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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5:56:29  浏览:93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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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52 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1600元。”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四、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五、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税法第八条所说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同时,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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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体育局关于开封市第六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体育局关于开封市第六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

汴政办〔2003〕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体育局《开封市第六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现批转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并提前做好参赛准备工作。




二○○三年三月四日



开封市第六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03年9月20日至28日在市人民体育场举行。
二、参加单位
  各县(区)、市区各中学、市直各单位、各行业体协、各大中专院校、驻汴部队、驻汴单位。
三、竞赛分组
  (一)五县一郊组:所属中、小学生组队参加。
  (二)四区组:所属小学生组队参加。
  (三)中学组:市区各中学单独组队参加。
  (四)成年组:各县(区)、市直各单位、各行业体协、大中专院校、驻汴部队、驻汴单位等单位参加。
四、竞赛项目和年龄规定
  (一)五县一郊组(10项)
   田径、举重、拳击、武术、篮球、乒乓球、中国象棋、围棋、拔河、中国式摔跤。
  (二)四区组(10项)
   田径、游泳、武术、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拔河、国际象棋、围棋。
  (三)中学组(12项)
   田径、游泳、柔道、举重、拳击、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武术、国际象棋、围棋。
  (四)成年组(13项)
   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武术、中国象棋、围棋、中国式摔跤、门球、拔河、健身秧歌。
  (五)年龄规定
  1.田径
  小学组,1990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中学组,1985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成年组,1984年12月31  日以前出生。
  2.游泳
  小学组,1991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中学组,1987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成年组,198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3.篮球、排球、举重、棋类、柔道
  小学组,1990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中学组,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成年组,198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4.足球
  小学组,1990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中学组,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成年组,198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5.乒乓球
  小学组,1992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中学组,1990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成年组,1984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6.武术、中国式摔跤
  小学组,1991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中学组,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成年组,198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7.门球、拔河、健身秧歌
  小学组,1990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成年组,1984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五、运动员资格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二)参加比赛运动员户口必须在本市,并办理市第六届运动会专用竞赛证。
  (三)符合单项规程规定者。
  (四)市体育运动学校的学生可代表原输送单位参加比赛,未被原输送单位选用,可代表户口所在地参加比赛。
  (五)参赛运动员资格年龄规定,以户口和学籍为准。成年组参赛运动员以身份证和本单位工资册为准。
  (六)除成年组外,其它级别均拍骨龄,经鉴定符合年龄规定者方可参赛。
  (七)成年组运动员必须是本系统正式职工、长期临时工或本系统厂办校的学生。
  (八)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可代表接收单位所在系统参加比赛,但必须有正式手续或正式合同。
  (九)1名运动员只能代表1个单位参加比赛。
六、参加办法
  (一)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报项,县、区非成年组报项不得少于8项。
  (二)各项目参加人数按单项规程规定。
  (三)各代表团可报团长1人,副团长2人,工作人员3人。
  (四)凡参加比赛单位需交纳一定报名费。
七、竞赛办法
  (一)各项比赛均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竞赛规则。
  (二)各项竞赛办法按各单项规程规定执行。
  (三)凡有3个以上单位参加的项目即可列为正式比赛项目。
八、录取名次、奖励、计分办法
  (一)录取名次
  1.个人全能、个人单项、团体录取前8名,不足8名(含8名)减一录取(以实际参加队数为准)。
  2.集体项目篮、排、足、乒乓球项目录取前8名,不足8名全部录取。
  3.团体成绩按获金牌数和总分数分别录取名次。五县一郊组录取前3名,四区组录取前2名,中学组按初中、高中组分别录取前8名,成年组录取前8名。
  (二)计名次和计分办法
  1.各项目按9、7、6、5、4、3、2、1计分,如录取不足8名的项目,应从高分计起。
  2.集体项目:篮、排、足录取前8名,前6名按7、5、4、3、2、1计金牌,计分按6倍计分。
  3.破纪录:应按破纪录的审定办法执行。破市、省青少年纪录;破省纪录、全国青少年纪录;破全国纪录分别按9、18、36计分;奖励1、2、4枚金牌。
  (三)在河南省第九届运动会中获金、银、铜牌运动员计入输送单位按3、2、1枚计金牌。排球、足球项目取得前3名的运动员,每两名运动员按1枚奖牌分别相应计入输送单位。
九、公布代表团名次
  (一)按获金牌多少公布名次的方法
   金牌多者名次列前;金牌相同,银牌多者列前;如金、银牌相同,铜牌多者名次列前,再相同名次并列。
  (二)按获分数多少公布名次的办法
   获总分多者名次列前,总分相同名次并列。
十、设输送奖
  凡在1999年10月份以后至2003年8月底之前,在省少年锦标赛以上各项比赛中取得名次的运动员,为向市以上运动队输送。五县一郊评前3名,四区评前2名为输送奖。
十一、设体育道德风尚奖(办法另定)
十二、设仲裁委员会
十三、报项、报名
  (一)各单位于2003年4月底以前预报参赛项目。
  (二)2003年5月底以前报各代表团正、副团长和参赛全部名单。
十四、经费
  参赛经费一切自理。
十五、代表团团旗
  各单位自备,颜色自定,规格2×3米,代表团团旗除标明规定参加单位名称外,不得出现任何标志。
十六、凡赞助本届运动会的单位,大会组委会将提供多方位的广告宣传。
十七、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八、本竞赛规程总则解释权属市体育局。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财源建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财源建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曲政办发[2002]2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曲靖市市级财源建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曲靖市人民政府2002年10月16日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 0 0 二 年十月二十一日






曲靖市市级财源建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财源建设步伐,加强财源建设资金管理,发挥财源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引导作用,根据《曲靖市关于加快财源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曲靖市辖区内使用市级财源建设扶持资金的企业、部门和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曲靖市财源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财源建设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财源建设资金坚持“集中统筹、分块运作”、“归口管理、资本化运作”、“专户核算、专项管理”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财源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企业挖潜革新改造资金、国企改革资金、农业产业化资金、乡镇企业扶持资金扣除目标考核奖励部分、财政贴息资金、产业结构调整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及大部分支农资金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原则上都要围绕财源建设项目进行安排)集中统筹的资金和争取上级扶持财源建设项目的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措用于财源建设的资金。

第六条 集中统筹的财源建设资金实行分块运作,60%实行资本化管理,滚动发展,40%实行非资本化管理,采取一次性投资。

第七条 资本化管理的资金实行“归口管理,资本化运作”。市政府采取股权投资、股权转让等形式,由项目主管部门具体策划组建资本经营开发投资公司,实行公司化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照章纳税,公司对财源建设项目采取融资担保、参股投资、“债转股”等运作方式。

第八条 非资本化管理的资金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贷款贴息、以借代补、“债转投”、奖励等运作方式,实行“专户核算、专项管理”。

第九条 申请使用财源建设资金须具备以下条件:

1、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的法人实体。

2、企业改制,产权清晰,机制先进,管理科学,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者实绩突出的重点企业。

3、以增加财政收入为前提,项目完成立项备案、可研,银行评估、授信、银行审查批准,或法人资本已到位启动的项目。

4、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政策,产品具有品牌效应,市场竞争力。

5、履行项目考核责任目标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财源建设资金的审批:

1、项目实施单位向县(市)区政府提出项目申请,并报送项目立项备案、可行性研究报告、银行评估、授信、银行审查批准等相关资料。

2、县(市)区政府对申报项目提出扶持意见和办法,报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项目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组织评审、论证,提出扶持方式、扶持办法和扶持目标。

4、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财源建设资金的使用:

1、市财源建设办公室根据财源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扶持方式和办法,与市财政局相关科室分别按资金运作方式下达资金使用指标。

2、实行资本化运作的资金,市财政局通过股权投资、增加注册资本、产权转让等形式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的资本经营投资开发公司,资本经营投资开发公司通过融资担保、参股投资、“债转股”等形式扶持到财源建设项目上。

3、属于非资本运作的资金,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财源建设项目批准的扶持方式、办法,以及项目工程进度和要求拨付到项目,做到核算到项目,管理到项目,监督使用到项目。

4、财源建设资金实行项目目标责任考核制,对资金使用效益实行责任考核、奖惩兑现。

第十二条 市财源建设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上报处理。

第十三条 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对财源建设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惩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虚报冒领、套用财源建设资金的;

2、贪污、挪用财源建设资金的;

3、擅自改变财源建设资金投向的;

4、挤占、截留财源建设资金的;

5、因工作失误,管理不善,人为造成财源建设资金损失浪费严重的。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须定期向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会计报表,并于每季度终5日内,向同级财源办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表和相关资料,并抄报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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