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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人民法院报告联合铁驳处理结果我们同意对吴万泰不予任何处分拟不重予处理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9 01:58:59  浏览:86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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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人民法院报告联合铁驳处理结果我们同意对吴万泰不予任何处分拟不重予处理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人民法院报告联合铁驳处理结果我们同意对吴万泰不予任何处分拟不重予处理的函

1953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
你会于1952年7月19日(52)财经总(秘)字第308号公函为了联合铁驳船未经港务主管机关核准,擅自开往香港拆卖的问题,要我院决定处理,我院当时主张除按具体情况处吴万泰以徒刑外,并应将卖船所得价金港币10万元(全部没收)。于同年10月4日函广东省人民法院处理具报,并将函稿抄送你会,本年9月15日接到广东省院九月九日法刑字第1280号报告(报告同时已抄送你会和交通部)说明联合铁驳被驶港拆卖问题,早由广东省公安厅三反时人民法庭处理完毕。关于吴万泰部份的事实与我们当时所知道的情况大不相同,根据具体案情,对于吴万泰未予任何处分。拆卖铁驳船的主要股东陈掌、彭耀臣,应否负走私逃汇破坏对外贸易管理政策的责任,因他们都在香港居住,此时进行追究,显有困难。他两人在国内是否还有其他营业和财产,还须调查,因此我院对于该案拟不再重予处理。你会如有意见请函告我们。

附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联合铁驳船业权人吴万泰将船开往香港拆卖一案的处理意见的函 1952年10月3日 法办字第3584号
广东省人民法院:
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今年7月19日财经总秘字第308号函,内容是对你院经由广州区港务局层转请提意见之联合铁驳船业权人吴万泰将该船开住香港,以港币拾万元卖给捷和钢厂拆毁一案,说明港务局、交通部及财经委员会三方面的意见,请我院决定处理。(原函抄附)
我院综合来函中所提意见,认为该联合铁驳船业权人吴万泰的行为是破坏国家运输工具及走私、逃汇,破坏对外贸易管理政策,其危害性较为严重,自应予以处罚,而且处罚不宜过轻。我们的意见,除应按具体情况处以徒刑外,并应将买船所得价金港币拾万元全部没收,以资儆惩。计自你院于本年3月28日函请广州区港务局层提意见至今,已及半年之久,如果该案还未处理,请即迅予参酌处理具报。如已处理定案,亦希将其结果函复我院。
附件:抄财政经济委员会函一件

附二: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我国船舶未经港务主管机关核准擅自开往香港拆卖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 (52)财经总(秘)字第308
最高人民法院:
接交通部(52)交海(监)字第192号呈称:“据广州区港务局4月1日港航(52)字第837号报告称:‘接广东省人民法院3月28日函,略以联合铁驳船业权人吴万泰将该船开往香港,以港币10万元卖给捷和钢厂拆毁,本案在航政法令上是否有规定处罚办法,或法理上应如何处理?嘱即查明提供意见等语;查该联合铁驳船事前未经请准出卖,事后亦未申请注销,竟擅自在国外拆卖,不独破坏交通工具,抑亦逃避资金,令国家蒙受重大损失,若不严加裁限,在此国内船舶价值低落之际,不难有很多船舶起来效尤,但处罚办法在部现颁《船舶登记暂行章程》及其他章程上,尚未有明确规定,无所遵循,兹特据情报请迅速将处理办法示知,以凭处理。’查我国船舶,未经港务主管机关核准,擅自在国外拆卖的处罚问题,在现行的航务法规中,尚无明确的规定。但此种行为对于航运及船舶管理的危害性极为严重。我部意见,应以破坏国家运输工具,请法院从严处理”等情。本委同意交通部所提应以破坏国家运输工具处理之意见。此外,本委认为,根据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汽船马达船等作为贸易行为出口是禁止的,钢铁也是禁止出口的,所以该联合铁驳之开往香港拆卖,同时也构成了走私逃汇破坏对外贸易管理政策的罪行。以上意见,并供参考。即请贵院决定处理,并抄告本委为荷。
1952年7月19日

附三:广东省人民法院关于联合铁驳处理结果的报告 法刑字第1280号
最高人民法院:
1952年10月3日法办字第3584号函及抄附之件收悉。兹将联合铁驳被驶港拆卖的处理结果报告于后:
联合铁驳被驶港拆卖问题,是我省公安厅于1952年3月“三反”初期,回本院起诉该厅代管船务行经理吴万泰的“三反”“五反”罪行的一部份。我院收案后,曾请港务局提意见,后由港务局转请交通部回中财委而到钧院的。至1952年10月钧院函到时该案已退回我省公安厅所属之人民法庭办理。到彼时为止,全案已为该庭处理完毕,并经公安厅进行过复查。我院接到来函当即转送公安厅。近接该厅复文,谓:“原起诉之材料经进一步调查后与事实有所出入。联合铁驳原为在香港居住之陈掌、彭耀臣所有。1950年驶回国内经营,而托吴万泰代管给吴以少许红股。拆卖后价款归陈、彭二个船主,两船主在港有钱有势,吴万泰起的作用不会太大,且问题是在运动中自动交代的,故未予任何处分。”
上项处理结果,不知是否妥当,请指示。
195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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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运行[2001]1095号


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管工作,促进煤炭生产秩序的根本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国有重点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1998年,94户原中央财政国有重点煤矿下放地方管理。为便于省级人民政府对这些煤矿的管理,进一步整顿煤炭生产和经营秩序,减少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经我委报国务院同意,在《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前,将下放到地方管理的原中央财政国有重点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能,委托省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各地煤炭管理部门要在2002年3月底以前,完成对这些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重新审核发放工作。

  二、做好停产整顿小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重新审核发放工作

  (一)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发放一律由省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

  (二)对于应关闭的小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要全部依法予以注销或吊销。

  (三)经省级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合格的小煤矿,要及时重新审核发证;验收不合格的小煤矿,要依法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该项工作须于2001年底以前全部完成。

  (四)在小煤矿停产整顿期间,暂停对小煤矿核发新的煤炭生产许可证。

  (五)经验收合格的矿井,必须在2001年底以前,申请领取换发新的煤炭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的,一律视为无证矿井,予以关闭。小煤矿较多、核发任务较重的山西、贵州、四川、湖南省,可在2002年3月底以前完成。

  三、严格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一)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副本由国家经贸委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二)各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在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年检工作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颁证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颁发或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后,必须及时予以公告。

  (三)要认真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按照审批权力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任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滥发证照,否则要严肃予以查处;导致发生特大责任事故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要做好矿长资格的业务培训和矿长资格证书的核发工作。

  (五)要加强对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管理,定期开展对煤矿生产资格的核查,如发现其不再具备煤炭生产许可证条件,应立即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经整改合格后再予以核发。

  四、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有关基础性管理工作

  (一)各地煤炭管理部门应按照审批工作程序,建立健全煤炭生产许可证材料的整理和归档制度,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

  (二)凡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做到审批手续完备,并进行认真的分类、整理及编目,逐步实现档案的计算机管理。

  (三)各颁证机关核发新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后,要在一周内将发放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报送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备案。(

      从马德案看贪官们的“食物链”

               杨涛

3月22日,被媒体称为建国以来最大的卖官案主角———黑龙江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在北京二中院受审。在近6个小时的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马德17次受贿共计6031857元,其中,12次受贿与“卖官”有关。马德承认了全部的指控。(《京华时报》3月23日)另据《北京晨报》3月22日报道,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与马德案相关联的原黑龙江省政协主席韩桂芝受贿案不久也将在北京开庭审理。
被告人马德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市委书记被指控担任要职6年间受贿近600万元。围绕着他的案件的暴露:向上,牵涉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黑龙江省原政协主席韩桂芝等众多高官,其中,韩桂芝一次就收受马德送上的80万元人民币转给了其妹;向下,则牵涉到绥化市下辖10个县市,有半数以上县市的处级以上干部涉案,仅绥化市各部门一把手就有50多人牵扯进去,因而此案堪称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卖官案。
从马德案中,我们能很清楚地看到,在一些地方的官场,已经形成了不成文的“潜规则”,那就是贪官们贪污、受贿所得来的钱,是不能自己独吞的,“自己得一点,向上送一点”,否则,他就很有可能翻船落马的。于是,在官场中,便形成一条无形的“食物链”,即高官吃大官,大官吃小官,小官吃百姓。反过来,这种从上到下的通吃并不是没有代价的,高官要提供官位给大官,大官要提供官位给小官,除此之外,高官还要庇护大官,大官还要庇护小官,形成一条利益链,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马德在其大肆收受赂贿的多年来,一直是稳坐钓鱼台,并且是“边腐边升”,而且因为他的稳定,庇护了其属下大小小的贪官污吏,可见由这一张由“食物链”结成的保护网是多么的结实,上有部长、副书记,中有市委书记,下有大大小小贪官一堆,完全可以让网内的贪官们放心大胆,肆无忌惮践踏任何法律。古人便说:“朝中有人好做官”。一些在官场搞腐败的“个体户”,恐怕还要千方百计要钻营进某一圈子内,寻求一张保护伞。官场中人进入某一圈子,成为“某某的人”,不仅是其有本事、有能耐、受赏识以及前程似锦的表现,而且其在外说话要粗、腰板更硬。马德本人要不是一个偶然事件把他牵连出来,他还会像在2000年中共绥化市委第一次会议上表态一样,冠冕堂皇地说:“决不搞以权谋私和权钱交易”,“带头保持清正廉洁”。“那些有利于个人功名而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影响干群关系的事,我们坚决不做。”从而,还可能由被他搞定的上级评为廉政的楷模。
更可怕的是,官场“食物链”不仅起到贪官结成团,起到利益输送和保护伞作用,而且严重地腐蚀了官场,正直之人如果不进入这一圈子,不向这一圈子输送利益,那就将永远排斥在仕途的道路中,迫使一些人不得不放弃原则而加入这一圈子。这一圈子如滚雪球一样,将一些官场歪风邪气传染到干净的地方。
如今,马德的“食物链”断了,他本人受审了,他的顶头上司也即将受审,围绕着“食物链”上的大大小小的贪官们也开始倒了,令人触目惊心。但是,这只是个案的胜利,因为这是超越马德保护伞的能力之上的中纪委来查处的,事实上,在保护伞范围内,“食物链”上的贪官都是极为安全的,因为在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益链条上,处于高位的贪官是绝对不能让这一链条任何一处出问题,因而,这个利益链上,地方司法机关是滴水难进的。
因此,在反腐败斗争中,我们不能不关注官场“食物链”的现象及其成因,不得不正视在官场“食物链”情形下反腐败的高难度。马德们如此大肆买官卖官固然可恶,但在此案中暴露出来的官场贪官抱成团,大面积地腐蚀官员的现象更加可怕,它直接关系到我们的政权稳定和执政党的生死存亡。马德们受审了,官场“食物链”也要拿到阳光下解剖,割断这一“食物链”说来简单:一是要实行民主,让高官、大官们没有官位的资源可卖;二是要加大反腐败力度,让反腐败机关相对独立于地方。但如何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落到实处,则还有漫长的路要走。
最后,我还要斗胆地问一句:在一些表面看起来比较廉洁、少有贪污受贿的官员被抓的地方,是真正那些地方的官员做到了廉洁自律呢?还是有一条不为人所知官场“食物链”在发挥它保护伞的作用呢?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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