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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委内瑞拉共和国外交部磋商制度谅解备忘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6:26:19  浏览:94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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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委内瑞拉共和国外交部磋商制度谅解备忘录

中国外交部 委内瑞拉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委内瑞拉共和国外交部磋商制度谅解备忘录


(签订日期1992年10月21日 生效日期1991年10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委内瑞拉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巩固和加强两国的友好合作关系的愿望,一致同意:

 一、双方建立磋商制度,以便根据需要并在不影响使用外交渠道的情况下,就国际形势、双边关系以及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问题交换看法。

 二、参加磋商的代表团由双方的高级官员率领,如双方一致同意,磋商也可在两国常驻国际组织的代表之间进行。

 三、双方进行磋商的时间、地点和日程将通过外交途径予以确定。

 四、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除非一方于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本谅解备忘录,则本谅解备忘录的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谅解备忘录于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委内瑞拉共和国
      外交部长             外交部长
      钱其琛            阿曼多·杜兰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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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实施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一体化示范的通知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组织实施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一体化示范的通知

财办建[20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关于加强金太阳示范工程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财建[2010]662号)要求,现将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申报及组织实施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示范项目的要求

  (一)与建筑一体化要求。示范项目应以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建材型光伏构件、普通型光伏构件应用为主,建材型光伏构件指将太阳能电池与瓦、砖、建材、玻璃等建筑材料复合在一起成为不可分割的建筑构件或建筑材料,如光伏瓦、光伏砖、光伏屋面材料、光伏玻璃幕墙等;普通型光伏构件指与建筑构件组合在一起或直接作为建筑构件的光伏组件。新建建筑光伏系统应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达到光伏系统与建筑的良好结合。建筑本体应达到国家或地方建筑节能标准。

  (二)并网技术要求。示范项目应优先考虑采用用户侧并网方式,实现自发自用。具备条件地区应加快推广微电网共网技术示范,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提高光伏发电对现有电网条件的适应能力。

  (三)关键设备质量要求。示范项目应采用性能先进的产品,其中:晶体硅光伏组件、并网逆变器以及储能铅酸蓄电池等关键设备应从国家统一招标的入围企业中采购,性能不得低于国家统一招标规定的要求;非晶硅组件可由项目业主自行采购,组件转换效率不得低于6%,输出功率衰减率2年内不高于4%、10年内不高于10%、25年内不高于20%;用于采光顶、幕墙等部位的光伏玻璃材料应符合《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要求。

  (四)项目建设周期要求。新建建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建设周期应不超过2年;既有建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建设周期应不超过1年。

  二、关于补贴资金审核及拨付

  (一)中央财政对示范项目建设所用关键设备和工程安装等其它费用分别给予补贴。

  (二)对示范项目采用的晶体硅组件、并网逆变器以及储能铅酸蓄电池等关键设备,本次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50%给予补贴,并按照财建[2010]662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设备供货企业。

  (三)对示范项目采用的非招标产品(非晶硅组件),补贴标准按晶体硅组件最低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本次补贴比例暂定为50%,并依据施工图专项审查报告(或专项论证结论)和供货协议书确定的产品供应量核定补助额度,将补贴资金拨付至项目业主单位。

  (四)示范项目建设的工程安装等其它费用采取定额补贴,本次补贴标准暂定为6元/瓦,补贴资金拨付至项目业主单位。

  三、关于示范项目资金申请

  (一)申请光电建筑一体化示范的项目业主单位应按要求编制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1),并统一申请关键设备补贴资金和工程安装等其他费用补贴。

  (二)省级财政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示范项目申报的组织论证及筛选,重点对项目的光伏产品建筑一体化程度、项目建设周期、光伏发电使用及并网情况等进行审查,并择优上报。

  (三)省级财政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于规定时间内,将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报送至财政部经建司、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同时将示范项目实施方案(一式两份)报送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管理办公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财政经济建设司综合处 王志雄 010-68552521;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胥小龙010-58934548;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管理办公室 李现辉 010-88082199。

  (四)本次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项目示范申报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3月10日。各省申报总装机容量原则上应不超过10MW。

  (五)前期已申请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未获批准的建材型、构件型应用项目,如实施条件完备,可完善实施方案后重新申请。

  (六)申报单位登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信息管理系统”(http://www.chinaeeb.gov.cn),凭账号、密码登陆系统进行申报。网上申报应与纸质申报材料一致,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四、关于项目监督管理

  (一)地方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已实施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监管,狠抓项目实施进度,并于每年的5月15日、11月15日将项目实施进展、资金拨付情况和项目变更情况等,按时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光电建筑应用设计列入施工图设计专项审查内容,保证设计环节按照申报内容执行。同时应根据示范工程的进度,定期组织对示范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重点对光伏系统的安装进行监督,对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

  (三)示范项目应建立光电数据监测与远传系统,实现对环境数据、发电量、功率、减排量等数据的实时监测,并将采集数据或状态信息传递给中央数据中心。项目竣工验收后,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将依据数据中心实时监测的信息对示范项目验收情况进行复核。

  (四)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积极研究制定本地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建筑领域应用的设计、施工、验收标准、规程及工法、图集。各地应积极引导和支持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技术的集成、开发和应用示范,优先支持一体化水平较高、技术适用性较强、示范作用显著的太阳能光伏建筑构件产品的研究开发。

  (五)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应鼓励和扶持具备条件的区域和项目开展微电网技术建设试点工作。同时结合示范项目实施情况,及时经验总结和推广,放大政策效应。



  附件:1.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一体化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2.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



          财政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下载: 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一体化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http://www.mohurd.gov.cn/lswj/tz/P020110130602641878213.doc
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
http://www.mohurd.gov.cn/lswj/tz/P020110130602642181690.doc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
1992年10月11日,最高人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民请字第21号关于沈玉根诉马以荣房屋典当一案的请示报告和卷宗均以收悉。
经研究认为,沈玉根与叔祖母沈戴氏共同生活10多年,并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依照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分给沈玉根适当的遗产。根据沈戴氏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等情况,沈玉根可以分享沈戴氏的全部遗产,包括对已出典房屋的回赎权。至于是否允许回赎,应依照有关规定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以上意见,供参考。

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沈玉根诉马以荣房屋典当一案的请示报告(1992年6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院请示的沈玉根诉马以荣房屋典当一案,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研究,意见不尽一致,请示你院。该院的主要案情是:原告沈玉根的叔祖父沈连桂(1968年死亡)、叔祖母戴凤英(1984年死亡)有座落兴化市昭阳镇玉带路75号瓦平房4小间和玉带路陶家病巷6号瓦平房大小共6间。戴凤英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
1970年被告马以荣原住房屋因国家建设折迁,经韩正友等人介绍并见证,典进戴凤英的玉带路75号4小间房屋,典契载明:“玉带路86号(原门牌号)沈戴氏有破旧瓦房4小间现急要倒塌,重典于马以荣,计人民币500元,不拿房租,不限年限,房屋由马以荣修建为两大间,一厨房与沈戴氏无关,修建费由马以荣负责,以后如沈戴氏收回房子,除掉交500元房金外并付给马以荣全部修建费用以手续结算。”典契签订后,钱、房两清,马以荣即房屋改建为3间,另有一天井,嗣后又增建了披屋和院墙、自来水等设施,居住使用至今。
1975年,原告沈玉根搬至玉带路陶家巷6号与沈戴氏共同生活(户口于1975年12月迁入),承担了沈戴氏的一切生活费用(包括医疗)和死后殡葬义务。1982年被告马以荣经城建部门批准,欲将房屋翻建为楼房,沈戴氏曾出面阻止,致翻建未成。1989年原告沈玉根以对其叔祖母沈戴氏生前进行了赡养和死后遗留给其典契为据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回赎房子。兴化市人民法院受理后因在适用法律上把握不准,请示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对本案审理意见不一致,随向我院请示。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沈玉根与叔祖母戴凤英共同生活10多年,虽没有明确的收养关系,但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应视为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继承死者遗产,因此,沈玉根有权回赎被继承人的房产;第二种意见则认为,沈玉根与戴凤英共同生活时已是成年,并未有明确的收养关系,不存在继承关系,沈玉根对戴凤英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依照《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他适当的遗产。但是在享受遗产的份额上有分歧,一部分委员认为,享受遗产在无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可以全部享受;另一部分委员认为,继承与享受遗产是有严格区别的,”继承“包括被继承人生前权利的继承,而享受遗产,只是对死者遗产部分或全部享受,无权享受死者生前的权利。本案原告沈玉根已经享受死者戴凤英10间房屋遗产的6间,争议的4间死者生前重典,且已改建,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当事人的居住条件,可不予回赎或调解被告再给原告适当的补偿。
我院审判委员会原则上倾向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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