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我国政府采购询价采购程序的缺陷/谷辽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1:41:37  浏览:88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我国政府采购询价采购程序的缺陷

作者:谷辽海
来源: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 09:12 中国经济时报
发表时间:2005年11月1日
  

  询价采购(Requestforquotations),又称“选购”(Shopping),是我国《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之一,但我们在WTO《政府采购协议》中看不到询价采购方法和程序,原因是这种采购方法通常只适用于公共采购合同价值较低的标准化货物或服务的采购,采购资金的金额往往达不到公共采购规则所需要规范的限额标准。

  根据我国财政部统计,2004年采用询价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规模为281.2亿元,占政府采购总规模的13.2%,仅次于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从这个统计数据来看,适用这种采购方法的频率和规模均远远超过了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那么,我国《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询价采购方法在制度设计方面是否比其他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更为科学和完善呢?笔者的回答是否定的。

  适用条件和程序与其他采购方法相比无明显的优劣区别。我们首先来看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这是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对询价采购方式所下的定义。感觉读起来特别费解和拗口,倘若改成“采购的货物,规格和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是否更好一些。从询价采购的法律界定内容来看,只有货物才能适用询价采购方式,那么其优势与其他的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相比较究竟有哪些呢?我们从现行法律规定的内容分析、判断不出来。其次,我们从询价采购与竞争性谈判的程序上来看,根据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内容,两者几乎雷同,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同样也根本看不出来询价采购货物是否比竞争性谈判更能够提高政府采购的工作效率,并降低公共采购资金的成本。

  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询价采购方式的限额标准。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第21条规定,适用询价采购方法的条件是,经国家指定的一个审批机关批准后,询价采购的必须是采购合同的估计值低于采购条例规定的数额,并非按采购实体的特定规格特别制造或提供并已有既定市场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通过询价采购方式实现。从《示范法》的规定来看,适用询价采购有严格的限制条件,一般是在法律规定的采购资金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和服务,且采购合同总价值不大。而我国《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是适用于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这与其他实施公共采购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对于价值较小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合同实施灵活的询价采购做法也是截然不同。对于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通过其他采购方式同样能够实现相同的效率目的,那么现行法律规定询价采购方式是否就显得有些累赘了。一部好的采购法律应该具备提高实际工作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故笔者认为,未来的立法应该修改为:“本法所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规格和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可选择询价采购。”

  询价采购程序本身也存在着不少的缺陷。首先,专家制度存在着同样的缺陷。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规定,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从法律规定的内容来看,询价小组一般也是由采购代理机构组建的,主要的专家是接受代理机构委托的,受托的专家对于评定成交的标准、询价文件的制作、成交供应商的选择等事项通常有一定程度的决定权。可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是很难保证询价小组站在一个公平立场上来评分的。例如,2005年8月11日,宁波市学校装备与电化教育中心在宁波市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公寓组合柜床项目进行询价采购时遭遇投诉,宁波市财政局经过调查后证实,被投诉人在询价评分过程中的确存在未按询价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为此,财政局作出相应的投诉处理决定。其次,采购人指定品牌询价几乎是普遍现象。在同一品牌代理商之间的询价,所出现的竞争完全是种虚假现象,所达成的最终成交价格很难说是合理的最低价格。例如,2004年3月,江苏省财政厅处理的一起询价采购投诉案件,江苏省肯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华兴汽车有限公司、江苏华兴深兰汽车有限公司都是采购编号SJ200402018奥迪轿车(A83.0L2004款)的代理商,同时受到询价,最终成交的是江苏华兴汽车有限公司。对此,江苏省财政厅认为,投诉供应商的投诉不能成立,本次询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笔者认为,采购人指定一个品牌,然后对几家代理商同时进行询价,此时的最低报价不能说明是经过充分竞争的合理价格。因为一个品牌的几家代理商,应该只能视其为一家产品供应商。

  综上所述,询价采购方法和程序主要来源于《示范法》的规定,但国际公认的采购规则中精华的东西并没有为我国的《政府采购法》所吸收。需要引起关注的是,除了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的行政规章,我国财政部至今还没有出台一部询价采购方式的行为规范。(24)



(注:本文作者谷辽海为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西宁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包括行政执法检查证和行政执法督查证。
行政执法检查证是行政执法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赋予的权力,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资格证明。
行政执法督查证是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所属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督查时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 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政府法制局统一负责市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审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府各有关行政机关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系统、本地区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证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部门应将执法证件样本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案。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制发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证件经统一编号、注册,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后方为有效。
第五条 行政执法检查证的发放范围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各级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的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督查证的发放范围为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政府行政机关负责人及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人只限在法定权限内,按法定的方式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或执法督查。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人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出示并佩戴证件,表明身份。对不出示、不佩戴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或督查。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证件,不得转借和涂改;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发证机关,并由其所在单位声明作废,按程序办理补证手续。
持证人调离原工作岗位时,其所在单位应收回证件,并交还发证机关注销。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工作应于每年十二月底以前完毕。
对行政执法证件的年检,由市政府法制局进行审核,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负责监督管理的机关有权收回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或使用未经审核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有权予以暂扣、责令暂缓使用或予以作废。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对不适合从事行政执法检查或行政执法督查工作的人员,应及时停止使用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1996年11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0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0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预算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0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库[2009]157号)转发给你们,并对国税系统2010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业务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税系统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根据财政部细化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自2010年开始国税系统各级预算单位须将上年结余和本年预算分开执行。按照上述要求,国税系统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及软件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
  (一)调整财政直接支付业务
  1.上报直接支付申请时,各预算单位应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区分上年结余和本年预算分别填报财政直接支付申请。
  预算单位在填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1)时,应根据拟使用的预算来源情况,在国库集中支付软件中 “预算来源”选项,选择“当年预算”或“上年结余”。《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最左列新增“支付申请编号”栏,由国库集中支付专用软件自动生成,每一条申请对应一个编号,此编号作为直接支付申请查询和追溯等的重要依据。《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项目”栏下,将“编码”和“名称”分为两列。
  2.由于收款人账户名称或账号有误等原因出现直接支付退单时,预算单位收到银行提供的负数《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后,填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更正申请书》(附件2)冲减支付错误的额度。预算单位打印《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更正申请书》送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后,由省级国税局在国库集中支付软件中将电子数据直接报送税务总局,不再送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纸质文件不再送税务总局。如果为跨年度直接支付申请退单,应冲减相应科目的结余资金支出。
  3.新版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和《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更正申请书》已经寄出,请各省级国税局收到后即下发至有直接支付项目的基层预算单位。
  4.国库集中支付专用软件中的直接支付申请、更正功能及打印模板正在修改,操作流程说明将在软件修改完成后下发。
  (二)财政授权支付管理
  1.办理授权支付业务时,各预算单位应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区分上年结余和本年预算分别办理。
  授权支付指令编码由原来的12位调整为13位,即在现有的12位编码之后增加预算来源(1位),1为“当年预算”,2为“上年结余”。
  2.授权支付资金更正退回的业务处理流程不变,跨年度财政授权支付资金如果出现退回的情况,应冲减相应科目的结余资金支出。
  3.预算执行细化以后,预算单位会计账务处理原则上保持不变,为了便于预算单位在资金支付过程中区分上年结余和本年预算,可以通过设置辅助账等方式将上年结余和本年预算分开反映。
  二、做好继续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工作
  2010年,按照财政部关于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总体部署,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逐步将中央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继续深化公务卡改革,将改革推进到所有二级、三级预算单位和具备条件的三级以下预算单位。实施的具体时间、步骤和要求,待财政部明确后,税务总局将另行发文布置。
  
  附件:1.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略)
  2.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更正申请书(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一月五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