集中的地区(如深圳、上海、厦门等),应由当地人民银行牵头,成立经营外汇业务金融机构的同业公会。公会根据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和金融政策制定并协调该地区各金融机构的外汇存贷款利率。

  二、同业公会主席由当地人民银行行长担任,副主席可由会员轮流担任。

  三、同业公会在制定外汇存贷款利率时应遵循下述原则:

  (一)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拆借利率可由双方协商制定,公会对此可不加限制。

  (二)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外汇存贷款利率,公会可根据国际资金市场利率(伦敦、香港的同业拆放利率)的水平和金融机构筹措外汇资金的成本及费用,制定出外汇存款利率的最高限和贷款利率的最低限。各金融机构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制定外汇存贷款利率。

  (三)公会应制定出具体的处罚办法,对违反公会有关规定者进行处理。

  四、对于经营外汇业务金融机构不集中的地区,其外汇存贷款利率仍参照中国银行的现行利率执行。

  五、经营外汇业务同业公会成立后,应将公会章程和外汇存贷款利率的上下限标准,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综合计划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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